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及實務溝通座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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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及實務溝通座談簡報 報告者:國立中央大學人事室組員 黃秋慈 108年8月29日

簡報大綱 一、退休條件及退休年資 二、退休給付 三、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 四、年資制度轉銜 五、退休再任限制事項 六、遺屬一次(年)金 七、公私立學校教師年資併計 八、退撫基金提撥

一、退休條件及退休年資

退休條件教#18、20 自願退休 任職滿25年 任職滿5年且年滿60歲 屆齡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任職滿5年,年滿65歲) 依法借調留停期間(屆滿65歲之日10年內)

退休年資採計規定1教#12-13 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新舊制 1.85.2.1起實施共同儲金制(教師與政府共同提撥) 2.85.1.31前為恩給制(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金) 教師年資:符合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之年資 公務人員年資:銓敘審定合格之年資 代理(課)年資:96.12.31前之年資,須符合各類性 質採計規範(懸實缺/兵缺等)

退休年資採計規定2教#12-13 軍職年資: 1.義務役-87年6月5日以後退休生效且未併計核給退 除給與之年資 (含大專集訓、兵役召集) 2.替代役-但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只採一二階 3.經准許折抵義務役之年資 退休年資均按日十足計算 新制年資以實際繳費年資認定

退休年資採計合格教師規定3教細#11 高中以下教師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應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定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遴用資 格,退休時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 機關審核認定者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務之合格教師證書,並以證書 所載明之起資年月日為起算基準。但在74.5.2前,初 聘時已具備當時所任職務之資格條件,其未依規定 送審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經學校出具相關證明, 退休時並檢具現職教師證書者,得視為合格

屆齡退休生效日期教#21 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 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出生者,至遲為次年2月 1日;2月1日至7月31日出生者,至遲為8月1日。 3.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 部分同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 1.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2.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教師自願退休生效日期教#21教細#19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 師、專任運動教練:除特殊原因外,以2月1日 或8月1日為準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 員:自行選擇退休日期(比照公務人員) 特殊原因之認定(經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1.家庭突遭變故 2.本人重大急病無法工作 3.因系所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致無授 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 ◆校長於學期中任期屆滿 ◆符合退休條件且於108.6.30退休

校長及教師延長服務教#20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1.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 2.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 滿(不得逾70歲) 3.任期屆滿依規定回任教授、副教授者,延長服 務依教授、副教授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 至多延長至屆滿70歲當學期為止 經核准延服者依其服務年資擇領一次退或月退 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經校級教評會審議得予符合條 件之教師辦理延長服務,並至退撫平台登錄延服資 料,無須報教育部審查(延服辦法)

申辦退休案規定教細#44 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 張、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 1.申辦程序  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  張、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2.申辦時程  應於其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  主管機關審定(配合各機關學校行政流程通常  需較規定時程提早1至2月時間送件)

二、退休給付

退休金給與種類及擇領條件教#18 5年以上未滿15年:一次退休金 滿15年以上,下列擇一: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1/2一次退休金及1/2月退休金 支領月退休金者須符合起支年齡規定 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可擇領全額月退

未達月退起支年齡擇領方式教#32 1.一次退休金 2.展期月退休金 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 月退休金 3.減額月退休金 按其退休生效時適用之月退起支年齡,每提 前1年減發全額月退4%,最多提前5年減20% (終身減額領取) 4.支領1/2一次退休金及1/2展期月退休金 5.支領1/2一次退休金及1/2減額月退休金

不受起支年齡限制情形教#32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5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仍應先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及年資滿15年) 過渡期間符合當年度支領月退年齡及指標數規定(整數年資及歲數合計)者,得退休並立即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須受法定起支年齡影響 新法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教)

教育人員自願退休月退起支年齡教#32 退休年度 指標數 (整數計) 基本年齡 (支領月退) 法定年齡(展期及減額) 108 58 77 50 高中以下 校長及教師 其他 教職員 108 58 77 50 109 78 110 79 111 80 112 81 113 82 114 83 115 59 84 116 60 85 55 117 61 86 118 62 87 119 63 88 120 64 89 121 65 90 122以後 *

