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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非工程人員工程管理訓練班 工程發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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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升非工程人員工程管理訓練班 工程發包作業
雲林縣政府工務處副處長 李炎任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2 目 錄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伍、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3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行為概說 營造公開、透明、公平、競爭、有效率、分層負責且兼具興利防弊之政府採購制度
採購行為包括研擬採購計畫、編列預算、蒐集採購資訓(規格及價格)、提出請購、自辦或委辦、訂定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招標、廠商投標、訂定底價、開標、審標、決標、公告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結算、保固、申訴與爭議處理等 機關在不違反採購法規定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的採購決定

4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作業流程

5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政府採購法一覽表 章 內容 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17 第二章 招標 18~44 第三章 決標 45~62 第四章
履約管理 63~70 第五章 驗收 71~73 第六章 爭議處理 74~86 第七章 罰則 87~92 第八章 附則 93~114

6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政府採購基本原則-1

7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政府採購基本原則-2

8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政府採購基本原則-3

9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政府採購基本原則-4

10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公共工程品質之低落主因
之一,依傳統模式,自行或另委託建築師或顧問公司設計、監造,再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工程發包。在廠商惡性競標下,偷工減料,造成工程品質之瑕疵。 之二,係因機關所訂定之招標文件規定過於草率,或不知契約條文規定為何,以至於廠商違反規定時,無法或不知依契約規定處罰廠商。

11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金額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 小額金額 10萬 10萬 10萬 ☻ 公告金額 100萬 100萬 100萬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 小額金額 萬 萬 萬 ☻ 公告金額 萬 萬 萬 ☻ 查核金額 萬 萬 萬 ☻ 巨額金額 億 億 萬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

12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招標限標準-1 1.公開招標等標期限 2.選擇性招標等標期限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巨額金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2.選擇性招標等標期限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金額之採購:十日 巨額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13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招標期限標準-2 等標期 (合理期間) 7 14 21 28 10 5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以上未達查核
查核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以上 第一次公開招標 、限制性22-1-9,10 7 14 21 28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10 第一次限制性 第一次公開取得 5 限制性經公告22-1-1~8,12~16 13

14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招標期限標準-3 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電子領標,等標期得縮短三日,電子投標,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公開閱覽得縮短5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號令修正第4條之1,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15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1 1.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等標期較短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保證金得由連帶保證廠商代之 指定廠牌、規格具彈性 訂底價可減化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廠商除採購法第102條之情形外,不得申訴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特別規定 優先向中小企業採購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之條件

16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2 2.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補助適用採購法之門檻 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指定廠牌、規格增加限制
等標期較長 保證金得由連帶保證人取代50% 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 應填具工程或財物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廠商可異議、申訴

17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3 3.達查核金額採購之特性 應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等標期更長 預算以公開為原則
應予廠商較長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 超底價百分之四之決標,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驗收與規定不符減價收受,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文件應公開閱覽

18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4 4.達巨額採購金額採購之特性 等標期最長 得訂定特定資格
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內,機關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公務機關間採購額度之限制

19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分批辦理採購-1 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
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另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亦有相關之規定。

20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分批辦理採購-2 分別辦理採購
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規定,非屬分批;屬分別辦理採購。

21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分批辦理採購-3 分別辦理不包括時間
工程會 函示「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14條規定」,故分別辦理不包括時間。

22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分批辦理採購-4 分別辦理,是否包括預算來源不同?
工程會 號函示「○○鎮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整為零,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宜併案招標或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23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分批辦理採購-5 分批辦理採購嫌疑案件
工程會 號函示「附件所列23項建設中有11件之預算金額在9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比例偏高,有無規避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規定之意圖,請招標機關、補助機關、上級機關予以檢討。」

24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監辦-1 監辦人員 依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規定,故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人員有: 主(會)計單位人員;及 有關單位人員 上揭所稱有關單位,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25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監辦-2 監辦方式 監辦方式決定分下列三種: 派員實地監視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採書面審核監辦 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不派員監辦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不派員監辦之核准: (1)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2)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者。 (3)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26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監辦-3 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規定,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者。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 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者。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27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監辦-4 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規定,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者。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 依本法第48條第2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者。 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

