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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授信與催收實務研討 ----以土地銀行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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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業授信與催收實務研討 ----以土地銀行為例---
主講人:黃強騰 土地銀行鳳山分行經理 2010/04/06.04/13 1

2 大綱 銀行業授信之政策 土地銀行授信規範 授信成功之案例 授信失敗之案例 逾期放款之原因 逾期放款之定義 催收款之定義 轉銷呆帳之定義
追索債權之定義 催收作業之流程介紹 法律解釋名辭簡介 結語 2

3 銀行法 第一條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第五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3

4 銀行法 第五~二條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第十二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 證機構之保證。 4

5 銀行法 第十二~一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前條各款擔保之授信。 第十四條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 5

6 銀行法 第十五條 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 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 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 6

7 銀行法 第十六條 本法稱信用狀,謂銀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文書。 7

8 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8

9 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9

10 銀行法 第三十三~一條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 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10

11 銀行法 第三十三~二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第三十五~一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11

12 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第三十八條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12

13 銀行法 第七十二~二條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13

14 銀行法 第九十七條 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14

15 土地銀行簡介 民國34年接收日本勸業銀行台北,新竹,台中,台南, 高雄5支店.35年9月1日成立[臺灣土地銀行] 民國74年取得法人資格
民國87年12月21日改隸國有[財政部] 民國92年7月1日改制[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93年5月21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15

16 土地銀行特色 不動產金融專業銀行 轉型為全方位銀行 亞太地區區域性優質銀行 民國98年12月31日止營運數據
EPS=3.25元 [盈餘數82億] 呆帳覆蓋率138.04% BIS=10.52% 逾期放款比率=0.79% 資本額新台幣250億 淨值991億 存款市占率7.46% 放款市占率8.90% 16

17 個金授信 1.一般房貸業務 2.消費性貸款業務 3.政策性業務 4.信保融資業務 5.政策房貸業務
17

18 企金授信 1.購地建築融資 2.應收帳款融資 3.信用保證貸款 4.一般企業融資 5.聯合授信業務 18

19 金融一條龍的服務理念 購買土地貸款 二項合計 2200億 興建房屋貸款 購買房屋貸款 6000億 消費性貸款 信用卡 電子商務 19

20 授 信 業 務 授信之意義 授信之種類 授信人員應具備之法規 授信人員應具備之專業 授信人員應具備之證照 20

21 授信之意義 授信基本原則 一、公益性 二、安全性 三、流動性 四、收益性 五、成長性 授信型態 一、直接授信 二、間接授信 21

22 授信之種類 依期間分:短期授信 中期授信 長期授信 依擔保品分:無擔保授信 擔保授信 依資金來源分:自有資金放款 應收代放款 22

23 授信審核原則〈 5 P 〉 借款戶(People) 資金用途(Purpose) 還款來源(Payment) 債權保障(Protection)
授信展望(Perspective) 23

24 授信人員應具備之法規 銀行法 民法 土地法 公司法 建築法 票據法 強制執行法 24

25 授信人員應具備之專業 總體經濟分析 產業動態分析 財務報表分析 不動產估價 人性面向分析 25

26 授信人員應具備之證照 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 26

27 土地銀行 企業優利貸款 對象-國內公民營企業 用途 (一)資本性支出資金 1.購置土地、廠房及營業場所、辦公場所,20年/3 年寬限期
2.購置、更新、擴充機器設備,5年/2年寬限期 (二)週轉性資金 1.短期---最長1年 2.中期---最長7年 三.額度-依照申請之需求由本行評估後核定 四.利率-有三種選擇洽各分行訂定 27

28 土地銀行 企業優利貸款 五.償還方式 (一)資本性支出資金: 1.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繳付 2.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本金70%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餘本金30%到期一次償還 (二)中期週轉金:按月本息平均償還;或按月 繳息本金按月平均償還為原則 (三)短期週轉金:按月繳息,本金按月平均償 還,或屆期一次償還 28

29 土地銀行配合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貸款
一.信用保證對象: (一)中小企業(全國近98%之企業屬於中小企業) (二)生產事業(資本額8000萬元或員工200人以下) (三)一般事業(年營業額1億元或員工50人以下) (四)微型企業(員工5人以下) (五)個人 (六)大企業 29

30 土地銀行配合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貸款
二.企業專案貸款: (一)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 (二)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專案貸款 (三)流通服務業優惠貸款 (四)振興傳統產業優惠貸款 (五)建構研發環境優惠貸款 (六)國際專利權訴訟貸款 30

31 逾期放款原因 銀行作業缺失 借款人經營缺失 外來因素影響借款人經營失常 1.徵信資料失實 2.擔保物鑑價失常
3.放款管理不當缺乏確實償還來源 4.其他 借款人經營缺失 1.惡性倒閉 2.資金短絀、週轉失靈 3.過度擴充、財務經營無法配合 4.尚未辦妥轉期手續 5.借款人投資失敗 6.其他 外來因素影響借款人經營失常 1.行業景氣突變 2.關係企業經營不善影響 3.其他企業經營不善影響 31 31

32 催收實務研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逾期放款之涵義
所謂逾期放款,係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 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詳財政部訂頒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第二節 催收款之涵義 所謂催收款,係指經轉入「催收款項」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詳財政部訂頒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32

