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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尊埋 苍 Modified 7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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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職訓局九十四年度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班 專業精神與就業倫理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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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前言 二、求職安全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 四、客戶機密維護 五、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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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這是一個充滿危機的時代,同時也是充滿機會的時代 企業面對經濟景氣的寒冬是… 淬煉更堅強的體質,贏得更多掌聲 還是 應聲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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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啟示 (1) 二位老先生相約去爬山 故事的啟示(2) 樵夫與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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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啟示(3) 運動場五千公尺接力賽跑 環境在變回歸原點的思考 *我們在那裡 Where we are?
*我們要到那裡去Where we are going? *我們要如何做How we are do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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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求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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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求職安全 選才-從公司談起 人才是公司最大的資產,好的人才會為公司貢獻心力 進而提昇業務績效,創造公司利潤,因此,徵求好的
人才一直是所有企業組織共同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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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人才? 所謂人才,絕非天才,而是有一顆 熱忱進取的心,願意團結一致, 全心全意向共同目標努力的打拼者 7-11 徐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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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不可取代的優勢:你不但要有專長,還要有一個以上的專長;不但工作要能專精,還要創造自己不可取代的條件。無論景氣如何,只有你是自己的救星。
提供您一個參考觀念… 創造不可取代的優勢:你不但要有專長,還要有一個以上的專長;不但工作要能專精,還要創造自己不可取代的條件。無論景氣如何,只有你是自己的救星。 亞都飯店 嚴長壽 先生- 御風而上 P.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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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樂選千里馬十招(1) 敬業態度 專業能力 / 學習潛力 品德操守 反應能力 學習意願
企業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如何選擇優秀合適的人才為企業工作,已經成為企業是否能夠生存發展的決定因素. 敬業態度 專業能力 / 學習潛力 品德操守 反應能力 學習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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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樂選千里馬十招(2) 溝通能力 團隊精神 健康身體 自我瞭解 適應環境
企業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如何選擇優秀合適的人才為企業工作,已經成為企業是否能夠生存發展的決定因素. 溝通能力 團隊精神 健康身體 自我瞭解 適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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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初選"百里馬"--紙上談兵 專業條件 應徵文件 資料詳實度 以往就業經驗 薪資之可接受度 交通是否方便 年齡及家庭狀況 將來可發展性
目前就業或未就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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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聘面談之邀請 通知函 有關資料之寄送 時間之安排與接待 面談後之結論與追蹤
徵聘面談之邀請,看似簡單,但事關對企業的第一印象,仍應小心處理。 通知函 有關資料之寄送 時間之安排與接待 面談後之結論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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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聘面談前之準備 審視"工作說明書" 審視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安排適當面談場所 分配充分面談時間 準備開場白及面談及內容 檢查自己儀容
許多主持面談者事前並未妥為準備倉促上陣,以致面談進行時有諸多疏失。 審視"工作說明書" 審視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安排適當面談場所 分配充分面談時間 準備開場白及面談及內容 檢查自己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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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從應徵者談起 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 認識自我 分析客觀環境 瞭解工作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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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面試前」注意事項 面試前您應該做什麼? 1、檢視自己:良禽擇木而居,求職人應明確知道自己要應徵甚麼 行業,什麼職務。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面試前您應該做什麼? 1、檢視自己:良禽擇木而居,求職人應明確知道自己要應徵甚麼 行業,什麼職務。 2、過濾工作:看報紙或網路時應注意,可能隱含了求職陷阱: ※ 不明載公司的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僅留電話或郵政信箱者。 ※ 徵求的職位沒有資格、條件的限制,或條件過於寬鬆。 ※ 應徵的職稱眾多,但是都很含糊。如儲備幹部、兼職助理。 ※ 不可思議的高薪或高福利。 ※ 當您電詢該公司之業務性質、服務項目及工作內容時,該公司不予 以明確答覆或語焉不詳或交代模糊者。 ※ 很頻繁地登廣告,常連登一週,甚至一個月者。 ※ 要先繳納報名費、保證金、訓練費、材料費…等的職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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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面試前」注意事項 3、求職前的心理準備: (1)因為勞動力無法儲存,所以失業一天就等於損失一筆錢。所以求職者
必須積極地全力以赴。 (2)若能輕易找著適合的工作固然幸運,但是一下子找不到的話,則一定 要有鍥而不捨、百折不撓、絕不放棄的精神。 (3)不能將注意力放在某公司給我一個好工作,要將注意力放在我最可以 貢獻出來的是甚麼?需要我的才能的地方在哪裡? (4)在沒有找到工作以前,亦勿浪費光陰,要多多充實專業、語文及電腦 的知能。 (5)若實在找不到工作,就要到職業訓練機構學習第二及第三專長。 (6)參與義工工作,啟動良性循環會有助於找到工作。 (7)人生不是只有找工作一條路好走,也可以創業或再度進入學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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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面試前」注意事項 4、填寫履歷的要點: (1)先自問自答以下兩個問題: a、我能提供什麼讓雇主覺得值得聘用我?
b、我有什麼特色或相關的工作經驗可以適合這項工作,讓雇 主覺得我能勝任? (2)內容簡明扼要有力、據實以告,資料完整。 (3)多使用正向積極的字眼撰寫 (4)將個人特色與風格展現出來,讓人過目不忘。將個人優點及過去的 優良績效以量化的方式show出來。 (5)避免寫(打)錯別字。 (6)附推薦函加強力道。 (7)寄出後一直沒有回音,應去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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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面試中」注意事項 1、進公司時要觀察: (1)觀察該公司是否部門清楚,每個人都有工作在做?
