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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执业医师考试辅导 —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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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考点 1.医疗机构含义: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执业要求: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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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考点 执业规则(15条) (1)遵法(取得执业许可证;不用无证者;许可证悬挂;配戴标牌;亲自诊查)
(2)加强医德教育 (3)及时转诊 (4)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等,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又无家属或关系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责任人的批准后实施 (5)承担预防保健工作、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工作等任务(不承担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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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考点 3.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内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扩建、改建、迁建原因停业1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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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考点 4.校验 床位在≧100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床位在﹤100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1年校验1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5.法律责任 逾期不校验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办; 拒不校验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出卖、转让、出借者,处于5千元以下罚款; 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者,处于3千元以下罚款;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于5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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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考点 1.自1999年5月1日执行,共48条。 2.适用范围: 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专业医务人员(医师)。 3.执业医师的社会责任: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 精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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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考点 4.考试条件: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考试 本科及以上,试用满1年-执业医师考试;
专科,试用满1年-助理考试(合格)-工作满2年—执业考试 中专,试用满1年-助理考试(合格)-工作满5年—执业考试 (助理医师应在医师指导下执业) 5.医师资格种类(4类):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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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考点 6.注册: (1)准予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在收到注册 申请后,在30日内作出决定。
(考试合格但未注册就行医执业,属违法行为) (2)不予注册: ①受处罚(刑事或吊销资格证),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 时不满2年者 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③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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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考点 6.注册: (3)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宣告失踪者 ②受处罚期间(刑罚或吊销资格证行罚) (满2年考核合格者重新获得)
③考核不合格被暂停3-6月执业活动,期满再考仍不合格者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结果报原注册单位) ④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者 ⑤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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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考点 6.注册: (4)注册内容: 注册地点、专业类别、专业范围(变更) (5)法律救济:
对不予或注销注册有异议者,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 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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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考点 7.医师的权利(7项): ①诊治、调查、出证、处理权 ②获得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权 ③从事研究权 ④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权
⑤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受保护权 ⑥获得待遇权 ⑦提出意见建议权 8.医师的义务(5项): ①遵法 ②敬业 ③保护患者 ④钻研业务 ⑤宣传卫生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9.医师的执业要求(7条) (易跟义务、权利一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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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考点 10.考核和培训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暂停期满,再次考试合格者,可继续执业。 11.法律责任: 违反执业规则或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医疗事故者, (1)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2)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 (3)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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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
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C.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D.医疗机构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必须全科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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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 考点 1995年6月1日施行,39条 1.立法宗旨: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 2.主管部门:卫生部 3.婚前保健:
卫生指导 卫生咨询 医学检查 严重遗传病:应长期避孕或结扎 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等 (传染期:暂缓结婚) 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 (发病期: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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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 考点 4.孕产期保健: 母婴保健指导 孕妇、产妇保健指导 胎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 先天性疾病等诊疗 出生医学证明 产后访视
(卫生部) 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国籍、户籍 产后访视 预防接种 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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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 考点 5.需要终止妊娠的3种情况: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者; 胎儿有严重缺陷者; 因患严重疾病,危及孕妇安全者。
6.技术鉴定 (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有异议者进行鉴定) (1)鉴定部门:县级以上(省、市、县)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人员资格: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主治医 师以上的专业人员 (3)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者,均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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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 考点 7.管理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违法的 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鉴定2次以上或以营利为目的者,撤销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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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 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1.医疗事故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批准)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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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 2.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3.医疗事故的分级和依据: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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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 4.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病历处置:紧急抢救后6小时内据实补写 患者不可复印的是会诊记录
封存病历(医患双方在场) (2)上报:时限:12小时内(重大事故) ①死亡或二级(中重度残疾)以上事故的 ②同时发生3人以上损害事故的 (3)尸检: 在一般条件下(48小时)和冰冻条件下(7天)内进行 (4)尸存:一般不超过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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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 5.医疗事故的鉴定 (1)鉴定组织及分工: 首次鉴定单位:设区的市或省直辖县市的医学会
再次鉴定单位:所在地省级医学会(15日内提出) (2)鉴定专家条件: 高级职称3年以上者、总数为 单数、主要学科人数不少于1/2 (3)程序: 医学会在5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提交有关资料; 医患双方在10日内提交资料 医学会在收到资料后45日内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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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 5.医疗事故的鉴定 (4)鉴定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独立鉴定原则 (5)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紧急救命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患者精神异常或特异体质所致医疗意外 现有医学水平无法预料或防范的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因患方延误诊疗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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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 6.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者,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提交材料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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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点 7.医疗事故的赔偿(等级、损害后果、责任程度、事故与原疾病的关系) (1)解决途径:
