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是次工作坊目的 1. 認識衝突處理的風格 2. 衝突管理與衝突解決之概念 3. 加強處理衝突時可運用的知識和心法.
Advertisements

第八章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概念】是一类化构和药理作用与 AD 相 似的药物,也称拟交感胺。该类药可以 兴奋 A-R 或促进肾上腺素能神经末梢释放 递质,从而发挥与肾上腺素能神经兴奋 相似的作用。
10.3 a 受体激动药 P84 去甲肾上腺素 (noradrenaline , NA ; norepinephrine , NE) 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末梢释放的主要递质,也可由肾上 腺髓质少量分泌。药用的为人工合成品。 [ 药动学 ] 口服使胃黏膜血管收缩而影响其吸收,在肠内易 被碱性肠液破坏,故口服无效。
藥膳報告 第五組 組員 王錡雲 鄭竣元林仕哲梁連僑 組長 朱紀蓉 四物湯. 藥材 當歸川芎熟地 白芍.
1 勞動法令與勞工權益 講師:施秋蘭 龍華科技大學96學年度第2學期 研究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時間: 97 年 2 月 22 日.
1 員工分紅費用化對高科技產業之影響 許崇源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 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委員
贯彻《患者安全目标》 确保用药安全 医疗部 申建民 年 “ 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 服务 质量为主题 ” 的 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 重点工作 :8 大点 25 小点 贯彻《患者安全目标》 确保医疗安全.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真题.
药物基本知识.
第二章 股票市场 第二章 证券投资工具 ----股票 股票概述 股票的发行与流通
吴永佩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2011年04月25日
医疗纠纷处理和执业风险防范 MEDICAL DISPUTES SETTLEMEMT AND OCCUPATIONAL RISKS PREVENTION 中国医院协会 医疗法律讲座系列 李洪奇律师制作.
第六章 公共卫生监测.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真题.
模块1.4: 正确用药.
证券投资学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朱晖.
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 及合理用药.
主講人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 學生輔導與諮商中心主任 簡宏江
第三十八课 仲 裁 案例背景 案例说明 Arbitration 课文说明 条款示例 实训练习 返回目录.
第五章 图像的校正和配准 数字图像与矩阵 灰度与直方图 图像产品处理流程 辐射校正 几何校正 校正方法应用.
第二节 技术指标综合应用 一、6日相对强弱指标与布林线结合用于波段操作实例
药师在线论坛: 新《处方管理办法》 的解读与释义 王树平 湖北省医院药事专业委员会 药师在线论坛: 王药师在线:
第4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4.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内容
《实用药物学基础》课程单元设计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 刘艳玲.
调剂药师在合理用药中的 角色与实践 北京积水潭医院 甄健存
常用药物常识 复旦大学校医院 刘立祥
第二组 质子泵抑制剂 组员及分工 王泽予 前言&PPT;邵秋郡 市场情况 温宝莹 不良作用&总结();江露露 构效关系
經濟學的基本概念 一.
兒少保護相關法規 賴 月 蜜   慈濟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國際貿易實務操作簡介 一、引言 二、所謂國際貿易 三、國際貿易對海島經濟的重要性 四、國際貿易的基本型態 五、何謂國際貿易實務
实 验 处 方.
第三章 建设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
国际投资学案例 —
基于实例动态泛化的共指消解及应用 导师:秦兵教授 答辩人:张牧宇
2013晋升述职报告 药剂科:徐维恒.
第四章 传出神经系统药理概论.
一、为什么要学习证券投资学 1、是金融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 2、是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世界貿易組織與進口救濟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專題演講 主講人: 黃智輝 博士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第六章 假设检验的基本概念.
主題三 現代公民與經濟生活 錢 「經濟就是生活」 什麼是「經濟」? 社會科學: 研究人的行為與社會關係 柴米油鹽醬醋茶,食衣住行育樂
从近年来药害事件看我国药物警戒系统的建立
处方点评工作的开展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药剂科 沈素
临床重点专科培训 ——病理、临床药学、检验科、医学影像
教师队伍 冷传莉 课程负责人 冷传莉,女,1969年8月生,汉族,山东省蓬莱人,中共党员,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兼任贵州大学民法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商法学研究会全国理事,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贵州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贵州省社科院民商法研究中心特聘法学研究员,贵州省企业法制研究院副院长,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贵阳仲裁研究会副会长,贵阳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贵阳法制频道法律顾问。
中铁二局二处医院 病历书写规范专题培训.
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林界男 老人學;彭駕騂 第八章.
Final Offer Arbitration
單元六:你信賴電子商務嗎? (網域名稱、商標與爭議處理)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網域名稱與商標權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质量部,王丽丽
Chapter 10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
第六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U.S. Mediation 2001 回首來時路&網路調解
課程七 假設檢定.
工會法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林 佳 和.
Lillian Chu, Partner Tsar & Tsai Law Firm 合夥人: 朱麗容 律師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1.
6.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商检(Inspection of Goods) 索赔(Claims)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hapter One 衝突與協商. Chapter One 衝突與協商 研讀本章後,你應能: 定義衝突 區別傳統的、人類關係的,以及互動的衝突觀點 比較任務、關係與程序衝突 概述衝突的過程 描述五種處理衝突的意圖 比較分配式與整合式的協議 確認協商過程中的五個步驟 說明協商中的文化差異 組織行為學.
Chapter 11. Claims, Force Majeure and Arbitration
Kluwer Arbitration www. kluwerarbitration.com 随时获取独家的全球仲裁判例、图书、期刊等信息;
侯崇文 國立臺北大學橄欖枝中心 地點:苓雅國中 時間:2018/10/3
台灣醫療糾紛處理之現狀及趨勢 朱兆民擬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探討 簡報學生:楊子毅 指導教授:李建中 教授.
藥害救濟案例教我們的事 醫療安全暨品質研討系列 [61].
调解在仲裁中的运用 谢卫民 深圳国际仲裁院 院长助理/业务总监 中 国 ︱ 深圳 二○一八年三月 中 国 ︱ 深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连接C与B的平台 亿万中国人走向世界的桥梁 有作为、使命感的平台 我们是连接C和B的平台 亿万中国人走向世界的桥梁
实验性肺水肿 安徽医科大学 病理生理学教研室.
Chapter   11 申訴與爭議處理. Chapter   11 申訴與爭議處理 學習目標 -研讀本章內容之後學習者應能了解: (一)申訴與爭議之定義。 (二)申訴與爭議之區別。 (三)申訴爭議之產生。 (四)申訴之程序。 (五)申訴爭議之型態。 (六)申訴仲裁的意義與過程。 (七)申訴爭議之問題。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一)含义 毛泽东:“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法律视野中的民事纠纷,或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等,因侵权、违约或其他事由而发生,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特征 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 2、纠纷内容的民事性。 3、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纠纷的可处分性。 关于具体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责任的纠纷。 3、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纠纷的可处分性。 能够或适合以民事诉讼终局性(或结论性)地解决。即具有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或司法程序解决的可能性。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含义 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式或制度。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救济的演化。