(2)正常的公司,通常是人事單位在辦理面試求職人的工作;但有問題 的公司,則是所有職員的工作就是在接待新進面試者。另外應注 意,面試的過程是否很草率? (3)是否天天都是應徵者川流不息,好似該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登報應 徵人員? (4)留意所應徵的職位是否真實存在?有時候職位的名稱好聽,但是不 符合實際功能。 (5)注意看該公司的擺設,是否像是天天都有人在辦公?還是辦公桌上 空空如也,甚至連檔案夾裡面也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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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面試中」注意事項 2、面試及報到時要觀察: (1)當前往面試的第一天或職前訓練的前幾天,該公司繼續隱瞞工作 性質及業務性質。
(2)面試時以不食用他人提供的飲食為宜。 (3)主試官說話輕浮,眼神不正經﹍都是危險的前兆。 (4)感覺到有不安全、不對勁的味道或不正常的狀況,以某種藉口來 迅速離開該公司為宜。 (5)面試地點偏僻隱密或是轉換面試地點的狀況,或是要求夜間面試 者,皆應加倍小心。 (6)面試時應詳記該公司及主試官的基本資料及特徵。 (7)面試前後打一通電話讓親友知道實際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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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面試後」注意事項 面試後你做了什麼? (1)上經濟部或市府建設局網站查看,公司登載的營業項目、報上刊登的項
目、面試現場所見三者是否相符 (2)上勞工局的網站或其它網站查看,或與親友交談,看看該公司是否被列 入不肖公司的黑名單之中 (3)問問自己,面試的職務內容是否與自己找工作時的初衷相符?並且所獲 得的待遇是否合乎期待值? (4)當面試當天或初進該公司的數天內,求職者即需要付給該公司一筆錢 者,就要特別注意。 (5)勿輕易簽下任何合/契約。在簽署勞動契約之前,必須看清是否侵犯了 勞工的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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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面試後」注意事項 (6)面試前後請勿將任何證件或證書交給公司保管。出具影印本時應加註 用途,譬如:辦理勞、健保之用?
(7)試用期間,不辦理勞、健保的公司是違法的。若已錄取,到職時,就 可以要求公司辦理勞、健保。 (8)需要花錢才能錄取成為公司員工或職位的,或者是購買產品才能領到 底薪者,就是有問題的公司。 (9)該公司承諾將給予的薪水比市場的行情高太多,就要特別小心。 若已受騙,應儘速向勞工局或治安機關檢舉。 (10)勿接受不道德或違法的工作。若已受騙,應儘速向勞工局或治安機關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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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人員的安全守則 ※ 穿著正式服裝,女生不宜太曝露,盡量穿褲裝 ※ 最好約朋友一同前往面試,互相有個照應
※ 不繳交國民身份證件 ※ 不支付任何有關保證金的費用 ※ 不簽署任何聲明書的文件 ※ 最好將此家公司面試的地點及電話告知家人或朋友 ※ 穿著正式服裝,女生不宜太曝露,盡量穿褲裝 ※ 最好約朋友一同前往面試,互相有個照應 ※ 在第一天上班前問清楚關於勞、健保的情況,以及有何 員工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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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之求職535守則 5不為 ※ 不繳不知用途的款 ※ 不購買自己不清楚的產品 ※ 不將證件及信用卡交給該公司保管 ※ 不隨便簽署文件 ※ 不為薪資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 3必問 ※ 問自己是要找一份工作還是找一個事業 ※ 問明薪資、勞保、健保、出缺勤規定等勞動條件 ※ 問明確實的工作性質(內勤還是外勤)及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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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安全之求職535守則 5必看 ※ 是否是合法正派經營的公司 ※ 是否是正常運作的公司,還是報徵場的公司 ※ 是否有潛在的人身安全危險或暗藏求職陷阱 ※ 面試時是否草率、輕易就錄取 ※ 是否待遇優厚得不合乎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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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的定義」:有權搖頭的人 (A person who can say no)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 什麼是「顧客」 ? 「顧客的定義」:有權搖頭的人 (A person who can say no) By Peter F. Dru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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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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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導向的思考架構 公司 服務 提供者 顧客 內部行銷 提升履行承諾的能力 互動行銷 履行承諾 外部行銷 設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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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點:給顧客一個理由… 為何購買我們的產品?!!
思考點:給顧客一個理由… 為何購買我們的產品?!! 價格低 品質好 產品多樣 地點方便 服務好 量身訂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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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點:顧客忠誠度的重要性 一個不滿意的顧客會將其經驗告訴給其他10~11位顧客
一個在遭受服務失誤後而產生不滿意的顧客,可能會選擇脫離與此公司之關係、向供應商家抱怨、透過第三者來指責供應商家或負面之口碑紛擾 如果其怨言受到重視且被加以解決,則約有54%到74%的顧客還會再度光顧公司。 如果顧客感到公司解決怨言的速度相當快時,則再度光臨公司的顧客比率可再高達95%以上 一旦這些顧客都能獲得滿意的答覆,則平均每一個人會告訴五位親友 由此可知、良好的服務補救除了會造成舊顧客回流的直接效益外,還可透過正面口碑的影響來間接招攬其他新顧客 對顧客抱怨有良好的補救處理,的確是有助於企業的經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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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導向的服務傳遞策略 運用內部行銷策略—提升執行服務承諾之能力 為確保服務人員能維持激勵狀態並以顧客導向及 服務意識去傳遞服務
雇用正確的員工 發展員工以傳遞服務品質 提供需要的支援系統 留住最佳的員工 公 司 服務 提供者 顧 客 內部行銷 提升履行承諾的能力 互動行銷 履行承諾 外部行銷 設定承諾 我們需要一個策略組合來確保服務人員願意且能夠傳遞高 品質的服務 , 而且確保他們能維持激勵狀態以顧客導向及服務 意識的方式去執行服務的傳遞。如同第 1 章所述 , 我們將專注於確保服務承諾能被履行的策略。這些提升執行服務承諾能力 的策略經常被稱為內部行銷, 如同服務三角形的圖左邊部分所 示, 從首要目標在激勵及提升員工能力以成功傳遞顧客導向的承諾之觀點來研擬人力資源決策與策略 , 組織就能夠在縮小缺 口 3有所斬獲。 此處介紹的策略將區分成四個基本主題。為了建立一個具 有顧客導向、服務意識的工作團隊 , 組織必須 (1) 雇用正確的員 工、 (2) 發展員工以傳遞服務品質、 (3) 提供需要的支援系統、以及 (4) 留住最佳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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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介 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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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新生活運動 1、危險公共場所,不去 2、標示不全商品,不買 3、問題食品藥品,不吃 4、消費資訊,要充實 5、消費行為,要合理
6、消費受害,要申訴 7、1950專線,要記牢 8、消保活動,要參與 9、爭取權益,要團結 10、綠色消費,要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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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一、修正有關「定型化契約」之定義;參酌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之
