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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是否應按公告現值課稅? 組別:第四組 指導老師:張勝文老師 組長:會計三 黃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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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價稅是否應按公告現值課稅? 組別:第四組 指導老師:張勝文老師 組長:會計三 黃樂萍 102206022
組員:財政三 薛慧忻 財政三 黃必運 財政四 高敏修 財政四 蘇鵬憲

2 Q & A 結論 地價稅按公告現值課稅之影響 地價稅應按公告現值課稅之原因 公告現值 vs. 公告地價 vs. 申報地價 前言

3 前言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4 研究動機 稅收不合理 102年 公告地價:47萬/坪 土地市價:162萬/坪

5 研究動機 2 個估計價值 「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每 3 年更新一次 無法反映土地每年的真實價格

6 研究目的 解決公告地價與市價嚴重脫鉤的問題 減緩稅收不合理、達到租稅公平 增加持有土地的成本 實現土地正義 地方政府稅收增加
提供更多公共財

7 公告現值 vs. 公告地價 申報地價

8 公告現值之介紹 調查地價動態 劃分地價區段 估計區段地價 提請地評會 計算 地價 公告 105年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為90.53%
一年評估一次 內政部地政司

9 公告地價之介紹 估計區段地價 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 民眾負擔能力 105年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為20.5% 三年評估一次
內政部地政司

10 申報地價之介紹 公告地價 申報地價 增減20%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

11 兩價分離 公告現值 實現漲價歸公 土地增值稅、徵收補償 公告地價 人民負擔能力 地價稅

12 地價稅應按公告現值課稅之原因 公告地價之缺失 公告現值之優點

13 公告地價之缺失-未能及時反映土地真實價格
《平均地權條例》§14:「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14 公告地價之缺失-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過低
89年至102年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

15 公告地價之缺失-地價稅稅收過低 歷年地價稅稅收與占全國稅課收入比重

16 公告地價之缺失-地價稅稅收過低

17 公告地價之缺失-可操作空間大 【公告地價】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會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以及民眾負擔能力來評判 (新莊地政事務所網站解釋) 平均地權條例§4: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 專業人士向民意妥協

18 公告現值之優點-接近市價 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 約八成市價 逐年增加

19 公告現值之優點-達到租稅公平 地價稅之稅基提高 土地持有成本提升 減少投機客囤地

20 地價稅按公告現值課稅之影響 正面影響 負面影響

21 正面影響-增加地方政府之稅收 地價稅之完稅價格: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應為公告地價之80% - 120%
市價 > 公告現值 > 公告地價

22 105年土地筆數、面積、公告地價總額與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表
正面影響-增加地方政府之稅收 105年土地筆數、面積、公告地價總額與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表 縣市別 筆數 面積 (公頃) 公告地價總額 (千元)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 新北市 1,100,678 198,097.90 3,514,705,924 18,348,827,611 臺北市 414,072 25,971.58 8,455,034,887 30,005,298,940 桃園市 1,099,576 117,939.27 2,179,021,221 10,418,400,997 臺中市 1,537,743 209,827.12 2,037,512,607 12,585,860,484 臺南市 1,809,703 211,381.36 1,569,686,189 7,291,233,518 高雄市 1,433,316 285,609.22 3,004,896,802 11,170,548,217 連江縣 29,825 2,987.02 6,501,978 17,790,596 全國總計 15,225,714 3,500,467.24 25,896,671,582 114,375,993,938

23 正面影響-增加地方政府之稅收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與公告地價總額相差約88.4兆 假設此差額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
88.4兆*0.002=1,768億 增加約1,768億稅收

24 正面影響-降低行政成本 評估公告地價 每隔三年一次 降低行政成本

25 正面影響-抑制土地價格 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歷年調整表(101~105年) 調幅(%) 10.58 9.15 13.27 12.04 6.84
行政區 調幅(%)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松山區 10.58 9.15 13.27 12.04 6.84 信義區 11.08 11.75 14.26 11.28 6.14 大安區 10.67 10.49 14.72 12.21 7.03 中正區 (古亭) 10.46 9.33 14.33 9.81 6.10 內湖區 9.78 8.92 13.23 5.80 南港區 8.73 8.76 13.32 10.89 6.50 文山區 (木柵) 9.24 8.68 10.82 8.10 4.96 士林區 8.84 8.24 12.68 10.28 5.50 北投區 8.99 8.72 12.10 9.13 5.45 全市平均 9.87 9.31 10.63 6.23

26 正面影響-抑制土地價格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調查,去年年收入 30到34歲: 58.1萬元 35到39歲: 66.5萬元
低於1997年的收入 相當於所得倒退18年 (摘自: 蘋果日報2015年08月15日)

27 正面影響-抑制土地價格 利用土地具中立性的特性 對土地課以重稅 提高土地所有者之持有成本 抑制土地價格 落實土地正義與租稅公平

28 負面影響-人民稅負加重

29 負面影響-人民稅負加重 6.05倍 土地正義+租稅公平 VS. 大地主
最高20%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為192萬元,最低20%家庭為31.7萬元 (103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土奴 VS. 投資者

30 負面影響-違反樹果原則 稅本為樹,稅源為果,而稅基為末 租稅應避免侵蝕稅本、阻礙經濟發展,進而使稅收減少 華格納租稅原則其中之一

31 負面影響-違反樹果原則 國民經濟原則:選擇適當的租稅種類,以不易轉嫁或轉嫁方向 易於掌握的稅為主
社會公平原則:使高所得者稅負重、低所得者稅負輕,符合公平正義

32 負面影響-應變措施 參考現行日本土地稅制 提高免稅額 由各地方政府訂定免稅額,讓各地區的人民得以受惠

33 負面影響-應變措施 提供減免一半稅額的措施 在現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基礎下再釋出更多優惠 某部分土地擁有者之公告現值打折
設定小規模用地(ex:200平方公尺內)的門檻

34 結論 德國人認為,土地與房產與一般自由買賣的商品不同,而 是基本人權,需以嚴格稅法、甚至是刑法來保障居住權
台灣囤房的成本和許多先進國家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 「居住正義」在台灣不應只是口號,而是能真正落實到 法律與政策上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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