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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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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4年12月

2 主要内容 主表(A10000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3 主表—简介 设计目的:展现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整体过程 力求简洁: 仅体现附表汇总金额 变更要点: 详细数字在附表填报
调整境外所得、税收优惠项目顺序 增加计算过程说明

4 主表—简介 分解成三大部分 核心部分 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5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1、基本上使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利润报表的项目,反映企业会计利润的计算过程。 2、期间费用增加附表
3、部分计算行次,增加了计算过程,给填表人更明细的指引。

6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填报项目与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基本相同

7 主表—利润总额计算 营业收入:A101010或101020或103000 营业成本:A102010或102020或103000
资产减值损失:无附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无附表 投资收益 :无附表(事业、非营利有勾稽) 营业外收入:A101010或101020或103000 营业外支出:A102010或102020或103000

8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9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0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旧版 新版 境外所得、税收优惠项目从纳税调整表中分离出来

11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扣除境外所得:A108010 纳税调整:A107030 收入减免和加计扣除:A107010(没有所得减免)

12 主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流程 所得减免为负值,以零计算,与弥补亏损表保持一致。

13 主表—应纳税额计算 利润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14 主表—应纳税额计算 与旧版申报表基本一致 删除了合并纳税的相关行次 增加了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再分解为三大项目:为了总机构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为总机构开具缴款书提供数据支持。

15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主表(A10000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16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范围 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填报A103000 不包括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填报A103000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设计

17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分类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应确认收入
按照收入准则,将主营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对应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兜底项目) 根据租赁准则,以租赁为主营业务的租赁公司在租赁收入中核算的收入,应放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应根据准则要求确认收入,这里需要披露企业在会计上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出资产应确认收入

18 {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材料收入 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其他
会计准则本身并未区分主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其他业务收入是根据应用指南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说明进行的数据分类。 列举了常见的其他业务收入种类 一种收入类型既可以放在主营收入,也可以放在其他业务收入中,完全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进行区分。

19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营业外收入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 政府补助利得 盘盈利得 捐赠利得 罚没利得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汇兑收益(小企业准则) 其他 营业收入核算的是净利得,因此将以前报表中的收益字样,改成了利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为: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入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要求,增加了汇兑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费用中进行核算) 小企业准则核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放入其他,不单独列式。

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主表(A10000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21 适用范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
根据会计准则

22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主表(A10000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23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对应于一般企业收入表项目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外支出 删除了期间费用项目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非常损失 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罚没支出 坏账损失 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其他 主要变化要点:是重新梳理的营业外支出

24 不包含期间费用

25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范围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其他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企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26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收入支出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表 合并了收入与支出表,增加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项目

27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包含成本与费用 区分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 会计制度未明确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因此此表包含了成本与期间费用。 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不用填报期间费用表。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28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营业外支出

29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变化
旧版事业单位收入表与支出表 事业单位:只反应财务收入情况,有关于不征税收入在纳税调整表中进行核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的规定以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分开核算不征税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与资产。 不再使用以前按比例分摊的方式进行计算。 不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 取消按收入比例计算不准予扣除的支出方式

30 期间费用表 新增表格 1-3行: 人工成本 4-6行: 有扣除限额的项目 7行: 折旧摊销费 9-20行: 根据期间费用的用途进行划分
1-3行: 人工成本 4-6行: 有扣除限额的项目 7行: 折旧摊销费 9-20行: 根据期间费用的用途进行划分 21-23行:财务费用 此次新增表格 根据税务管理需要和企业财务核算要求设置的期间费用项目,尽量做到涵盖全面,又要减少纳税人的填报成本。 1-3行:为人员成本,考虑到行次过多,不再对职工薪酬进行细分。 4-6行:为管理需要进行列式:有扣除限额的考虑 7行:折旧摊销费,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各种折旧摊销金额 9行-20行:根据期间费用的用途进行划分,至根据大多数企业经常发生的项目进行列式。 21-23行:主要是财务费用的项目。

