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刑法的意義 刑法與人權保障 刑法的內容範圍 最新刑法修正概要 刑事訴訟法概要 結論與建議
刑法的意義 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國內公法,亦即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行為應如何處罰的法律。可分廣義與狹義的刑法。 就人權的保障觀點,刑法係國家發動刑罰權以處罰犯罪行為人之法律,故除對犯罪行為本身之處罰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外,即使是處罰的種類、範圍或刑度高低,亦應有法律之依據,以使明確及可供遵循,而有所謂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興起。 刑法五大原則包括:刑罰權之範圍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習慣法與法理不得為刑法之直接法源、不得溯及既往、禁止絕對不定期刑與禁止類推解釋。
刑法的內容範圍 刑法區分為總則編及分則編。分則編是針對個別犯罪行為之規定,規定每一種犯罪類型的特別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即刑罰)。刑法總則則是在,規範犯罪行為及法律效果之基本原則及共通要件(即罪責、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刑法須有總則及分則的結合,才能得出每一個犯罪行為之法律構成要件。 犯罪是指,有責任能力的人,在無阻卻違法原因時,因為故意或過失,所為侵害法益,應受刑罰制裁的不法行為。
刑法內容:犯罪六要件 要有行為:基於內心意思所發動的外部舉止 為刑法所列舉應受制裁的不法行為 行為對法益造成侵害 行為人必須有責任能力:行為人的智識與精神狀態,可負擔刑事責任 行為必須是出於故意或過失 犯罪行為必須無阻卻違法的原因:阻卻違法是指,原本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因有某種原因,致刑法不加制裁。原因有四:依法令或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刑法內容:刑罰 刑罰,又稱為刑事制裁,即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者所施的懲罰。昔日以「應報刑理論」為中心,晚近思想則認為,刑罰應做為預防犯罪的工具。 刑罰的種類,就適用上來說,分為「法定刑」與「宣告刑」兩種。刑法所定之刑,又可分為主刑及從刑 主刑分為五種:死刑(生命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上稱自由刑)與罰金。 從刑又稱附加刑,依我國刑法規定,從刑分為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與抵償。
刑法內容:自首要件 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未被發覺前,自行申告犯罪事實,並接受法院裁判,稱為自首。自首「得」減輕其刑。 須主管機關尚未發覺犯罪: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已發覺犯罪行為人是誰,犯人始自動到案,稱為「投案」。投案後,於接受偵訊時,坦白陳述犯罪事實,是所謂「自白」,僅能作為法官量刑時審酌的標準,不能適用自首減刑的規定。 須申告自己犯罪的事實:如申告他人犯罪,屬於「告訴」或「告發」,並非自首。僅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坦承犯罪事實,亦無自首效力。 須接受法院裁判:僅以書面向檢察官函告犯罪經過,同時藏匿逃亡,並未自動接受法院裁判,仍不構成自首。
刑法內容:緩刑與假釋 緩刑的目的,在促進犯人自新,倘受緩刑宣告之人,在緩刑期內,復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的宣告,或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其惡性之深可知,故應撤銷緩刑宣告,仍執行宣告之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足以證明犯人無悔悟之決心,不能撤銷緩刑的宣告。 假釋,是對已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的犯人,在具備一定要件時,准其暫行出獄,出獄滿法定期間,未被撤銷假釋時,所餘尚未執行的刑,即以已執行論。假釋制度,既在鼓勵犯人自新,如犯人在假釋中更行犯罪,可見其悛悔不實,自應撤銷其假釋。
刑事訴訟法概要 刑事訴訟包括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 職權主義:法官負擔蒐集、調查證據的主要義務。 當事人主義:當事人兩造對其所主張的事實,各自負擔證據的蒐集及調查義務。 我國現行原則採職權主義,但朝當事人主義修正 審檢分立、不告不理與無罪推定原則 三及三審制:第三審為法律審 作證的義務與權利 傳喚、通緝、羈押與搜索 非常上訴與再審
刑法與人權保障 人身自由及思想自由之保障: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應以法律規定,且其內容須實質正當,並經審判程序,始得為之。(匪諜勞動) 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 刑罰手段之選擇需符比例原則:國家對個人之刑罰,乃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就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罪刑,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者,即無乖於比例原則。 警察臨檢盤查之要件、程序及救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刑法誹謗罪是否違憲:我國刑法以誹謗罪處罰妨害名譽之行為,與外國立法例大多以民事賠償來處理妨害名譽之情況大相逕庭。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不構成誹謗。
最新刑法修正與配套 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前者包括短期自由刑的轉向,限縮褫奪公權的適用範圍等;後者包括提高數罪併罰刑度,及自首改為得減輕其刑等。 監所配合收容長刑期收容人及老年受刑人等處遇問題。 觀護人對於緩刑附加條件中屬於社區處遇性質案件之因應。 重刑犯假釋交付保護管束之執行。
結論與建議 在法學領域中,刑法學比起其他法律學有較長之歷史,且經大陸學者百年來之鑽研,迄今理論體系已燦然大備。 因刑法之發展較早,致其學說百家爭鳴,惟不論如何,刑法為鞏固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權之主要法律。 2005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是三十年來歷經刑法學者專家、政府官員、民間團體以及立法委員等許多人無數次努力研修、整合的修正草案,大幅翻動已施行超過半世紀的現行刑法條文,其中所欲彰顯的「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及漸近廢除死刑的配套思維,未來都仍有賴司法實務界共同努力實踐立法精神,才能達成修法所期待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