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管理與智慧財產權系列— 知識管理系統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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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第二章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第三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三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 第五章 強制授權 第五章 強制授權 第六章 侵害的救濟與處罰 第六章 侵害的救濟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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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管理與智慧財產權系列— 知識管理系統與著作權 知識管理與智慧財產權系列— 知識管理系統與著作權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4/11/04@中鋼公司

管理中的知識通常都是著作 外顯知識通常以著作的方式存在 內隱知識透過挖掘的過程,最後呈現的方式,亦會以著作的方式存在 例如:研究報告、期刊論文、會議紀錄、技術文件等 內隱知識透過挖掘的過程,最後呈現的方式,亦會以著作的方式存在 例如:訪談紀錄、演講內容、活動錄影等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的表達,透過知識管理系統處理的「知識」,通常都已經是具體的表達,因此,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KM系統建置與著作授權 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 編輯權 將他人擁有著作權的著作收錄至資料庫中,也是屬於一種編輯行為,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企業可以合法利用的著作 著作財產權屬於企業 企業員工職務上的創作(須未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 委外(outsourcing)的創作成果,契約約定屬於企業所有 向合法權利人受讓著作財產權(須注意受讓的範圍,若非全部,則須注意公開傳輸權的問題)

企業可以合法利用的著作 企業擁有合法利用權限的著作 企業委外創作成果,若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實際創作人,則企業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仍得利用該著作 企業取得合法授權之著作,例如:企業購置之資料庫、電腦程式 他人提供予企業之資料,例如:投標廠商提供之計畫書、廣告競圖等,若未明確約定授權,則未必企業可以合法利用

企業可以合法利用的著作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資料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政府機關對於前述資料之翻譯(如:著作權法的英譯本)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限語文著作) 著作權保護期間已經超過 著作權人拋棄著作權

企業可以合法利用的著作 合理使用 第四十九條的時事報導所接觸之著作 第五十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的引用 第六十一條未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之時事論述 第六十二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

企業如何確認權利的歸屬? 員工職務上的創作 民國八十一年以前,只有法人著作的規定,解釋上受雇人為法人(機關、公司等)的執行工具,故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全部歸法人所有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至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因當時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特別約定時,著作人為受雇人,著作財產權也屬於受雇人,因此,這一般期間的著作財產權歸屬經常發生爭議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著作權法修正,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所有

企業如何確認權利的歸屬? 委託他人創作的成果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以前,出資委託他人完成的著作,著作權屬於出資人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至民國八十七年一月間,出資委託他人完成的著作,未約定時著作權屬於受聘人(實際完成著作的人)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以後,著作權還是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授權約定不明時,視為未授權,因此,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但未約定時不得另行授權他人收錄於資料庫

著作權法對授權的規範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授權概念的說明 專屬授權 所謂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的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授權第三人與授權範圍相衝突的權利。原則上專屬授權時,著作權自己也不能就已授權的部分自行利用。 非專屬授權 所謂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則是泛指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像是:電腦軟體的使用授權、網頁內容的刊登、轉載授權、資料庫的使用授權等。

授權概念的說明 再授權 授權範圍 所謂再授權或次授權(Sub-license)是指取得授權之人,另行授權他人在其授權範圍內利用的行為 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除有契約規定者外,依法可再授權予他人利用 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除有契約規定者外,不得再授權予他人利用 授權範圍 授權契約所明確約定被授權人可以利用的範圍(例如:時間、地域、方式、權利種類、對象等),即所謂授權範圍,逾越授權範圍作利用,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建置知識管理系統可能的問題 透過網路供多數不特定人使用,幾乎不可能援引合理使用的規定 個人所能做的事情,未必代表能夠建置在知識管理系統中,例如:個人可能可以自行蒐集在網路上與農業相關的資料,但卻不能將之剪貼於KM系統中 知識管理系統內「資料」多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必須屬於自有內容或是取得合法授權的資料,才能納入系統中 KM系統的建置可配合進行企業內部著作權的清點,對公司未來發展會有所助益

企業建置KM的注意事項 企業員工的創作成果 企業教育訓練 確認創作的時期,若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則可準備制式授權書或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要求員工讓與或授權著作財產權 企業教育訓練 準備制式授權書,要求講師簽署授權同意書,同意企業對於演講內容錄音、錄影、重製、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等(可明確說明限於企業內部避免疑慮)

無法取得著作授權的處理 企業所運用的文件,不可能全部皆由企業自行取得授權 知識管理系統可透過購買外部資料庫的使用權,滿足相關使用者的需求 聯合與中時的新聞皆已建置資料庫,也有許多國內外專業的期刊論文資料庫,KM系統只需提供連結,至於帳號密碼等,則可由個人另行申請或由單位統一處理

無法取得著作授權的處理 網路資源以連結取代重製 個人可以對於網路上的文章、新聞等作剪貼存檔的動作,因為可引用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的規定 但作為提供多數人利用的知識管理系統,因為涉及公開傳輸權及以企業名義提供,故無法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因此,建議系統使用時,要求使用者以張貼網路連結(可自行撰寫短的摘要)取代張貼全文

無法取得著作授權的處理 儘量避免公開傳輸的情形 並非所有網路上著作的利用,皆屬於公開傳輸權,一對一的傳輸,並非屬公開傳輸 由於KM系統通常建置在Intranet而非單機系統,故若知識文件放置在KM系統中,通常是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疇 若某些知識文件無法取得公開傳輸授權時,則可以考慮建置文件索引,將全文放置在單獨的機器,或是以紙本方式存在圖書室,需要使用時再進行調閱的動作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dick@is-law.com THE END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dick@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