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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與義務 鄭筑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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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原則與義務 鄭筑羚

2 綱要 前言 制定背景 公約的重要概念 一般原則 一般義務 平等與不歧視

3 前言

4 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與認知 破壞性的態度 醫療模式 慈善模式 積極正向的態度與觀念 社會模式 多元社會的一部分 合理的調整接納

5 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與認知 以人權取向看身心障礙 以社會模式為基礎 確認身心障礙者是權利的主人,和所有人一樣是人權法律的主體 。
確定並尊重身心障礙是人類多元社會的自然要件之一,並重視針 對身心障礙者的偏見、態度、和其他阻擋人們享有人權的因素。 賦予社會和政府確保在政治、法律、社會、和實質環境上支持人 權,並協助身心障礙人士能被社會全然接納和參與的責任。

6 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與認知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特別強調:
賦與力量:人權取向的目標是要讓身心障礙者能夠自主作決定、 伸張自身的權利、並能掌握自己的生活。 可執行性和救濟:人權取向意味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國內或國際間 實踐他們的權利。 不可分性:人權取向必須保護人們民主和政治以及經濟、社會、 文化方面的權利。 參與:人權取向表明身心障礙者必須參與制定會影響他們生活的 決定過程,並必須徵詢他們的意見。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7 練習 問題: 思考: 我們的社會有哪些語詞是用來形容身心障礙者、他們的障礙或在社區與家庭中扮演的角色?
從這些描述身心障礙者的語詞,如何反應人們的態度? 這個用語如何反應出對身心障礙的負向模式(譬如:醫學取向模式、慈善模式)? 這個用語如何支持或維持這些負向的模式? 這個用語如何反應出對身心障礙的正向模式?這個用語如何支持或維持這些正向的態度? 這些用語會如何影響身心障礙的人? 可以做些什麼來轉變負向的語言? 人權取向有什麼優點?可以怎麼做來轉變?

8 制定背景

9 制定背景 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人權 保護人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 普世價值 不可剝奪 各種人權是不可分離、相互依存、相互關連

10 人權工具 世界人權宣言(UDHR) 1948年簽署,UDHR之後許多人權文件都是依此為根基。 全文 http://goo.gl/5N8qmw
第一條:平等權 第十六條:結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 第二條:不受歧視的自由 第十七條: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 第三條: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第十八條:宗教及信仰自由 第四條:不受奴役的自由 第十九條:表意和資訊自由 第五條:不受虐待或羞辱的自由 第二十條: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第六條:在法律之前的人格權 第二十一條:參與政府和自由選舉的權利 第七條:在法律之前的平等權 第二十二條:社會安全的權利 第八條:尋求法庭救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獲得想要的工作和加入工會的權利 第九條:不受非法逮捕或驅逐的自由 第二十四條:休息和休閒的權利 第十條:‭ ‬獲得公平公聽會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獲得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 第十一條:‭ ‬無罪推定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二條:私生活、家人、家庭、和通訊不受干擾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參與社區文化生活的權利 第十三條:國內外自由遷徙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享有能實現本宣言的社會秩序的權利 第十四條:請求政治庇護不受迫害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與基本自由與全人發展相關的社會責任 第十五條:擁有國籍和更改國籍的權利 第三十條:不受國家或個人干涉上述權利的自由版

11 人權工具 國際人權公約 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同意書 工作小組起草→聯合國大會同意→各會員國簽署和批准→各國成為 締約國→有義務履行權
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同意書 工作小組起草→聯合國大會同意→各會員國簽署和批准→各國成為 締約國→有義務履行權 九項「核心」人權公約 監督機制

12 人權工具 九項核心人權公約 人權文件 通過時間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ERD) 1965年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1966‭ ‬年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CCPR)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1979‭ ‬年 禁止酷刑與其他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1984‭ ‬年 兒童權利公約(CRC) 1989‭ ‬年 保護所有遷徙勞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ICRMW) 1990‭ ‬年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2006年 保障所有人免於強迫失蹤國際公約(CED)

13 不具拘束力的人權工具 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1982)
聯合國「國際身心障礙者年」(IYDP):1981 身心障礙人士享有完全的平等權和社會參與,並要求要規劃國家、 地區、和國際級的行動計畫。國際身心障礙者年的一項重要成果, 是聯合國制定的「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目的在於「 推動有效的方法來預防身心障礙、對身心障礙者進行重建訓練 、並 實現身心障礙者的平等權和『全面參與』社會生活與發展」。為提 供各國政府完成「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綱領」的時間表,聯 合國宣佈從1983年到1992年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

