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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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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又称受诉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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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义 首先,管辖的确定,便于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自己对民事纠纷管辖的范围和权限,便于及时受理和审理案件,避免主管落空,避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无以落实; 其次,明确管辖,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清楚该向何地、何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管辖不明造成的往复拖延、延误时机等现象出现;再次,便于节省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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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四)均衡各地各级法院职能和工作负担的原则。 (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六)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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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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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以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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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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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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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审判管辖的次序: (1)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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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管辖,称为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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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案件的性质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认定基准有二,一是案件性质,二是案件的影响程度。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增加了繁简程度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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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外的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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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港澳台同胞及企业、组织等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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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这是因为:第一是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承担情况;第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第一审和上诉审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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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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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国家司法考试 )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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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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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规定,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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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重构 我国应当建立“三审终审制”。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或者: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担负着本辖区内统一法律适用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担负着全国范围内统一法治和形成政策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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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 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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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私法关系及法律事实发生地等,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审判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按照地域划分,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
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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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一般认为,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主要有两个:第一是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第二是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所在地的地域关系,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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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我国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其依据有三: 一是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二是便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判决;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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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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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原则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1、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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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3)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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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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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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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对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 1、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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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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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地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9、中国公民双方滞留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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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闹。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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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起诉,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被监禁,无权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不宜向其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方某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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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此外,《意见》对某些特殊情况也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1)追索赔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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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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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诉讼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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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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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07年国家司法考试 )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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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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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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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 (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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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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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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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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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的管辖。 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为限,属于强行规范。专属管辖的属性在于,案件或诉讼标的之特殊性和管辖法院之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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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事诉讼法》第246条、《海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一)不动产纠纷诉讼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港口作业纠纷诉讼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继承纠纷诉讼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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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以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1995年8月,甲想退休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题]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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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不动产在A市,故应由A市法院管辖。争议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改变性。因此,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在B市,B市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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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数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形。造成共同管辖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诉讼主体,一个是诉讼客体。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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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现数个法院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了当事人(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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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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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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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说的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解决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也是管辖制度中选择管辖的根据。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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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24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一)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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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 1、在审级上,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 2、在案件类型上,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 4、在选择范围上,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单数,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无效 5、在管辖类型上,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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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4月,河北省某机电公司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购买一批彩电。合同在北京某区签订。合同规定贸易公司为机电公司代运,货到付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机电公司收到货后,发现电视机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贸易公司不同意,因此发生争议。为此,贸易公司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电公司交付货款,法院受理了本案。 [问题]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协议管辖应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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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在国内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只能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2)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至于该书面协议是在纠纷发生前达成的,还是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写人合同之中,还是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管辖协议,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应当都视为许可。(3)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范围,而不能超出此范围,否则无效。(4)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管辖条款,选择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法院据此受理是正确的,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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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包括管辖权移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指定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包括管辖权移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遇有法定情形,为防止案件得不到管辖或管辖不明,依下级法院请求或当事人申请而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取得对案件的管辖的诉讼行为。 1、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又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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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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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本案中,按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南区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被告是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不能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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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送管辖 (一)概念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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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 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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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崔某于1996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二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B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上述各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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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分析]该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告俞某的户籍所在地为A市西区,虽然婚后多数时间住B市东区,但有时住A市西区,而且双方时间还不到一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B市东区尚不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B市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据此,B市东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但A市西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A市西区法院与B市东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互相推诿,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是上述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无权就本案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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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的移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移转管辖。 (一)上调性转移 (二)下放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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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但并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用其纠正错误 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经受移送法院同意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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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 管辖权异议旨在对无管辖权(包括无级别管辖权和无地域管辖权)的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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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四)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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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8日 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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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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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情介绍】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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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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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7年国家司法考试 )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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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就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
解答:这是在学习民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条文很多,我们必须明确,就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条文的规定以正确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以下图表反映的是确定特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的逻辑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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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 └┬───┬───┬──┬┘ ┃ ┌─┐┌──┐┌──┐┌─┴┐┌─┴┐┌─┴┐┌─┴┐┌┴───┐┌──┴─┐ │纠││民事││法院││级别││专属││协议││特殊││一般地 ││一般地 │ │纷├┤纠纷├┤主管├┤管辖├┤管辖├┤管辖├┤地域├┤域管辖 ├┤域管辖 │ │ ││ ││ ││ ││ ││ ││管辖││例外规定││通常规定│ └─┘└──┘└──┘└─┬┘└──┘└─┬┘└─┬┘└─┬──┘└──┬─┘ │ ┌──┴───┴───┴┐ │ │ │ 移送管辖 │ │ └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 ├───--- ┘ │ 管辖权转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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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列图表的说明: (1)特定纠纷发生后,必须确定纠纷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其一般性质而言,纠纷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刑事纠纷通常称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社会危害性,除法律规定的可由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外,对刑事案件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禁止当事人间“私了”。具有行政可诉性的行政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救济,民事纠纷完全实行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2)当明确是民事纠纷后,则必须确定该纠纷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诉性,即确定法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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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确定依法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首先确定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只有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时,即确定了本案的管辖法院。除此之外,级别管辖不能实现特定管辖法院。 第二,当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后,若此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三,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但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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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完成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则需判定该案是否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即适用“被告就原告”规则确定本案管辖;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则适用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则“原告就被告”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第五,由于据以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因素的多样性,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中皆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选择管辖的规则以实现管辖法院的法定性、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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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出现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法定管辖的依据、法院之间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审理此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管辖的规定分别适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予以处理,以实现特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为确保管辖法院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制度能够保证法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予以具体落实,实现法定恒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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