28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監辦-5 監辦紀錄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殊情形。 監辦人員辦理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29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指定廠牌、規格之限制 有關機關針對擬採購標的訂定規格規定,或指定廠牌之限制,係規定於採購法第26條,內容如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30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生命週期說明-1 一、工程生命週期系統: 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保固維修→營運管理。 (一)勞務採購: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生命週期說明-1 一、工程生命週期系統: 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保固維修→營運管理。 (一)勞務採購: 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屬技術服務採購之範疇。 (二)工程採購: 施工階段之採購,屬工程採購之範疇。 (三)專案管理: 各階段如需專案管理工作,屬技術服務採購之範疇。 (四)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結合,建置工程生命週期之整 體採購觀念。

31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生命週期說明-2 公共工程 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 施工、保固維修、營運管理 勞 務 採 購 工 程 採 購

32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生命週期說明-3

33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施工管理上應以成本、進度、品質、安全等四者之平衡及最佳化為目標。如圖示: 目標: 成本→最低 進度→最快 品質→最佳
安全→最高

34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成本-1 原則與定義 原則: 工程費用須在預估經費以內。 定義: 1.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型與無形資
產,以貨幣單位表示。 2.狹義的定義: 僅指商品之製造成本,從最初原料到最後成品所耗用 之直接原料、人工及間接原料、人工及管銷費用。 3.廣義的定義: 除製造成本外,尚包括服務、運輸、儲存及標準化作 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降低之成本。

35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成本-2 成本分析及分類-1 成本分析係指對賣方貨品之價格分析,可作為訂定合理底
價之依據。除對製造、服務、運輸、儲存及合理利潤外, 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數量多寡等因素,均應列入考慮。 (一)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1.直接成本: 為完成工程之臨時設施及永久結構、而對直接參與的人 員、機具設備、材料所支付之費用。 例如:施工、機具設備、材料、試驗等費用。 2.間接成本: 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之工作,而須與他案分攤者。 例如:設備折舊、工程管理費、總公司使用之分攤、稅 捐、利潤、利息及保險費等間接費用。工程採購 案件通常約佔工程費10%~20%左右。

36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成本-3 成本分析及分類-2 (二)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1.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
例如:機具設備費。 2.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 例如:直接原料、材料費。 3.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 成本。例如:倉儲。 (三)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1.合理成本: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例如:施工、材料、勞務費用等。 2.合法成本:法所允許支付費用。例如:試驗、保險費。 3.可分攤成本:與採購案有關、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屬 之費用。例如:建照規費、空污費等。

37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成本-4 成本分析之作法 1.得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孫項之成 本結構。例如:各項目之單價分析。
2.進行細部分析審查時,可比較過去履約項目,包括規格、程 序步驟、所需機具、設備、檢驗程序、人工、人員技術、交 運時間、生產效率及數量、加班工時等。 3.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 例如: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4.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 5.評審單價及數量可尋求專家協助或採集體方式審查(適用於 藍圖、物料、規格等缺乏的案件,例如:研究發展案件)。 6.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少1位數)或故意 低報(例如: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38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進度-1 進度管制原則與作法 原則: 工程施工須在預定工期內完成。 作法:
開工前:承包商必須繪製預定進度圖表(Progress Bar Chart),以供擬具施工計畫時,預估工程施工 進度及可能完成期限使用。 開工後:繪製實際進度圖表,施工期間隨時與預定進度 圖表做比對,作為進度之管制。 作 法:進度圖表為施工計畫之重要文件,一般以大比 率圖表繪製於工地事務所內以利控管作業。

39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進度-2 進度圖表之分類-1 桿狀圖 依形狀來分類: 1.桿狀圖(Bar Chart):
以長條桿狀型態繪製之施工進度圖。

40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進度-3 進度圖表之分類-2 網狀圖 2.網狀圖(Network Chart):
將各工程項目依作業時間前後之關係,以網狀型式, 並以箭頭線條連接而成之施工進度圖。 6 7 5 澆置混凝土 養護施 拉預力 要徑路線 固定接合 預力梁吊裝 基礎開挖 基礎施築 橋柱施築 預力梁 鋼筋鋼 腱組立

41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進度-4 進度圖表之分類-3 S曲線圖 3.S-曲線圖(S-Curve Chart):
工程施工各階段中,常因工程項目完成數量所佔權重比率不 一;工程初期由於先施做臨時設備、工作安排、作業人員之 教育訓練等工作進度呈現較少,工程中期由於工程項目全面 施工,而呈現遞增,工程末期(粉飾、收尾、工地整理等工 作)又呈現遞減之趨向;將以上各階段作業進度線條連接, 即可呈S型曲線形狀之施工進度圖。 工程進度曲線

