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法制與實務 銓敘部退撫司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月
簡報大綱 壹、退休積極條件 貳、退休消極條件(不得受理)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肆、赴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伍、退休後管控 陸、退撫給與發放作業
壹、退休積極條件
壹、退休積極條件 一、適用對象及事項(§2及細則§2 ) 適用對象:退休及資遣 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 或法律授權審定資格 須具現職身分
壹、退休積極條件 二、退休種類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4Ⅰ) 彈性自願退休(§4Ⅱ)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4Ⅲ) 一般屆齡退休(§5Ⅰ) 彈性自願退休(§4Ⅱ)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5Ⅱ) 一般命令退休(§6Ⅰ) 因公命令退休(§6Ⅲ、Ⅳ)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壹、退休積極條件 三、自願退休條件(§4) →最低50歲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最低50歲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最新 壹、退休積極條件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公務人員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應」其自願退休 ◎新增身心傷病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為55歲。 最新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壹、退休積極條件 四、屆齡退休條件(§5)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最低55歲 一般屆齡退休 屆齡退休生效日期 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壹、退休積極條件 五、命令退休(§6) → 一般命令退休 任職5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不堪任勝任職務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 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
最新 壹、退休積極條件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修訂身障命令退休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之一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最新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貳、退休消極條件 (不得受理)
貳、退休消極條件 一、不得受理退休申請(§21)-105.5.13修正施行 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 ,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 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最新 貳、退休消極條件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 ,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貳、退休消極條件 ◎焦點問題: 涉案人員退休案如何申報(105.11.4發布退休法細則§25-1) 1.應先召開考績委員會依其所涉案情具體檢討須否移付懲戒或停(免)職 2.應以刑懲併行原則檢討,不得僅以刑事判決尚未確定為由,即同意受理退休案 3.如經檢討後仍同意受理,須於退休函內說明理由以明責任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停止(全額)一定期間,原因消滅後再向後恢復,不得補發 暫時停止,俟符合規定時再行申請向後恢復且得補發10年 概念釐清 喪失vs停止vs暫停 停止 暫停 永久喪失,不得恢復 停止(全額)一定期間,原因消滅後再向後恢復,不得補發 暫時停止,俟符合規定時再行申請向後恢復且得補發10年 喪失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一、自始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 ★有上述情事者,自始無請領權!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有上述情事者,自始無請領權!
最新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權利之喪失 死亡 褫奪公權終身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有上述情事者,向後喪失請領權,不得再恢復!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支(兼)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權利之停止 犯貪瀆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因案被通緝 再任有給職務(月撫慰金者不適用) ★有上述情事者,自原因發生之日起停止領受,至原因消滅之日起向後恢復;停止期間給與不補發!
最新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犯貪瀆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因案被通緝 再任有給職務(月撫慰金者不適用) 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一)、入監服刑之停止規定 罪刑以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為限。 入監服刑期間,包含於監獄內執行徒刑及依法律規定得於監獄外執行之期間。 入監服刑期間,但不含未服刑期滿而假釋出獄及依法許可保外醫治期間。
`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之停止規定 褫奪公權期間,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至其復權後向後恢復。 褫奪公權為副刑,依照刑法第37條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並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刑法第37條第2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預算,不論組織型態)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政府直(間)接控管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機關(構) 、學校、公營事業 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 ,如各級政府暨所屬機關(構)、民意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交通事業機構、軍事機關(構、單位)等。 2.不論組織型態為何,僅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公務或基金預算支應)均屬之。 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亦屬之。 4.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亦屬之;含一般私人公司;僅以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為業務範圍者為限(100.7.14令 ) 行政機關(構) 、學校、公營事業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案例分析-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公立委託公立) 1.臺北榮總為一公立醫療機構,其受託經營之關渡醫院營運雖係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惟仍應受預算法、會計法及決算法之規範,且其營運收支情形(含用人費)皆納入臺北榮總作業基金處理。 2.經行政院主計總處認定關渡醫院仍為政府預算體系之範疇,故仍為限制範圍(100年3月9日部退二字第1003315575號書函及103年8月7日部退三字第1033851303號書函) 。 ◎案例分析-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公立委託公立)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案例分析-臺南醫院(公立委託私人) 1.依行政院衛生署91年5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10034773 號函略以:公立醫療機構委託民間辦理或公設民營機關(構),在設計理念上著重於「經營權」之委託民間辦理,其人員係由經營者自行進用並非公務人員 。 2.據臺南市立醫院100年1月6日南市醫字第1000000013號函載以:該院係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之公辦民營醫院,其員工薪資非由公庫支付,故非退休法第23條之限制範圍(100年3月16日部退二字第1003308446號書函) 。 ◎案例分析-臺南醫院(公立委託私人)