14 不具拘束力的人權工具 慢性精神病患者保護以及增進健康照護準則(1991) 關於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1993)
這項準則是精神健康實務領域的最低標準,成為許多國家制定精神健康 相關法律的藍圖,其中有一些非常重要的觀念,譬如:居住在社區中的 權利。 關於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1993) 1990年,聯合國決定開發另一種不必成為國際法的工具,一種代表承諾 予以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的政治和道德原則的陳述;1993年批准身心障 礙者機會平等標準規則,這是第一份承認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權利會深深 受到法律、政治、社會、和實際環境影響的國際文件。這份文件有許多 項原則都成為其他公約草案的基礎。

15 關於障礙者的其他人權工具 CEDAW第18號一般性建議(1991)
第十屆會議第18號一般性建議:身心障礙婦女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顧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條等 ,審議60多份締約國定期報告,認為很少提及身心障礙婦女,關注身 心障礙婦女因其特殊生活條件而遭受的雙重歧視,回顧《奈洛比提升婦 女前瞻策略》第296段,其中在「應特別關注的領域」標題下,將身心 障礙婦女視為一個脆弱的群體,申明支持《關於身心障礙者的世界行動 綱領》(1982年),建議締約國在定期報告中提供資料,介紹身心障礙婦 女的情況和為解決其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措施,包括為確保其能同樣獲得 教育和就業、保險服務和社會保障,及確保其能參與社會和文化生活等 各方面所採取的措施。

16 關於障礙者的其他人權工具 經社文公約第5號一般性意見:身心障礙者(1995)
15.對身心障礙者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歧視由來已久,而且有各種形式。 這類歧視有明顯使人反感的歧視,如剝奪受教育的機會;也有「難以察 覺」的歧視,如通過設置實際和社會障礙來隔離和孤立某些人。為《公 約》的目的,「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可界定為指以身心障礙為理由, 其結果是取消或損害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承認、享受或行使的任何 區分、排斥、限制或優惠、或合理調整的剝奪。」

17 為什麼需要CRPD? 理由一 再次確認身心障礙者的基本人權,確保他們可以平等地、作為權利 主體在社會中參與。身心障礙者長期被視為被動的協助者,而不是 擁有權利的人。身心障礙者面臨多重的被邊緣化,尤其是經濟發展 並不保證會帶來社會平等,儘管已經有上述種種標準的設立,但身 心障礙者整體的情況還是沒有多大改善。一般而言,身心障礙者還 是不被社會所看見,因而增加人權被侵害的風險。

18 為什麼需要CRPD? 理由二 有必要更全面地去針對身心障礙者所面臨的人權挑戰,現有的人權 機制並不足以提供障礙者足夠的關注與促進、保障他們的人權。所 以需要透過一個有法律拘束力的工具,保障和促進身心障礙者的人 權;以及需要重新檢視或再強化以前的人權標準或概念。例如:身 心障礙者有權享有免費和義務教育,指的是融入的,要和其他社會 成員一起共享的教育。再者,身心障礙者們與代表的團體,多半也 不會去使用既存的人權條約來捍衛其基本人權。

19 為什麼需要CRPD? 理由三 公約是身心障礙者強烈倡議的策略成果。這是一個身心障礙者社群 推動要求公約的運動。且要求必須是全面的、所有相關人士都必須 參與期中,而不是只有國家的參與。這意謂著不論是公、私部門, 還包括所有人,都必須共同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20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21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2006年聯合國會員大會批准 163個締約國(至2016年2月17日) 台灣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加入CRPD

22 公約架構 條文 特定權利 第一條 宗旨 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一般原則 第四條 一般義務 第五條至第九條 通用條文,與其他條文相互連結的條文
第十條至第三十條 具體權利 第三十一至第四十條 實施與監測規定 第四十一至第五十條 生效與保存規定 第十九條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第二十條 個人行動能力 第二十六條 適應訓練和重建訓練

23 公約的重要概念

24 公約宗旨 公約宗旨(CRPD第1條) 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 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 例如: 促進-例如國家要提高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 保障-法律與政策要承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確保-改善無障礙 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固有尊嚴。

25 一般原則

26 一般原則(CRPD第3條) 尊重個人的固有尊嚴和個人的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 不歧視。 充分有效地參與和融入社會。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是人的多樣性和人性的一部分。 機會均等。 無障礙。 男女平等。 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份特徵的權利。