42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品質-1 品質管制原則與定義 原則: 工程品質須在設計要求標準以上,並可達成三級品管之目標。 定義:
以合理的成本施作符合業主要求之工程品質,而其管理工程品質之過程即為品質管制。

43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品質-2 管制原因及目的 原因: (1)確保工程施工及材料之品質。 (2)節省工程建造成本。
工程品質-2 管制原因及目的 原因: (1)確保工程施工及材料之品質。 (2)節省工程建造成本。 (3)提升工程施工品質。 目的: (1)防止施工及材料缺失瑕疵於未然。 (2)增加業主及各界之信賴度。 (3)確立各工程項目之作業標準。 (4)新工法、新技術及新材料之創新研發。

44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品質-3 工程品質管制之內容 (1)維持工程品質所需之日常管理及督導。 (2)提升工程品質所需之作業改善及校正。
(3)確保工程品質所需之檢驗查核及評鑑。 (4)遵照政府所頒三級品管制度之作業準則。 (5)製作工程品質管制計畫書。

45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安全-1 原則與重要性 原則: 工程須在安全措施下完成。 重要性:
安全管理為營建工程中最重要之工作,若管理不善則可能發生下列傷亡之慘劇: 1.直接方面: (1)工作人員死亡,須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2)工程下陷、傾斜或倒塌,增加成本及工期。 2.間接方面: (1)工作期間延長,增加管理費或遭逾期罰款。 (2)影響廠商信譽及業績,遭受懲處或投標。 (3)影響工程品質,無法通過驗收或遭扣款處分。

46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安全-2 安全衛生計畫項目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組織。 (2)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3)安全衛生方法及標準。 (4)安全衛生檢查方法。 (5)災害發生之應變措施。

47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安全-3 工程公害施工管理重點 (1)選擇較低公害之工法施工。 (2)施工方法評估改善。
(3)選擇較低公害之機具施作。 (4)施工機具評估改善。 (5)研擬防護策略。 (6)施工中之公害管理。 (7)公害發生後之處理。

48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主辦機關應有的基本認識 主辦機關在採購招標前應先行評估: 1、確立工程的目標及需求。 2、訂定工程的規模和預算。
3、選定契約型態及發包策略。 4、確定採購作業程序。 5、確定工程團隊各成員之職責。 6、監督工程進行。 7、及時作出應變與決策。

49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之招標方式-1
「政府採購法」第18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50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之招標方式-2 公開招標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工程採購不適用)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其投標。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 廠商議價。 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或企劃書 (同公開招標,惟僅適用100萬以下採購案件)

51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招標方式-3 一、公開招標: 1.應遵循採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得以有利
或不利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要件。 2.應注意採36、37條基本及特定資格之限定。 二、選擇性招標: ▓ 為特定個案辦理 ▓ 通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之邀標方式。(細則21) ▓ 個別邀請、公告邀請、依序邀請、抽籤。 ▓ 應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 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不適用選擇性招標。 (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

52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招標方式-4 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不得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 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復台灣區營造公會 台區營榮業0686 號函文旨: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 因其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金額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特性,且領有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 如分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管理及維護, 且各廠商須分別向各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 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 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 自即日起停止使用。

53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招標方式-5 限制性招標-1 三、限制性招標:(採22-1-6) 1.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2.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3.另行招標,確有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4.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5.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契約金額50%。 公告金額以上,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 6.另依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所稱 「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54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招標方式-6 限制性招標-2 7.原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辦理程序:
(工程會 工程企字 號函)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 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 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 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8.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2條: (1)符合採22-1-1~15所定情形之一者。 (2)經需求、使用或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 及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核准,得採 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55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招標方式-7 限制性或不適用採購法 一、採購法第105條:(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1.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 2.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 3.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4.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之採購。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 工程會為因應敏督利颱風引進強烈西南氣流所造成之災害特 以 工程企 號函頒『各機關特別採購招 標決標處理辦法』辦理採購作業。

56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之決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第52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57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之選擇 最低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58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1 最低標決標之優點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1 最低標決標之優點 一、最低標決標:(採52-1) 訂有底價,以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招標方式較保守,為一般傳統工程招標所慣用。 A、優點: 1.以最低價決標,節省預算支出。 2.決標過程較符合公正、公平原則。 3.廠商投標費用低、準備投標文件時間較短。 4.業主能以明確之設計圖說及數量估算進行發包,因此 較容易訂定底價。 5.潛在的不確定因素較低,業主所冒的風險較低。 6.完工期限及成本控制較容易。 7.『一翻兩瞪眼、直接又了當』,較不會受各界質疑。