最新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案例分析-私立學校 1.現行規定:不須受限 2.退撫法規定:自本法公布施行(107.7.1)後之下個學年度起(107.8.1)施行 ◎案例分析-私立學校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法人、公法人 1.行政法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等) 。 2.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 。 3.以上行政法人及公法人為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明列限制範圍,故不論是否有政府預算,均屬之。 行政法人、公法人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案例分析-無政府預算之農田水利會 1.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 項明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準此,農田水利會係屬退休法第23 條第1 項第3 款明列限制之範圍。 2.依前開規定,不論該農田水利會有無政府預算補助,也不因退休人員再任期間實際支領薪資有無政府預算支應而有差異(100 年6 月27 日部退二字第1003394662號書函)。 ◎案例分析-無政府預算之農田水利會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1.原始捐助(贈): 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不論捐助(贈)比例為何。 2.捐助(贈)經費累積20%: (1)設立登記時或嗣後捐助(贈)經費累積達20%以上。 (2)成立之初,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準;成立後以其實際財產總額為準。 (3)所稱「捐助」係指設立時之捐助;「捐贈」指成立後接受之捐贈,且除捐助資金外,土地及房舍等,均應包括在內。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1.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之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包括再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孫公司均屬之。 2.前項所稱「資本額」,指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額或實收資本額。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1.人事控制權: (1)政府或公股代表占董事或監事席次達1/2以上。 (2)主管機關對經營政策之最高、次高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權或推薦權。 2.財務控制權: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必須送主管機關、財主機關、審計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者。 3.業務控制權: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 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必須送主管機關核備者。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4.控制權之認定: (1)由主管機關認定,於財團法人,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具直(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之機關;於轉(再轉)投資事業,指投資事業機關或具直(間)接控制該投資事業之機關。 (2)前項主管機關應就其成立之歷史沿革、資金來源(例如法人民間捐助人或股東取得之資金是否為政府出資)及整體運作實況,作覈實認定並以政府對其人事、財務或業務,具有實質控制權為準,非僅以形式上無控制權即予排除。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5.政府預算之認定: (1)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係立法院為免立法疏漏並解決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問題,另為補強規範,爰將「政府直(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再轉)投資事業,亦明列為限制範圍。 (2)依前規定,本項不應侷限於政府捐助(贈)或政府暨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再轉)投資為範圍,僅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具實質控制力即屬之。 直(間)接控制財團法人及投資事業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案例分析-台灣高鐵公司 台灣高鐵自102年3月18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1.就人事安排方面而言,台灣高鐵前任董事長及現任董事長均為交通部主管之航發會代表人;意即實質上均由交通部推薦,是難謂該部無實質間接之影響力。 2.就整體運作實況而言,台灣高鐵係由交通部與其簽訂BOT合約之國內重大公共運輸獨占事業,與純粹私人運輸行業不同;其興建及營運期間,台灣高鐵如遇籌措資金困難之際,政府亦與銀行團居中協調而順利紓困。 ◎案例分析-台灣高鐵公司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敦睦聯誼會 ◎案例分析-圓山飯店體系 內部作業組織 圓山飯店 圓山聯誼會 高雄圓山 圓山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高雄圓山大飯店自103年6月30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案例分析-圓山飯店體系 Add Your Text 敦睦聯誼會 內部作業組織 圓山飯店 圓山聯誼會 高雄圓山 具控制權財團法人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中興顧問社 中興工程公司 ◎案例分析-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中興工程公司 財團法人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3月18日經公告為限制範圍: ◎案例分析-中興顧問社轉投資中興工程公司 Add Your Text 中興顧問社 中興工程公司 原始捐助財團法人
領有報酬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職務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領有報酬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每月薪酬總額應如何認定? ★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1.每月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2.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指右列不須計入之項目以外之薪酬)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每月薪酬總額應如何認定? 必須受限(案例): 不須受限(案例): 固定排課之兼課教師、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固定或經常性之按件計酬職務。 不須受限(案例): 受邀單次演講、授課、參加研討會或各機關訴願會或評審會委員等按次領取出席費。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支領報酬之認定標準 1.再任應限制之職務而領有報酬者,不限支領名目、金額大小,均屬之;且應全額停止月退休金及停領優惠存款利息。 