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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老師:陳悅琴 博士 朝陽科技大學企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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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授課老師:陳悅琴 博士 朝陽科技大學企管系

2 第四章 貿易條件 第一節 國際貿易慣例概說 第二節 貿易條件之應用 第三節 國貿條規之制定 第四節 圖解國貿條規 第五節 貿易條件之調整應用
4-2

3 第一節國際貿易慣例概說 4.1.1 國際貿易慣例之產生 4.1.2 國際貿易慣例之使用特色 4.1.3 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之種類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4 4.1.3 貿易條件解釋規則之種類 種類 制定時間 修訂時間 制訂者 主要目的 使用情形 一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二 華沙牛津規則 三
1919年 1941年 美國相關機構 針對報價用之術語,作統一化之解釋 美國少數業者採用 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 1932年 國際法協會 為統一解釋CIF條件下買賣雙方之權責問題 已逐漸被捨棄 國貿條規 Incoterms 1936年 1953、1967 1976、1980 1990、1999 國際商會 避免國際間貿易因認知差異而發生紛爭 最受歡迎且已被採用 交貨一般條件 1968年 1976、1979 1989年 東歐社會主義國家 為便於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彼此間之貿易 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所用 複合條件 1969年 1980、1982 瑞典貨運承攬者協會 將國際貿易各項費用配合自動化作業賦予代碼 很少人使用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5 第二節貿易條件之應用 4.2.1 採用貿易條件之三大考慮 4.2.2 貿易條件之應用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6 4.2.1 採用貿易條件之三大考慮 一、風險之移轉:賣方應負擔貨物毀損之風險到何時何地?
二、費用之負擔:哪些費用應包含在貨價中?哪些不應包含? 三、單據之提供:賣方應負責辦理哪些事宜?提供/取得何種單據? 『貿易條件』不僅代表價格結構,同時亦包含許多內容甚為複雜且 極為重要之涵義。 又稱為『價格條件』、『交貨條件』、『報價條件』、『裝運條件』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7 第四節圖解國貿條規 4.4.1 E類:現場交貨 4.4.2 F類:運費未付 4.4.3 C類:運費付迄 4.4.4 D類:貨物送達
年國貿條規十三種交貨條件之比較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8 E類和F類 E類(現場交貨)  EXW工廠交貨價 ex.:貨物在運送至出口港途中發生危難而損壞,請問應由買方或賣方負責?
 報價方式:EXW Taichung USD 15/set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9 F類報價條件 F類─「運費未付」的條件  B/L上註明「運費待收」(Freight Collect)
 賣方報價不含「主運送費用」,買方負責洽船艙位  B/L上註明「運費待收」(Freight Collect) 1.FCA 貨交運送人+指定地 報價:FCA CKS USD20/set 2.FAS 船邊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報價:FAS Keelung USD25/set 3.FOB 船上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報價:FOB Keelung USD28/set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0 第四章 貿易條件 C類(運費付訖)  賣方報價中含「主運送費用」,賣方必須負責洽船艙位
第四章 貿易條件 C類(運費付訖)  賣方報價中含「主運送費用」,賣方必須負責洽船艙位  取得B/L,且上面應標示「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交予買方 1.CFR 運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報價:CFR New York USD 35/set 2.CIF 運保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報價:CIF New York USD 38/set 3.CPT 運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報價:CPT Miami USD 43/set 4.CIP 運保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報價:CIP Miami USD 48/set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1 4.4.1 E類:現場交貨 EXW使用時機 E類:EXW+指定地 EXW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賣方承擔風險僅到交貨予買方。
(二)費用之負擔:賣方僅負擔貨物交予買方前之成本與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協助買方取得貨物出、進口及過境他國 等相關文件。 EXW使用時機 (一)賣方市場: 需求大於供給,賣方佔優勢。 (二)售予國內出口商: 出口商以此條件買入貨物再以其他條件售予進口商。 E類:EXW+指定地 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賣方僅須於規定日期或期間內, 將貨物備妥置於『指定地』 EXW條件下,買方擔負之責任最大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2 4.4.2 F類:運費未付-1/5 F類:包含FCA、FAS、FOB 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賣方應於規定日期或期間內,負
擔所有風險及費用將貨物送至指定裝運港,交予買方指定 之運送人,其後一切風險及費用歸買方負責。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3 4.4.2 F類:運費未付-2/5 FCA:貨交運送人條件+指定地 FCA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運至指定地交予買方指定運送人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負擔貨物交予運送人前之成本與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一般交貨證明或協助取得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FCA:貨交運送人條件+指定地 賣方於規定日期或期間內,辦妥通關事宜,負擔所有風險 及費用將貨物送至指定地,交予運送人,其後一切風險及 費用歸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4 4.4.2 F類:運費未付-3/5 FCA條件下,買方自行備妥運送工具至賣方營業廠所接收貨物 →賣方應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收貨之運送工具。