(二)类型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比如自决、和解等,是指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纠纷双方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或制度。 2、社会救济,比如调解、仲裁等,主要是基于纠纷双方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或制度。 3、公力救济,比如行政裁决、民事诉讼等,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或制度。 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应当建立起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使案件得到合理分流。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图: 自力救济 自决、和解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救济 调解、仲裁 公力救济 行政裁决、民事诉讼

(三)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 1、自决 (1)所谓自决,是指当事人一方自行来解决纠纷或保护权益。比如,远古时期的血亲报复、同态复仇、决斗等;现代法律所认可的正当防卫等。 (2)一般而言,“自决”的过程很难受到正当程序的控制,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一方能够使用的须是法律允许的“自决”方式。

(3)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领域中,当事人可以运用的“自决”方式,主要有: 当事人的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权利人可以自力行使民事实体法上的救济权(如物上请求权等),来保护受到侵害的物权、债权、名誉权等实质权。

2、和解 (1)和解的含义 “和解”,又称“协商”,是以“和”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换言之,是指纠纷双方主体以自由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2)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主要特性有: 高度的自治性。 非严格的规范性。 (3)现代法治下的和解 和解的基本原则(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不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和解协议经过一定程序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此种程序用来审查判断和解是否遵循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

(四)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 1、调解 (1)调解的含义和特征 ①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 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或允许的民事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劳动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公证协会调解。

③与和解、仲裁和诉讼相比,调解的主要特性有: 调解人的居中性。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非严格的规范性。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3)行政机关调解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调解民事纠纷 (4)劳动调解 劳动调解委员会

(5)现代法治下的调解 ①调解的基本原则 A基本合法原则 B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 ②调解的法律效力 ③确定调解书的纠正

2、仲裁 (1)仲裁的含义 仲裁,在我国又称“公断”,是指民事纠纷双方主体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特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裁决)。

(2)仲裁的属性 仲裁的民间性 仲裁的自治性 仲裁的法律性

(3)自愿仲裁——通常仲裁 ①我国自愿仲裁的适用范围 ②一裁终局制度与当事人救济 (4)强制仲裁——劳动仲裁 (5)特殊仲裁——人事仲裁

(五)公力救济: 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 1、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立法规定 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力救济: 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 1、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立法规定 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请求行政裁决,也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裁决民事纠纷应当采取法律明定原则 行政裁决民事纠纷采取法律明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允许的,不得行政裁决民事纠纷,以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高度的专业性要求 公益性要求