27 幾乎所有的人權公約都會開宗明義的強調要尊重人性尊嚴,以及人人平 等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一般原則中,還包括了其他對身心障礙者 特別重要的觀念,譬如:不歧視、機會平等和尊重差異性。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公約的基本原則也強調自立、參與、和社會接納, 認為要具備這些條件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受到尊重、保護、和自我實現 。 這些觀念也都隱含在其他的核心人權法案中(譬如,自我決定和不歧視 ),但沒有強調自立、參與和社會接納,或是在條文中提到這些名詞。 透過詳加定義這些名詞使它們成為基本原則,直接說明這些需求對障礙 者的重要性。

28 尊重個人的固有尊嚴和個人的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 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
固有尊嚴指的是每個人的價值,當身心障礙者的尊嚴獲得尊重,他 們的經驗與意見就會是有價值的,而不用擔心生理、心理或是情緒 上的傷害。 個人的自主性指的是可以掌控自己的生活、自己做選擇。尊重個人 的自主表示障礙者和非障礙者一樣,個人生活受最小的干涉,如果 需要的話,可以在適當的協助下,自己做決定。

29 不歧視。 禁止因身心障礙而受到歧視,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平等生活。不只是 禁止歧視行為,還包括積極地保障身心障礙者,免於隱性的歧視與 促進平等。 充分有效地參與和融入社會。 公私領域都要可以充分參與,例如參與與障礙者有關的決策,有管 道發聲與申訴。同時,社會環境要無障礙,鼓勵社會更開放,不論 是有形的硬體環境或是無形的社會環境,身心障礙者都能夠無障礙 。

30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是人的多樣性和人性的一部分。
雖然有一些可見與明顯的差異存在於人們之間,所有人都有同樣的 權利與尊嚴。接受身心障礙者,而不是可憐他們或是視他們為需要 「修復」的問題。 機會均等。 機會均等與不歧視息息相關。這並非是說每個人的機會都一樣,而 是在差異之中,讓每個人都能夠有同樣的機會享受他們的權利。

31 無障礙。 消除所有的障礙,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效享受他們的權利。無障礙 可以讓障礙者自立生活與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面向。特別是在物理 環境上,如建築物、道路、住屋等,以及交通、資訊等便利性措施 。 男女平等。 為確保女性和男性的權利一樣,應採取合宜措施確保女性有機會實 踐他們的權利。公約特別提到是因為現在仍有許多的偏見,讓女性 無法享有和男性一樣的待遇。

32 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 持其身份特徵的權利。
尊重兒童逐漸發的能力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原則,這裡應視為是一個 積極促進與增能的過程,兒童在這過程中獲得知識、理解力,以及 他們的權利。

33 一般義務

34 義務層次: 誰的義務? 一般義務(CRPD第4條) 與特定權利相關的義務 公約的義務主體:國家
CRPD:私部門的義務(§4(1)(e)一般義務、§9(2)(b)無障礙、§20(d) 行動能力、§21(c)資訊提供、§25(d)健康、§27(1)(h)工作)

35 國家義務 法規檢視 確保國家的法律與政策不會違背公約。 提供資源 只有法律是不足的,必須挹注資源。例如,改善公共空間的無障礙
法規檢視 確保國家的法律與政策不會違背公約。 提供資源 只有法律是不足的,必須挹注資源。例如,改善公共空間的無障礙 商品與服務的可近性 例如輔具、健康照護、教育等,必須是身心障礙者可以沒有障礙地 獲取。

36 國家義務 意識提升 身心障礙者最常面對的是負面態度與刻板印象,國家必須讓非障礙者 了解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以減少社會大眾對他們的負面態度。
意識提升 身心障礙者最常面對的是負面態度與刻板印象,國家必須讓非障礙者 了解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以減少社會大眾對他們的負面態度。 訓練 訓練專業人員,如教師、醫療照護從業人員等。例如教師必須了解融 合教育;醫療照護從業人員必須了解,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有平等獲 得健康服務的權利。 資訊、統計蒐集 必須理解身心障礙者的處境,才能提供好的服務、政策與公平的法律 。