教育人員自願退休指標數計算(年資+年齡) 108年(指標數77) 年資+年齡(27+50)或(25+52)或(26+51)或… 109年(指標數78) 年資+年齡(28+50)或(25+53)或(26+52)或… 110年(指標數79) 年資+年齡(29+50)或(25+54)或(26+53)或… 111年(指標數80) 年資+年齡(30+50)或(25+55)或(26+54)或… 112年(指標數81) 年資+年齡(31+50)或(25+56)或(26+55)或… 113年(指標數82) 年資+年齡(32+50)或(25+57)或(26+56)或… 114年(指標數83) 年資+年齡(33+50)或(25+58)或(26+57)或… 115年(指標數84) 年資+年齡(34+50)或(26+58)或(27+57)或… 116年(指標數85) 年資+年齡(30+55)或(29+56)或(28+57)或… 117年(指標數86) 年資+年齡(31+55)或(30+56)或(29+57)或… 118年(指標數87) 年資+年齡(32+55)或(31+56)或(30+57)或… 119年(指標數88) 年資+年齡(33+55)或(32+56)或(31+57)或… 120年(指標數89) 年資+年齡(34+55)或(33+56)或(32+57)或… 121年(指標數90) 年資+年齡(35+55)或(34+56)或(33+57)或…

教育人員自願退休指標數計算 案例說明:108年/年滿50歲/任職年資21年 教育人員自願退休指標數計算 案例說明:108年/年滿50歲/任職年資21年 年度 指標數 (法定年齡)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領取退休金方式 108 77(58) 50+21=71(50) 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 109 78(58) 51+22=73(50) 110 79(58) 52+23=75(50) 111 80(58) 53+24=77(50) 112 81(58) 54+25=79(50) 1.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2.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58歲) 3.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減16%) 113 82(58) 55+26=81(50) 3.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減12%) 114 83(58) 56+27=83(50)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或全額月退休金 115 84(59) 57+28=85(50) 116 85(60) 58+29=90(55)

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月退起支年齡公#31 退休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8 25至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83 50 109 84 110 60 85 55 111 61 86 112 62 87 113 63 88 114 64 89 115 65 90 116 91 117 92 118 93 119 94 120 一律65歲

一次退休金計算方式(舊制) 教#15、29 公式:[本(年功)俸(薪)+930元] ×基數 基數: 107.6.30前 公式:[本(年功)俸(薪)+930元] ×基數 基數: 滿5年→9個;每增1年→加2個;滿15年後→另加2個; 最高30年→61個 107.7.1後 按實際繳納退撫基金待遇標準或實領本(年功)俸(薪)額計算(公細#27、教細#28) 公式:[平均薪(俸)額+930元] ×基數 平均薪(俸)額:採15年平均薪(俸)額 (過渡期107年至118年,從5年平均薪額逐年調高至15年) 退休年資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最高30年/61個基數)

一次退休金計算方式(新制) 教#15、30 公式:[本(年功)俸(薪)×2] ×基數 基數: 1.每1年→1.5個;最高35年→53個(公) 一次退休金計算方式(新制) 教#15、30 107.6.30前 公式:[本(年功)俸(薪)×2] ×基數 基數: 1.每1年→1.5個;最高35年→53個(公) 2.教師符合增核給與條件,最高40年→60個(教) 3.畸零月→未滿6個月給1個、滿6個月給1.5個 107.7.1後 公式:[平均薪(俸)額×2] ×基數 平均薪(俸)額:採15年平均薪(俸)額 (過渡期107年至118年,從5年平均薪額逐年調高至15年) 最高42年→60個(第36-42年/每年1個) 退休年資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月退休金計算方式(舊制)教#15、29 公式: [本(年功)俸(薪)×百分比] +930 百分比: 107.6.30前 公式: [本(年功)俸(薪)×百分比] +930 百分比: 1.前15年每年給5%;第16年起每增1年→加1% 2.最高30年→90% 107.7.1後 公式:[平均薪(俸)額×百分比] + 930 平均薪(俸)額:採15年平均薪(俸)額 (過渡期107年至118年,從5年平均薪額逐年調高至15年) 退休年資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最高30年/90%)

月退休金計算方式(新制)教#15、30 公式: [本(年功)俸(薪)×2] ×百分比 百分比: 1.每1年→2% ;最高35年→70% 107.6.30前 公式: [本(年功)俸(薪)×2] ×百分比 百分比: 1.每1年→2% ;最高35年→70% 2.教師符合增核給與條件,最高40年→75%(教) 107.7.1後 公式: [平均薪(俸)額×2] ×百分比 平均薪(俸)額:採15年平均薪(俸)額 (過渡期107年至118年,從5年平均薪額逐年調高至15年) 最高40年→75%(第36-40年/每年1%) 退休年資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 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107.7.1後退休金計算基準 (不適用107.6.30前已退休者)公#27教#28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7.7.1-108.12.31 5年平均薪(俸)額 114 11年平均薪(俸)額 109 6年平均薪(俸)額 115 12年平均薪(俸)額 110 7年平均薪(俸)額 116 13年平均薪(俸)額 111 8年平均薪(俸)額 117 14年平均薪(俸)額 112 9年平均薪(俸)額 118 15年平均薪(俸)額 113 10年平均薪(俸)額 於新法施行前(107.6.30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條件而於新法施行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原規定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教#28、公#27含原已符合各年法定指標數)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本(年功)俸(薪)×15%×基數 法令規定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具有舊制年資,且不論退休金種類均可核發 種類 一次發給 基數 依核定舊制退休年資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基數 計算公式 本(年功)俸(薪)×15%×基數

