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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疾病与婚育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朱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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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 梅毒 淋病 艾滋病 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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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 炎 妊娠期新陈代谢旺盛和雌激素增多均使肝脏负 担加重,妊娠合并症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反 应等均可损害肝脏,导致原有肝病恶化。孕妇营养 消耗较多,但胃酸减少,胆汁分泌受影响,容易造 成营养不良,不利于肝病恢复。另一方面,肝病又 使产后出血、流产发生率和母婴死亡率增高。因此, 了解不宜妊娠的肝脏疾病对于保护孕妇健康和生命 安全,改善围生儿预后均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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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型肝炎的病原体及临床特点 特点 甲肝 乙肝 丙肝 丁肝 戊肝 病毒类型 RNA DNA 大小(nm) 27 42 30-60 38
27-38 潜伏期(天) 15-50 30-180 30-160 30-140 14-60 传播 粪-口 非肠道或体液 非肠道、散 非肠道、散发 肠道、可流行 垂直传播 不能 常见 不常见 能,但不常见 血清学诊断 抗HA抗体 IgG、IgM型 HbsAg(Ab) HbcAb,HbeAg(Ab) HBV-DNA HCV-Ab RCR-RNA HDAg HEAg抗HEAb、IgM、I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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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肝炎对妊娠的影响 (一)对孕产妇的影响 1、早孕反应加重:恶心呕吐等反应加重,严重者出现酮症酸中毒, 肝功能损害。 2、妊娠高血压疾病的发病率升高:肝功能损害使肝脏对血管紧张 素——醛固酮系统的激素,灭活能力降低,引起妊高征,并且妊高征时肝 脏血流减少、肝损加重。 3、产后出血的发病率增加:由于肝功能损害使凝血因子的产生减少。 4、孕产妇死亡率升高:妊娠晚期的急性重肝、起病急、病情重、病 死率高。 (二)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 1、流产、早产、死胎、死产和新生儿死亡 2、致畸作用:妊娠早期并发肝炎,胎儿畸形的发生率升高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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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婴垂直传播 妊娠合并肝炎患者,新生儿可通过垂直传播被感染,尤其是乙型肝炎 的危害最大。母儿垂直传播包括宫内传播,产时传播和产后传播三种类型。 1、甲肝:粪-口传播是甲肝的主要传播途径,HAV不会通过胎盘,因此,一般认为HAV不会通过胎盘或其他途径感染胎儿和新生儿(从1988年上海甲型肝炎流行中,无甲肝孕妇所生的新生儿受染的报道,说明母婴传播的可能性较小,但近年来国外报道妊娠晚期甲肝患者新生儿感染,这可能是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接触母体的血液和的结果)。 2、乙肝:不同地区报道的母婴传播的比例不同,我国乙型肝炎的母婴传播率在40%以上,孕妇HbsAg(+)者,在未治疗的情况下,其婴儿HbsAg(+)的发生率高达90%,母婴传播主要有产前、产时和产后三方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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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宫内传播:HBV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Tong等用分子 杂交方法在孕妇合并肝炎的胎儿肝脏、脾脏、肾脏以及胎盘 等部位均检到HBV-DNA,证实HBV宫内感染存在。近几年较多 资料证实宫内感染率在9%-36%之间。 影响宫内感染的因素有:①妊娠晚期肝炎易传播:Tong 等报道妊娠12W急性感染HBV患者出生之婴儿无一例表面抗原 阳性。但妊娠28W后感染者75%婴儿表面抗原阳性。②孕妇e 抗原阳性者易感染,因eAg体积小,易通过胎盘,宫内感染 的危险性大。③羊水HbsAg(+)者易感染,有报道羊水穿刺 抽羊水检查表面抗原阳性者,新生儿阳性率26%,1月后新生 儿表面抗原全面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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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时感染:也为母婴传播的主要途径,当脐带检查 HbsAg阴性,但新生儿在3个月内阳性者,可能是产时感染造成, 这与肝炎的潜伏期一致。