31 期间费用表 劳务费 咨询顾问费 佣金和手续费 董事会费 运输仓储费 修理费 技术转让费 研究费用 需要披露是否有向境外支付

32 期间费用明细表 企业需要分析填报,无法与会计科目一一对应 金融企业“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情况填报在“销售费用”列中

33 弥补亏损明细表—变化要点 分立转出亏损数额的填报(修改表格项目名称)
政策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在填表说明中进行了补充解释) 修改年度的描述(前五年度至前一年度) “盈利额或亏损额”修改为“纳税调整后所得” 表内逻辑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修正 具体解释: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34 弥补亏损明细表—年度描述变化 前一年度、前五年度等是个相对概念,以填报年度为参照系向前推算,更便于理解。 旧版 新版

35 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 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后面不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有“所得减免”以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两个数据项。因此弥补亏损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是一个计算值,不能直接引自主表

36 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 第6行
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 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 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

37 弥补亏损明细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口径 所得减免不能增加可弥补的亏损额 所得减免为负值必须以零计算,不能增加所得额

38 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数据口径 1.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0,(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否则(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 2.若(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0,则(纳税调整后所得)列<0且(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的绝对值。 3.(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第 列 4.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1行至第5行=0 1、目的:当有亏损额的时候,需要与合并、分立的亏损额进行运算,计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饿。如果当年没有亏损,则直接用合并.

39 弥补亏损明细表—其他数据口径 5.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同列第 行且≤(纳税调整后所得)列第6行;若(纳税调整后所得)列(本年度)行<0,(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第6行=0。 6.(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列为负数的行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同一行次=(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饿)列该行的绝对值-(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合计)列该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列该行。否则(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同一行次填“0”。 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列第7行=第11列第 行。

40 整体报表填报顺序—编号顺序 主表 收入、成本、费用表 纳税调整表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 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表
抵免所得税表 跨地区总分机构分摊表 境外所得表

41 整体报表填报顺序—填写顺序 收入、成本、费用表 境外所得表 纳税调整表 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表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
减免所得税、抵免所得税表 跨地区总分机构分摊表 主表

4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总体介绍 纳税调整明细附表具体填报(差异 分析、案例、填报)

43 一、总体介绍 (一) 表格架构 1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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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二)设计思路 1、展现税会差异。梳理税会差异,在老的纳税调整表的基础上,在覆盖全面与突出重点中进行平衡,明确列举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共五大类33小类的纳税调整事项。 2、丰富信息采集。为后续管理、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部分调整事项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进行明细信息的采集,部分表格兼具信息披露功能,如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披露捐赠支出的明细信息。

46 3、优化表格设计。 一是体现在申报层级上,纳税调整及附表,共三个层级,对需填报附表的项目金额,由附表直接对应切入填写,从三级到二级再到一级附表,汇总填报到主表中,层次更为清晰顺畅。同时也明确,在发生纳税调整时才进行填报(两个例外:资产损失、折旧、摊销附表为发生涉税事项时填报)。 二是体现在明细附表设计上,前面也提到既要列示税会差异,尽可能多的采集涉税信息,又要兼顾纳税人申报负担,在纳税调整表明细附表的设置上,对重要事项(如企业重组)、跨年度管理事项(如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进行了明细附表设置,同时对需要明细数据支撑的如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申报表、加速折旧统计表进行延展,设置了三级明细附表。

47 VS (三)新、旧纳税调整比对 1、纳税调整结构。
旧:1张纳税调整表+7张相关、平行申报明细表(广告费、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折旧摊销、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税收优惠、成本支出 ) VS 新:一级纳税调整主表1张 二级纳税调整明细表12张 三级纳税调整明细附表2张

48 旧 新 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删除附表设置,保留调整项目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 调整明细表 保留,有变动
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10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删除附表设置,保留调整项目(增 设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附表) 11股权投资所得(损失) 变动,设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附表

