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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柯伶玫 成員:495B0083 陳育玟 495B0092 蔡宛樺 495M0014 陳依依 49554904 俞欣蓉
婦女保障權益─產假 指導老師:柯伶玫 成員:495B0083 陳育玟 495B0092 蔡宛樺 495M0014 陳依依 俞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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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婦女勞動統計 96年男性勞動力參與率為67.24%,女性為49.44%,兩性相差17.8個百分點,惟已較10年前之相差25.45個百分點縮小。未來隨著服務業蓬勃發展,提供女性更多的就業機會,我國女性就業市場的發展,應有相當成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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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產假規定 勞基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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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VS性別工作平等法 雖然勞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規定可請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的明文規定,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而流產者,應給予產假1星期,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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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0條第2項 女性員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僱主仍應發給薪資,受僱在6個月以上者,應發給全數薪資,未滿6個月者,則減半發給。且僱主不得自行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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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49及第30條之一 妊娠(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性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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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產假的計算不需扣除假日─產假期間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毋庸扣除。
女員工若有生產之事實可請產假,不限己婚、未婚。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男性員工應有3日之陪產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分娩前後2天、5天內,給予陪產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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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給付 除了有2個月的有薪產假之外,除可向健保局請領分娩費外 ,還可以向勞保局領生育補助費1個月。流產者減半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 ) 受僱者可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假。並可選擇繼續留在原單位投保。如果育嬰假期間,員工發生保險事故,也可以請領勞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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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生理假:每月得請1日,併入病假,薪資依病假辦理。 家庭照顧假:勞工5人以上,全年7日為限,併入事假。
哺乳時間:子女未滿1歲每日2次每次30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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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算不算是產假的一部份? 現行勞基法條文中,只有關於產假的規定,並沒有安胎假的設計。而產假的請休,必須建立在分娩事實或是流產的事實上,而且產假必須一次連續請休,不能分段請休。所以,除非已經接近預產期了,否則是沒有辦法請產假的,只能向公司請普通病假,或者是安排自己的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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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引用http://blog.gooloos.com/read-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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