2.「未支領報酬」依100.1.7部退三字第1003301226號令規定認定如下: (1)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 (2)自願選擇不支報酬或受僱用雙方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證明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名目(例如出席費、生活津貼等)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但因職務所需且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 支領報酬之認定標準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焦點問題-自願切結不支薪之依據 100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003301226號令規定,係就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5款所定「支領報酬要件」之補充規定,並非賦予當事人得排除支薪規定而自願切結不支薪,故再任人員是否得自願切結不支薪,仍須回歸依再任職務所適用之支薪規定辦理。 ◎焦點問題-自願切結不支薪之依據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案例分析-村(里)長 村(里)長職務經內政部函復略以,係無給職;其每月所領事務補助費45000元之用途係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非屬變相支領報酬,爰非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範圍(100.3.28部退三字第1003312519號書函、100.4.7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100031823號函) ◎案例分析-村(里)長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案例分析-政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是屬於無給職,依退休法及本部100年1月7日令的規定,不須受限。(101年5月24日部退三字第1013608685號電子郵件)。 ※各機關訴願會之委員,均為兼任並按次支領出席費,亦不受限。 ◎案例分析-政府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案例分析-民選首長自願不支薪 1.民選首長如依規定得自願不支薪,且未以其他各項名目支領費用,變相獲取報酬者,非屬限制範圍。 2.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3.4總處給字第1020022933號函略以,公務人員之俸給係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惟目前我國法制並無明文禁止其拋棄俸給請求權。爰鄉(鎮、市)長如以書面自願拋棄薪給支給權利,並無不可,又權利一經拋棄即已消滅,當事人自無從於嗣後再行對已拋棄而未支領之薪給要求支付,亦無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問題。 ◎案例分析-民選首長自願不支薪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再任職務限制 再任職務之限制 擇(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應受限之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再任職務之限制
最新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再任排除對象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再任排除對象
參、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暫停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 領受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1.領受人如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或因案逃亡、藏匿時,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2.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不受前項限制。 3.退休人員失蹤期間,配偶得代為領受月退休金及代為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但月退休金發給機關得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函請檢察官向失蹤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確定後,再通知遺族辦理後續撫慰金請領事宜。 領受人行蹤不明無法聯繫
肆、赴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兩岸條例及改領辦法 停止 暫停 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 經許可回復身分 可申請向後恢復 停止期間 不得補發 未設有戶籍或未領有護照 經親自回臺可 申請向後恢復 暫止期間5年時效內 得申請補發 暫停
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183天限制 1.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停止或暫停退休給與權利,端視其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定,並非以其居住是否超過183天或逾2年即為停發或喪失退休給與權利之條件。 2.依兩岸條例第26條規定,退休人員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得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申請時前3年內,居、停留合計須達183天。 ◎焦點問題-赴大陸地區有無居住183天限制
肆、赴大陸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焦點問題-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退休公務人員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者,若非長期居住,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尚非前述應停止或暫停給與之範圍,惟應依前開發放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出國及旅遊行程相關證明文件,主動聯繫發放機關,以為查核(人事人員應作事後之追踨管制)。 ◎焦點問題-前往大陸地區短期旅遊
肆、赴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之停止與暫停 委託申請 出國或旅居國外時如何支領月退休金 短期旅遊 旅居大陸地區以外地區 親自申請 未喪失國籍亦無其他喪失或應停止領受之法定事由者,都可以繼續支領,但須配合下列事項: 短期旅遊 查驗期間未出國者,如期發給 查驗期間出國者,主動聯繫發給機關並告知前往地區、事由、出入境時間及聯絡電話,亦得如期發給 旅居大陸地區以外地區 親自申請 每年11月底以前檢具駐外單位(港澳地區為行政院指定機構或委託團體)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 委託申請 持駐外單位(港澳地區為行政院指定機構或委託團體)出具之授權書委託國內親友辦理 查驗 時程 53
伍、退休後控管
伍、退休後控管 1 2 3 4 退休後判刑確定之剝奪及減少規定(§24之1) 在職期間犯貪瀆罪,退休後判刑確定 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自始減少50% 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自始剝奪 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滿→自始減少30%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未滿→自始減少20%
伍、退休後控管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最新 在職期間犯貪瀆罪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退休後判刑確定 1 2 3 4 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自始減少50% 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自始剝奪 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滿→自始減少30%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未滿→自始減少20%