49 新: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6小类
2、纳税调整项目。 旧: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调整、房地产预计利润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其他七类51小类 VS 新: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殊事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六类36小类 通过归并调整项目,压缩纳税调整主表行次, 如将工资、福利等归并为职工薪酬调整、将资产折旧、 摊销项目归并。同时,部分项目调整至其他附表 进行反映(36>51) 增加: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 佣金、手续费、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特殊 行业准备金、加收利息等列举调整项目 新增事项: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预计利润 均设置二级明细附表

50 例外: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中进行填报 新: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3、特别指出。
旧:包括境外所得、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VS 新:境外所得,主表、境外所得明细表进行境内、外所得的计算。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相关明细表 例外:加速折旧在纳税调整中进行填报

5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二、具 体 填 报

5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一)A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汇总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其调增金额、调减金额,转入主表15、16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表中15项项目要求根据相应附表填报,其他直接在本表填报。

53 1.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Add Youritle 权益法核算,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无差异) 取得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即,入账成本:买价-已经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未收到的利息)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所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54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2. “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Add Youritle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差异,需调整)    应收股利或利息    贷 :银行存款等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55 3.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Add Youritle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公允价值高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公允价值低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异,调整↑)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主要: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56 税 4. “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26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在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动漫企业 财税(2008)136号: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57 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差异,调整↑)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差异,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58 注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1、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政府补助,基本无差异。表中分收、支两个项目调整,考虑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期使用(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入相应调整情况。 2、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政府补助的衔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直接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申报,不需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整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表中相关表格中填报调整。

59 税 会 4. “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商业折扣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会计准则14号: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确认收入时进行折扣扣除,基本无差异

60 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
销售折让和退回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基本无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追溯调整,存在差异,需调整 会计准则14号: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货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

61 发生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5. “业务招待费支出” 《条例》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小于等于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部分企业出于会计核算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将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放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将其余的业务招待费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企业会计损益和所得税没有产生影响。 发生有差异,主要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比例扣除规定

62 注意: 1、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与调整表中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基本一致(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例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论是哪个部门发生的,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部分企业出于会计核算可理解性原则的要求,将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放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将其余的业务招待费放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对企业会计损益和所得税没有产生影响。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和手续费,在两张表中都有会计核算金额的填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

63 利息支出税前限额扣除 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 “利息支出” 《条例》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化支出调整 利息支出税前限额扣除 合理性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4 1、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此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65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 关联方利息支出(资本弱化管理)---特别纳税调整

66 7.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条例》121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金额。 增加了“加收利息” 调整项目

67 8.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 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 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 入。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68 税前比例扣除(15%、10%、5%);新增调整项目;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衔接
9.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的金额。 税前比例扣除(15%、10%、5%);新增调整项目;与期间费用表中“佣金手续费”的衔接

69 10. “跨期扣除项目”、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70 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7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72 10. “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11.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为《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 16+17列的金额。 11.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 “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 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73 12.资产减值准备金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设置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简单区分:不允许税前扣除VS特例允许税前扣除。 仅调整持有期间(提取、价值转回等)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情况,涉及资产处置的,发生损失,填报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

74 变化: 1、旧表中的贷款损失准备,在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中调整。 2、增加理赔费用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75 (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新增明细附表 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主要解决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问题。

76 1.视同销售—范围确定 《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77 1.视同销售—金额确定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曾引用该条“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目前148号文已作废,对外购商品的处理,在本表填报说明中第5行“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明确“企业外购资产或劳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基本:按照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例外:符合条件的购入资产或劳务、企业重组、房地产开发安置回迁户等)

78 1.视同销售 1.适用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条件,会计未核算确认收入、成本(或确认金额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进行填报调整,若会计已进行处理,且与税收确认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本表,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税收金额的负数填报在纳税调整金额。(设置考虑:反映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方向)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所有权转移

79 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 特别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1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80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销售未完工产品 注意: 关于表中税金扣除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才填报。(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 若已计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

81 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2.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 基本按销售未完工产品进行反向填报,消除重复计算问题。 符合税收结转条件,会计未结转的,应予以调整,待会计确认收入后,再予以反向调整,分析填报 计算逻辑:22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26行(结转完工产品纳税调整额),需会计上做确认处理,才可以进行减项的填报。

