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学 绪论 注:本课程课件为魏华林教授主编教材《保险学》之附带课件。
绪论 本章教学目的 介绍保险学的创立与发展、保险学的研究对象、保险学的研究内容以及保险学的体系结构,便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保险学的理论框架,为以后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
一、保险学的创立与发展 从世界上第一部保险专著问世算起,保险学的研究工作已有将近500年的记载。 公元14世纪后半叶,海上保险开始在欧洲的意大利出现。当时的意大利地中海沿岸的各个港口是世界贸易的中心,各种各样的商人云集在这里经营各自的生意,签订包括保险在内的商业合同,由此引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在所难免。为了不使这些纠纷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一些有识之士,特别是法官与律师,开始结合保险诉讼进行保险理论问题的探讨,一些研究成果随之问世。
16世纪初期,以海上保险条款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出版,标志着保险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由于这时候的保险研究侧重于有关海上保险法律问题的理论探讨,因此,当时的保险学被称为保险法学。 继海上保险之后,火灾保险、人寿保险相继形成。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相比,人寿保险的技术含量需求较高。人寿保险究竟起源于基尔特(Guilt)制度,还是起源于公典(Monut of Piety)制度或年金(Annuity)制度,似乎没有具体史实可以佐证。然而,人们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存在于13世纪至16世纪之间的上述三种制度,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性质的人寿保险,而是一种具有相互性质的人寿保险的雏型。直到保险精算学产生并应用于保险实践之后,它才开始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
17世纪后半叶,世界上有两位保险精算创始人对人寿保险计算原理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一位是荷兰的政治家维德(Jean de Witt),另一位是英国天文学家赫利(Edmund Halley)。前者倡导了一种终身年金现值的计算方法,为国家的年金公债发行与生息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后者在研究人的死亡率的基础上,发明了生命表,从而使年金价值的计算更为精确。18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辛浦森(Thomas Simpson)根据赫利的生命表,制作出依照死亡率的提高而递增的费率表,陶德森(Jams Dodson)依据年龄之差等因素研究出计算保险费的方法。 统计学和概率论成为应用数学并加以推广,为生命表和年金利率的计算提供了可能;保险精算学的产生,使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纪元。
19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综合保险学,则对保险业的发展,对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德国是综合保险学研究的发源地。早在17世纪前半期,德国根据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的经验,将保险与国家命运连在一起,实行火灾保险国营计划,为此后从国民经济的角度研究保险迈出了第一步。后来保险又被纳入社会政策范畴研究,为1880年德国劳动保险的实施并取得成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895年,德国经济学家雷克西斯(Wilhelm lexis)、法学家艾伦伯格(Victor Ehreberg)和数学家波耳曼(Georg Boblmann)三人合作,在哥廷根大学成立研究所,开设以保险综合研究为内容的保险课程。他们首次将保险与经济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开创了以应用保险这一经济杠杆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先河。1899年德国保险学会宣告成立。
美国经济学者于20世纪初开始从保险与国民经济、企业经济之间的关系出发,从事保险学的研究。他们认为保险是经济生活处于危险地位的一种对策,提出了保险与风险管理关系的观点,创立了微观保险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魏兰脱(A.H.Willet)1911年发表的“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论文,芝加哥大学的奈特(F.H.Knight)和哈代(C.O.Hardy)提出的“保险是经济生活处于危险时的对策”等观点,可被视为当时美国微观保险学研究的代表。
美国的保险学研究以70年代为分界线,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起初主要着眼于保险在私有制经济中的作用问题研究,其成果主要表现在保险险种的开发和设计方面。这种研究及其成果的取得,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意外保险和内陆运输保险迅速发展并独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原因。70年代后期,美国的保险学研究发生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内涵问题的研究转向外延问题的研究,其表现为研究者使用系统工程理论和动态分析方法,剖析保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探讨社会、经济、政治、自然环境的变化对保险产生的影响及其规律。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总体保险学”的思想,形成了现代保险研究学派。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些国家相继成立本国的保险学研究专门机构即保险学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保险学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险学研究的内容已趋成熟,其标志是保险学的研究成果载入大学教科书,保险学教育跨入大学殿堂,成为大学教育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教学内容。与此相适应,有些大学设立了保险学专业,对保险市场需要的保险专业人才进行正规的专业训练。有些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还面向社会举行保险专业人才资格证书考试,如英国的CII考试,美国的CPCU考试等。
二、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在保险商品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另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约定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对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以保障对方的生产或生活的正常运行。保险商品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商品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二,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第四,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保险学的对象制约着保险学的任务,保险学的任务实现着保险学对象的要求。保险学的任务只有一个,即揭示保险这一宏观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其运动的规律。 第一,揭示保险商品关系的质的规定性,明确保险商品关系与非保险商品关系的本质区别,划清商业保险与非商业保险的界限,阐明保险学与其相近学科的关系。 第二,揭示保险商品关系的产生、确立和发展的客观条件,阐明保险经济活动的基本原理,明确保险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第三,阐明保险商品关系的内在矛盾,为正确处理保险业内部关系提供理论指导。 第四,阐明保险与国民经济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揭示保险一般规律在保险经营中的体现,为制定和调整保险产业政策,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三、保险学的研究内容 保险学的内容决定于保险学的研究对象,保险学的内容是保险学对象的具体表现。从这种意义上说,保险学的内容与保险学的对象是统一的。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门科学的对象是指某一现象领域中的某种特殊关系,因此,一门科学只能有一个研究对象,而一门科学所涉及的内容则是多方面的。 不仅如此,任何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性质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对于一门科学的研究,除了要研究这门科学的对象本身以外,还要研究与这门科学的对象相关的各个领域,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保险学的对象与其内容的关系也是如此。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只有一个,即保险商品关系,而保险学的研究内容则相对广泛得多。 保险学的内容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经济领域中的保险商品关系 (二)保险经济领域中的非商品性保险关系 (三)法律 (四)数学
四、保险学的体系结构 全书除绪论外,共分设二十二章,其中前二十一章分属五篇,后一章为附章。 本书将保险学的体系结构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全书除绪论外,共分设二十二章,其中前二十一章分属五篇,后一章为附章。 第一篇为基础理论篇,分别论述保险与风险的关系,风险的定义与分类、风险管理、可保风险;保险的性质,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及其特征、分类、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及其在保险经营实务中的应用等。这一篇由四章组成。 第二篇为保险实务篇,分别论述保险形态及其分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等经营实务,包括各种保险的特征、内容及相关条款等,这一篇由五章组成。
第四篇为保险市场篇,分别论述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运作、保险市场营销、保险经营的风险及其防范等,这一篇由三章构成。 第三篇为保险经营篇,分别论述保险经营的特征、原则、环节,以及保险单设计技巧、保险精算原理、保险基金运用和保险经营效益的评价分析等,这一篇由五章组成。 第四篇为保险市场篇,分别论述保险市场的结构与运作、保险市场营销、保险经营的风险及其防范等,这一篇由三章构成。 第五篇为保险监管篇,分别论述保险监管理论、制度、内容和保险监管国际化,这一篇由四章构成。 第二十二章作为附章,专门介绍与商业保险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问题,以满足保险学的教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