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補償金與國家補助制度之經濟分析 楊智傑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著作權補償金制度架構圖 音樂創作人 個人 個人 音樂網站、上網撥接、複製機器設備、儲存媒介 視為取得授權? 使用 政府、仲介團體 繳交補償金 分發補償金 音樂網站、上網撥接、複製機器設備、儲存媒介 視為取得授權? 音樂創作人 (唱片公司消失) 使用 個人 交換檔案 個人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草案 「除已訂定個別授權契約者外,以網路科技提供服務播送音樂或供網路使用人上傳、下載或交換網路音樂檔案之業者,就其服務所利用或與其服務有關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應就其服務收入提撥一定比例之補償金支付予著作財產權人。 以網路科技提供網路音樂服務之業者,已依前項規定支付補償金者,視為該業者及使用其網路音樂服務之人已取得相關音樂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第一項所載補償金之提撥比例或提撥金額、有權收取單位或機構、得參與分配之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分配方式、分配金額等,由主管機關定之。」
國內學者的批評 一、補償金乃針對合理使用 二、補償金限於硬體 三、不該只針對音樂業者 四、應先使用著作權協商機制 五、視為授權的規定不妥 六、補償金計算困難 七、可能違反國際公約 八、數位科技進步交易成本降低
美國學者支持補償金制度 一、Lawrence Lessig 二、Glynn S. Lunney 三、Raymond Ku 四、Neil Netanel 五、William Fisher
美國學者的看法 一、Glynn S. Lunney 二、Raymond Ku 早期提倡的學者,當時未考慮到音樂網站 其以經濟分析角度認為補償金制度可以減少交易成本,讓發行商角色消失,並透過此一簡單制度讓外部成本內部化
美國學者的看法 三、Neil Netanel 其也提出一個「非商業使用」補償金(Noncommercial Use Levy)的建議,而且其考慮了很多細節。 主要課爭的對象可分為四類:一、複製的機器,二、載體,三、上網服務、四、P2P軟體。而這些對象會隨著科技發展而增加,其交給著作權主管機關去認定
五、William Fisher (一) Fisher建議的補償金體制非常全面,開放網路上自由流通的著作包括電影和音樂。而補償金的收取他則提出兩個方案, 一個是全面的課稅,而非針對特別的機器設備或網路服務, 一個則是如Neil Netanel的建議,針對四種機器、載器、服務課稅,基本上他傾向於全面課稅
五、William Fisher (二) 為了估算每個著作的流量,如果著作人想要分配到補償金的話,就必須在出版時先行進行網路登記,而且要收登記費用,然後政府統一發個一編號,置入該檔案中,讓該檔案在後續複製中一樣能測知該編號 同樣地,如果該作品中有用到其他人的作品,在登記時也要一併登記,這樣才能夠將補償金分配給那些作品被改作的著作權人。為了避免不實的登記,還配上懲罰機制
五、William Fisher (三) 其原則上賦予著作人可以不用經過原著作人同意就去改作他人作品,但其強調必須照實登記改作的原作品來源。這已經剝奪了原著作人的人格權和改作權。在某些特殊的改作情況下,則可以調整原著作和改作的補償金分配比例 在他預期的補償金制度下,所課徵的稅若是課徵在機器設備、網路服務上,則約略至少要課徵百分之十一,而且隨著整個音樂產業和電影產業移轉到網路上,這個比例也會逐年增加 不過增加不至於太多,因為隨著產業移轉,傳統市場的載體、行銷成本都將消失,訴訟成本、研發成本也跟著降低
補償金制度的經濟分析 危險:國家介入過深 1.降低交易成本、執法成本○ 2.減低製作、行銷成本○ 3.減少軍備競賽○ 4.行政成本增加╳ 5.補償金的徵收與分配?╳ 危險:國家介入過深
國家補助制度 完全廢除著作權或專利權制度 由國家課稅,分配補助金給個別創作者 非事前補償,乃事後補償
補償金經濟分析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Kenneth Arrow認為,由於無法進行差別取價,有些消費者雖然願意花錢消費著作,但由於願付價格在定價之下,所以未進行消費,這就會造成社會呆損。 此時,原本有些創作人可以以低成本進行創作的,也因為無法回收成本而放棄創作。所以他建議應該採取政府收取稅金、以補助的方式,來鼓勵創作人進行創作
補償金經濟分析 消費者剩餘 社會呆損 $ MC Pm Pc MR D=AR Qm Qc Q
國家補助制度的優點 人民課稅並不會損失 行政成本不會過高 讓創作提早出現 減低交易成本、執法成本 實際運用:國防科技研發 以量能課稅,取代「無法差別取價」的問題 行政成本不會過高 本來就要課稅 讓創作提早出現 減低交易成本、執法成本 實際運用:國防科技研發
國家補助制度的問題 如何正確計價 商品化困難 國際執法問題 取代市場價格機能 如何計算其他失敗的研發成本 一項研發成功,九項失敗,國家補助制度只補助成功的那一項(專利制度卻可以從那一項成功專利,收回其他研發成本) 商品化困難 國際執法問題
結論 純就理想模型上,補償金制度較智財權制度更好 但補償金制度,或國家補助制度,最大的問題在於:國家介入太深 筆者傾向保留
謝謝大家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