相關規定,增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參酌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修正郵購買賣之定義,並將報紙、雜誌、網際網 路以及傳單明訂為郵購買賣之例示型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級主管機關之規定刪除。(修正 條文第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 三、為明確第七條有關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規定之成立要件,增列「符合當 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為責任要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第七條第一項之修正,並參酌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明定企業經 營者主張「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負舉證責 任。(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五、將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有關「企業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 制或免除」之規定,修正移列於母法。(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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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六、將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及違反效
果」之規定,修正移列於母法。(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七、配合增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並符合條文用語之一致性, 將「一般條款」修正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修正條文第十三 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八、配合增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爰將「一般條款」修正為 「定型化契約條款」,「非一般條款」修正為「個別磋商條 款」。(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為因應新型態之服務交易,明定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 之服務交易﹐準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之一) 十、為期與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條文用語之統一,將「主管機關」修 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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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十一、明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得辦理消費者教育宣導,蒐集與提供
綜合性、統籌性之消費資訊等工作,及對主辦主管機關之協調 工作。(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二、參考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本法中明定消費爭議 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 四十四條之一) 十三、增訂消費爭議調解處所及保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 十四、增訂調解委員得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之規定,並明定應將解 決方案送達當事人,以加強消費爭議之調解功能。 (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 十五、增訂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提出之解決方案,未於法定期間異議之法律效 果。(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三)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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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十六、增訂小額消費爭議之解決方案,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得
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四) 十七、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於另定之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依 該項方案成立調解。(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五) 十八、將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有關「消保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 權提起訴訟後,如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請求權人 不足二十人時,不影響團體訴訟進行」之規定,酌做文字修正,改列 母法。(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十九、增訂企業經營者未配合主管機關行使法定職權之處罰規定。(修正條 文第五十七條) 二十、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修正條 文第五十八條) 二十一、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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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第二十二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訂公布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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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之意義 ※ 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定型化
因契約而產生之法律關係,其由人之自由意志而生者稱為契約自由原則,一般所謂契約自由係指債權契約而言,為個人依自己之自由意思,與他人自由訂立契約,以形成私法關係並進而取得權利與負擔義務,蓋物權契約具有對世效力,因此受物權法定主義與公示原則、公信原則之限制,例如民法第七五七條:「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而身份契約受到倫理上之限制,因此大多具有強行性而無法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創設或變更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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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之意義 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相對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約內容所擬定之交易條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定型化契約: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消保法所稱定型化契約限定一方當事人為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所擬」,而締約目的在於以該條款與「不特定多數人相對人」(限於消費者)訂約,以節省締約之時間與費用,從而能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過程,因此該法所定之定型化契約適用範圍較一般所稱定型化契約狹窄,例如預售屋買賣契約、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信用卡契約、金融機關之保證條款、保險契約、飛機票以及火車票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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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勞動契約之特色 定型化勞動契約為現代大量交易型態下的產物,而定型化勞動契約之得以
