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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權利義務面面觀 新竹縣政府人事室 企劃課長 任明坤 97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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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前言 教師的權益 教師的法律責任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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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消極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 憲法>法律>法規>行政規則>行政命令>行政釋示
積極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保留>法律保留>行政保留 授權明確性原則:取消福利互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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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員與公務人員 公務員之定義 公務人員之定義 廣義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項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狹義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公務人員之定義 廣義公務人員 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狹義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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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益 聘任 敘薪 成績考核 差假 研習進修 留職停薪 待遇給與 福利事項 退休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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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 正式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支付鐘點費 兼課教師:支付鐘點費 新聘與介聘 聘期:初聘〈1〉、續聘〈1、2、2〉、長期聘任
短期代理:3個月以下 長期代理:3個月以上、公開甄選、報府敘薪 服務證明:代理性質?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 代課教師:支付鐘點費 兼課教師:支付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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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審委員會 組織:委員5至19人(建議單數);任期1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
票選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產生 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1/2;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 任務:教師聘任之審查、長聘聘期之訂定、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 議、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會議: 主席:校長主持,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 出席人數(以上)與決議人數(以上): 全體1/2出席,出席1/2通過決議:審查下列各項以外之事項 全體2/3出席,出席1/2通過決議:審議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7、8款事項 全體2/3出席,全體2/3通過決議:訂定長期聘任之聘期 利益迴避: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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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敘薪 正式教師 新敘 提改敘 代理教師 博士:起敘330,本薪上限550,年功薪上限680
碩士:起敘245,本薪上限525,年功薪上限650 大學:起敘190,本薪上限450,年功薪上限625 提敘:長期代理教師之年資〈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 高考及格轉任:起敘245,本薪及年功薪上限依學歷敘薪 提改敘 40學分班:以現職提敘4級,本薪上限500,年功薪上限625 大學→碩士:起敘245,提敘上限本薪525,年功薪上限650 碩士→博士:起敘330,提敘上限本薪550,年功薪上限680 簡易公式:服務年資+曾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進修年限 代理教師 博士:敘330 碩士:敘245 大學:具合格教師資格敘190、師範體系或修畢教育學程敘180、 普通大學敘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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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 考核種類: 考核等第: 獎懲結果: 年終考核:服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 另予考核:不滿1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
不予考核:連續任職不滿6個月者 考核等第: 四條一款: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無曠課、曠職紀錄,未受任何 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四條二款: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 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 四條三款: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或事病假併計超過28日 獎懲結果: 四條一款:晉1級,並給與1個月薪給總額獎金(服兵役期間,晉級不給獎金) 四條二款:晉1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服兵役期間,晉級不給獎金) 四條三款:留支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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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組織:委員9至17人(建議單數);任期1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任務: 會議:
當然委員: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 票選委員:由全體教師票選產生 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 任務: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會議: 主席: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校長不應出列席會議〉 出席人數(以上)與決議人數(以上): 全體1/2出席,出席1/2通過決議:審查下列各項以外之事項 全體2/3出席,出席1/2通過決議: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事項 利益迴避: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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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差假 以小時計算之假別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加班補休 以半日計算之假別(半日係指上、下午分開計算)
婚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喪假、活動及假日出差之補假 應一次請畢之假別 娩假及流產假〈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申請核准之延長病假〈銷假上班需有康復證明〉 公付代課鐘點費之假別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按日扣薪〉、連續6個工作日以上之病假、產前假、婚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延長病假、喪假、連續3日以上之公差及公假 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 初任教師當年即兼任行政職務者,當學年無休假 留職停薪復職後兼任行政職務者,當學年無休假(服兵役除外),翌學年依比例給假 代理行政職務者及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無休假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應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國民旅遊卡刷卡稽核 連續休假、異地、隔夜、消費2筆〈住宿1筆〉、特約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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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研習進修 研習 進修 兼課 奉派、奉准、自行參加研習 全時進修:應業務需要由教育局薦派,2年為限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週最高給予公假8小時,每學年各校限教師員額5﹪名額;員額未滿20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1人計 。 公餘時間進修:利用寒暑假〈不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夜間、假日週末進修 教師須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服務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予以認定,並報請縣政府核備。 