82 (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新增明细附表 (时间性差异)

83 税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分得的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84 会 税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租金收入
1.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若选择,无差异)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85 注意:时间性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注意:时间性差异、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的财务费用

86 政府补助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有差异,需调整)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VS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有差异)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87 政府补助,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直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调整,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

88 (四)A 投资收益 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89 1、行次设置: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按照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填报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列次设置:初始投资(未设置,存在差异的已在调整主表设置) 持有收益(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本表不调整) 处置收益(税收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调整) 填报

90 以长期股权为例—初始取得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合并取得: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最终控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企业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非合并取得: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基本无差异)。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3、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存在差异,在以后资产处置时进行调整

91 会 税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成本法核算:1.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等 2.被投资方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基本无差异)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条例》17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放取得的收入。 除特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2 会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权益法核算: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1)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支出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初始投资成本<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 营业外收入(差额)(有差异,调整主表调整) 2. 被投资所有者权益变化时(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减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差异,↓,税收尚未确认收入) 若亏损,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向调整。 3.决定分配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差异,↑,税收确认收入)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93 以长期股权为例—处置 《条例》71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较特殊,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94 (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95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其中一项,为反映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采用台账式申报表。在填报时,不分项目,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时间进行汇总填报。

96 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7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VS不征税收入时:不得扣除,调整增加)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VS不征税收入时:调整减少) 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98 3个纳税调整列次: 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纳税调减 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 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纳税调增 用支出金额和费用化支出金额两列进行展现,支出金额(含资本化支出)用于计算资金的结余情况,费用化支出金额用于纳税调整。 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纳税调增 (注意:政策规定5年(60个月)内未。。。。,所以在表格设计时均放开予以填列,但第1行第14列,若结余金额-上缴财政金额存余额应调整处理,例如,申报年度为2014年度,则第1行前5年度2009年,按最迟取得时间 算,已满5年(60个月)。 填报

99 (六)A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将旧表相关项目归并设置)

100 会 税 工资薪金支出 《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特别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工资(政府部门的限定数额)、 股权期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等待期后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税收不得税前扣除;行权时,根据公允价与实际支付价格差额,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计提时:(差异,税收,实际发放) 借:生产成本 (生产工人的职工薪 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完成等待期内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01 其他调整项目: 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特殊,结转扣除)、公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全体员工 5%)、其他职工薪酬(如辞退福利等) 差异:税收比例限额扣除(比例、特殊条件,如工会经费) 填报

102 税 职工教育经费 限额扣除、结转:发生的,2.5%;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关村等试点地区)
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的,(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在表格设计时,分两行处理,根据核算情况填报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103 (七)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基本和原表一致)

104 《条例》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2)48号: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5 (八)A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106 《条例》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条例》51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税(2008)160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财税(2009)124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捐赠支出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资格、捐赠票据 价值确认

107 具体填报时: 、受赠单位:填报接受捐赠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符合税法规定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反映。 、若存在调整事项,应填报所有捐赠支出情况,否则无法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为开放式表格,可填报行次19行,在进行信息化需求时应关注下。(在纳税调整表中,类似本表模式的还有: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填报

108 (九)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09 1、列次共设置10列,参与纳税调整计算为4列,还设置了原值(计税基础)、累计金额、2014新政加速折旧及纳税调整原因数据列。 、行次设置:按税收关于折旧、摊销分类进行设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五行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六类。 、兼具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加速折旧) 注意: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需在本表进行列示填报。 涉及资本化支出、计税基础等的扣除调整,本次纳税调整系列中,均在本表反映,如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资产、企业重组中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问题等。 填报

110 固定资产 Add Youritle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29号公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增值税问题 2、折旧年限: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10、5、4、3) 特殊规定:缩短折旧年限(2年,60%) 3、折旧方法:一般:直线法;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不得计提折旧的资产(单独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加速折旧 1、计提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填报第1列,基本无差异,融资租赁购入,存在支付额与现值间的差异)-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合理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非直线法时,存在差异)

