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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防控方案 甘肃省CDC 传防所 刘新凤 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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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S防控方案演变 2012年10月,原卫生部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12〕125号)
2013年9月,卫生计生委下发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 2015年6月5日,卫生计生委更新下发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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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 及早发现和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 规范疫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适用范围
适用于尚未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持续社区传播疫情时各地的监测与防控工作。 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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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 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 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 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 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 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 开展标本采集工作 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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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2) ——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
病例定义(参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5年版))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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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定义 疑似病例 患者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但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4天内有中东地区和疫情暴发的地区旅游或居住史;或与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 2.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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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定义 临床诊断病例 1、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仅有实验室阳性筛查结果(如仅呈单靶标PCR或单份血清抗体阳性)的患者。 2、满足疑似病例标准,因仅有单份采集或处理不当的标本而导致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或无法判断结果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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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定义 确诊病例 具备下述4项之一,可确诊为中东呼吸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 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
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MERS-CoV。 恢复期血清MERS-CoV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平阳转或呈4倍以上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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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2)——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
病例发现 建立健全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体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应提高对MERS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或其密切接触的类似病人近期有无赴沙特、阿联酋、卡塔尔、约旦等中东国家以及其他近期有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国家的旅行史,或可疑动物(如单峰骆驼)/类似病例的接触史。 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县区级疾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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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2)——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
病例发现 加强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医务人员在诊治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患者时要仔细询问上述流行病学史; 对于缺乏流行病学史,在14天内发生的病因不明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病例,以及医务人员中发生(尤其是在重症监护室)的SARI/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当考虑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实验室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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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2)——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
病例发现 部分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在病程早期临床表现可能不典型,如有基础性疾病或免疫缺陷者,可能早期仅出现腹泻症状。 另外,还有部分病例可能存在合并感染,如同时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及其他流感病毒等。 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由口岸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诊断、报告和治疗。口岸所在地的地市级疾控机构,应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协助要求,负责对口岸发现病例的标本采集转运或仅负责标本转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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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3)——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
病例报告 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者”选择“隐性感染者”类别);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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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3)——加强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监测
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进行调查 标本采集与检测 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制订的检测技术指南进行 病例订正 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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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 一般情况 临床信息 流行病学信息(发病前14天内逐日活动情况、病例接触史、动物接触史、旅行史)
标本采集 疾病转归 既往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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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4)——病例管理及救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当地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并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对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同时对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 具体要求参见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5年版) 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前,也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感染防护,直至病人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排除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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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定义
防控措施(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定义 诊疗、护理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在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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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家对MERS-CoV密切接触者的定义