59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2 最低標決標之缺點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2 最低標決標之缺點 B、缺點: 1.設計廠商以低價搶標,常有綁標情形發生。 2.施工廠商低價搶標、直接影響材料及施工品質。 3.廠商常忽略圖說及數量正確與否,僅依機關提供文件 估價,未真正估算實際成本,造成報價不正確。 4.設計者因受時限,未考量實際施工項目及數量反映成 本,致承包商編造各種理由要求變更設計。 5.承包商為攤提虧損,常以低價分包給下包廠商或僱用 廉價技術工或採用次級材料及工法。 6.承包商因無法承受虧損,常有倒閉或棄逃情形發生。 7.無法獲得優良廠商提供創新研發之施工技術及採用優 質之材料產品。

60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3 最有利標決標之優點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3 最有利標決標之優點 二、最有利標決標:(採52-3) 依所訂評審標準,就廠商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以最有利標為 得標廠商;招標方式較創新、具有挑戰性。 A、優點: 1.可依採購特性訂定評選項目,找出最符合需要之廠商。 2.決標予經評選最優之廠商,可以確保工程採購品質。 3.不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可以避免低價惡性搶標及偷工 減料之弊病。 4.可提高績優及較用心廠商得標機會,並激發民間自行研發 或引用最佳施工技術及採用最優質之材料。 5.導入定性選商模式(例如:過去實績、創新概念、策略聯盟 、團隊經營等),可預先瞭解廠商履約之能力。

61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4 最有利標決標之缺點
參、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方式 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4 最有利標決標之缺點 B、缺點: 1.投標廠商須花費較多之時間及金錢撰寫規劃、設計、施工 及品質管理之服務計畫書,備標費用較高。 2.須仰賴委員做關鍵性之評選,端視委員之專業能力及是否 能公正無私及可投入審查之作業時間等因素而定。 3.機關專業判斷之行政裁量權及採購人員品德操守等問題充 滿不確定之人為因素,直接影響評選之公平性。 4.逐案檢討異質性之具體事實及理由較難認定,且無標準。 行政院長裁示『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 外』後,多數採購人員對工程採購案件均視為畏途,不敢 冒然採用,以免遭受質疑而惹禍上身。 6.機關被質疑屬意特定廠商,如無實力和獎金,不敢投標。

62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工程會95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56條 說明:
主旨: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 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63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修訂)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修訂)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修訂)

64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修訂)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65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96.2.7修訂)

66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原則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修訂)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970922修訂) 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67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五、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修訂)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68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工程會95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227540號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56條
主旨:為釐清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之適用疑義,檢送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一覽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說明:茲就旨揭認定原則,摘要分述如下: 一、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關異質之定義及判定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已有規定。 二、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之工程及非以現貨供應之財物採購,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三、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69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壹、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定義: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二、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70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71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72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貳、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叁、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73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對於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辦理。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異質 同 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

74 壹、採購基本規定介紹 採購金額、招標決標方式 決標原則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採購規模 巨額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 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採購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萬元 逾10萬元,未達100萬元部分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決標      第23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15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定費率(用)決標

75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採購招標策略分析及擬定方案 先行確定採購性質(採2,7)及金額(細則6)。 依採購規模擬具『最佳化』之招(決)標策略。
擬定招標作業流程。(採18~23) 預估各作業期程及完成時間表。 收集工程設計準則、材料及施工規範等資料。 製作招標文件及辦理招標。 上網公告。(採27) 決標及訂約。(採52) 履約管理及監造。(採70) 完工、驗收及接管營運。

76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工程招標策略之選擇

77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1 傳統採購 1.定義: 由業主提出構想與需求,委由建築師或顧問公司,完
成預算書圖之編製,再發包給總包商,總包商再根據 契約內圖說及各項規範按圖施工。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僅邀請一家議價。 3.決標方式: 一般均採最低標決標。

78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2 傳統採購優缺點 A、優點: (1)權責劃分明確:連續性流程,每階段工作責任(土建、水
電、空調、室內裝潢、周邊景觀等)均能清楚劃分。 (2)指揮統一:分包均由總包商統籌調派,業主無須介入。 (3)施工工期、成本控制較易:業主能以明確設計圖說及數 量發包,對預期成果及各部分工程成本均能全盤掌握。 B、缺點: (1)完成使用期限難以縮減:設計與施工無法併行,須分別 辦理招標,工期難以縮減,影響完成期限。 (2)工作團隊易形成對立:專業分工下,業主及設計單位與 總包商間互相對立,各工種施工界面,易形成糾紛。 (3)低價搶標、惡性循環:總包商為求順利得標,經常低價 搶標,劣幣驅逐良幣,嚴重影響施工品質。

