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西方法律思想
第一节 自然法――价值论学派 一、自然主义的自然法 二、神学自然法 中世纪的神学家所谓的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 古希腊哲学家把自然法看作是制约着立法者意志的自然法则。 古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三类,一类是自然法,二类是万民法,三类是市民法。 二、神学自然法 中世纪的神学家所谓的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
三、理性自然法 自法法学说到了近代是它的全盛时期,发展出一整套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理论。但这时制约实在法不是“自然”,也不是上帝,而是永恒的理性。这个时期包括这样三个发展阶段即三种形式的自然法理论;
第一阶段,以荷兰的格老修、英国的霍布斯和荷兰的斯宾诺沙等人为代表。他们拥护君主的绝对权力,主张人民的生命和自由只有在统一的中央集权下才能得到保证,而对君主的权力是不能限制的。 第二阶段,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他们企图通过分权保证个人权利不受君主的侵犯,限制君主的权力。 第三阶段,代表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其自然法思想的特点不在于限制君主的权力,而是主张人民就是君主,主权属于人民。
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点: 四、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行使的制约。 第二,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第三,受其他法学流派的影响。
第二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代表,后来又发展为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规范法学和英国法学家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应该是这样的法”和“实际是这样的法” 二、对法律规范的分析 三、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学派 法的社会学学派就其思想传统而言,可分为法社会学和社会法学,前者属于社会学传统,后者属于法学流派。 从广义上讲,当代西方特别是美国法学中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批判法学)、法律与经济学运动(经济分析法学)、法律与发展运动、女权主义法学等等,都是在法学与社会学两个传统交互影响下形成的。
一、“行动中的法” 二、法律多元主义 三、法与社会
第四节 法学研究的价值方面、规范方面和事实方面的统一 西方法理学有不同的流派,就其主要趋势而言,包括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西方法理学的各主要流派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各自抓住了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一个方面――价值、规范和事实,然而却把这一方面绝对化了,把它膨胀为脱离法律现象的其他方面,脱离各个方面有机联系的总体而独立存在的东西。
勃登海姆提出了所谓综合法学。他认为,西方法理学的各个流派应该互相结合,“这些哲学形式的最大意义在于它们在法学的总的大厦中是有价值的建筑基石,即使这些理论中的每一个都只代表部分的和有限的真理。当我们的知识系统增加的时候,我们必须尽力建立一个利用所有一切过去成果的综合法学,即使最终我们可能发现,我们法律制度的图画在它的总体上肯定还是不完善的。”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的多方面研究的有机统一,特别是法哲学(价值)、法社会学(事实)和法实证论(规范)的有机统一。
思考题 1.如何看待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 2.如何看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3.如何看待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 4.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关系如何? 5.如何看待西方法学流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