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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達人 ˙單元五˙ 無過失責任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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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7歲老人下船跌倒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66號)
93年10月消費者參加訊安旅行社承辦之員工旅遊。下午2點在光華島下船時,船身晃動厲害,67歲消費者下船時無法控制腳步摔得四腳朝天,撞擊後腦四肢癱瘓,送長庚再轉台大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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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7歲老人下船跌倒(續) 【上訴人】 船長已知當日海象不宜出發但仍前往,枉顧旅客安全。 下船的木板扶梯未設止滑設施且寬度不足。
當時漲潮晃動劇烈,船長未停止旅客下船以致造成危險。 醫院判定「頸椎監盤突出並頸柱狹窄,疑腔隙梗塞」,請求賠償。 船公司未提供安全運輸,旅行社未在不適船舶日停止旅程,皆應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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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7歲老人下船跌倒(續) 【被上訴人:船公司】 當日海象不適船舶活動只限港外,不限港內,此為經驗法則。
船隻有符合法規之安全性要求,裝有防滑墊與扶手 該消費者用小跑步下船,未依工作人員指示使用扶手才導致受傷,工作人員隨即扶起已盡力救治。 「頸椎監盤突出並頸柱狹窄,疑腔隙梗塞」未必因此事件所導致,也可能因消費者本身為高齡,消費者須舉證。 【被上訴人:旅行社】 原先安排到基隆嶼,但配合提供船隻的友財公司考量安全性而將行程改為參訪光華島,已盡安全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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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7歲老人下船跌倒(續) 考考你: 1.消費者下船受傷,船公司是否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2.消費者下船受傷,旅行社是否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3.誰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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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1.因消費者是下船受傷,非因旅程安排不當而受傷,故所受損害是在船公司的服務範圍內,非在旅行社的服務範圍內,故旅行社不必付無過失責任,船公司需負責賠償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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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續) 2.船公司除了應注意船行安全外,也應注意下船安全。對於年長乘客之注意度也應較一般乘客為高。因下船需排隊魚貫列隊,在晃動劇烈時應有足夠時間阻止乘客繼續下船,但未制止乘客稍待以致於讓消費者跌倒,欠缺「符合當時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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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續) 3.但法院認為消費者用跑步通過,也是事故原因之一,故應負50%責任才公平。故船公司需賠償醫藥費、增加之生活費、看護費的一半,及12萬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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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費小劇場」漫畫店滑倒事件 根據消保法,地板太滑是消費者不對呢還是業者不對?法源根據是? 日後你想開什麼店嗎?
店內哪些設施要注意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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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不對。漫畫店拖地板時,應購買合用之器具讓地板快乾,或置放警告標示防止滑倒,若無任何防範危險之措施而讓消費者滑倒,應負起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並非單方面袒護消費者,而是督促業者秉持企業良心,尊重消費者擁有人權權利中的安全權利,盡最大努力避免商品或服務傷害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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