111 税 《条例》58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112 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发票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未取得发票预缴VS汇缴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13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 Add Youritle 1、计提原值:原值(按成本初始计量)-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小于税收最低年限时,存在差异) 3、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1、计提原值: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和会计基本无差异)-预计净残值 2、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10、3年) 3、折旧方法:直线法

114 会 税 1、摊销:计税基础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无形资产
Add Youritle 1、计提原值:成本-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 2、折旧年限: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3、折旧方法: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土地使用权:会计,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税务,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1、摊销:计税基础 2、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特殊规定:投资或受让的,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 3、计算方法:直线法 注意:税法不得计算摊销:自行开发已扣除、自创商誉、无关的资产、其他

115 长期待摊费用 Add Youritle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由于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核算无须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要求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入各期会计损益。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开办费:可以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可以按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116 《企业所得税法》3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98条: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额,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加速折旧新政---需填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117 2014加速折旧新政 国务院: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118 2014加速折旧新政 财税(2014)75号: 1、明确小微企业规定。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加速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一次性扣除表述:。。。。。。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19 2014加速折旧新政 2014年第64号公告: 1、明确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确认口径:国标代码确定行业范围;上述确定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全口径,含不征税收入)比例大于50%、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 2、关于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自行选择,不得改变 3、研发仪器、设备确定:按研发费、高企相关规定。对已享受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时,按会计确认金额进行加计。 4、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5、加速折旧:。。。。。。允许按不低于 或选择 进行加速折旧。 6、一次性扣除表述:。。。。。。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0 范围: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1、税会处理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总局答记者问,明确,即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在申报表填报上,存在先调减,再调增。 2、新购进固定资产:时间:发票。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 范围: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全新的+新购进已使用过的

121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VS预缴申报明细表

122 (十)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23 注意:1. 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2
注意:1.发生即填报。作为纳税调整系列的例外,不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清单申报、专项)列示填报。 与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的关联。 本表及附表的损失以正数填报 填报

124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125 2. 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非资产的账载金额 3
2.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非资产的账载金额 3.第3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4.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5.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填报

126 《条例》32条 企业所得税法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检出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27 (十一)A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以后年度确认时也填报本表,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不涉及其他列举重组类型不填报)

128 业务复杂、表格简单、分析填报 按照规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进行分类: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行“其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目前主要填报上海自贸区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填报。 填报

129 (十二)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
政策性搬迁清算表 搬迁过程中差异,本表不调整。(一般无差异)

130 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搬迁过程中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搬迁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净调整额为0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正常无差异(资产处置盘盈时存在差异)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专项应付款

131 税 会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搬迁完成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注意: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 40号公告: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 专项应付款存在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132 (十三)A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 特殊行业准备金VS资产减值准备金

133 税收优惠 填报

134 设计思路----强化管理 注重优惠台帐设计 强化管理 注重便于绩效统计 注重关键指标获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强化应用管理台账对跨年度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汪康强调“强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提高所得税治理能力。”“要加大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将重大所得税政策纳入绩效考核”。 注重优惠台帐设计 强化管理 注重便于绩效统计 注重关键指标获取

135 目 录 设计思路 基础信息表 优惠明细表

136 基础信息表 基础信息表有哪些作用? 1、是纳税人自行披露重要涉税基础信息的平台 2、为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供企业重要基本情况
3、为纳税人减负,如可替代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备案资料4、可与ctais机内已有信息进行比对,提高税务登记信息质量

137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企业基础信息表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根据使用的申报表模块自动标识 根据“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维护的,且在申报所属时期内有效信息自动判断带出。 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财税[2009]69号: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从纳税人基础信息中带出,可修改,并以万元列示。包括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的信息自动带出,可以修改。无备案报告书信息的则可以手工选择。

138 目 录 设计思路 基础信息表 优惠明细表

139 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
优惠明细表关注点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目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再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归集,直接在主表归集。当年盈利(亏损)额不再是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依据会计处理的不同,部分优惠的填报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内在关系。 3、11张优惠明细表不含加速折旧优惠。 4、主表20行“所得减免”。 5、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处理有专门栏次填报