→買方應負責將貨物從賣方交貨之運送工具上將貨物卸下。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5 4.4.2 F類:運費未付-4/5 FAS:船邊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FAS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運至裝運港買方指定之船舶旁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交指定船邊前之成本與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一般交貨證明或協助取得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FAS:船邊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賣方辦妥通關事宜,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將貨物送至裝 運港買方指定之船舶旁,其後一切風險、費用及裝運事宜 歸買方負擔。 FAS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運送方式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6 4.4.2 F類:運費未付-5/5 FOB:船上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FOB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運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裝運前之成本與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一般交貨證明或協助取得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FOB:船上交貨條件+指定裝運港 賣方辦妥通關事宜,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將貨物送至裝 運港安全裝載於買方指定之船舶上,其後一切風險及費用 全歸買方負擔。 FOB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運送方式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7 C類下若未規定卸貨費用由何方支付,概由買方負擔
C類:包含CFR、CIF、CPT、CIP 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賣方必須負則洽訂運送契約,負 擔『主運送費用』,並取得『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交予 買方。 C類下若未規定卸貨費用由何方支付,概由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8 CFR又稱『含運費條件』,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運送方式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運至裝運港越過船舷欄杆止(同FOB)。 (二)費用之負擔:FOB所應付之費用+主運費。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CFR:運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於規定期限內,將貨物送至指定裝運港安全裝載船舶 上,運港安全裝載於買方指定之船舶上,賣方負擔貨物送 達目的港之主運費,其餘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負擔。 CFR又稱『含運費條件』,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運送方式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19 CIF又稱『含運保費條件』,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運送方式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運至裝運港越過船舷欄杆止(同FOB)。 (二)費用之負擔:FOB所應付之費用+主運費+保險費。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保險單據 5.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CIF:運保費在內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於規定期限內,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安全裝載於船舶上 ,賣方負擔送達目的地之主運費及保險費,其餘風險及費 用全歸買方負擔。 CIF又稱『含運保費條件』,僅適用於採『純船運』之運送方式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0 4.4.3 C類:運費付迄-4/5 CPT:運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CPT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運至指定地予買方指定運送人止。(同FCA) (二)費用之負擔:FCA所應付之費用+主運費。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CPT:運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賣方於規定期限內,將貨物送至指定約定地點交予運送人 接管,賣方負擔貨物送達目的地之主運費,其後風險及費 用全歸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1 4.4.3 C類:運費付迄-5/5 CIP:運保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CIP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運至指定地予買方指定運送人止。(同FCA) (二)費用之負擔:FCA所應付之費用+主運費+保險費。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文件 3.標明運費已付之運送單據 4.保險單據 5.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CIP:運保費付訖條件+指定目的地 賣方於規定期限內,將貨物送至指定約定地點交予運送人 接管,賣方負擔貨物送達目的地之主運費及保險費,其後 風險及費用全歸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2 4.4.4 D類:貨物送達-1/6 D類:包含DAF、DES、DEQ、DDU、DDP 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賣方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自行負
擔一切風險與費用,將貨物安全運抵指定之目的港/目的地 其後一切風險及費用轉由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3 4.4.4 D類:貨物送達-2/6 DAF:邊境交貨條件+指定地 DAF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達邊界點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送達邊界點,於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 前之一切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之文件 3.貨運運抵邊界點之一般單據或交貨證明 4.協助買方取得貨物進口及過境之相關文件 DAF:邊境交貨條件+指定地 賣方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包括過境費 ),直至將貨物運至指定邊界點於送達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 處置為止,其後一切風險及費用轉由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4 4.4.4 D類:貨物送達-3/6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條件+指定目的港 DES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達船上交買方處置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送達目的港,於送達之船上交買方處置 前之一切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之文件 3.