医患双方自行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诉讼 (2)赔偿项目: ①医疗费 ②本人误工费 ③住院伙食补助 ④陪护费 ⑤残疾生活补助: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补30年(以75岁为最高年龄)。 ⑥残疾用具费 ⑦丧葬费 ⑧交通费 ⑨住宿费 ⑩死者或残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助时间 下一代:补到16岁,满16岁仍无劳动能力者补20年 上一代:60岁以上补15年;70岁以上补5年。 ⑩精神慰问金:对死亡者不超过6年,对残疾者不超过3年 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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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构成中主体要件的错误说法是 A.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B.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严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C.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护士 D.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即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方 E.医疗事故的责任方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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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考点 1.传染病(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防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分类(39种)
甲类:鼠疫、霍乱(2种)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4年新增)、炭疽(肺炭疽)(按甲类处理)、脊髓灰质炎、艾滋病、甲流等26种。 丙类:流行性感冒、麻风病、伤寒、手足口病等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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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考点 3.传染病预防 (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1)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2)国家建立监测、预测、预警制度: 疾控机构: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 医疗机构: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医疗救治 (3)疫情报告、通报制度:甲乙类传染病立即上报 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其他部门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4)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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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考点 4.疫情控制 (1)医疗机构的职责 ①甲类传染病(拒绝者,公安机关强制) 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②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疾病控制机构的职责:流调、卫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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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某些传染病可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下列传染病中属于此类的是
A.流行性出血热 B.梅毒 C.艾滋病 D.肺炭疽 E.麻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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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考点 1.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2.防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全社会共同参与、采取行为干预等(综合防治) 3.非歧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 (1)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2)内容: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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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 考点 4.预防与控制 (1)国家建立艾滋病监测网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
(3)自愿(免费)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保护隐私:可推断身份的信息) 5.法律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不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因而其法律责任一般应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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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综合防治策略中,没有规定的是
A.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B.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C.加强宣传教育活动 D.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E.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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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考点 1.2003年5月7日(非典时期)通过 2.定义: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重大传染病疫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4)重大职业中毒事件 (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放射事故。 3.总体要求: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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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考点 4.报告与信息发布: 2小时 监测机构 县级卫生局 县级政府 2 小 时 市(地)级政府 省级政府
1小时 国务院 卫生部 立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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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考点 1.定义: (1)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假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①禁止使用的 ②未批准或未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变性的 ④被污染的 ⑤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用于生产 ⑥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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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考点 1.定义: (3)劣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 ①未标明或更改或超过有效期 ②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④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等 ⑤其他不符合药品规定的 2.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 3.监督:5日内组织鉴定,15日内依法处理。 4.法律责任:工商部门罚款,吊销生产经营执照;药监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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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考点 1.临床使用原则: (1)首先申请药物购用印鉴卡(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指定批发企业购买。
(2)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要抄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备案 (3)申请药物购用印鉴卡的条件 ①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②有获得该类药使用资格的执业医师 ③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④有储存保管条件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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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考点 2.处方规定: (1)使用单独的专门处方 (2)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对处方认真核对、登记、签名备案。
(3)麻醉药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4)因抢救急需向其他单位借的,在抢救完毕后要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 (5)自行配制此类药,需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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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方法】 考点 1.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2.处方标准由卫生部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印制。
3.处方书写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清晰、完整并与病历一致 (2)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的用药 (3)不得涂改(如修改,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日期) (4)规范名称(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 (5)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在同一张单子写,中药饮片单独开 (7)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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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方法】 考点 3.处方书写规则: (8)按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超剂量使用时要注明原因并签名 (9)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表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不得任意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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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方法】 考点 4.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的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助理医师) (2)医师应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 (3)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药和精神药的处方权 (4)进修医师有处方权 5.处方的开具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有效期不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超过7天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量 (3)规范名称 (4)严格遵守规定 (5)必须有纸质处方(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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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 考点 1.自1998年10月1日施行 2.医疗机构的职责 (1)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2)国家提倡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18-55岁 (3)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 (4)公民临床用血只收取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5)设立血站或应急采血,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应积极推行成分输血 (7)制定用血计划,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3.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者,由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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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 考点 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1)配血试验与输血间隔为3天之内 (2)受血者与供血者的血样应在2-6度下保留7天
