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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民法與社會法法律時期的 法學教育 ─政大法學院的實驗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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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後民法與社會法法律時期的 法學教育 ─政大法學院的實驗與經驗
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郭明政

2 一、後民法與社會法之法律時期

3 後民法與社會法 ─ 德國 1. 1880年俾斯麥之批示: 「沒有修法(責任義務法),只有保險 (社會保險)。」
年俾斯麥之批示: 「沒有修法(責任義務法),只有保險 (社會保險)。」 年德皇昭書中提及以下幾點原則: ─社會紛爭與傷痛的彌平,不能完全依賴對社會民主運動的 鎮壓,應以社會政策積極促進勞工的福祉。 ─以社會保險,包括勞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為手段。 ─採行合作社之組織自我管理,不應增加國家的權力。 ─基於倫理與基督教人民生活之基礎。

4 後民法與社會法 ─ 德國 Larenz在其鉅著德國民法總則1989年版即已強調: 「對於多數國民的社會生活, 社會法的重要性已超過民法。」
(Larenz, 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ürgerlichen rechts,  7. Aufl.,1989,P52。)

5 後民法與社會法 ─ 台灣 一、社會保險: 1.全民健康保險法 2.勞工保險條例: 老年、失能、遺屬年金、生育給付、職 災給付。 3.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育嬰津貼。 4.國民年金法 5.軍人保險條例 6.公務人員保險條例 7.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6 後民法與社會法 ─ 台灣 二、社會補償: 1.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2.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三、社會促進與扶助: 1.兒少、老年、身障者之促進 2.社會救助

7 後民法與社會法 ─ 台灣 四、社會給付額度(2013年): 1.總支出: 一兆九千四百億 2.社會給付支出:五千七百億
(1) 社會福利支出:四千三百億 (2)退休撫卹:將近一千四百億 3.健保支出約五千六百多億、勞保支出約一千八百多億, 兩者將近七千五百億。 五、小結:接近德國、超越美國、英國的社會安全體制。

8 二、法學教育 ─政大法學院的實驗與經驗

9 勞動法與社會法師資 一、郭明政教授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二、黃程貫教授 專長:社會法、法社會學、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安全制度  二、黃程貫教授 學歷: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勞動法、民法 

10 勞動法與社會法師資 三、孫迺翊副教授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四、林佳和助理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專長:社會法、憲法、行政法  四、林佳和助理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德國布萊梅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研究專長:憲法學與國家學、勞動法學、法律社會學、國家理論  五、林良榮助理教授 學歷:日本北海道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博士 研究專長:勞動法學、法社會學、社會法基礎理論

11 法律系的課程規劃 法律系大學部的課程改革(畢業學分:128) 1.核心課程學分:47 2.院相對必修課程學分:17
(三大學程:財經法、法學、法制) 3.學程選修課程學分:12 (十小學程:基礎法學、民事程序法、財產法、刑事法、公法學、企業 經營法制、金融法、國際商務法制、勞動法與社會法、比較法) 4.通識學分:28~32(基礎語言、一般通識)

12 勞動法與社會法課程 一、「勞動法與社會法導論」為核心課程。 二、院相對必修學程: 1.「勞動法」為財法學程的相對必修課程。
2.「社會法」為法制學程的相對必修課程。

13 勞動法與社會法學程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勞動法與社會法導論 2 勞動法 3 勞動契約法 集體勞動法 勞動法案例 社會法 社會保險法
福利服務與社會救助 社會法案例 合計學分數 20 應修學分數 12

14 碩士班「勞動法與社會法組」課程規劃 一、畢業學分:30(組必修:12、語文:6)。 二、課程內容:
(1)勞動法: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 安全衛生法、 勞動檢查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2)社會法:社會預護(勞工保險法、公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法、 農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軍公教退休撫卹法 規)、社會補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社會促進(兒童 / 少年/老年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及社會救助。  

15 困境 一、經濟誘因。 二、國家考試。 三、社會福利共識 vs. 學術反福利。

16 參考文獻 一、郭明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後民法與社會法法律時期 之成熟標竿,政大法學評論60期,1998年。
二、郭明政、林永裕、林宏陽,重返福利國家──台灣勞保 年金及國民年金之立法與實施,勞動、社會與法,元 照,2011年。 三、郭明政,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中華民國發展史‧政治 與法制(下),聯經,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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