普及化,係因其具備效率化、合理化以及補充性之功能所致: 1. 效率化:定型化勞動契約為多數企業經營者所採用,可以免除各個契約訂立的繁瑣、節省人力、時間、費用,蓋此等契約之一項特色,並不重視締約相對人之個人因素,故就勞動條件得予以等同化,對於締約雙方均屬有利。 2. 合理化:利用定型化約款,擬定契約條款之一方得預估風險,進而預防風險之發生、限制風險之範圍甚至移轉風險予以他方當事人,以競業禁止條款為例,在預防風險上,「任職期後五年內不得至與原公司業務性質相同之公司任職。」;在限制風險上,「勞動者未經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以公司名義刊登任何廣… … 。」;在移轉風險負擔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者,本公司得請求相當於五倍工資之損害賠償金。」 3. 補充性:依現行民法關於「典型契約」(或稱為有名契約)之規定(自民法第三四五條至第七五六條之九),或與此種契約型態不符,或因當事人間之特約排除適用,或因條文過於簡略而有待當事人另為補充規定,因此藉由定型化約款之訂定以精確規範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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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勞動契約之定位 定型化勞動契約係預先訂定一定之條款為契約內容,供 不特定勞動者訂定多數契約之用之固定性契約條款,綜 其特徵有下列數項:
1. 契約要式性: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五三條參照),此為諾成契約並且無須其他之方式或證據。然而經濟發展雜,法律關係越不單純,為求證據力之充分,契約之要式性及公示性便相對增強,定型化勞動契約既係經濟發展下之產物,為求締約基礎明確,一般皆將預先擬定之內容印製成書面,僅留下少部份空白,供不特定締約之勞動者簽名而已。 2. 契約普遍性與繼續性:契約條款若僅供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人而制訂,該契約條款在社會交易上即無法普及,相對人對其要求必不殷切,企業經營者議約能力之優越性便不顯著,則契約當可透過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而無須另以定型化勞動契約控制理論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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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勞動契約之定位 3. 契約預先擬定:在確定締約對象之特定勞動者或其保證人之前預先擬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並且發生法律效果,至於該條款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則非所問。此與單純的標準契約書式( Model Form)不同,蓋其只有形式而不具實質內容,僅作為各種企業經營者締結個別契約或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標準模式之示範作用。 4. 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不平等性:定型化勞動契約之所以受制於企業經營者,乃是當事人間資力與智力懸殊,由於企業的獨佔或寡佔,而相對人對之又有迫切之需要,因此企業者通常是站在優越之地位(Superior Position),而較弱的當事人Weaker Party)僅是接受與否的相對人罷了,對於契約內容則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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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勞動契約之流弊 定型化契約雖具有效率化、合理化及補充性之功能,而成為現代契 約交易之重要工具,但另一方面,由於其係由契約之一方當事人預 先擬定,而其隱含的目的就是在追求一方的最大利益為目標,很少 甚至完全不顧契約相對人應有之保障,因此其具有流弊之虞:(例如) 破壞契約自由原則:使成為企業經營者單方片面的自由契約自由原則應以當事人平等對立之意思表示為前提,而定型化勞動契約以一定之內容規定相對人之權利義務,因此當事人之「契約意思」係由制度上加以擬定,而非以平等以及自由意思來確定契約內容,而將相對人的自由意志寄託於制訂契約者之良知上,相對人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對於無法儲存之勞動力擁有者根本毫無選擇餘地,例如高科技產業對其勞動者所立下之競業禁止以及營業秘密條款即是著例,此為貫徹一方契約自由卻造成他方的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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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線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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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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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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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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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督導組)新聞稿 94年10月20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表示頃接獲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來函告知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已於94年10月14日在該會網站上宣布加州美商Hewlett-Packard公司自願回收委由廠商在台灣、中國大陸製造並以HP and Compaq Notebook Computer Battery Packs為名稱,約135,000組之筆記型電腦電池盒 。 依據CPSC網站資料顯示,上述銷售公司自願回收上述產品之理由,係該電池盒可能因內部短路過熱而熔解,造成火災危險。目前上述公司已收到16件電池過熱之事故通報。 為確保我國消費者之安全,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民眾,若您身邊有上述產品請儘速與美商Hewlett-Packard公司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聯繫並請其妥適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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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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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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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機密維護 探討觀點- 知識經濟新時代對人力資源管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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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新時代對人力資源管理的挑戰 1.員工的改變 – 新時代的員工有所謂的”Y”世代或”Z”世代的價值觀和生活習慣,流動性高,強調個人品味,注重個人價值。 2.組織架構的改變 – 由功能性的垂直式組織架構,轉變為以作業流程為主的、扁平化流體式團隊。 3.管理模式的改變 – 由從上而下的集中式規劃和控制為主,改變為強調授權、自發、責任、績效、以及實際附加價值為主。 4.工作設計的改變 – 從分工清楚、專項專責的工作,變成較複雜及多樣化或一個人扮演不同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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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新時代對人力資源管理的挑戰 5.員工訓練的改變 – 從過去的「訓練」模式,轉變為「學習」、「教育」 的模式,強調個人的學習能力和責任,也更重視員工的行為,理念和價值觀等。 6.績效評估的改變 – 從目標管理為主,改成更加強調結果管理,學習能力、應變能力、行為、理念、及價值觀等也都納入績效評估的範圍。 7.薪酬及獎賞制度的改變 – 從固定基薪為主,改變成以變動獎金為主,從過去以職位、年資等為重、變成以企業和個人的績效成果為主。 8.升遷的改變 – 從強調過去績效表現,到強調其學習能力與做事能力,以及升遷後是否能勝任。 9.主管角色的轉變 – 從「督導」的角色變成「輔導」「領導」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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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觀點- 營業秘密、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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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之概念 離職後禁止競業契約有時亦約定勞工保守營業秘密之義務,縱使無此約定,勞工依勞動契約在其離職後亦有相對保守秘密的義務,此即在雇主合法利益維護之必要範圍內,有守密義務。 勞工在離職後故意洩漏或不當運用營業秘密,構成不當競爭( unfair competition),除違反契約外,並侵害前雇主之營業權,違反民法第一百八四條第一項後段侵權行為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 何謂「營業秘密」?或謂:「營業秘密非必僅雇主一人知悉,其他少數人縱亦知悉該秘密,對其於不知者,仍為秘密」;又謂「前述營業秘密,非必限於生產技能方面,舉凡生產、管理、銷售、市場、人事、財務等雇主所營各項業務,均有其秘密性,僅其重要程度之差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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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之概念 1.外界對該資訊所知的範圍。 2.受僱人及企業有關之人對於資訊之瞭解程度。 3.資訊擁有者為保障資訊秘密,所採行措施之程度。