79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3 傳統採購流程 主管機關 上級機關 主辦機關 設 計 設 計 承包廠商 監 造 施 工 完工/驗收
督導 上級機關 授權 主辦機關 自(委)辦 C 交辦 移 交 設 計 設 計 承包廠商 峻工接管 負責 監 造 施 工 營運/養護機關 C 完工/驗收 營運養護 營運/使用

80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4 統包採購 1.定義: 業主作成計畫需求書提出構想與需求,將工程之規劃、設
計施工、分包、材料機具採購等,經由一次發包,由統包 商負擔全責之承攬。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 僅邀請一家議價。 3.決標方式: (1)最有利標決標。(須符合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規定) (2)最低標決標。(須符合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規定)

81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5 統包採購優缺點 A、優點: (1)縮短工程執行時程:設計施工併案辦理,減少發包作業次數
及施工協調作業時程。 (2)提高施工技術:提升新式工法、機具及材料之使用。 (3)降低施工管理成本:統包商共同研擬較具效率之施工計畫及 資源運用,降低管理及施工成本。 (4)減少界面整合作業:土建與機電等界面,可透過單一契約由 共同投標廠商統籌界面整合工作。 (5)降低履約爭議風險:統包商應負設計、建造、材料、品質、 工程綜合損失,減少業主風險。 B、缺點: (1)競標費用較高:投入競標人力、物力,備標費用較高。 (2)責任大風險高:負工程成敗責任及承受物價上漲風險。 (3)統包的責任常遭誤解:常被業主曲解為『包辦所有範圍及責 任』,被迫允諾超出契約額外要求。

82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6 統包採購基本特性 1、提供技術風險利潤促進廠商研發創新之誘因。
2、將設計權責由業主轉移至承包廠商。 3、專業管理模式全權統籌代理業主。 4、可獲得廠商提供先期施工性分析回饋設計(feed- back)資訊傳遞方式。 5、導入邊施工邊設計(fast track construction)打帶跑 之作業方式。 6、導入定性選商辦法評審項目,如過去實績、創新概念、 策略聯盟、團隊經營等作業方式,可預先瞭解得標廠商 之履約能力及實力之程度。 7、前述這些思維的改變,促進了統包採購之發展。 8、統包商須負責任施工而承受工程成敗之風險。

83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7 統包採購流程 主管機關 上級機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 承包廠商 完工/驗收 設 計 採 購 施 工
督導 上級機關 授權 主辦機關 Turnkey 交辦 專案管理 契約 移 交 承包廠商 峻工接管 負責 設 計 採 購 施 工 品管 D P C 執行 營運/養護機關 完工/驗收 營運/養護 營運/使用

84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1 定義及符合要件 定義:(採24) ☻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標。
☻ 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 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符合要件:(實施辦法2) 應先評估確認下列事項: 1、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 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 確保採購品質。 2、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85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2 範圍及決標原則 範圍: 1.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
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 2.投標廠商得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負責細部設計 或供應及安裝/得允許共同投標 。 決標原則:(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 得採異質最低標及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惟應注意: 1.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 辦理 。(作業須知5) 2.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 術工法者,應採異質性最低標決標。(作業須知6)

86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3 作業須知-1 工程會95.05.19工程企字09500186800號頒布
一、應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效率、確保品質、可縮 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須知2) 二、統包辦理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 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須知3) 三、工期充裕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之理 由。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 案件,不應先行招標。(須知4)

87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4 作業須知-2 四、為免浮濫,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
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須知 5) (一)土地開挖工程。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五)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六)垃圾清除工程。 (七)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 (八)防漏工程。 (九)圍牆、圍籬工程。 (十)油漆工程。 (十一)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88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5 作業須知-3 五、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
術工法者,應採異質性最低標決標。(須知6) 六、機關採統包辦理,應於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 設計,據以撰寫機關需求書,並將本辦法第6條規定 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 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採最有利標 決標者,應規定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並納為評選 項目。(須知7)