(3)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程序的正当化 1、行政裁决程序应当吸收正当程序保障原理 2、维护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2、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民事执行案件 民事争诉案件 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案件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民事非诉案件 非民事案件

(2)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解决民事纠纷和处理其他事项的公力救济机制。 从程序制度和行为活动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 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

从广义上说,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审判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民事诉讼仅指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通常包括民事争讼程序和民事非讼程序。

民事争诉程序:等腰三角形 法院 原告 被告

民事非诉程序: 法院(法官)——当事人(申请人) 民事执行程序:不等腰三角形 执行法院 执行义务人 执行权利人

诉讼程序流程图

(3)民事诉讼的特性 国家强制性 严格规范性

三、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diation Conciliation) 第三,仲裁 (Arbitration) 第四,其他形式 (二)ADR的主要形式 第一,谈判 (交涉 Negotiation) 第二,调解 (Mediation Conciliation) 第三,仲裁 (Arbitration) 第四,其他形式

推荐书目 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 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按照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广义)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广义的民事诉讼除了审判程序外,还包括执行程序。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1、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具有公权性质)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强制性 )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民事诉讼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是其于民事调解和仲裁的一大明显区别(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具有程序性 ) 5、它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6、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的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7、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1、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同。 2、诉讼对象不同。 3、当事人处分权不同。 4、结案方式不同。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 1、制度设计和建立的目的,有助于更好地运行该制度 2、组成制度的规范与该制度目的相整合 3、制度的目的与制度的完善有密切关系 4、目的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目的,防止人们主观的偏识和臆想

(二)民事诉讼目的的涵义 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目的从另一角度讲,就是追问人们设计和建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最基本的理由或需求。 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民事诉讼目的所讨论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从当事人方面来说,当事人为了什么而进行民事诉讼,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 (2)从国家方面来说,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一方面要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国家可能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形成公共政策等)。

(三)民事诉讼目的的特征 1、民事诉讼目的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观念形态 (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期望通过进行民事诉讼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 (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主体是国家)

3、民事诉讼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4、民事诉讼目的不能与具体诉讼结果等同 5、民事诉讼目的属于动态范畴

(四)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 主要学说 1、权利保护说 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实体权利,而诉讼不过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 2、私法秩序说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保护私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3、纠纷解决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纠纷的强制性解决。

4、程序保障说 认为民事诉讼以程序保障的赋予为目的。 5、其他学说 多元说。纠纷的解决,法律秩序的维护及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搁置说。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议论因为高度抽象化,而且也没有明确的优劣标准,与其对此争论不休,不如花些时间和精力探讨更现实、更具体的问题。

(五)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1、维护社会秩序说。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而该目的的实现是通过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来达到的。 2、多元说。该说以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为基础,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应满足各诉讼主体的价值需求。

3、利益保障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利益保障说中的利益,内含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4、纠纷解决说。设立解决社会中所发生纠纷的各种制度的目的,应该说毫无例外地是要通过这些制度来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目的多元化 现代民事诉讼目的是多元的: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私法秩序和创造民事实体法规范、形成公共政策等。 1、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与维护私法秩序 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民事纠纷发生时,受害主体或纠纷主体通过民事诉讼适用民事实体法规范来保护权益或解决纠纷。 2、创造民事实体法规范或促成民事实体法发展 3、其他功能和目的

我国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问题的主要观点: 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 相关论文: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2、解决民事纠纷 相关论文: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3、程序保障 相关论文: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4、利益保障 相关论文: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和特点 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和特点 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 (二)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 (其中破产程序07年修正已经删除)

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1、它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2、它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 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4、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特征)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主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 4、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关系的要素是指民事诉讼关系的构成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l)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有两种观点: 1、等同说。认为诉讼主体就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2、区别说。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区别说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接受,并成为通说。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 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诉讼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诉讼关系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关系的客体 在我国,民事诉讼关系的客体是指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 (1)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2)实体事实和证据。 (3)程序事项。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关系或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或终结的事实,又称民事诉讼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1、诉讼事件 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民事诉讼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2、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实施的能够产生诉讼法效果的行为。 诉讼行为的要件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效果也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五)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 2、有助于人民法院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履行职责 3、有助于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法律法规定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等发布的法律法规解释性文件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目前是指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于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多重性法律特征)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专门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以及诉讼主体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规范体系,其性质属于程序法(程序法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基本法”(基本法特征) 2、“部门法”(部门法特征)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即指适用于哪些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中国的组织、企业还是外国组织、企业,都受《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二)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即人民法院 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同时,针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来作了相应规定,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在遵循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原则的前提下予以变通适用。