學分補助費:限公餘時間進修學位者,每1學分補助1/2學分費,且每1學分最高補助1000元,每學期每人合計最高補助1萬元。 留職停薪進修: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1年 教師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進修期間之2倍;留職停薪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 兼課 上班期間奉准至他校兼課,每週4小時(以事假或休假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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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留職停薪 應予留職停薪 得申請留職停薪〈配合學期或學年辦理為原則〉 權益影響 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並經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且核准者 申請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上班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配合學期或學年辦理為原則〉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權益影響 除服兵役留職停薪,採計年資且得參加年終考核〈晉級不發獎金〉外,餘均為年資中斷且不得參加考核 除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生活津貼照發外,餘均不發。惟育嬰、侍親、依親等留職停薪期間之親屬死亡之喪葬補助得發給 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基金應停止繳納 除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繼續參加公保、健保外,餘均應辦理退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留職停薪之事由消滅日起20日內應申請復職,服務機關學校應於30內通知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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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給與 待遇薪給 津貼 年終工作獎金 薪級〈大學190-625、碩士245-650、博士330-680〉 薪額〈本薪、年功薪〉
學術研究費:依薪級〈本薪〉及學經歷區分 一般通用〈450薪級以下〉: 薪級→19570元、 薪級→22520元、 薪級→25570元 依學經歷〈450薪級以上〉:大學→25570元、40學分班及碩博士→30560元 校長:不分薪級一律30560元 代理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打8折支給 加給: 職務加給:校長8440元、主任4990元、組長〈230薪級以下→3630元、 薪級→4090元、290薪級以上→4990元〉 地域加給:偏遠、高山、離島加給 津貼 導師費:2000元覈實支給〈除喪假及寒暑假外〉 特教津貼:1800元覈實支給〈除喪假及寒暑假外〉、代理教師600元 年終工作獎金 年終獎金=薪額+學術研究費+職務加給 成績考核四條三款〈因延長病假除外〉及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有申誡以上者,應不發或減發 代課及兼任教師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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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福利事項 生活津貼 公保眷屬喪葬補助 優惠存款 結婚補助:2個月本薪 生育補助:2個月本薪
子女教育補助:國中以下免檢附註冊證明,碩士以上不補助 眷屬喪葬補助: 父母及配偶亡故,5個月本薪 子女亡故,3個月本薪 以上補助除結婚外,如本人與配偶均為公教人員者,僅1人得申請 公保眷屬喪葬補助 父母及配偶亡故,3個月薪額 子女亡故,12-25歲→ 2個月薪額,未滿12歲→1個月薪額 以上補助如本人與配偶均為公教人員者,僅1人得申請,但與勞保眷屬喪葬補助,則不衝突 優惠存款 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每月最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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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 應即退休: 得申請退休: 退休金給與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年滿65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限齡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間,得以次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2月1日至7月31日間,得以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得申請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退休金給與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1次退休金 任職15年以上者:1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擇1支領 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1次加發5個基數之1次退休金 退休金試算公式:請至教育部網站查詢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85年2月1日起採新制 年資購買:到職3個月內提出;超過3個月以上至5年內提出者,需自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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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 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 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3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 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第4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 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 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第6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第13條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 刑法131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 職者,亦同。 第17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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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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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教師法 公務員服務法 服從命令、保守秘密、利益迴避 國家賠償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公務員服務法 服從命令、保守秘密、利益迴避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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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刑法 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6 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1、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2、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3、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4、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5、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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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公務員之民事責任,指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之謂。又其民事責任可分:
職務範圍外之侵權行為:公務員所為職務範圍外之行為所造成之侵權行為,公務員與一般人之侵權行為無異,當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職務範圍內之侵權行為:職務範圍內之侵權行為尚可分為: 私法上之職務行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時,與私法人之職員無異,此時公法人係處於準私法人之地位,公務員及私法人應分別情形,依民法第28條或第188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法上之職務行為:憲法第24條所指之「民事責任」即係指公務員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所造成之侵權行為。此種侵權行即民法第186條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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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權益保障 權益法規查詢 意見陳述機會:教評會及考核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地方(教育局)、中央(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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