分娩时新生儿通过产道,吞咽含有肝 炎病毒的母血、阴道分泌物和羊水等,导致新生儿感染。只要 10-8ml污染血液进入胎儿循环即可使乙肝传播。 分娩期影响母婴传播的因素有:①产程异常使新生儿感染 机会增加,产程的长短与母儿之间血液交流量成正比,当产程 大于9小时时,新生儿感染率明显增高。②孕妇的HbsAg的滴度 越高,产时感染率越高,当滴度≥1.256时,感染率为70%。③ e抗原阳性者易感染,e抗原阳性的阴道分泌物中HbsAg阳性的 发生率高达96%,且新生儿的胃内容物检查90%Hbs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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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后传播:主要与母婴唾液接触和母乳喂养有关,流 行病学调查表明HbsAg、HbeAg和抗HBc三项阳性者的乳汁中 HBV-DNA检出率达100%,因此不宜哺乳,围生儿感染的诊断依 据:①脐血或出生后3天的新生儿的血液中抗HBc-IgM阳性理论 IgM不通过胎盘,提高该抗体为胎儿自身产生,有宫内感染可 能。②出生后3天新生儿血液中的HbsAg的滴度高于脐血的滴度, 表明婴儿体内有病毒复制。③出生时注射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 体内的抗原被中和,但产后3天体内仍存在Hbs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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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肝:一般认为HCV可发生母婴传播。 4、丁肝:当HBV和HDV同时存在时,肝炎的病情较重,传播方式 同乙肝,由于妊娠合并丁肝的发病率较少,有关母婴传播的研究较 少。 5、戊肝:通过粪-口传播,新生儿感染肝炎病毒后大部分为肝 炎病毒携带者,无明显症状,部分表现为急性肝炎,另一部分转化 为慢肝,慢活肝反复发作,大约20年后发生肝硬化。妊娠对肝炎的 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早孕反应,合并肝炎的消化道症状严重,往往表现为恶心、 呕吐等早孕反应。 (2)妊娠本身可引起肝损,妊娠晚期加重,妊娠晚期合并的肝炎 具有起病急,病情重的特点,重肝的病死率高,妊娠晚期患戊肝者, 孕妇的病死率达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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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妊娠使肝炎加重的原因: ①妊娠期需要大量营养物质,尤其是蛋白质和糖,若营养不良, 则肝脏损害加重。 ②妊娠期孕妇的新陈代谢功能增加,肝脏代谢负担加重,加剧 肝脏损害。 ③妊娠期内分泌改变如性功能、孕激素、胎盘生乳素等浓度增 加,对肝脏的毒性增加。 ④分娩使孕妇的体力消耗增加,身体的抵抗力下降,使体内代 谢障碍、肝炎加重。往往诱导急性重症肝炎,导致肝细胞缺血坏死, 往往在产后1-3天死亡。 ⑤肝功能异常,肝脏产生的凝血因子降低,产时产后易发生大 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使肝脏血管收缩,肝脏缺血坏死,加重肝 损。 ⑥分娩时应用麻醉剂,大部分麻醉剂经肝脏代谢,肝脏的解毒 能力降低,麻醉药在体内停留的时间异常,肝损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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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和轻度慢性肝炎者,预后 尚好,一般可以妊娠。急性黄疸型肝炎则完全不同,特别是 晚期妊娠时,患者发生重肝为22
综上所述: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和轻度慢性肝炎者,预后 尚好,一般可以妊娠。急性黄疸型肝炎则完全不同,特别是 晚期妊娠时,患者发生重肝为22.2%,病死率为13.4%,这比 非孕妇女高。其中以戊肝多见,且病情重,易发生肝衰竭, 此类患者不易妊娠,中重度慢性肝炎和失代偿性肝硬化的患 者,常有闭经、月经减少、无排卵,不孕和性欲减退。这类 患者不易妊娠,但病变静息的慢性肝炎和代偿性肝硬化患者 妊娠并不少见。由于肝脏炎症反复活动,一旦妊娠常致病情 恶化,孕妇死亡率可达10-20%,死亡原因有食管静脉曲张破 裂出血、产后出血、肝昏迷、细菌性腹膜炎,故这类患者不 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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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毒 1、特点: 一期梅毒证据是外生殖器出现硬下疳,为无痛 性溃疡,持续10天至30个月自行愈合。 二期梅毒的证据是皮疹、低热、常在感染后6周 至6个月表现症状,2-6W消失。 三期梅毒缓慢毁坏心、脑、中枢神经系统,偶 尔肝、骨和皮肤再次出现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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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妊娠的影响: 梅毒螺旋体可在各孕期通过胎盘而引起先天性梅毒,然而在孕 16W前进行治疗十分有效,这与胎儿免疫活性有关。