37 尊重-國家必須禁止任何違反公約的行動、政策、法律。 例如,不能通過或維持會造成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法律。
保障-國家必須採取行動以消除私部門的歧視。 例如,國家必須保障在雇用關係中,雇主和僱傭環境和條 件不得歧視身心障礙者。 實踐-促進符合公約的法規;循序漸進履行經濟、社會與 文化權利。 例如,採取積極保障措施。

38 個人義務 每個人都應該知悉並深入了解自己的人權,才有能力主張及捍衛這 些權利,並要求自己、他人、政府、和社會對會影響人權的行動負 責任。 因為人權是如此普遍,即使是一個人為自己的人權抗爭,都 代表了一種自主人權的行動。相同的,一個人侵犯他人人權的的行 為,也等同於對整體人權的威脅。

39 團體義務 社會與文化的態度對於人權具有極深刻的影響力。整體性的團體活 動,從家庭至社會,亦左右著每個人的人權。舉例來說,如果有個 家庭認為只有男生才可上學,那麼,這就表示他阻隔了女孩受教育 的權利。同樣的,如果社會或文化價值觀導致少數種族受到歧視時 ,當某些種族在擇地而居或尋求公共服務時,社會本身就阻礙了他 們享有適當水準的生活的權利。從正面的角度來看,如果團體大聲 疾呼反對侵犯人權,並致力於修正具傷害性的態度,保障人權的政 策和法令便能更有果效的推展。

40 私營企業義務 每個人每日都會與私營企業接觸,尤其是在一個自由市場經濟體制 的國家中。私營領域包含了各種型式的個人或團體,像是:雇主、 公司、娛樂業者、建築業者、銀行甚至政府機構。人們對這些私營 企業倚賴良多,因此這些私營企業必須遵守某些法律和準則,但是 政府不可能從頭到尾監視它們各方面的運作,這些私營企業必須憑 著自己的良心承諾,不但不可攻擊或侵犯別人的人權,還要更進一 步的支持、促進人權。

41 這些義務什麼時候做? 立即做 循序漸進 合理調整

42 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CRPD第2條) 要求國家對政府機關、公務機關、雇主、教育機構和其他人施予積極 義務(ositive obligations),以確認身心障礙者在享有和行使權利時 ,有哪些阻礙,並採取適當手段排除阻礙。 可能需要簡單調整或相當資源投入 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 身心障礙者可能需要外在合理調整,譬如像輪椅、或更多時間來完成 工作。合理的調整接納是:能夠促進充分參與、進行、或增加個人行 動能力的資源或方法。這和修復一個人或是一項障礙(醫學模式)、 或假設身心障礙的人沒有能力為自己做事(慈善模式)大不相同。

43 平等與不歧視

44 CRPD第5條(平等與不歧視) CRPD第2條(定義) CRPD第3條(一般原則)
締約國確認,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之平等保障與平等受益 。 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證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 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 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 為加速或實現身心障礙者事實上之平等而必須採取之具體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之歧視。 CRPD第2條(定義) “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是指基於身心障礙而作出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損害或廢除 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之認可 、享有或行使。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所有形式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之對待; CRPD第3條(一般原則)

45 平等權 形式平等: 不同族群的人,一律予以相同待遇。 機會平等: 採取行動確保不同族群的人,有一樣的機會。如無障礙交通。
形式平等: 不同族群的人,一律予以相同待遇。 機會平等: 採取行動確保不同族群的人,有一樣的機會。如無障礙交通。 實質平等或事實平等: 不只機會平等,也要有平等的結果。 例如,要確保障礙者不受雇主歧視,國家必須提供身心障礙訓練機 會,可以讓他們與其他求職者競爭。

46

47 不歧視 什麼是歧視:對某些群體標籤及排斥的結果
直接歧視: 直接歧視是指任何人與另一個群體(不同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產、出生等其他身 分)比較後,這個人會得到較差的待遇。例如同工不同酬。 間接歧視: 一律給予所有人同樣的條件或要求,實際上這些規定或條件卻對 某些人構成不公平的影響。

48 直接歧視VS.間接歧視

49 歧視的多重形式 系統性歧視 關連性歧視 騷擾 差別待遇

50 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 社會與文化生活 政治生活 經濟生活 隔離教育 強迫就醫、強迫治療 社會排除 有障礙的環境 負面態度、刻板印象 日常生活
拒絕擁有法律權利 強制機構生活 強迫節育 政治生活 沒有投票權 經濟生活 拒絕合理調整 沒有財產權