公保養老給付 現行規定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前後各段年資之給付標準 88.5.30以前保險年資 88 5.31以後保險年資 年數 給付月數 10年以下 每年1個月 每1年 1.2個月 11至15年 每年2個月 16至19年 每年3個月 20年以上 給付36個月 一次養老給付之給付月數 88.5.31前保險年資 88.5.31-103.5.31年資 103.6.1以後之年資 (每滿1年加給1.2個月) 合計最高36個月 合計最高36個月或42個月 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計算公式:最後在職投保金額×給付月數

優惠存款公教#36

公保養老給計算案例 某甲於68年2月1日起參加公保,於108年2月1日辦理退休退 保,退休當月保險俸額56,930元,其選擇不辦理優惠存款, 某甲之公保養老給付 1.保險年資: (1)103.6.1前保險年資(最高36個):35年4月1天 88.5.31前年資:20年4月 88.5.31-103.5.31年資:15年又1天 (2)103.6.1以後保險年資(合併):4年8個月 2.給付月數:36個月/41.6個月(36+1.2×4+1.2×8/12) 2.給付金額: 有優存者>最高36個月;放棄優存者>最高42個月 ◆有優存者:56,930元 × 36個月 =2,049,480元 ◆放棄優存者:56,930元 × 41.6個月 =2,368,288元(+318,808)

外籍教師退休規定教#95 僅具外國籍之教職員,其退休、資遣、離職退費, 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 但退休給付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前項人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得準用本條例規定 擇領月退休金給與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規定,公立 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並經內政部 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 月退休金

三、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何謂退休所得替代率 公式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倍 ≦ (分子) (分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金或勞保年金,不包括純私人機構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何謂退休所得替代率教#37Ⅱ、38 替代率值 替代率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任職滿15年者,替代率為45%, 每增加1年,增給1.5%,最高增至35年,75%。自第36年起,每增加1年, 增給0.5%,最高增至40年止。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1 個月者,以1個月計。 按退休年資,照退休當年度替代率認定,並逐年遞減1.5%至118年。 案例: 審定之退休年資合計39年4月(僅列計新制實施前後之審定年資) 107年8月1日-108年12月31日退休所得替代率為77.167%,至118年為62.167% 75%+(39-35)*0.5%+4/12*0.5= 77.167%

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及調降 教#37Ⅱ、38、39 最低保障金額 現職人員退休,依退休當年度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33,140元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3,14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何謂退休所得替代率 退撫條例附表三

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及調降教#38Ⅰ 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計算 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退休所得上限金額 =退休所得替代率*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倍 案例: 107年8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退休所上限金額為87,863元 77.167%*56,930*2=87,863

退休所得上限金額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退休所得替代率) 案例說明:教授 770薪點(56,930) 退休所得上限金額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退休所得替代率) 案例說明:教授 770薪點(56,930) 107.7.1-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以後 25 年 68,316 66,608 64,900 63,192 61,484 59,777 58,069 56,361 54,653 52,945 51,237 30 年 76,856 75,148 73,440 71,732 70,024 35 年 85,395 83,687 81,979 80,271 78,563 40年 88,242 86,534 84,826 83,118 81,410 79,702 77,994 76,286 74,578 72,870 71,163

退休所得上限金額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退休所得替 案例說明:組長 710俸點(48,505) 107.7.1-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以後 25年 58,206 56,751 55,296 53,841 52,385 50,930 49,475 48,020 46,565 45,110 43,655 30年 65,482 64,027 62,572 61,116 59,661 58206 35 年 72,758 71,302 69,847 68,392 66,937 40年 75,183 73,728 72,272 70,817 69,362 67,907 66,452 64,997 63,542 62,086 60,631