(四)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在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但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不同的部门法学。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简单分析 马克思说: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形式没有任何的价值了。 例1:图表 苹果  梨 香蕉 A 1 2 3 B C

例2:分粥理论(分蛋糕理论) 为了做到分粥的公平,有四组程序:一是选择一个品行最好最为公正的人负责分,开始尚可,时间一长,开始逐步懈怠以权谋私,自己及关系好的分得多,关系不好的分得少。此为人治程序;二是选择两个人,一人分,一人监督,腐败由个体发展到群体,是不完善的法治程序;三是轮流分,公正和效率荡然无存;四是选择一人分,但必须最后分给自己。腐败失去存在的机制,公正和效率由此产生,这是比较完善的法治程序。

例3: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关于正义的分类 美国法哲学家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挑战了这种传统的观点。罗尔斯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一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对什么是合乎正义的结果,并不存在任何标准,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序规则。”如赌博。二是完全的程序正义,指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且同时存在着使满足这一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这种情况,亦存在着两种判断是否正义的标准:实质的判断标准和程序的判断标准。如蛋糕等分。三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百分之百地使满足这个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并不存在。如刑事审判,无论程序要件如何完备,程序设计如何精巧,都不能完全避免错案和冤狱。

一组调查数据 重实体轻程序的原因分析 认识论根源 原因有二,一是“罐头思维”,二是成见。(认为实体法是内容而程序法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一直是我国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具体与表现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是罐头思维的结果,即对具体事物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判断是非的标尺,停留在人云亦云的水平;成见是一种信念或意志,如果我们有成见,就对有待解决的问题预先作了决断,因而无论这种意见有无根据,我们接受这种意见不是因为它有根据) 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 最高院统计1998以来的错案中85%是因为违反程序法。 如同中国人喜欢用筷子吃饭,是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样,一个国家的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人员的思维模式亦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包公办案是以清官为前提的。

例4:一个笑话 古时候有一个射手逢人便说他能百步穿杨。别人不信,要他当场表演。只见他拉起弓,照墙上就是一箭。然后这个人跑过去,在墙上箭射中的地方画了一个圈,说:“瞧啊,多准啊。” 射手之所以荒唐可笑,就在于他破坏了程序。射箭的程序应该是先立靶子后射箭,而他刚好相反。如果他的程序风行天下,能把真正的后羿们给冤死。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1、联系。同为程序法范畴,三大诉讼法在审判的原则、制度以及具体程序规定等方面都有很多共通之处。 2、区别:①任务不同。②某些诉讼原则不同。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④举证责任不同。 由于调整的法律关系及适用的范围不同,各自在诸如原则、主体、制度、程序等方面有所区别。

(三)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①当事人对仲裁活动的影响力比其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力要大得多。 ②仲裁天然的离不开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人民调解条例与民事诉讼法就其性质、原则、程序以及效力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当事人就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模式 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 一、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模式和诉讼模式的含义 模式的含义:在我国,学者们对模式的界定并不一致 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 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

诉讼模式的含义 讼模式是一种话语表述 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对诉讼结构(或构造)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 诉讼模式反映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 多种诉讼模式并存,且又相互借鉴

民事诉讼模式应是指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民事诉讼模式应是指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概括和抽象

民事诉讼模式表现为一种形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宏观概念。 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受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

1、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 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 (三)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意义 1、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 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 3、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当今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民事诉讼原则 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应是1806年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受到了自由主义诉讼观的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于职权主义模式,是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超职权主义,国家干预是一个重要特征

(一)两种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1、当事人主义/“对抗制”: 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 ②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

2、职权主义: ①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 ②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③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通说: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职权主义。 判断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何种模式应从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方面进行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均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应属于职权主义。

(三)民事诉讼模式的成因分析 1、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产生最直接影响的是其政治和经济因素。 2、英美法系真正最终形成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 3、前苏联的职权主义模式是前苏联社会大变革的产物。

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职权主义色彩较浓 法院包揽证据的调查收集 法院的裁判可以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立法上强调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出现强制调解 法院对当事人的一切处分行为实行干预 某些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法院可依职权为之 庭审方式具有明显的纠问痕迹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1、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职权主义 2、1991年《民事诉讼法》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干预,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这种弱化仅是一种量上的变化,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未发生结构性的转换。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改变影响有限。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至今仍为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

四、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比较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点 有益于实现实体公正 法官的良好素质对作出公正判决发挥较大作用 能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 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点 当事人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 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重要的价值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适当弱化法院职权,适当强化当事人责任 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 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负担 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 有利于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

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作为改革发展方向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肖扬在2007年1月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

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在诉讼过程中,要保持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 实现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 维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 保持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的和谐 实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和谐 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和谐 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