提貨單或一般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之發貨國簽發文件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包括過境費 ),直至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約定地點」於送達之船 上,以適合貨物性質之卸貨裝備,方便買方卸離處置,其 後一切風險及費用轉由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5 4.4.4 D類:貨物送達-4/6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條件+指定目的港 DEQ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於目的港碼頭交買方處置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至目的港碼頭,交買方處置前一切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之文件 3.提貨單或一般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之發貨國簽發文件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條件+指定目的港 賣方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至將貨 物運至「目的港之港碼頭」交買方處置為止,其後一切風 險及費用轉由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6 4.4.4 D類:貨物送達-5/6 DDU:稅前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DDU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達目的地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運抵目的地送達之運輸工具上,未稅交 買方處置前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口、過境他國之文件 3.提貨單或一般單據 4.協助買方取得輸入貨物之發貨國簽發文件 DDU:稅前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賣方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直至將貨 物運至目的地於送達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買方 自行卸貨辦理通關),其後一切風險及費用轉由買方負擔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7 4.4.4 D類:貨物送達-6/6 DDP:稅訖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DDP賣方須負責
(一)風險之轉移:貨物送達目的地之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止。 (二)費用之負擔:貨物運抵目的地送達之運輸工具上,稅訖交 買方處置前之一切成本及費用。 (三)單據之提供:1.商業發票 2.官方及其他正式出、進口及過境他國之文件 3.目的地或一般運送單據 DDP:稅訖交貨條件+指定目的地 賣方必須於規定期限內,負擔所有風險及費用,將貨 物運至目的地於送達之運輸工具上,辦妥通關手續,並繳 清各種進口稅項,交買方處置為止(買方僅須自行卸貨)。 DDP條件下,賣方擔負之責任最大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8 E、F、C & D 類的報價條件釋意表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29 年國貿條規十三種交貨條件之比較-1/3 (一)『純船運』 之交貨條件比較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30 年國貿條規十三種交貨條件之比較-2/3 (一)『非純船運』 之交貨條件比較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31 年國貿條規十三種交貨條件之比較-3/3 第四章 貿易條件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32 表中有關「單據之提供」用語說明: (1)C.C.:“Charges Collect” 或 “Freight Collect” (運費待收),一般運送單據上標示此字樣時,表示貨物運送費用未付,應由買方在目的地/港支付。 (2)P.P.:“Charges Prepaid” 或 “Freight Prepaid” (運費已付),一般運送單據上標示此字樣時,表示貨物運送費用已由賣方在起運地(港)付訖。 (3)T/D:“Transport Document”,「運送單據」,為運送人Carrier)已接管或裝運貨物之證明文件。為節省篇幅,簡要表中之各種運送單據均以 "T/D" 代表。 (4)D/O:“Delivery Order”,「提貨單」,船運業者交給收貨人憑以提領貨物之憑證及通知。

33 第五節 貿易條件之調整應用 一、貿易條件之應定
1.採 EXW 條件時,如果希望貨物在賣方工廠裝上買方指定收貨工具之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負擔,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for the goods loaded on the collecting vehicle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seller’s factory.”。 2.採 F 類貿易條件時,如果希望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通關手續並負擔相關稅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buyer must carry out customs formalities and bear the costs and charges for export of the goods.”。

34 貿易條件之應定(續1) 3.採 FOB 條件時,希望賣方多負擔貨物送達指定目的港之保險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in to insurance and pay the insurance premium to the goods until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而不宜採 C&I 之未定型交貨條件。 4.採 C 類貿易條件時,如果希望賣方多負擔貨物過境他國之手續及相關稅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the added obligations for the transit formalities through any country and bear the costs and charges for the goods”。

35 貿易條件之應定(續2) 5.採 D 類貿易條件時,如果賣方希望免除負擔貨物過境他國之手續及相關稅費,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no obligations for the transit formalities through any country and bear no costs and charges for the goods”。 6.採 DDP 條件時,希望延伸賣方責任直接將貨物送抵買方工廠安裝好並經測試無訛,則應另外約定“The seller must carry out the added obligations fo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to the goods until the goods are assembled and taken the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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