89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1 評估確認事項 壹、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 一、評估機關管理能力:
1.履約階段,可節省界面處理之人力與時間。 2.機關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審查及管理工 作。其不能勝任者,應委託專案管理。 二、考量委託專案管理: 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循預算程序編核。 三、簽報評估確認情形: (一)提升採購效率。 (二)確保採購品質。 (三)縮減工期。 (四)無增加經費之虞。

90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2 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貳、統包招標前置作業 一、決定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一)無論金額大小,皆須依「統包實施辦法」辦理。 (二)公告金額以上,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 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規定辦理。 (三)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 說、計畫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四)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 技術工法者,應採異質性最低標決標。

91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3 擇定廠商資格 二、擇定廠商資格 (一)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廠商基本及特定資格。
(二)得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三)投標廠商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四)投標廠商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五)得規定投標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1.投標之廠商組合方式: (1)異業共同投標廠商。(2)單獨投標廠商。 2.廠商基本資格。 (應提出之證件)

92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4 訂定主辦機關需求 三、訂定主辦機關需求 (一)應於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並據以撰寫
機關需求書,列為招標文件之一。 (二)機關需求書為履約之重要依據,其內容應載明下列 事項:(1~4.為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    1.工作之範圍。    2.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3.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 營運等應遵循或符合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4.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5.機關審查得標廠商之細部設計所需時間。    6.預算金額。

93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5 服務建議書內容 四、訂定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 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設計與非設計二部分,內容及大綱
如下,建議納入評選項目: (一)設計之服務建議書大綱 1.設計團隊組織。 2.設計構想及方案。 3.關鍵課題探討及研析對策。 (二)非設計之服務建議書大綱(施工為例) 1.施工團隊組織。 2.施工計畫書。 (三)服務建議書之附件。 例如:材料及設備品牌規格表。

94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6 成立評選委員會 五、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訂定評審標準
(一)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及採行協商措施。 (二)訂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並特別注意: 1.應包括廠商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 標價合理性、完整性,避免訂定固定金額。 2.自 起,所有硬體工程,包括建築、橋樑、車 站、交通、教室等,應將生活美學納入評選項目。 (三)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納入協商規定,並確定廠 商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95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7 訂定評審標準 評選項目及配分表案例
案例1:「○○學校○○大樓視聽設備與家具統包採購」評選項目配分表 評選項目 配分 說 明 廠商簡介、專業能力及實績 10 組織及人員素質,或得獎與傑出事蹟等。 實績與履約績效。 協力廠商相關資料。 傢俱與裝修使用材料及製作 25 材料特性、優點及相關證明。 品質管制能力及製作方式。 規格、設計、材料、施工詳圖及規範之完整性。 整體實用、美觀、安全性、便利性。 保固期限及耐用性。 視聽設備之功能及便利性 設備產品之等級特性及優點。 所有設備系統架構之完整性與優劣。 該設備使用之便利性(中文說明及操作手冊)。 整體空間設計與氣氛營造 對本案需求及特質之瞭解程度。 整體設計理念及創意表現能力。 動線規劃。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單價及總價與其品質相較的合理與完整性。 後續與相關維修成本的合理與完整性。

96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8 訂定契約條款 六、訂定契約條款 (一)工程會已訂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等範本,並於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增訂第00402章「設計建造 (D&B)統包契約」及00403章「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 (EPC)統包契約」,可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 統包契約條款。 (二)訂定統包契約,應將下列規定納入:(實施辦法8、9) 1.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施工。 2.設計有變更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後方得辦理。 3.設計不符規定或無法依機關變更,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4.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

97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9 訂定契約條款 (三)基於統包之特性,就下列契約事項應特別注意: 1.履約標的及工作範圍。
2.設計、施工或供應安裝等各項工作之規定。 3.契約價金及結算方式。 4.付款條件。 5.未達機關規劃需求之處理。 6.契約變更規定。 7.保險規定。 8.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權賠償。

98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10 擇定等標期 七、擇定等標期
(一)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備標所需時間,訂定合理等標期。(例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繪製設計圖或製作模型者,均酌予延長等標期,不宜逕以期限標準下限定之。)

99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11 辦理公開閱覽 八、辦理公開閱覽: 如屬特殊或查核金額(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應依工程會訂
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 標前辦理公開閱覽。 條文重點:(工程會 工程企 號修正) 三、公開閱覽文件之項目:(預算金額得一併公開 ) 工程圖說、契約、標單、切結書、投標須知、數量表及 規格等樣稿。 四、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截止日後3日。 五、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不得少於5日。 七、應將閱覽文件置於指定適當處所,置專人負責彙整意見。 八、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 九、閱覽之文件,得由閱覽廠商或民眾抄寫、複印。