美國學者參酌其司法判例編撰之侵權行為彙編第七百五十七條(Restatement of Torts 757),就營業秘密為如下定義:「營業秘密係供營業上使用之任何公式、模型、設計或資料之匯集所組成,因競爭者之不知或不使用,使取得者有機會獲取利益」,該解釋彙編並提供六項因素,以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秘密: 1.外界對該資訊所知的範圍。 2.受僱人及企業有關之人對於資訊之瞭解程度。 3.資訊擁有者為保障資訊秘密,所採行措施之程度。 4.資訊擁有者及其競爭者之價值。 5.資訊擁有者為開發資訊所付出之努力或金錢之總數。 6.第三人合法取得或複製資訊之難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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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之概念 我國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營業秘密法,該法第二條就營業秘密之定義與美國法、德國法的定義相同,已採取須有秘密性及所有人有合理之保護措施者為限。 根據上述之準則,可知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即若營業事項(如顧客名單、生產技術及其他有關資訊)須非一般人普遍知曉或為某個領域人士透過其知識輕易獲得者,方係營業秘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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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之特性 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即若營業事項(如顧客名單、生產技術及其他有關資訊)須非一般人普遍知曉或為某個領域人士透過其知識輕易獲得者,方係營業秘密範圍。 因此生產技術之程序或方法在同業中並非唯一的或重大不同者,其不得謂營業秘密。 1982年美國明尼蘇達州之Jostens, Inc. V. National Computer Systems, Inc.,一案中,法院認為:「營業秘密須具有某種程度之唯一性(unigueness),某種研究discovery)之措施被要求。若僅為一個領域中普遍知曉之製造程序之修正,無明顯之突破者,並未被保護。… … 電腦軟體之唯一原理、技術、邏輯與統合具有營業秘密之地位… … 且營業秘密之修改和促進達到同業唯一的新意見時,亦在保護之列。再者,前雇主之主張營業秘密意思,須其付出相當之時間、努力或金錢之投資,保障此秘密,方足彰顯。例如雇主對秘密採取閉鎖、監管、隔離之防護措施、與受僱人簽訂禁止競業契約或保密契約、限制他人接近此等秘密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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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侵害之認定與法院判決 營業秘密之最大價值就在於其秘密性,而且此一秘密性必須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亦即因此依秘密性而使其具有競爭財產之性格,足以影響其所有人之競爭地位。 營業秘密亦須非僅為主觀之概念,而應同時具有客觀上能移轉之性質,也就是得為買賣、贈與、實、移轉以及授權許可等行為之客體,方具有價值性。所以一旦有秘密受到侵害之情形,將影響到營業秘密所有人基於秘密性所享有之利益,而構成營業秘密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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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侵害之認定與法院判決 就八十六年台上三九號判決「太平洋房屋仲介公司」一案檢討,太平洋公司控告其四位員工離職後旋即轉任其他競業之公司,並繼續從事相關行業… 以其實際狀況言,太平洋公司在業界雖位居牛耳之地位,然其業務員數量眾多,對於公司仲介之各房屋狀況情形皆能輕易取得,再者,法官認為房屋仲介買賣不須較特別之技能,因此不能認為係營業秘密之侵害; 反之,八十年度上字第一四九九號判決,認為被告轉任之新公司實際上正是原告公司原董事及其他重要幹部所成立,專事製造與原告公司同類之產品,且以原告公司技術合作對象及客戶為競爭對手,更因此導致原告公司損失高達九百萬元,而且此一侵害行為更具有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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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 1.廣泛定義秘密資訊(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保密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基本上係基於契約之觀念而來,使法院在所有人之營業秘密受到侵害時,得直接依據保密條款作為損害賠償請求或禁止命令核發之依據。依美國學者見解,保密條款應考慮下列事項來定之: 1.廣泛定義秘密資訊(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2.企業資訊應包括產品發展資訊與相關之契約。 3.除非執行職務所需,否則受僱人應同意不使用或洩漏秘密資訊予他人。 4.在受僱人占有下,關於任何秘密資訊之所有文件與其他資料(包括電腦可讀之資料),在僱傭關係終止或雇用人之請求下,受僱人同意立刻交予雇用人。 5.受僱人同意不留存任何包含秘密資訊之原本或拷貝資料。 6.受僱人同意在僱傭關係中,或延伸至離職後之一段期間內,不與僱傭人競業。 7.受僱人同意將工作上取得之智慧財產權轉讓予雇用人。 8.受僱人同意給予雇用人所有合理的協助(包括對雇用人認為必須與適當的任何文件之準備或執行所給予之幫助),以使雇用人對受僱人所做之工作與該工作上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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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競業禁止係指雇主與員工以契約約定,員工除了消極地保密義務外,於離職後,在於公司有關的營業範圍內,也不得積極從事商業競爭活動。
在於避免員工於離職後利用其於工作期間所獲悉之營業秘密而與前雇主從事營業競爭,導致雇主減損所擁有之營業秘密之經濟效益。 例如報載某甲擔任中華航空航務處緊急應變訓練組組長時,設計並出售「異常事件報告系統」等電腦軟體給遠東航空公司,而被中華航空認定為違反「勞工忠誠義務」,依勞基法予以解雇。某甲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損害賠償訴訟。法官認為甲利用下班時間使用辦公場所以外的電腦設備研發程式,且中華航空並未具體舉證證明原告懈怠職務,難以認定甲違反工作規則;再者中華航空早已得知甲在設計組員排班等電腦軟體,亦無舉證遠東航空因使用該軟體而減少成本,因此認定甲出售軟體的行為縱有失當,亦難認為其違背勞工的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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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契約之定性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社會中,企業基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及維護正當的營業利益,通常與離職的員工簽訂協議,約定受僱人不得在離職後在自設之事業或在他人之事業中使用原雇主之營業秘密,甚或約定受僱人在離職後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相同或類似的事業,此等限制受僱人離職後營業競爭之約定,即所謂的「競業禁止契約」。在無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情形,受僱人得與其前雇主從事公平及公開之競爭,惟其在勞動契約下負有不使用或揭露其在前勞動契約中獲得之營業秘密或其他隱密性資訊之附屬義務(implied obligation),以免損害前雇主。 故所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目的,有時雖使受雇人不得侵害前雇主營業秘密之附屬義務明確化外,其更強調利用當事人間之約定,使前雇主免於受僱人之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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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契約之效力 競業禁止契約,其目的既在限制受僱人使用原雇主之營業秘密,因而在實務上即引起是否違反憲法上保障工作權、生存權之強制規定,而為民法上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的法律行為之爭議。