伍、退休後控管 1 2 3 4 5 退休後判刑確定之剝奪及減少規定(§24之1) 剝奪及減少退離給與範圍-最近一次退離前年資 退休金、資遣給與及依第30條支給之補償金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優惠存款利息 5 遺族撫慰金
伍、退休後控管 其他重點 105.5.13以後判決確定者始適用 已支領,均須追繳 退休後判刑確定之剝奪及減少規定(§24之1) 緩刑宣告者一律先扣減,未經撤銷時,自宣告期滿後,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其他重點 58
退休、資遣後始受減俸或降級之懲戒處分(§24之1) 伍、退休後控管 退休、資遣後始受減俸或降級之懲戒處分(§24之1) 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 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 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伍、退休後控管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退撫給與查驗系統 92年建置 ↓ 每月查1次(退撫平臺) 向9個機關查驗 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 填報系統 100年建置 每年填報2次(隨時) 各主管機關填報 查驗 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 列管
目的:為確實查驗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減少誤發、溢發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伍、退休後控管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 目的:為確實查驗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減少誤發、溢發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伍、退休後控管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提供查驗資料機關:7個 → 9個 司法院 有無涉案情形 法務部 提供查驗資料機關:7個 → 9個 司法院 有無涉案情形 法務部 褫奪公權、通緝及犯貪瀆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 內政部 有無放棄國籍、婚姻狀況、配偶姓名、戶籍地、特殊記事及遷出情形 內攻部移民署 最近一次出境及入境日期 內政部警政署 失蹤情形 衛生福利部 死亡通報系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加(退)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薪資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伍、退休後控管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查驗流程 作業流程 現行規定 107.1.1以後 1.發放機關校對領受人資料 每月24日前辦完 每月月底前辦完 2.領受人資料由退撫平台交換至雲端平台 每月25日送交查 每月1日送交查 3.提供查驗資料機關自雲端平台取得領受人資料 每月25日辦理 每月1日辦理 4.提供查驗資料機關將查驗結果自動交換至雲端平台 次月3日前辦理 每月8日前辦理 5.退撫平台自雲端平台取回查驗結果並自動檢核領受人資料 次月4日前辦理 每月9日前辦理 6.退撫平台更新查驗資料 次月5日更新 每月10日更新 7.發放機關執行領受人領受資格查驗作業 於次月5日後,需逐筆查看查驗結果並執行停發註記 退撫平台自動化查驗及停發註記,發放機關再檢視並調整即可
伍、退休後控管 退休給與領受資格查核 –查驗結果 類型 相關情形 停止領受權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再任、通緝期間、犯貪瀆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赴大陸地區長住且未改領一次退而在大陸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恢復身分且遷入戶籍後並親自申請則恢復領受權) 暫停領受權 定居國外或港澳且未依規定出具證件並提出申請、查驗或發放期間前往大陸、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因案逃亡、藏匿 喪失領受權 死亡、褫奪公權終身、喪失國籍、動員戡亂後犯內亂外患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退休法第24條)
伍、退休後控管 發放退休金先行保全措施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透過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台查知退休公務人員於退休後,再於本法第23條所定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參加保險或健保,且每月投保俸(薪)額或金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時,得先自該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之日起,暫停其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俟當事人檢具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伍、退休後控管 退休人員主動通報 1.退休人員如有再任前開專任公職或法人團體、轉(再轉)投資事業等職務而依法須停止月退休金之情事,應主動通報支給機關。 2.未主動通知服務機關辦理停發手續,致有溢領之情形,依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支給機關除依規定自應停止支領日起追繳其溢領之月退休金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或繳還退撫基金。
伍、退休後控管 溢領追繳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溢領且未主動繳還者,發放機關應通知其於3個月內繳還,同時副知各支給機關。 逾限屆滿仍未繳還者,應送支給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退休人員於一定期限內繳還;逾期仍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處執行。
陸、退撫給與發放作業 定期給與之發給-現行規定 定期給與之發給-調整機制 月退休金之發給 月撫慰金之發給 首期: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 次期之後:每6個月發給一次。 1月~6月→1月16日、7月~12月→7月16日。 月撫慰金之發給 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比照月退休金之發放發給 。 定期給與之發給-調整機制 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106.1.26發布退休法細則第31條、第40條及考試院106.4.14考臺組貳二字第10600014291號令自107.1.1施行。 軍教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4.19總處給字第1060043467號函(奉行政院核定)自107.1.1施行。
焦點問題 陸、退撫給與發放作業 ★各領受人可預為因應作好經濟生活安排 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俸)、月撫慰金,自107.1.1起全面改為按月發給 Q1.月退休金(俸)、月撫慰金改為每個月發給一次,每月發放日為何﹖答:發放日為每月1日。 Q2.改為按月發給,領到的錢會不會變少﹖ 答:不會!只調整發給期數及時間,領受人可領到的金額及權益都不會變少,而且可以降低資金運用風險及減少溢領困擾,讓領受人基本生活更有保障。
最新 陸、退撫給與發放作業 106.6.27三讀通過退撫法(107.7.1) ◎退撫給與設立專戶 1.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2.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保障。 ◎退撫給與設立專戶
陸、退撫給與發放作業 發放機關應執行作業: 1.產製發放清冊。 2.列印並寄送發放通知單。 發放機關僅需產製發放清冊(取消發放通知單)。 現行規定 107.1.1以後 發放機關應執行作業: 1.產製發放清冊。 2.列印並寄送發放通知單。 發放機關僅需產製發放清冊(取消發放通知單)。 @107.1.1以後審定之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案件,均於審定時附上通知單,告知往後每月退撫給與之金額及發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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