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 一.受試者之禮券/禮品所得稅規範 二.範例介紹 三.自主管理 四.財務室提醒
受贈之禮券/禮品所得稅規範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2條規定: 「禮券」、「禮品」屬實際給付之形態,依規定應列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8條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範例介紹(限院外人士) 計算基準:計畫執行期間(通常為一年包括展延) *範例一:不需申報所得 計畫期間舉辦活動,累積贈品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含)。 例: 第1次活動贈$600禮券+第2次活動贈$400禮品 計畫結束累積贈送$1,000禮品,免申報所得。 *範例二:申報所得(每次活動需提供受贈者個資) 計畫期間舉辦活動,累積贈品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第1次活動贈$300禮品+第2次活動贈$500禮品+第3次活動贈$300禮品 計畫結束累積贈送$1,100禮品,每次活動需提供受贈者個資。 *註:院內同仁不管贈送金額大小,均申報所得,請提供個人ID
自主管理-是否申報所得 一.計畫主持人需預估計畫期間累計活動支出, 依據規範,自行決定是否每次活動需蒐集個 資(個資填寫請依據財務室表格並提供檔案) 二.因此有漏報,必需請計畫主持人自行承擔。 提醒: 受領人請務必簽名。
1.檢驗費-請務必申請醫院折扣碼 2.個人費用不得申請費用 提醒事項(一) 1.檢驗費-請務必申請醫院折扣碼 2.個人費用不得申請費用
提醒事項(二) 1.聯採單品項請務必填中文。 2.收銀機發票請先檢查是否列印清楚。 (無法辨識請自行以鉛筆註明購買品項) 3. 請適時與慈大核對動物費餘額。 4.請務必注意核銷時間- 依規定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