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險業
保險業通則 一、總說 (一)保險業之意義 (二)保險業之種類 (三)保險業之負責人 保險公司 保險合作社 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 (三)保險業之負責人
保險業通則 二、保險業之成立 (一)申請核准 (二)營業登記 保險業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場合 保險業為合作社之場合 繳存保證金 領得營業執照
保險業通則 三、保險業之經營 (一)營業範圍之限制 禁止兼業之限制 保險業不得兼營法定以外之業務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1.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得兼營 2.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獨立經營 保險業不得兼營法定以外之業務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保險業通則 (二)營業之方法之限制 (三)保險費計算公式之核定 (四)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地震危險承保方式之限制 超額承保之禁止 保單紅利契約之禁止 (三)保險費計算公式之核定 (四)責任準備金之提存
保險業通則 (五)資金及準備金之運用 (六)保險金額之限制 存款 購買有價證卷 購買不動產 放款 國外投資 資金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六)保險金額之限制
保險業通則 四、保險業安定基金 (一)安定基金之設置 (二)安定基金之提撥 (三)安定基金之動用
保險業通則 五、保險業之解散 (一)保險業之解散事由 (二)保險業解散之清算 因主管機關之命令而解散 因撤銷營業執照而解散 清算人之選派 清算之程序 清算人之報酬及清算費用 保險業執照之繳銷 延遲清算之處罰
保險業通則 六、保險業之監督 (一)業務之檢查 (二)命令改善 (三)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及其他處置 (四)派員監管 (五)保險業之清理 六、保險業之監督 (一)業務之檢查 (二)命令改善 (三)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及其他處置 (四)派員監管 (五)保險業之清理 清理人指定、清理人之職務、清理程序及期間 (六)清理完結及撤銷保險業 (七)公司負責人違反保險法以致公司資產不足 之責任及處置 (八)違反監管接管或清理時負責人之處罰
保險公司 一、保險公司之總說 二、保險公司之股票 三、保險公司負責人之責任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限制出境 辭卸職務並辦理登記後,滿三年始能解除
保險公司 四、保險公司之登記 (一)本國保險公司之登記 設立登記 營業登記 (二)外國保險公司之登記 認許
保險合作社 一、總說 二、保險合作社之基金 三、保險合作社之社員 (一)合作社之社員與保險合作社之關係 (二)保險合作社之社員人數 (三)社員之權利 (四)社員之義務 四、保險合作社之理事 五、保險合作社之登記
外國保險業 一、外國保險業之意義 二、外國保險業之許可及管理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公證人、保險業務員 一、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一)執業之開始 (二)執業之限制 二、保險業務員 須向主管機關登記 須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 須領有執業執照 (二)執業之限制 不得為非法保險業經營或介紹業務 應有執業之設備 1.固定業務之處所 2.應專設帳簿 二、保險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