100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12 其他 九、其他 (一)需委託專案管理,宜早辦理,避免設計及審查時程延宕、
審查不周、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不佳等缺失。 (二)應落實設計審查,避免圖說過簡、缺漏,仍同意施工。 (三)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 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統包實施辦法10) (四)如有統包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形,除依採購 法追償外,應提報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五)工程驗收完畢後,使用機關或受託經營、管理之民間機構 應立即接收,並妥善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應要求廠商於投標時及開工前,檢附負責人等有關人員對 相關法令已瞭解之切結書,預防及減少履約爭議之發生。

101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1 決定招標方式 (一)未事先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品質,或 評估內容過於籠統簡略。
(二)未事先評估確認可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 或評估內容過於籠統簡略。 (三)誤用統包方式辦理。(例如:僅需簡單設計之土地 開挖工程,卻採統包方式招標。) (四)誤將監造工作,併案交由統包得標廠商辦理。 (五)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 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宜 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卻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招 標公平性與採購品質。(可採異質性最低標)

102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2-1 招標及決標 (一)採購需求欠完整明確。(例如:僅提出範圍輪廓、樓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2-1 招標及決標 (一)採購需求欠完整明確。(例如:僅提出範圍輪廓、樓 層數或樓地版面積等少許使用需求,事前準備與規劃 付之闕如,前置作業成熟度不足。) (二)未載明工作完成後,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 質或特性。 (三)統包契約採一般工程契約或僅加少許設計條款,未載 明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 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或設備有特殊規範,未予載明。 (五)未載明評審標準或未確實審查及評選,致服務建議書 過於簡略,內容欠詳,衍生履約爭議與缺失。

103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2-2 招標及決標 (六)未載明廠商須提出設計、圖說、時程、數量、價 格或計畫內容等。
(七)評審標準,未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 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八)未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 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九)未規定設計有變更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 關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 得請求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十)未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 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104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2-3 招標及決標 (十一)未規定未依服務建議書執行、未達機關規劃需 求及設計疏失之處理措施與罰則。
(十二)未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 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 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未於契約中明列設計審查事項、審查重點與權 責、設計審查時程(例如:審查時間點、圖說 修改或再審查時程等)及不計工期之計算標 準,致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工期。

105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3-1 履約管理 (一)招標前未評估需求、訂定工作範圍,致決標後不
當變更或契約內容與服務建議書產生重大差異, 且有降低品質及價值之虞。 (二)對於廠商之設計未實質審查、未留審查紀錄或未 依廠商提出預定進度審查,影響效率。 (三)未確實依所定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審查廠商所提之設計,影響品質(例如:廠商圖 說過於簡略、應提供之圖說缺漏,機關及專案管 理廠商卻接受其所提設計圖說,並同意施工)。

106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3-2 履約管理 (四)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變更,廠商向機關請求償付
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機關卻不願支付。 (五)統包廠商設計時程耽延或多次修正,致延誤履約 期限情節重大,機關未積極處理。 (六)設計審查過程未區分雙方責任,一律不計工期。 (七)廠商細部設計未經機關審查核定,即先行施工, 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廠商未予制止。

107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1 定義及廠商類別 一、定義:(採25) 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
  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   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二、廠商類別:(辦法2) (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廠商均屬同一行業。 (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廠商均為不同行業。  (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 三、符合個別採購之特性原則:(採用原則;辦法3) (一)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可促進競爭者。 (三)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108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2 家數及成員之限制 四、廠商家數限制:(辦法4) 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
五、廠商成員之限制:(辦法7)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廠商之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    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    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    定廠商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109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3 廠商成員權利及義務 六、廠商成員權利及義務:
(一)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 人簽署。(辦法8) (二)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 之代表廠商繳納。(辦法9) (三)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辦法10) (四)成員有破產或重大情事,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由 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辦法10-1-6) (五)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所有成員之 通知具同等效力。(辦法13)

110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4 請款及實績認定 (六)應規定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
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 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七)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 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