在我國實務上,有諸多具有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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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契約效力之判決 本案事實: 甲、乙二人係某科技公司之製作組長及助理工程師,雙方在聘用合約書中約定:二人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否則應賠償甲公司相當於離職當月全月份薪資二十四倍之金額。嗣甲、乙二人離職後,旋即分別轉往與該公司業務相同之他公司任職,雙方因而就違約金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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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台北地院士林分院) 『雇用人得否依契約之方式限制受僱人離職後之就業種類?此涉及營業秘密之保護與工作權之保障何種重要之問題。營業秘密若不加以保護,將影響企業研究發展之興趣,有礙科技之進步,但營業秘密之保護並非漫無限制,宜有適當範圍。本件契約規定之禁止期間為二年,且限制之範圍係從事相同或類似之行業,對於除此之外的工作並無限制,因之對於被告之工作權雖有限制,但尚未達剝奪生存之程度,故二年之限制,並未過當。原告為競業禁止之約定,雖未給予被告特別補償,但對價並非契約之效力要件,聘用合約書之約定依然有效,惟法院於審酌違約金時,得將其列為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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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高等法院 『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約定如非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之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者,均應有效,縱雙方在經濟尚未完全平等,亦不影響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僱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防止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跳槽至競爭性公司,並利用過去服務期間所知道之技術或業務資訊為同業服務或打擊原公司造成傷害,或為防止同業惡性挖角,而與員工為離職後禁止競業之約定,是否准許,我國法律無明文禁止規定,則其限制之範圍如未逾越合理程序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應為法所許。係爭禁止競業約定僅限制離職員工禁止從事相同或類似行業,該員工本其工作能力仍可從事不相同行業之工作,其工作權雖受限制,但非喪失全部之工作權,更無妨礙其生存權可言,因而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規定,且該禁止競業期間僅二年,亦非過當,尚難認該約定有何違反公序良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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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最高法院亦維持原判決 『僱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防止員工離職後,為同業服務或為防止同業惡性挖角為不正當之競業,而與員工為離職後一定期間內禁止競業行為,其禁止範圍如非過當,應屬有效。本件聘用合約之禁止競業期間二年,並無過當,禁止範圍限於相同或類似之行業,尚難認該約定有違反公序良俗,或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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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特約之合理性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
(2)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須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4)須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代償措施之有無,有時亦為重要之判斷基準,於勞工競業禁止是有代償或津貼之情形,如無特別之情事,此種競業特約很難認為係違反公序良俗。 (5)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之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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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觀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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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個人資料? 依據民國八十四年公佈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定義,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況等,所有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各機構以電腦蒐集、處理、利用任何個人資料時,都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而我們日常在使用這些資料時,也都需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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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處理 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什麼單位需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以電腦蒐集、處理、利用任何個人資料時,都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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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會使用並留下個人資料給別人 例如:在向政府機構辦理各項業務時(辦理駕照、申請戶籍登記...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各項業務時(申請信用卡、開戶...等)、在市調人員以電話或書面調查時、在參加各種抽獎活動時、在網路或傳真購物時,皆會留下個人資料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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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個人資料被盜用 在辦理各項業務及參加各種活動時儘量不提供個人資料,如需留下個人資料,應拒絕主辦單位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使用,並儘量不同時提供姓名、住址、電話等相關資料;在網路上購物時,應使用安全之瀏覽器及安全之廠商,並在提供個人資料前確認該廠商之保密政策,並注意是否提供選項,可讓你拒絕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別人或其他用途;在網路上使用信用卡購物時,可先向發卡銀行查詢是否提供盜用免責之保障;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時,應於影本正面主明該影本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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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不明信件及不明電話時應如何自保 在收到不明信件及不明電話時,應先要求對方留下聯絡方式及單位名稱,並循多方管道謹慎求證,不可輕易提供相關訊息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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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曾想過何時會使用或留下個人資料嗎? ◎ 向政府機關申辦各項業務時-- 例如,報稅、申辦行駕照、戶籍登記、變更等等。
◎ 與金融機構往來時-- 例如,申辦信用卡、開立帳戶、辦理貸款、以電話、網路查詢你的銀行帳戶資料、或轉帳等等。 ◎ 購物時-- 例如,申辦手機門號、使用信用卡刷卡購物、旅遊、付帳單、或捐款、使用郵購目錄、電話、或網路進行購物等等。 ◎ 參加各種團體成為會員時-- 例如,健身俱樂部、政黨團體、網站會員、公益團體等等。 ◎ 參加各項商業促銷活動時-- 例如,參加廠商的產品抽獎活動,領取免費獎品參觀各項商品展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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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個人資料能夠讓您的生活更便利, 但相對的,也可能會對你造成限制?!!