(3)血袋用毕,返回输血科至少保留1天 (4)输血申请单和受者血样应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 (5)换血疗法(新生儿溶血)由血站和医院血库共同实施 (6)二级以上医院应有独立的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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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考点 1.自2010年7月1日实施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输入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可向生产者或医疗机构索赔。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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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考点 4.推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未尽到说明义务(向患者或亲属说明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
(2)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泄露患者隐私 5.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干扰秩序、妨碍工作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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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考点 1.2006年3月1日施行 2.概念: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3.放射诊疗分4类(风险和难易):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放射治疗: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穿刺或引入导管诊疗 X射线影像诊断: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易诊断疾病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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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考点 4.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 (1)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有设施 (3)有管理人员和制度
(4)有放射性废气、废液等的处理能力 (5)有应急处理预案 5.防护 (1)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2)有报警装置 (3)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4)孕8-15周一般不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5)放射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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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考点 2012年8月1日施行 1.原则 安全、有效、经济 2.分级管理(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低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价格高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明显不良反应、耐药性大、安全性和疗效不肯定、 昂贵 3.遴选申请: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药学部门提议—抗菌药管理工作组审议---2/3以上成员同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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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考点 4.清退或更换:抗菌药管理工作组审议1/2以上成员同意—清退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更换
清退或更换的药物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 5.预警 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应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应慎重经验用药 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0%的抗菌药,应暂停,跟踪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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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考点 6.临床应用异常情况 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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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考点 7.处方权的授予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8.预防感染指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能在门诊使用 越级使用—详细记录用药指征,24小时内补办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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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考点 9.监督管理 点评内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 抗菌药超常处方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者:
警告,并限制使用特殊级和限制级抗菌药物 取消处方权的情形(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 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谋取不当利益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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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考点 临床用血—全血、成分血 1.加强管理的目的:
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2.管理: 制定临床用血计划 血液核查:包装、物理外观、有效期 临床用血申请(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同一患者一天输血量﹤800ml—中级以上医师申请—上级医师核查—签发; 同一患者一天输血量 ml--中级以上医师申请—上级医师核查—科室主任核准--签发; 同一患者一天输血量﹥1600ml--中级以上医师申请—科室主任核准—医务部门批准—备血。 临床用血的费用: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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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考点 3.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出售无偿献血—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尽临床用血管理职责—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的—依法赔偿; 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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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 考点 2013年5月1日施行,85条 1.工作方针:预防为主 原则: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
2.精神障碍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物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开展诊断、治疗的条件 有精神科的执业医师、护士; 有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有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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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 考点 4.原则: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 5.诊断:依据精神健康状况而做出 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6.住院:实行自愿原则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不同意的,不能实施住院,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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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 考点 7.出院:自愿出院 精神障碍患者或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
8.精神障碍的再次诊断: 应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提出; 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2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9.精神障碍医学鉴定:2名以上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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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 考点 10.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告知权利;告知治疗方案;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
11.可以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 12.病历资料: 病情如实告知患者或监护人; 患者及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13.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开具处方,不得提供外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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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 考点 14.法律责任: 非法执医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警告,处5000-10000元罚款;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暂停1-6个月执业活动(未及时诊断患者);暂停6个月-1年执业活动(违反相关规定)。 从事心理治疗活动人员,暂停6个月到1年执业活动(在医疗机构外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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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考点 1.自2007年5月1日实施 2.概念: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替代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3.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4.申请排序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5.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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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考点 6.人体器官捐献 (1)自愿、无偿的原则 (2)应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并有权撤销
(3)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4)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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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考点 7.人体器官的移植 (1)医疗机构应具备:有相应的医师、设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医学专家不超过1/4)、管理制度 (2)原登记部门应自收到报到2日内注销并公布 (3)摘取器官前应向伦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4)摘取尸体器官应在死亡后进行,恢复尸体原貌 (5)收取的费用:手术费、保存运送费、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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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考点 8.法律责任 (1)买卖:处交易额8-10倍罚款,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2)未尽医学检查或参与死亡判定: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 (3)保护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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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考点 2005年6月1日施行,共73条。 1.分类
1)政府免费:卡介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脊灰疫苗(五苗治七病)(第一类疫苗) 2)公民自费且自愿受种(第二类疫苗)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一类疫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出 二类疫苗:补偿费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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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同志们 考试顺利! 邵阳医专护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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