33 第三節 轉銷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 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並取得適切之證明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詳參本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 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 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本行可受償金額 , 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本行 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34 第四節 追索債權之涵義 所謂追索債權, 係指催收款項經依財政部訂頒「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程序轉銷呆帳後,其債權仍予保留追索者而言。簡言之,轉銷呆帳後之債權稱為「追索債權」,依該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各項放款, 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詳列登記簿備查,並由各營業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 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所得時,應即依法訴追或聲請強制執行。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依規定積極清理,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 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 後, 已無法受償, 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 , 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 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 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35 作業流程 電催 正常繳款 函催 面催 未正常繳款 法催程序 拍賣擔保品 法催 35

36 法催作業 逾期放款經電催、函催、面催程序均未繳納本息,即移法催中心進行訴追作業。 執行名義之取得 1.聲請支付命令 2.拍賣抵押物 處分押品
3.假扣押或假處分 36

37 解釋名詞 假扣押: 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對於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扣押(查封),而禁止 其處分,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之特別程序。
假扣押之要件: 1.須債權人提出申請 2.須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之 37

38 解釋名詞 假處分: 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 對於請求標的為某種強制處分或就爭執之法 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特別程序。
假處分要件: 1.須債權人提出申請。 2.須就金錢請求以外請求為之3.須因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 38

39 解釋名詞 ◎債務協商:係指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訂定的協商債務為94年12月15日以前已消費債款所產生的無擔保消費金融債務(含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等)符合條件的債務人不再與銀行一家一家協商還債可以聯繫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辦理申請作業。透過協商機制,民眾可主動向銀行申請調降利息和延長還款年限,民眾可評估自身能力規劃還款方式,以假設一年內還清者,利率將降低為百分之三至五,若有特殊情況者,銀行可提供長達十年、零利率方案:所有銀行將建立專責單位、統籌處理債務協商,銀行將視不同情況裁量申請案。其目的係為協助民眾解決其個 別與多家債權銀行協商還款之困擾,並非透過此機制即可減免債務,金管會希望此機制可積極協助有誠意解決卡債之消費者,透過協商及償還計畫,及早重建信用,達成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雙贏之結果。 39

40 解釋名詞 ◎和解:指銀行為加速清理逾期放款、催收款項等案件與債務人或第三人依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如協議分期清償、減免利息及違約金、調整利率等,達成有利於本行債權收回之協議或清償方案。 40

41 解釋名詞 ◎清算:是指債務人把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統一處理變成現金後再依債權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程序。也就是有多少還多少。程序結束後,法院再視情形決定是否裁定債務人免責,一旦經法院裁定免責,那沒有清償的債務確實是一筆勾銷。相對地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會受到例如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之程度,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第等等的限制。此外若是法院裁定不免責的話,那麼未還的債務仍然是繼續存在的。另外,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往後無論是否經裁定免責,債務人若要回復還必須向法院聲請復權。 41

42 解釋名詞 ◎更生:消債條例所規定的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要提出一個最長6年(有特別情事可延長為8年),每3個月至少要一次的還款計畫,也就是所謂的更生方案。消債條例並沒有規定更生程序的債務人至少要還多少,只要這個更生方案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再經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往後依照這個方案還款即可。履行更生方案期間,債務人生活程度有可能受到一定限制,然而更生方案一旦履行完畢,債務人即當然免責,其餘未還的債務均視為消滅,也不需法院另外裁定免責,也沒有聲請復權的問題。為避免債權人刻意刁難,消債條例另賦予法院在認定更生方案的條件供允時,可以不經過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直接依債務人的聲請或依據法院的職權裁定可更生方案。 42

43 解釋名詞 ◎破產:我國破產法採一般破產主義,而非商人破產主義,因此不論是一般人、商業或是公司型號,如果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向法院提出聲請的人,可能是債務人本身可能是債權人出面聲請。破產程序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後,再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因此,如果沒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或是債權人僅有一人時,則法院都會依破產法第63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43

44 解釋名詞 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會整理破產人的財產,並依照債權人申報情形,進行分配,分配完成後,法院會宣告破產程序終結,此時,破產人的權利限制仍然還沒有被解除。如果,破產人後來有繼續清償完,就可向法院聲請復權,用來回復因破產受限制的權利;如果沒有辦法清償,在破產程序終結後三年內,如果沒有故意隱匿財產或揮霍的情形遭受判決的時候,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 ※破產法第63條 (破產聲請准駁之審查及期間)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44

45 營養之保健飲料 美國史丹福大學營養學教授齊國力 (2003/2/10在北京之演講)
綠茶 紅葡萄酒 豆漿 酸奶 骨頭湯 蘑菇湯 45

46 體重管理 標準體重 控制體重 1.男性腰圍小於90公分(約35.5吋) 2.女性腰圍小於80公分(約31.5吋)
3.BMI(身體質量指數)=體重(公斤)/身高^(公尺) 指數18~24屬於正常,其中間值為22 例如:170公分高之男性 (1.7公尺)^ *18=52.0公斤(下限) (1.7公尺)^ *22=63.6公斤(標準) (1.7公尺)^ *24=69.4公斤(上限) 控制體重 1.每日定時量體重與腰圍,並記錄下來 2.若超過標準值,則減少食量 46

47 運動管理 選擇至少兩項,適合自己的運動項目 請教專家,避免運動傷害 每週至少運動三次以上 每次運動至少30分鐘 以身體出汗為標準
以有氧運動為宜 例如:游泳,慢跑,健行,快走,瑜伽,登山,… 天天運動,較不易受傷 定期與家庭醫師檢討健康狀況 適時調整運動項目 47

48 結語 如何減少逾期放款 貸放前:授信品質的嚴謹控管。 貸放後:妥適的貸後管理,積極主動的催理作業。 48

49 報告完畢 49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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