1.因身份證或駕照遺失導致個人資料被不法冒用。 2.由於你不符合信用卡或個人貸款的申請標準,而 無法享受便利的消費方式與理財功能。 3.因為你的通訊資料被提供給第三人而收到許多廣 告信函或促銷簡訊。 因此,身為資訊新時代的消費者,應重視如何妥善 運用及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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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商會透過郵件、電話、電視、網路、或是廣告的方式,將產品和服務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直效行銷活動通常會鎖定資料庫中可能會對行銷優惠內容感到興趣或曾經以此方式達成交易的人,取得他們的姓名和地址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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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減低個人資料被盜用的機會-直效行銷
1. 在你加入購物、紅利或會員活動等計畫時,先詢問該公司: * 是否有其他人可以因而取得我的相關資料? * 我是否可以只用我的名字和地址就可以參加活動,或者必須 提供更多的個人資料? * 我是否可以拒絕我的資料被用於其他行銷活動? 2. 如果你不想要收到某些郵件,你可以: * 寫信給寄信廠商,請對方將你從名單上刪除。 * 留意該郵件中是否有意見回函,你可以表達保護個人資料的 需求。 3. 若接獲可疑電話,要求你提供個人資料時需特別謹慎。應要求對方留下電話及機構名稱,先查明確實有此機構,及該機構確實有此活動,再決定是否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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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及金融卡是最普遍的金融商品,也是極便利的付款工具,因此也容易成為詐騙集團的目標,詐騙集團盜取你的個人資料製成偽卡或冒名貸款,對社會造成金融問題,並對你個人帶來許多麻煩與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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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減低個人資料被盜用的機會-信用卡
1. 勿委託他人代辦貸款及信用卡。如業者係以委外方式辦理信用卡業務時,可待業者通知補件時,再將個人資料直接郵寄而不經由第三者轉交。 2. 提供個人身分證影本申辦信用卡時,建議在影本上註明使用用途,例如:「僅供申辦**信用卡用」並蓋章,以防止身分證影本被移作他用。 3. 提款卡密碼勿使用生日、電話號碼等容易被辨識的號碼,並切勿將密碼提供予他人。 4. 當接到來自銀行要求確認資料的訊息時,若感覺有異,可主動去電銀行,要求與相關部門核對,以防止不肖人士冒充銀行人員取得個人資料。 5. 勿將信用卡相關資料,包括:信用卡卡號、啟用日及到期日、信用卡之密碼、及信用卡檢查碼等提供予他人,不肖人士一旦擁有上述資料,即可逕行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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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是一項令人驚喜的工具,它讓你在彈指間接收到五花八門的資訊。只要按一下滑鼠,就能輕鬆購物、訂旅館、甚至可以處理你的銀行帳戶,並且它全年無休,每天二十四小時營業。但也正因網路能更容易、更快速地傳輸你的個人資料,一旦遭截取或資料庫被侵入,將造成更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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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減低個人資料被盜用的機會-網際網路
1.使用安全的瀏覽器。你的瀏覽器必須符合業界安全標準,如 Secure Socket Layer (SSL) 或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ET)。透過這些安全系統,你在網路上傳送的購買資料會經過加密處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2.向你認識的廠商購物。任何人都能以化名建置網站。如果你不了解該廠商,勿提供信用卡卡號或額外的個人資料,也可要求以匯款方式付款。若使用信用卡付款,則可先向該信用卡發卡銀行(中心)查詢是否提供盜用免責之保障。 3.閱讀廠商的網路保密政策。廠商應把保密政策公布在網站上,揭示廠商在網站上收集了那些資訊,以及資訊的用途為何。你在提供個人資訊之前,應先閱讀該廠商的保密政策,並注意是否提供選項,讓你表達拒絕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廠商或作其他行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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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資料經常發生的問題 對於大量之個人資訊不知不覺中迅速被處理,個人毫無隱私而言…。 被迅速運用各種個人資料,易被斷章取義形成假象…。
若輸入資料錯誤,不易被發現,對資料主體形成錯誤認識…。 個人資料可能在系統安全管理不週延下,遭到不當利用、修改、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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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條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華總義字第五九六○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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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與個人資料保護 第 十一 條 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 十一 條 左列各款之個人資料檔案,得不適用前條規定: 一、關於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者。 二、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及法院調查、審理、裁 判、執行或處理非訟事件業務事項者。 三、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 四、關於行政罰及其強制執行事務者。 五、關於入出境管理、安全檢查或難民查證事務者。 六、關於稅捐稽徵事務者。 七、關於公務機關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者。 八、專供試驗性電腦處理者。 九、將於公報公告前刪除者。 十、為公務上之連繫,僅記錄當事人之姓名、住所、金錢與物品往來等必要事項者。 十一、公務機關之人員專為執行個人職務,於機關內部使用而單獨作成者。 十二、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 第 十二 條 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前條不予公告者。 二、有妨害公務執行之虞者。 三、有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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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第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 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 別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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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第二十七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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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第二十九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十九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三十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向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利,經拒絕或未於第十五條所定之期限內處理者,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監督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監督機關應於收受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向非公務機關行使第四條所定之權利,經拒絕後,當事人得於拒絕後或期限屆滿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收受請求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人。認其請求有理由者,並應限期命該非公務機關改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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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七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 為之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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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第三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關於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收費標準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第 四十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次處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核准方法處理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依三十二條第二項限期改正命令者。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第四十一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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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 倫理意識和道德價值的重要 倫理是人類行為的主要特徵,也就是各人日常生活中時常面臨的決定。
