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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實務爭議問題 理律法律事務所 余天琦律師 中華民國105年9月24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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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目的: 保護僱主營業秘密 防止員工離職後造成同業間不公平競爭 不當然抵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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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一、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 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 競業禁止之約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 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 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 理補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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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1)「技術性營業秘密」與生產製造有關之(如 方、技術、製程、配方等) 主張技術為營業秘密之權利人應證明之。 例如:肉毒桿菌素、玻尿酸等醫療項目, 其注射之劑量、方式、療程和使用之配方 及相關措施不同,較一般醫美事業所實施 者更為優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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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二、 有效性發生爭議之判斷 1. 勞工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2)「商業性營業秘密」用於經營、銷售方面之 (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 成本分析) 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 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資訊係 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 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 優勢,即得認為業已具備秘密性之要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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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2. 雇主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何謂正當利益(不具專業技術員工?營業秘密已取得 專利)? 3. 競業禁止之期間
2. 雇主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何謂正當利益(不具專業技術員工?營業秘密已取得 專利)? 3. 競業禁止之期間 最長不得逾二年。 4. 競業禁止之區域 以原事業單位具體營業活動之區域範圍為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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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離職後競業禁止基本爭議 5. 競業禁止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 具體明確,與原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 6. 合理補償
5. 競業禁止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 具體明確,與原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 6. 合理補償 (1) 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2) 每月補償金額是否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 百分之五十? (3) 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4) 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害? (5) 預為給付?期間屆滿給付?按月?按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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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一、雇主可否保留拋棄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 義務而免除給付補償金之義務? (一) 保留拋棄理由:
(一) 保留拋棄理由: 1. 員工無加入競爭對手之顧慮 2. 無意負擔補償金 3. 有保密義務足以保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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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拋棄時間點: 1. 員工離職時 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的期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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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勞基法不同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是否會影 響競業禁止之有效性? (一) 辭職或退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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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二)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 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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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三)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
(三)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 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 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 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 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 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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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四)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
(四)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 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 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3.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 改善而無效 果者。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 虞者。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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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五) 非法解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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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六)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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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三、雇主不當誘使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未來會晉升職務 承諾給予調薪或年終獎金 承諾提供股票選擇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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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四、 不同待遇是否影響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 效力?
四、 不同待遇是否影響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 效力? 雇主未對同類員工要求簽署離職後競 業禁止條款,是否使已簽訂之員工得 爭執該條款的效力? 對同類員工拋棄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 是否使被要求遵守該義務之員工得爭 執該條款的效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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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五、 保留獎金在離職後發放是否屬於離職後 之補償金? (一) 保留目的
五、 保留獎金在離職後發放是否屬於離職後 之補償金? (一) 保留目的 規避離職後競業禁止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 於工作期間所受領給付 (二) 獎金名目 1. 工作獎金、績效獎金、激勵獎金、紅利 2. 離職時之久任獎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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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六、 花園假期條款取代競業禁止的效力 (一)規範
六、 花園假期條款取代競業禁止的效力 (一)規範 1. 以在職期間的Garden Leave約定(花園休假, 取代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避免員工辭職後立即加入競爭公司, 員工應根據勞動契約規定的期間(例如:六 個月),將離職之決定提前通知雇主。 此後,儘管員工已不必繼續工作,也不得 進入工作場所或接觸營業資訊,但雇主仍 繼續支付員工薪資,花園休假約定期間屆 滿才可離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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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二) 爭議空間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 爭議空間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02 月 19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號 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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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就足夠了嗎? 除了額外的保密條款,還需考慮: (一) 合理金額的違約金條款。
(一) 合理金額的違約金條款。 (二) 禁止挖角條款:防止員工離職後唆使前雇主其 他員工離職,至與前雇主經營相同或類似之競 爭事業單位任職,違反則有違約金給付義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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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離職後競業禁止其他爭議 八、競業禁止期滿是否一定可至前雇主競爭對手工作?
(一) 營業秘密保護並無期間限制,在其秘密性 依然存在時,均受法律保護,若有被侵害或 受侵害之虞,權利人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 第1項規定請求排除或防止之。 (二) 競業禁止係雇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營業利益 或維持其競爭優勢,但為平衡離職員工的工作 權,競業禁止限制期間為離職後的一定期間, (三) 若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縱使於約 定的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後,雇主仍得依營業秘 密法行使排除或防止侵害請求權,包含限制員 工至競爭對手工作。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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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奈米製程電晶體的矽鍺化合物,類似台積電菱形結構特徵 妻小在台 授課3小時/每周 在韓國時間:340天
台積電v.梁孟松 任職台積電17年,資深研發處長 2009/2離職 離職後,任教成均館大學 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2年內不得任職其他科技公司 2011/7任職三星研發副總 產品關鍵製程結構分析比對報告 三星奈米製程電晶體的矽鍺化合物,類似台積電菱形結構特徵 妻小在台 授課3小時/每周 在韓國時間:340天 630天(2009/8~2011/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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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處分,禁止梁在三星工作被駁回 提起訴訟 不得洩漏營業秘密 不得洩漏研發人員資訊 禁止2015年12月31日前為三星提供服務
台積電v.梁孟松 聲請假處分,禁止梁在三星工作被駁回 提起訴訟 不得洩漏營業秘密 不得洩漏研發人員資訊 禁止2015年12月31日前為三星提供服務 台積電勝訴 一審敗訴 二審勝訴 梁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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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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