未经治疗的孕妇梅毒严重影响胎儿,还与母体感染期别与接触 此病原体的时间长短有关。在梅毒活动期,由于病原体负荷量最高, 故对胎儿影响最大。若孕妇为一、二期梅毒未经治疗,几乎100%的 婴儿感染先天性梅毒。若孕妇为早期潜伏梅毒未经治疗,胎儿感染 危险性明显减少。若孕妇为三期晚期梅毒,则母婴传播率较低,围 生期发病率也减少。如果妊娠中期接触病原体,可引起流产、早产 或死产,先天性影响包括肺、脾、肝、胰的多系统衰竭及骨和神经 系统结构损害。如果妊娠晚期接触病原体,新生儿最可能为无症状 感染,但可出现下例体征,如肝肿大(100%),脾肿大(100%), 皮疹(50%)和黄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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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否妊娠: 孕前筛查:(1)梅毒螺旋体检查:暗视野显微镜检查 或直接免疫荧光抗体,用以诊断早期梅毒。(2)非螺旋体
试验:用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或快速血浆反应素试 验(RPR),作为梅毒筛查。(3)螺旋体抗体滴定试验:用 梅毒螺旋体抗体微血凝测定(MHA-TP)或荧光密螺旋体抗体 吸收试验(FTA-ABS),以确定诊断。 3、能否妊娠: 临床治愈后方能妊娠。治愈标准是:治疗后3、6、12个 月测定VDRL,若6个月时滴定度下降4倍,12个月时下降8倍, 则可认为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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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 病 1、特点: 病原体为革兰阴性双球菌,呈肾形排列。喜生 长于栓状上皮和移行上皮,具亲和力的靶部位是尿
淋 病 1、特点: 病原体为革兰阴性双球菌,呈肾形排列。喜生 长于栓状上皮和移行上皮,具亲和力的靶部位是尿 道和宫颈,上行感染引起盆腔炎性疾病占8-70%。主 要表现是脓性白带、排尿疼痛、阴唇肿胀、宫口流 泪滴状分泌物,50%病例无症状,带菌者成为主要传 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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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妊娠的影响: 对妊娠各期均有影响。可引起流产、胎膜早破, 并发感染性流产、绒毛膜羊膜炎及产褥感染。对胎儿
的威胁是引起早产和胎儿生长受限。若分娩时产道有 病原菌,则会导致新生儿淋菌性结膜炎,严重者可致 盲。新生儿出生后滴0.5%红霉素眼水可有效预防。 筛查:涂片法:特异性为97%,敏感性仅50-70%, 培养法:使敏感性提高至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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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否妊娠 可在治愈后妊娠。 治愈标准: (1)治疗结束后1周及2周复查,症状及体征完全消失。 (2)尿道及宫颈分泌物涂片检查阴性。
(3)尿道及宫颈分泌物淋菌培养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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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 滋 病 一、病原学:病原体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为RNA逆转录病毒。 二、传播途径: ①性接触传播 ②血液与血液制品 ③共用注射针 ④母婴传播。受艾滋病感染的妇女可能在怀孕、 分娩或分娩后不久将疾病传给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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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研究(Selwyn等1989年)报道:HIV感染和HIV抗体阴性二组妊娠结局
三、艾滋病对妊娠的影响: 有学者研究(Selwyn等1989年)报道:HIV感染和HIV抗体阴性二组妊娠结局 对照中,流产率、死产率、早产率和低体重儿发生率无明显差异。 妊娠对HIV感染的影响:有HIV感染的孕妇是否很快发展到艾滋病?尚无足够的 资料证实妊娠本身会加速HIV疾病的状态,也不清楚治疗性流产是否会改善病人的 情况或延迟进展到艾滋病。 HIV-AIDS病例中约43%为妇女。母体AIDS因妊娠而加重,但妊娠并不加速HIV感 染过程,HIV引起妊娠并发症的机率很小。 感染HIV孕妇传播到胎儿或新生儿的危险约为30-40%,这此孩子预后很差,在 妊娠任何期限均可通过胎盘传播,也可经阴道分娩或剖宫产或母乳喂养传播。 由于AIDS患者病死率高,易发生垂直传播,目前尚无特效药物,故不宜妊娠,’ 应行人工流产。不愿人工流产者,则妊娠期用叠氮胸苷(ZDV)100mg饭前口服,每 日5次,分娩期内ZDV1mg/kg.h持续静滴,然后,新生儿口服ZDV2mg/kg,每日4次, 共6周,避免母乳喂养,可使围生期传播率降到8%,分娩期昼在破膜4h内分娩,避 免产钳或吸引器助产,剖宫产对婴儿感染无明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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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 近年来青年结核病患者有增多趋势。