来源 密切接触者定义 WHO 与MERS-CoV确证病例有直接流行病学关联的因素包括: 1.与暴露相关的医疗行为:对病例提供直接的医护行为、与被感染医护人员一起工作、探视病人、与病例待在同一密闭环境;2.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者在同一房间工作学习;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4.与病例共同居住; 5.需要考虑病例发病前后14天的流行病学关联。 美国CDC 1.无有效防护措施(例如,防护服、手套、呼吸器、护目镜)时,较近距离(2米以内)、同一房间或治疗区域(例如,医务人员,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接触可能或确诊MERS-CoV-CoV患者; 无有效防护措施(例如,防护服、手套、呼吸器、护目镜)时,直接接触感染性分泌物(例如,接触或吸入患者咳嗽飞沫); 3.目前,短暂交流(比如,旁边走过的人)感染风险低,不作为密切接触者。 欧盟CDC 1.同一密闭空间内,直接照顾可能或确诊患者的医护人员和家庭成员; 2.同一密闭空间内,与可能或确诊病例面对面接触大于15分钟。 香港卫生防护中心 实际应对:同一航班上病例同排及前后两排所有乘客。 中国卫生计生委 1.诊疗、护理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2.在确认、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3.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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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密切接触者注意事项 时间:与患者接触的时间长短 空间:与患者相处的地点、空间大小、是否密闭、通风情况等
距离:与患者接触时是否直接接触患者身体或物品、距离远近程度 接触的方式: 状态:与患者接触时是否有个人防护措施 患者情况:是否有咳嗽等促进传播的临床表现、是否有传染性、传染性强弱 是否可能接触患者的分泌物、排泄物 如何研判医务人员是否有效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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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对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防控措施(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对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 对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展健康随访,告知本人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当地开展健康随访的卫生计生部门。 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 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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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防控措施(5)——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临床症状时,应立即将其转送至当地的定点医观察期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如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则按原来的医学观察期开展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期满,如果未出现临床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当采集密切接触者的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 第一份血清标本:尽可能在末次暴露后7天内采集 第二份血清标本:间隔3~4周后采集 呼吸道标本和双份血清标本按照上级疾控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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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MERS疫情暴发、蔓延主要原因 病例诊断不及时。
其二,首例病例未及时诊断,其从发病到诊断长达10天左右; 其三,首例病例入院治疗时被误诊为社区获得性肺炎,其在医院内未被及时得到管理、隔离治疗,活动也未受限制,致使较多人员感染; 疫情早期,未能科学、合理确定密切接触者判断标准,致使部分与首例病例有近距离接触人群未能纳入密切接触者范畴,并加以及早隔离。 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的管理措施不严格、采取措施不及时,甚至出现了密切接触者发病后仍可出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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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者追踪注意事项 详细询问病例其发病后的具体活动时间、场所、接触人群、接触方式 分析可能的暴露场所、方式及风险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询问,印证、比较了解的信息,发现、证实其它密切接触者信息 调查时耐心询问与患者的可能接触的细节 查阅票据、住宿登记、会议记录、通关记录、航班及车次路线等可能佐证依据 经同意,查阅录像 认真分析每一个可能环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必要时发布公告,并及时排查 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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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者管理过程注意事项 MERS尚未纳入法定报告传染病 医学观察场所的选择(集中、居家等)
耐心解释、说明,并避免给密切接触者本人及企业等造成不利影响 基层疾控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责任到人 每天2-3次测量体温或抽查体温;询问是否有发热等异常表现;做好登记记录 密切接触者之间互动问题 若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等表现,则应立即通知负责健康随访的人员,及时排查 按计划采集标本 后勤保障供应 医学观察期限满14天后,给以书面通知,告知解除医学观察,并嘱咐注意事项 后续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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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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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6)——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 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
防控措施(6)——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 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 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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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7)——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流行病学调查 标本采集 实验室检测 医疗救治 感染防控 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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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8)——加强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
各省级疾控机构及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应当尽可能采集病例的下呼吸道标本,以提高检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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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防控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点是密切接触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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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的其它方案和要求 (一)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启动MERS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将强化多部门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继续指导广东省做好首例输入性病例救治等工作。 二是进一步强化严防疫情再次输入措施。 三是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强化应对准备工作。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和防控进展。 五是推动疫情防控重点科技攻关,强化技术储备。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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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的其它方案和要求 (二)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准备工作的通知”:附有诊疗方案、院感防控指南和临床专家名单。 1、进一步认识做好MERS疫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敏感性:医疗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2、严格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3、指定定点医院做好准备工作。当前疫情应对准备工作以防输入为主,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省会城市、相关口岸城市做好定点医院确定工作。 4、妥善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转运工作。各省会城市和相关口岸城市急救中心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转运工作。 5、进一步做好人员培训和督查落实。 甘肃省卫计委也于6月23日下发了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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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的其它方案和要求 (三)中国朝觐活动MERS防控预案 宗教部门牵头,组成宗教、卫生计生、质检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 主要防控措施: 1、出境前措施:培训、健康教育、组织、防护和消毒用品等。 2、境外停留期间的措施:(1)疫情监测和报告;(2)集体活动时的防控措施;(3)朝觐人员住地措施。 3、回国入境时和回国后措施:入境时的筛查和入境后的14天居家观察和医学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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