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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原則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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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何謂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係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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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意義 依「區域計畫法」第1條規定,區域計畫法之實施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均衡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並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之發生。為達成上述區域計畫法揭櫫之宗旨,對土地依其所能提供之使用性質,並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劃定使用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以達到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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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依據 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要點第4條、第5條、第6條、第54條、第55條。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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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有哪幾種?
10種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法令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 18種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法令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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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使用地可供使用項目 現行各種用地別可供使用之項目(須向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無須辦理變更編定)
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可供作旅館觀光遊樂設施。 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可供作休閒農業設施。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遊憩用地、農牧、林業、交通、國土保安 用地(限點狀或線狀使用)可供作公用事業設施。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 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 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可供作民宿 使用。 丁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可供作廢棄物資源回收儲存場及其相關設 施。 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可供作宗教建築使用。 如欲得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可參閱「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洽詢桃園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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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1.農牧用地可供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舍、農業設施、 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養殖設施(工業區、 特定農業區除外)、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採取土石、 林業、休閒農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 用)、戶外廣告物、私設通路、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臨時 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 用臨時處理設施等15項使用。 2.如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在其使用之前仍應 向桃園縣政府農地管理單位申請容許使用。 3.農牧用地如欲作為資源回收場、砂石場或興建寺廟、旅館 使用等非屬容許使用項目時,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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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容許使用程序 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 (簿)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 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文件。第一項 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 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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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變更使用程序 申請人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 定,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 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 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核 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非都市土地 變更編定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 更編定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其他有關文件(一 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使用地變更,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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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一)
五、申請變更目的事業單位受理窗口(一) 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一) 興辦事業項目 變更後使用地類別 主管機關(單位) 毗連擴展工業 丁種建築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工商發展處 現有巷道 交通用地 工務處 新設水路 水利用地 水務處 汽車運輸業場站、設施 交通處 墳墓、納骨塔 墳墓用地 民政處 砂石場 礦業用地 旅館 遊憩用地 觀光行銷處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設施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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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二)
五、申請變更目的事業單位受理窗口(二) 桃園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二) 興辦事業項目 變更後使用地類別 主管機關(單位) 幼稚園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教育處 老人福利機構 社會處 托兒所 活動中心 宗教建築設施 民政處 集會所 土資場 工務處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工商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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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一) 案件來源 鄉(鎮、市、區)公所查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 警察機關移送。 民眾檢舉。
辦理變更編定,先行違規使用情事。 辦理分割測量,發現違規使用情事。 其他來源案件(內政部營建署國土利用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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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興建鐵皮屋作工廠、倉庫或水泥地作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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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興建鐵皮屋作資源回收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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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擅自經營砂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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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傾倒營建廢棄物整地、堆置砂(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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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二) 農牧用地違規態樣-填土整地、挖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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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三) 裁罰內容 1.罰鍰 2.停止使用 3.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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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四) 裁罰基準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裁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整。 本縣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罰鍰裁量標準。
面積未滿1500平方公尺 新台幣6萬元罰鍰 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 每增加1000平方公尺 →加處新台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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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五) 處罰對象 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對非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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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六) 受處分後之應作為 於期限內恢復原狀-將土地恢復合於土地編定容許之使用。
屆期未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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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規使用土地之處理原則(七) 恢復原狀之受理單位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欲申請回復土地原狀,即恢復土地原編定使用,由各使用地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回復原狀(例如農牧用地-則向本府農業發展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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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查詢網站 桃園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land.tycg.gov.tw/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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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語 臺灣地區土地資源有限,誤用、濫用將導致土地資源破壞不易復原,是以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法規之訂定,其主要目的是在引導民眾將土地作合理使用。其政策具長遠性及多元化,是以本處在此慎重的呼籲社會大眾,共同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容許之使用項目作合法之土地使用,以維護土地資源,進一步達成「地盡其利」及「地利共享」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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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您的權益及維護寶貴的土地資源,非都市土地於使用前,請先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勿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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