例如: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怎麼做才對?怎麼做不對? 這些問題的判斷是否正確,會影響個人的行為和別人的權益。 培養正確的倫理意識和道德價值系統,對專業諮商員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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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與西方人實踐倫理的差異 中國人談倫理行為的標準偏重人倫體系,例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父子有親,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西方人的行為規範強調合理性及自主性,倫理行為是經過正直的理性判斷和自由抉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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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倫理 我國人倫體系的架構,社會倫理是家庭倫理的延伸;家庭是社會的組成單位,也是社會團體的參照團體。
先儒的倫理思想邏輯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也就是說:發揚社會倫理應從個人修養及建立家庭倫理著手。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己所不欲而勿施於人」,進而達到「泛愛眾而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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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行為 人類行為與動物行為的差異 人類行為的基本特性:理性的、自由的、整體的、責任的
行為的倫理意義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尊重而不侵犯別人的權益 人的基本權益:包含天賦的自由權、隱私權、所有權、生活權以及接受教育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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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價值 我們日常生活中,隨時要做價值判斷,例如做什麼?怎麼做?能不能做?可不可以做?…經常根據事情或行為的重要性而定。
主觀的價值:個人認為重要的事情 客觀的價值:事情或行為本身的價值 實踐倫理的過程:識別價值的層次及評估其重要性是非常重要;包含五項特徵:自主性、責任性、絕對性、普遍性、卓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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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倫理 諮商倫理建基在人與人的特殊關係。
諮商倫理的定義:諮商員在諮商實務中,根據個人哲學理念及價值觀、服務機構的規定、諮商專業倫理規範等,作合理而正直的道德抉擇之系統方式。 諮商員的角色關係:諮商員對當事人,當事人的關係人,及社會附有倫理責任,自己也應有適當的專業修養、專業準備及專業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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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規範 倫理規範就是一系列的自我約束的倫理原則,或界定諮商關係中專業諮商員與當事人的權責之原則,以保證諮商技巧和技術的適當運用,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專業倫理規範的主要目的:協助諮商人員遇到有兩難問題時,有抱持立場的準則,並澄清諮商員對當事人及社會的責任;同時專業倫理規範也可使諮商專業得以保障,不致因諮商員個人的行為損及本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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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二十年來社會上急遽的變化 ※ 台灣近二十年來社會上急遽的變化,社會不再是單軌、單一的價值,
在多元的價值系統、過多的資訊下,個人生存壓力倍增 ※ 1980 年,Alvin Toffler 在他著名的「第三波」(The Third Wave) 一書中,把未來社會因受高科技的衝擊而引起各方面的改變,稱之 為農業社會、工業革命後的第三波。Toffler 認為科技的發展將使人 類生活面臨空前的挑戰,這種挑戰是全面性的,從政治結構、意識 型態、社會秩序、都市發展、經濟成長、能源開發、到教育方式、 人口與家庭結構、就業與生涯發展、自我調適、休閒生活等,都將 發生革命性的變化。 ※ Toffler 甚至預言,未來的社會裡,與壓力有關的問題將會影響人 們的行為,從藥物濫用、情緒異常、身心症、各種與家庭有關的暴 力行為、空虛、游離性的焦慮…等,都將使個人的適應能力完全從 生活中分離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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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與憂鬱症 國際精神衛生政策與服務亞太地區會議中,揭露當前17 種精神疾病1990 年導致發展中國家死亡420 萬人,到2020 年將超過770 萬人,同時,到2020 年將使這些國家的人們損失25.5 億年的健康生活。精神疾病已經愈來愈為人所重視,它導致個人痛苦、殘疾、死亡和過早死亡。 憂鬱症最嚴重的後果是引發自殺,根據衛生署統計,自殺已躍升為國人十大死因之一,五成以上的自殺患者患有憂鬱症,兩者的相關性不可小看。 諮商員在面對精神疾病個案時,對於案主症狀的辨識需比以往更具敏感度,而具有自殺意念或行為的案主更是造成諮商員龐大的心理壓力,成為諮商員在實務工作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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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明的衝擊 網際網路一直被賦予高科技及進步之象徵,人類將其視為資訊之百寶箱,且是用以和世界各地的人們溝通的得力助手,但任何事物之使用端視一個人如何運用而定,善用它即能有助我們知識領域之擴張,但過渡沈迷反被工具所操控,則是我們所不樂見的。 有學者發現,沈迷於網路可能會造成夫妻失和、工作表現下降(Anderson, 1999),甚至有人認為網路的沈迷是新世紀人類重要的心理健康問題(Young,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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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員和相關專業關注的焦點 人無法跳脫社會環境而獨立生存,在社會變遷下自然會產生許多心理問題,個人所產生的許多問題常和他們如何看待目前的社會或職業期望、機會有關,影響他們的選擇、成就、社會互動、主動性、聲望、角色區分、自制以及其他的問題,焦慮的結果和資訊的不足、猶疑不決的個人經驗,成為諮商員和相關專業關注的焦點(Herr, 1989;Johns,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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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的諮商員 諮商員必須有終生學習的心理準備,願意廣泛閱讀,與當前的趨勢同步,需更注意專業上的變遷、社會上的多元性、家庭結構的改變以及社會上職業及科技的變化,特別是提高警覺於社會上威脅人們生存的危險因子,以及容易使個人受害的因素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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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員必備的知識 三個環環相扣的層面: 第一個層面:「情緒智力」 第二個層面:「文化」,對文學、藝術、音樂、舞蹈、戲劇等等的感受力;
第三個層面:對人在脈絡中的覺察能力—包括社會上、政治上和精神上,也可以說,包括心理學、治療模式、情緒健康和疾病、人與關係的議題、人類發展、社會脈絡以及使生命產生意義的宗教和存在架構的知識。 ※ 諮商員敏感地使用以上要素,為的是盡可能對案主作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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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員從一個「人」為起點出發 諮商員與案主面對同樣的社會壓力,擁有痛苦與失落,追求身體、情緒以及心靈上的幸福健康,有好的生活品質對諮商員的生活同樣是必要的。 諮商員需要有勇氣監督自己的開放性與彈性,隨時做改變的準備,而諮商員持續受督導,可以避免受限於自身限制與盲點,用以保護案主及諮商員,特別是保障諮商服務專業性及服務品質,是諮商員專業發展的必備條件。 (Paisley &McMahon, 2001;Benshoff & Paisley,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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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心理專業人員應有之能力核心領域內涵 一、人類的成長與發展:諮商員應對正常和不正常的發展與行為、人格理論以及生命全程的改變,有一個深入的瞭解。 二、社會和文化的基礎:諸如性別、種族關係、不同的生活方式、貧窮和其他文化的與環境的變化因素等,對社會的改變和趨勢、社會的風俗和互動方式、多元文化主義和多元論、以及攸關社會的事項等,提供一個寬廣的瞭解。 三、助人的關係助人歷程的哲學基礎,提供一個基本的以及深層諮詢技巧的架構。 四、團體動力和團體諮商:這個範圍包括將諮商理論應用到團體工作,團體影到能力的形式及團體諮商的技術與方法。 五、生命風格和生涯發展:學生應獲得生涯發展、休閒教育和諮商、生命風格的理論與實務架構,並做生涯抉擇。 六、個體的評估包含客觀與投射測驗與其他評量方法的選擇、測驗解釋以及應用的知識和技巧。它也提供對於團體、個人教育和心理測驗理論的瞭解。 七、研究與評鑑諮商員對個體和團體諮商以及心理治療的評量方法、研究、需求評估、績效評量等應有所瞭解。這個範圍也包括研究的倫理考量。 八、專業的定向諮商員對專業的角色和功能、倫理和法律的標準、以及諮商專業者的管理和證照制度,應有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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