14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41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投资国债的不同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两种: (1)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2)企业购买国债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42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的填报
税收处理: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一)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143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14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基本政策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基本政策规定: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的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145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国债利息收入 (总局2011年36号公告)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146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一般情况下政策规定

14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2.被投资企业清算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1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A1070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3.撤回或减少投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149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9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150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151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 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52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153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154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财税[2010]4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税[2010]4号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35号、财税[2012]33号)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32号公告) 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155 1.金融机构的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财税〔2010〕4号》文中所述的税收优惠。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政策关注点: 1.金融机构的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财税〔2010〕4号》文中所述的税收优惠。 2.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户小额贷款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单笔贷款不超过5万元;(2)同一农户取得多笔贷款的,贷款余额之和不超过5万元。 3、农户、金融机构的具体认定

156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7 国税发2008(116) 财税2013(70)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国税发2008年116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表述为“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2、参照财税2010年81号、财税2013年13号文件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表述 第13列≤第12列 国税发2008(116) 财税2013(70)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158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一)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
(三)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40-30)×50%=5 (四)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10=11.75 (五)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 =16.75 例:A企业2014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企业共投入85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15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费用20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40万元费用化处理。85万元总投入中40万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中有10万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进行了费用化处理。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10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10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填报过程 (一)年度研发费用合计=85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85-40=45

159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160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161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总局2014年63号公告对国税函〔2010〕148号废止)

162

163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一条、实施条例九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164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例:A企业2013年1月1日向B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4年12月31日。A企业2013年底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20万元,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5万元。(B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165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一)2014年度新增的可抵扣股权投资额为100×70%=70万元;
(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为70+20=90万元; (三)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90万元,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则为85万元; (四)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为90-85=5万元。

166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

167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有值时,则监控纳税人“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是否有值,若无值则不可以填报。且填报数额不得大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各明细之和*25%。

168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16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特殊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2012年12号公告)重申“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170 例: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例:C公司2014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171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 )万=1100万)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 =165万

172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 =100万)。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10万元(即1100×(25%-15%)=110万元),按法定税率减半12.5%和按高新优惠税率减半7.5%之间的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173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
单位:万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 110 3 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4 四、其他专项优惠( ) 5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6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7 (三)动漫企业 8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9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10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11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3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14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5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6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7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8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A107042) 19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A107042) 21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3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4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5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6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7 (二十三)其他 28 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29 合计( ) 100

17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基本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75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的填报 注意事项:
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和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区分两种情况: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减按50%部分换算成减免税填入A107040第一行,即根据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5%+1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应纳税所得额超出10万低于30万(含30万)的企业,A107040第一行填报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176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设计 2、量化享受优惠的关键指标条件

177 3. 最近一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60% 30% 10% 1. 最近一年销售<5,000万,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在5,000万元至2亿元,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178 新旧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对应政策适用口径存在差异,区分成立时间,选择填列。(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新旧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对应政策适用口径存在差异,区分成立时间,选择填列。(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

179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第41行=表A107040第18行或20行

180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基本政策规定: 所得税法三十四条、实施条例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81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182 A企业2009年至2014年各年抵免前应纳税额与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如下:
年度 抵免前应纳税额 当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2009 500 12000 2010 5000 2011 600 6000 2012 7000 2013 300 8000 2014

183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主表25行-26行 2013 2014 2012 2010 2009 2011 300 600 7000 500 8000 7000 5000 12000 6000 800 700 500 1200 600 500 500 200 1200 400 100 500 600 600 700 700 300 300 500 100 700 600 700 8000

18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A类,2014版)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1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2

18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A类,2014版)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1 一、税收规定 二、计算原理及表格

186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第一部分: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实施条例七十七条)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七十八条)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 ×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187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五个纳税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188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实施条例八十条)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条例八十条) 管理要求: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189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3.相关税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19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相关税收规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 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191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相关税收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①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②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19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第二部分:计算原理及表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境内、外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境内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境外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193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利润总额 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承担的共同费用 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承担的共同费用 境内应纳税 所得额 境内应纳税 25%
境内应纳所得税额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各类优惠政策因素)