111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1 招標前提出者 一、允許投標前提出者,應訂明下列事項:(辦法2)
(一)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 (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 再予開封及審查。 (四)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五)採用替代方案決標之條件。 (六)以替代方案決標後得標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七)得標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八)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112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2 內容應包括事項 二、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
目以提出一個為限,並須提出主方案。(辦法3) 三、替代方案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辦法4) (一)替代方案之項目及其詳細說明。 (二)替代方案與主方案差異之處。 (三)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等理由。 (四)可能涉及之各種有利與不利情形及效益分析。 (五)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113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3 不予審查及採用情形 四、不予審查之情形:(辦法5) (一)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者。
(二)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三)與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之項目無關者。 (四)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不合規定程式者。 五、不予採用之情形:(辦法6) (一)降低原有功能條件。 (二)延長主方案之工期。 (三)增加主方案之經費。 (四)降低主方案之效率。 (五)對機關辦理之其他有造成類似前四款情形之虞。 (六)無縮減工期及經費、提高效率或低於所定條件。 (七)替代方案顯不可行。

114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4 得標後提出者 六、廠商於決標後須提出之資料及時限,應預留機關所
定審查作業之時間。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 計等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包含於標價中。(辦法7) 七、得標後提出,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辦法9) (一)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二)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三)採用替代方案之條件。 (四)採用替代方案後,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五)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六)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115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5 審查機制 八、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審查作業所需時間。
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所費時間,不得延長 履約期限。(辦法10) 九、得標後提出,而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或履行替代 方案有不予採用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 追償損失。(辦法12) 十、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成立審查小組為之,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必要時並得將一 部或全部委託審查。(辦法14)

116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後續擴充採購之辦理方式 一、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 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細則6-1-3)
二、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 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 標。(採22-1-7) 三、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重新就後續擴充項目, 辦理議定期間、金額或數量後簽訂新契機,並得依 原先契約內容及各項價格訂定。 四、機關辦理後續擴充時,如須徵得廠商同意者,不得 強迫廠商必須接受,否則逕依採101~102處罰。 (工程會 工程企 號函頒)

117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專案管理(PCM)之目的
實現業主與統包商的理念及願望,達到兩者之充分溝通協調,以最經濟且合理的成本、工期、品質完成專案工程。 能適時提供前期專業的規劃設計幕僚與工程施工中之履約監督管理。 使業主因專業不足得與極具專業之統包商間,對專案工程能獲得充分之共識,達到業主需求之目標。

118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專案管理扮演之角色 發包前:
專案管理廠商需參與整個工程計畫,除評估工程計畫可行性,並提出建議方案、擬定基本需求和材料、品質、施工規範,並研擬發包計畫。 發包後: 工程施工期間,代表業主對統包商以公平、公正之態度和責任,督導統包商;無論在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等各階段,都能如期、如式依照合約規定施作,並驗證其功能、需求與品質,完成業主所托之任務。

119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專案管理服務之項目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技服辦法9) 2、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3、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1、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2、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3、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4、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5、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120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專案管理機關應辦之前置作業 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應先擬具委託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辦理:(技服辦法9)
1、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2、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3、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4、廠商資格條件或評選項目。 5、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121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專案管理廠商於統包案件之進場時機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廠商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統包作業須知3)

122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專案管理廠商應迴避之情形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採39-2)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採39-3) 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規定:(細則38-1-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123 肆、發包策略之決定 專案管理與設計監造之比較 政府採購法 技術服務評選辦法第4之1、2條 技術服務評選辦法第4條 22 條 39 條 不足
工程之專業人力或能力? 擬具委託 專案管理計畫 不足 上級 機關 報請(採最有利標) 評選專業 管理廠商(PCM) 評選技術 服務廠商 委託項目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 承辦項目 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同意 協辦招標及決標 設計 施工監造

124 伍、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採購法令之取得
於工程會網站(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施行細則。 子法及相關規定。 逐條釋例。 相關解釋函。 採購手冊及範例。

125 伍、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範本表單之取得 於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子法及相關規定」中,可取得: 投標須知範本。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 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結算明細表。 驗收紀錄。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126 伍、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文件之取得 於工程會網站之「工程技術整合」中:
可聯結「營建物價」。加入會員後,可取得營建物價單價。 於「工料價格資料庫查詢系統」,亦可取得營建物價單價。 於「公共工程基本圖」中,可取得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 於「施工規範整合中心」可取得公共工程施工規範。 於「工程電腦估價系統」可取得「PCCES」作業系統。 於「標單電腦檔作業」可取得標單電腦檔作業系統。

127 伍、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文件之取得 於工程會網站之「工程管理」之「工程管理法規」中,可取得: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監工日報表」。 「品管人員登錄表」。 「監工人員登錄表」。 「品管(或監造)人員網際網路登錄操作說明」。

12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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