该年龄组的病人常涉及求学、就业、恋爱、婚姻及生育等问题。恋爱与婚姻,常是青年肺结核患者所关心和苦恼的事。肺结核患者如果已有恋爱对象,应该把病情如实向对方讲清楚,当前要集中精力治病,待肺结核治愈后再考虑结婚,一般推迟1-2年。如病情尚不稳定就匆匆结婚,将来会遇到夫妻生活、生儿育女、优生优育、家务等等一系列问题,给治疗带来不利影响。 中世纪学者认为妊娠对结核病的恢复有利,因而一旦患肺结核就结婚妊娠。当时认为妊娠后增大的子宫可以使横隔抬高,使肺被压迫,肺空洞关闭,从而使病情好转。19世纪开始出现相反的观点,认为结核患者,未婚者不宜结婚,已婚者不宜妊娠,已妊娠者不宜分娩,已分娩者不宜哺乳。目前认为妊娠是结核病活动的一个高危因素。因而建议有结核病患者应行有规律的抗痨治疗2-3年后才能妊娠。已婚妇女如患活动性肺结核要暂时避孕。利福平、链霉素等药物都不宜在怀孕期间应用,患肺结核妇女妊娠,对产妇和胎儿都不利。 近几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医疗保健技术发展迅速,妊娠合并结核病的发病率明显降低。但国内也有学者报道肺结核妊娠占到妊娠妇女的2%-7%。孕妇年龄多在20-30岁之间,肺部病灶以浸润型最多。活动性肺结核分娩和产后之间相互都要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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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对肺结核的影响 妊娠是使结核病恶化的因素。妊娠期间胎儿生长迅速,新陈代谢旺盛,由于既要满足母体本身的需要,又要满足胎儿营养和物质代谢、排泄的需要,增加了各器官以致整个机体的负担。对肺结核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孕妇及胎儿代谢的需要,需要通过胎盘排出胎儿血中的二氧化碳,而且妊娠中期耗氧也增加10%-20%,但肺通气量也随之增加,约增加40%,就产生正过度通气现象,妊娠期血中雌激素浓度增加,可提高肺间质的亲水性,引起肺间质水肿;可使上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增厚,局部抵抗力下降,就容易发生感染。妊娠中的早孕反应可影响孕妇进食及营养吸收,加重孕妇负担,使体内代谢紊乱,从而影响机体的免疫力。妊娠晚期子宫增大,腹内压增加,局部血管及支气管引流不畅,也是导致感染的原因之一。妊娠期血容量增多,有生理性贫血,血中胆固醇浓度增高,都有利于结核菌生长,为结核病恶化创造了条件。妊娠后期容易出现妊娠中毒症,子痫等并发症,也可使结核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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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核病对妊娠的影响 妊娠合并结核病有两种类型,非活动性肺结核和活动性肺结核。非活动性肺结核,肺部病变范围不大,由于人体肺功能有强大的补偿能力,所以肺功能不会受到减弱,因此对妊娠的过程,胎儿的发育可无明显影响。但病变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特别是伴有心肺功能不全者,可严重损害病人及胎儿的健康。明显的结核毒血症表现,可使孕妇发热、厌食、缺氧和营养不良,胎儿可因缺氧及能量供应不足,导致宫内发育迟缓或死胎,从而使流产、早产发生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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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娩对结核病的影响 妊娠分娩可加重孕妇的身体负担,使机体的内分泌,免疫及内脏功能产生紊乱,体力消耗明显,抵抗力下降;另外,分娩对第二产程的下逆动作也可产生咯血,呼吸衰竭和病灶播散。分娩后宫体缩小,腹内压骤然降低和横膈下降,可使肺部静止期的肺结核转为活动期;总之,分娩可使原有的结核病恶化,并易于引起全身性血行播散,形成多器官结核。这证明分娩对结核病的转归确有负面影响。另外还须注意,分娩前有肺外结核者,分娩后要警惕肺结核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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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结核病的孕产妇在产前,产时,产后均可将结核菌传染给胎婴儿,引起围生期感染。产前感染为结核杆菌感染胎盘,通过脐静脉经血源传染给胎儿。产时感染为分娩时吸入或摄入感染的母体生殖道液体而感染。产后感染为新生儿经飞沫吸入结核杆菌,或摄入污染的乳汁,及皮肤粘膜损伤后感染。因而结核患者一旦妊娠宜及早人工流产。并加强营养和休息,继续加强结核病的治疗。对怀孕3个月内,合并各型活动性肺结核、肺外结核、妊娠反应比较严重的女性,应果断终止妊娠,积极抗痨至疾病痊愈2年后再怀孕生育。 对怀孕已3个月以上才确诊的严重肺结核患者,终止妊娠的危险性要比自然分娩大得多,故此类患者可在进行适当抗结核治疗的情况下,维持妊娠。因此说,患了结核病的孕妇最好不要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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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传染病:麻疹、水痘、腮腺炎、乙 脑、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 染等均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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