194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 境外应纳税 所得额 境外所得抵免 所得税额 25% 境内、外所得共同费用 境外所得实际 应纳所得税额

195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境外所得 还原税前 境外所得 A10801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境外所得 还原税前 境外所得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 调整后所得 A108010 境外所得税 纳税调整 境外应纳税 所得额 A108000 弥补亏损 境外所得实际 应纳税所得额 A108000 应纳所得税 抵免所得税

196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A108010 A105000 A100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实际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A108010 A100000 A105000 A108000 A108020 A108030

197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分国不分项 一、境外所得 1.境外分支机构所得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项目所得 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 其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该股息同时填报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第3列“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调增金额

198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 税法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199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第八十一条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第八十二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第八十三条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200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四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201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 可分配利润总额 可抵免外国税额 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
本年度分配额超出以前年度已视同分配额的数额 未分配利润额 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 视同分配给其他中国居民股东的股息

202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二、境外 所得税 直接缴纳的 所得税 直接抵免 间接负担的 所得税 间接抵免 税收饶让

203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二、境外所得税 (一)直接缴纳的所得税: 1.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04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分国不分项 二、境外所得税 (一)直接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5号第四点规定)

205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二、境外所得税 (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20%及以上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206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分国不分项 二、境外所得税 (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财税〔2009〕125号第五点规定)

207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分国不分项 二、境外所得税 (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财税〔2009〕125号第六点规定)

208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分国不分项 二、境外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财税〔2009〕125号第七点规定)

209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境外税前所得 = 境外税后所得 + 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境外税前所得 – 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 利润总额中包含的境外所得 (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 1.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表A108010第15列) 2.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合理分摊扣除(已包含在利润总额中) (1)境外分支机构营业所得(表A108010第16列) (2)境外项目所得(表A108010第17列)

21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应合理分摊扣除。
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 2.共同支出的分摊方法 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   (2)收入比例;   (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1号公告第12点】

211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三)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A108000第4列) 1.非实际亏损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 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 = 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 = -240万元 2014年度,A公司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 400万元 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240万元无期限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填报A108020第3列) 2.实际亏损

212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四)抵减境内亏损(填报A108000第6列)
125号文件第三年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213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四)抵减境内亏损(分析填报A108000第6列各行) 当表A100000主表
第13行“利润总额” - 第14行“境外所得” + 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 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 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0, A108000第6列 = 0 N <0, A108000第6列 = min{-N,A108000第5列}

214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四、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法定税率为25%。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15%。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215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五、抵免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A108000第1列至第14列】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本年可抵免所得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 = A108030第7列】 本年可抵免所得税额>抵免限额 未抵免税额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 A108030第19列】

216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五、抵免所得税 (二)简易办法【A108000第1列至第11列、第15列至第19列】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计算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按照实际有效税率计算抵免额。 2.除第1点外,按照12.5%计算抵免额。 3.境外所得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4.属于上述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21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讲解(A类,2014版)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2 一、税收规定 二、计算原理及表格

218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一、税收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相关文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219 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20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原理及表格 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221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57号公告第十六条第二、三情形: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22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在计算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时,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57号公告第五条第(五)点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确定 解决办法: 1.总机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境外所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度应纳所得税 2.总机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本年预缴已分摊的所得税 + 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223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A100000第31行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项 目 金 额 1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A100000第31行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A100000第29行 3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A100000第30行  4 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境内所得税  5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 ) 6 (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根据缴款书确认  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根据预缴分配表确认  8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9 (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 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12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13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14 (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 15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6 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7 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 由总机构申报入库金额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22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A109000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A109000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A109000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A109000第14行“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情况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 比例 分配所得税额 营业 收入 职工 薪酬 资产 总额 合计

225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1.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总机构计算所属分支机构下一年度所得税分摊比例的依据 2.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核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额与预缴实际入库额   【5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

226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 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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