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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 防控措施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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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 防控措施与方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8月28日

2 当前北京市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应对措施
(二)当前不排除有输入病例的出现,应积极做好与我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部门、民委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保持信息畅通,尤其应加强对前往麦加朝圣人员的登记和监测工作。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级医务人员相关培训,提高发现、诊断、报告、诊疗和防控的相关技术能力。医务人员发现不明原因肺炎和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SARI)时,应注意询问病例近期是否有中东国家旅行史,并及时采集相关标本送疾控机构进行MERS冠状病毒的检测。

3 当前北京市防控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应对措施
(六)加强公众宣传教育,提醒我市在中东地区的务工或商务人员以及赴中东地区旅行的人员和朝圣人员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一旦在当地或归国前后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特别是出现肺炎表现时,应及时就诊,并主动告知医务人员旅行史。

4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方案

5 一、目的 早期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并及时报告 规范病例救治和管理 防止疫情可能出现的扩散蔓延

6 二、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仅在境外或境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散发病例,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能力的阶段。
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实时评估并及时更新。

7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在本区(县)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8 全市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9 (二)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发现和报告工作。

10 1、病例定义 (1)监测病例(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患者)。 ①发热(≥38℃)、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表现;
②发病前10天曾前往或居住于报告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可能已经发生传播的地区。

11 (2)疑似病例 患者符合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但尚无实验室确认依据。 ①临床表现:难以用其他病原感染解释的急性呼吸道感染:体温≥38℃、咳嗽;有胸部影像学改变、肾功能改变等。 ②流行病学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报告或流行地区有旅游或居住史;发病前10天内与疑似或确诊发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 (3)确诊病例 满足疑似病例标准,且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

12 2、病例发现 (1)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发现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定义的患者应及时报告。 (2)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 医务人员在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病例流行病学史的询问,尤其注意了解有无沙特和卡塔尔等疫情发生地的旅行史和类似病例的接触史。 对于口岸发现的可疑病例,市卫生局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后,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救治工作预案》(京卫医字〔2012〕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13 3、病例报告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后,应于2小时内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报告本辖区疾控中心。 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本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辖区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14 4、流行病学调查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并在此期限内赶赴现场对疑似病例进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并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同时将调查情况通报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 各区(县)疾控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监测病例报告后,登记病例的基本信息,同时,按照病例现住址管理开展医学观察。病例现住址非接报区县疾控中心辖区内的,接报区县疾控中心将监测病例信息横转至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由后者负责开展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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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 报告医疗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要求采集疑似病例的呼吸道标本 :
上呼吸道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深咳痰液 下呼吸道标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组织活检标本 同时采集疑似病例的急性期血清(最好在发病后7天内)和恢复期血清(发病后第3~4周),采集量要求5ml,以空腹血为佳,尽量使用真空采血管。各区(县)疾控中心现场采集标本后,填写“北京市疾控系统呼吸道标本送检单”,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相关要求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标本检测。 具体标本采集与检测依据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中疾控疾发〔2012〕362号)进行。 对于需要进一步检测的确诊病例和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诊断或排除者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标本的采集、运送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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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三)病例管理及救治 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后,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原则上单人单间。同时,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防护措施(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具体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诊疗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卫发明电〔2012〕年18号)。 病例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后的流行病学调查由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负责,并将调查信息上报市疾控中心。

19 (三)病例管理及救治 监测病例不要求实施隔离医学观察,仅要求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每日监测病例体温及病情进展至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消失,或从受染地区离开已达10天(登记表见附表2)。 对于在医疗机构内住院或留观的监测病例,由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 ;对于未在医疗机构内住院或留观的监测病例,由病例现住址所在地段保健科按照辖区疾控中心的要求开展医学观察 。

20 若监测病例出现肺炎等表现,则要求病人入院治疗并采取隔离措施。若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则按疑似病例的要求立即进行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同时立即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负责开展医学观察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

21 (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
(1)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身体密切接触的人员; (2)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症状期间,共同居住或密切接触的人员; (3)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判断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22 (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追踪和管理
负责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区(县)疾控中心将密切接触者信息上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通报各相关区(县)疾控中心。各相关区(县)疾控中心将本辖区密切接触者信息上报区(县)卫生局,由区(县)卫生局协调公安等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均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3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有无急性呼吸道症状的出现及病情进展。各相关区县疾控中心应每日将密切接触者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23 (四)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追踪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自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0天内,一旦出现发热(体温≥38℃)、咳嗽,并有肺炎症状和体征等表现的病例,区县卫生局负责转送至辖区综合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隔离和治疗。 若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则按疑似病例的要求立即进行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同时立即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负责开展医学观察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

24 (五)开展消毒处理 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的疫点、疫区进行现场消毒,消毒重点应包括病人的分泌物和排泄物、病人发病时生活和工作过的场所、病人接触过的物品等。 医院应同时按呼吸道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诊疗过程中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25 (六)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相关单位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
要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26 (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诊疗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等规范和指南,结合本市工作要求,组织对重点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与医疗救治能力,并将此次培训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传染病培训的重要内容。

27 (八)加强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 市疾控中心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开展病例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运输和检测等工作。

28 四、督导检查 各区(县)负责组织本辖区防控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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