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及調降教#39Ⅱ 最低保障金額 退休教職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現為33,140元),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及調降教#39Ⅰ 先降優存 (先採均薪) 仍高於替代率上限者,再降至替代率上限金額 低於或等於替代率上限者,直接支領該金額 優惠存款利息 舊制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退撫新制月退休金 【公保或勞保年金優先 保障,不扣減】 逾上限扣減原則

四、年資制度轉銜

任職滿5年離職教#10、86 可以離職退費 可以保留年資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離職者,可於離職後10年內申請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不可再適用保留年資或年資併計規定。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可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職域轉換年資保留及併計教#87 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保留年資 任滿5年 離職未轉職(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 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 ,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離職有轉職 從公轉私 (107.7.1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或一次退,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從私轉公(107.7.1以後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其他職域年資,合計滿15年,得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以公職年資計算月退休金。 直接照退撫條例規定擇領一次退或月退,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已離職者,辦理退休金方式教#87 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任職滿5年離職年資保留,不幸亡故教#86 由遺族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任職滿5年離職,不適用年資保留情形 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褫奪公權、喪失國籍等) 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25條第1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停聘、休職期間、懲戒審查中)

五、退休再任限制事項

退休再任限制(一) 教#77 停領規定 依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第1項規定略以,退 休教職員經審定支(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第 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 停領規定 依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第1項規定略以,退 休教職員經審定支(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第 77條第1項所定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 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 存款利息,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退休再任限制(二) 教#77、教細#109 受限制機關(構)1 政府編列預算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 職務 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 由機關(構)或學校直接僱用。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 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

退休再任限制(三) 教#77、教細#110 受限制機關(構)2 行政法人、公法人之職務 政府原始捐助(贈)財團法人職務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 政府直接(間)接控管之財團法人、事業機構 之職務 參銓敘部網頁: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 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

退休再任限制(四) 教#77、教細#111 受限制機關(構)3 私立學校職務 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退休再任限制(五) 教#77、教細#109 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 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 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 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 法定基本工資(108年為23,100元)

退休再任限制(六) 教#77、教細#109 再任學校編制外職務態樣及認定參考基準 請參考教育部108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85354號函檢送之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 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酬認定原則 如有未列於表內之職務,由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及參考表列職務性質,覈實認定之。 薪酬支領方式為按季、半年或1年等,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

退休再任限制(七) 教#78、教細#112 再任限制例外 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 救災或救難職務。 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 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1.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 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 2.比照銓敘部公告範圍為準 (參銓敘部網頁: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 機關(構)彙整表)

六、停領(喪失)退休金事由

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教#75Ⅱ 死亡。 褫奪公權終身。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 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 教#76條Ⅰ、Ⅱ 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 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因案被通緝期間。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 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參閱銓敘部~

六、遺屬一次(年)金

遺屬一次(年)金 教#43-50 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時 請領時點、遺族順序 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 請領時點: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時 (請領條件以死亡時之事實為準) 遺族範圍及順序: 未再婚配偶(1/2)+法定遺族(1/2) (順序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無子女及無父母者,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遺屬一次(年)金 教#43-50 遺屬一次金 所有合法遺族 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 餘額+6個基數遺屬一次金=一次金總額 遺屬年金 配偶、子女、父母 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發給

遺屬年金教#45、46 配偶:符合下列條件,給與終身。 1.婚姻關係於亡故時已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 2.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未滿55歲者 ,得至滿55歲支日起支領。 子女: 1.未成年:給與至成年。 2.成年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給與終身。 父母:給與終身。

遺屬年金教#45、46 排除對象: 遺族已依法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 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 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仍可支領遺 屬一次金。另選擇放棄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權責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過渡期:新法施行至108.6.30前亡故者不適用) 所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 及優惠存款利息,不包含各類社會保險養老年金或老年年金。

遺屬年金教#45 遺屬年金喪失請領權發給一次退休金餘額: 遺屬年金終止時,補足應領一次退休金。 1.時點: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全數均喪失請領 權,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始得適用之。 2.計算方式:依第44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 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 ,若有餘額,發給餘額。 3.餘額發給對象:由其餘遺族,按第43條規定之順 序及比率領受之。

七、公私立學校教師年資併計

公私校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教師法第24條第2項︰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 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私立學校法第63條第2項︰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 、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 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 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

公私校退休年資採計規定 98年12月31日前私校年資 退休金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原私校教職員退 休規定辦理,由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退休金計算:同公教舊制一次退算法) 99年1月1日以後私校年資 由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 [退休金算法:本(年功)薪*2*12%*月數+投資收益]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1.法定提撥調整為12%-18% 2.繳費分擔比率: 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