51 私部門 意識提升訓練 法律與政策 國家 個人 調查、研究 資源分配 調整 融合的服務

52 討論 誰的責任? 因鄰座是一個唐氏症乘客,而覺得不舒服換座位。 自閉症的學齡兒童無法上學,因為學校沒有融合教育。
腦性麻痺的僱員,遭到公司拒絕為她做合理調整。 銀行拒絕讓智能障礙者貸款。 低視能的社工無法應徵某個機構工作,因為要求有駕照。

53 誰可以做什麼來消除歧視? 因鄰座是一個唐氏症乘客,而覺得不舒服換座位→國家 自閉症的學齡兒童無法上學,因為學校沒有融合教育→國家、學校
腦性麻痺的僱員,遭到公司拒絕為她做合理調整→國家、雇主 銀行拒絕讓智能障礙者貸款→國家 低視能的社工無法應徵某個機構工作,因為要求有駕照→合理調整

54 平等與不歧視 「平等的規則有時要求差別對待」 平等與不歧視:
平等與不歧視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並不禁止國家給予人民差別待遇,例如定額僱用、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的概念擴展超越勞雇,納入了包含教育、就業、個人的自由和 安全、取得正義。 平等與不歧視: 交互作用、不可分割、相互關連、相互依存 例如,國家提供教育服務,卻讓身心障礙者在接受教育時受到歧視,這 也是不夠的。

55 練習 討論 你可以想到哪些是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遇到的歧視或 不平等的例子?
在你提出的歧視或不平等的例子裡,這種歧視單單只是因為身心障 礙的緣故嗎?還有其他身心障礙者遭受歧視的經驗嗎? 這種歧視只影響到有身心障礙的人嗎?他們的家庭或朋友呢?

56 練習 分析 誰應該對這個歧視或不平等負責任? 為什麼這個人或這些人要對別人歧視或差別待遇?他們知道自己的 行為帶著歧視嗎?
什麼是造成歧視和不平等的根本原因?

57 平等與不歧視的重要事項 平等權和不受歧視的權利是所有人權的核心;
平等是指不論我們之間有哪些差異,我們與生俱來的價值 都相同。 平等有幾種不同的角度: 形式的平等 機會平等 實質或「事實」平等

58 不歧視是要避免或修正因為身心障礙產生的不公平待遇, 這樣的不公平待遇可能很明顯,也可能很隱微不易察覺;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
平等和不受歧視是兩項最重要的人權原則; 國家不能歧視身心障礙者,還必須阻止其他一切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沒有提供合理調整,對身心障礙者而言也是一種歧視; 國家必須採取積極的行動來促進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實質平等。

59 檢視如何更好 宣導教育 發起大眾宣傳,例如透過網路、媒體…等管道,讓社會大眾認識身 心障礙者的特質。
在社區中進行宣導,例如辦理社區活動,讓社區居民了解怎樣的鄰 里環境是對身心障礙者友善的環境。 透過教育訓練等方式,促進員工積極看待身心障礙者,肯定身心障 礙者有能力自己做決定。

60 檢視如何更好 決策形成 在形成決策時,會徵詢身心障礙者的意見,例如在權益委員會中能 讓身心障礙者表達看法;
會讓身心障礙者參與規劃和討論,並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意見,例如 規劃服務方案; 由身心障礙者來主導規劃和討論,在形成與身心障礙者有關的決策 時,能以身心障礙者的意見為主,例如由身心障礙者來規劃服務方 案,專業人員僅提供建議供身心障礙者參考。

61 檢視如何更好 服務規劃 在規劃服務時,會透過多元的服務規劃,讓不同樣貌的身心障礙者 都有機會接收到服務相關資訊、也有機會接受服務。例如考量服務 場地的無障礙規劃和交通的可及性,提供電子檔、點字、語音、簡 易版…; 會考量不同性別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服務的內容會因障礙者的性別 需求而有不同的規劃,例如服務場所在隱私上會考量性別差異; 會考量不同年齡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服務的內容會因為不同年紀的 需求有不同的規劃。例如針對不同年齡的身心障礙者規劃不同的教 材。

62 檢視如何更好 服務提供 在提供服務時,會讓身心障礙者參與討論服務的方式和內容,可以 自主選擇自己想要的服務,而非只由工作人員為身心障礙者選擇。 例如心智障礙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參加活動,而非聽從工作人員的 決定。

63 參考資料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官方網頁 ndex.aspx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資料 materialCRPDConvention_OptionalProtocol.aspx

64 報告結束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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