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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春火 工礦衛生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醫 事 檢 驗 師 公共衛生碩士 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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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盧春火 工礦衛生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醫 事 檢 驗 師 公共衛生碩士 大學兼任講師
職業災害調查與職災統計 盧春火 工礦衛生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醫 事 檢 驗 師 公共衛生碩士 大學兼任講師

2 壹、職業災害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 材料、化學物品、蒸氣、氣體、粉塵等
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 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3 一、廣義的災害定義 (一)終止、打斷或干擾常態工作的任何事件。 (二)因有缺陷的條件或不適當的工作方法引起 非計畫範圍內之事件。 (三)一個非屬期望中的低效率事件。 二、狹義的災害定義 災害是由於人接觸到物體或物質或其他人或 置身於物體或環境中或由於人之行動而引起 人類傷害之事件。

4 相關定義 就業場所: 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 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
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 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 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工 作 者: 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5 就業場所 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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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產業災害依風險管理層次,區分如下: 一、產業災害 包括產業財務損失及勞工人身傷害。 二、公眾災害 包括社會環境安全傷害(環境公害) 三、職業災害 為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之傷害。

21 職業災害發生之類型 (一)串聯型 (二)並聯型 (三)複合型 原始事件 -> 衍生狀況 -> 連鎖事件 ->意外災害
原始事件(1) +原始事件(2) +原始事件(3) ->意外災害 (三)複合型 原始事件(1)+原始事件(2)-> 續發連鎖事件->意外災害 原始事件 -> 衍生狀況(1)+ 衍生狀況(2) ->意外災害

22 職業傷害類型 墜落、滾落,跌倒,衝撞,物體飛落, 物體倒塌、崩塌,被撞,被夾、被捲, 切割擦傷,踩踏,與高低溫接觸,與有
害物接觸,感電,爆炸,物體破裂,火 災,不當動作,交通事故,其他,不能 歸類

23 貳、職災發生原因 一、災害與人、物、環境之關係 (一)環境與人的關係 不安全環境,現場整理、整頓(5S)不良。 (二)物與人的關係
不安全動作,未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環境與物的關係 環境惡化,機械維修不良,作業環境條件 不良。

24 (一)直接原因: 能量危害:機械、工具、運作中物件、壓縮氣 體、液化氣體、易燃物、爆炸物、人員動作、 環境因素、能量元素等 危害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動作、不安全設備及不安全環境。 (三)基本原因: 缺乏安全衛生政策、無安全衛生作業程序、未提 供安全衛生器材及服務、未落實保障勞工安全相 關措施(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5 職業災害直接原因 1.能量: 機械動能、電能、化學能量、重力、熱能量、 輻射(游離輻射及非游離輻射)、生物能 2.危險物及有害物:
壓縮氣體、爆炸性物質、易燃物質、毒性物質 、氧化性或高氧化性物質、腐蝕性物質。 3.職災媒介物分類: 動力機械、裝卸搬運機械、營建及施工設備、 其他設備、原料物料、貨物、環境、其他。

26 職業災害間接原因-物的缺陷 一、不安全狀態 (一)物本身的缺陷 設計不良,系統安全規劃不良,構成材料的瑕
疵、老化、疲勞或已屆使用年限,故障未維修 ,維修不良…。 (二)物的防護措施缺陷 未予以防護或防護不充分,未加設絕緣或絕緣 不良,未加遮蔽或遮蔽不完善,物質未標示。 (三)物的置放或其作業場所缺陷 物料置放不當,堆積不當,阻礙通道,妨礙操 作,機械器具配置不當。

27 職業災害間接原因-物的缺陷 (四)防護具與服裝之缺陷 未穿著運用符合作業所需之安全鞋、防護手套 、護目鏡、安全帶、防護衣、各種防護具。
(五)作業環境之缺陷 採光照明不良,通風換氣不良,環境衛生條件 不良,潮濕作業環境之電氣作業。 (六)外在不安全狀態 外在物體本身之缺陷,保護措施之缺陷,物體 放置方法之缺陷,作業場所之缺陷,有害環境 之既有危險。 (七)作業方法之缺陷 使用不適當的機械、器具、工具或技術。

28 職業災害間接原因-人為缺陷 二、不安全動作-人為因素 機器操作速度不符規定、未經授權操作機器、不 適當的使用機器、機器設備已有缺陷或故障、機
器之安全裝置失效、未適時警告或修復部分損壞 之機器、未使用適當之防護具、機器放置位置不 恰當、作業人員作業位置不當、勉強的舉物或搬 運、姿勢不當、機器運轉中進行修理維護、作業 現場嬉戲、飲用含酒精類之飲料、作業人員服用 藥物…。 基於:無知、不依準則作業、能力不足、不理相關規 定、動作粗魯、應變遲鈍、行為失檢。

29 職業災害基本原因 1.雇主缺乏安全衛生政策與理念 2.未建立健全的安全衛生制度 3.未提供足夠的安全衛生器材與服務
4.未以保障勞工安全衛生為主要目標 §--安全衛生業務不是損耗單位 §--安全衛生可以有效保護勞工 §--死亡職災的補償不足以補償一個家庭 §--殘廢肢障造成的社會成本更大 5.對勞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觀念與智能

30 災害因子的輸入(INPUT)與回應(OUTPUT)
不良管理 錯誤指令 環境、條件設備、維修 人為因素 不安全狀況 不安全行為 危險條件 + 應變不良 非預期的能量失控或危害物外洩 意外事故---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31 職業災害之強制規定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037條: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 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 ,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 或破壞現場。

32 職業災害之強制規定事項 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
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 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 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 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 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 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 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 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3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
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 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 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 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 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 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34 職業災害緊急處理 一、異常狀態之處置 (一)連絡:告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維修人員。 (二)報告:異常事故之處理記錄層報。
(三)確認:確認事故之危害影響及預期趨勢。 (四)處理:現場之調整解除異常狀態(故障排除)。 二、事故之處理 (一)連絡(二)報告(三)確認(四)處理(急救、緊急應變) (五)緊急停止:停車、搶救、切斷反應、切斷供料… (六)避難: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規定,工作場所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 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 安全場所。

35 職災調查與分析 災害原因分析時,應掌握之事項如下: (一)由災害發生季節、星期、時間帶、場所等探索媒介 物或加害物。
(二)由罹災者之人身條件、任務,探索人為災害要素。 (三)由罹災者之傷病部位、性質、程度,探索災害要素 對災害影響程度。 (四)由物的損害狀況,探索災害要素對災害影響程度。 (五)由災害發生經過,探索災害類型、媒介物及加害物 (六)與災害有關媒介物當時之不安全狀況。 (七)造成災害之罹介者自己或共同作業者之不安全行為 (八)罹災者之不安全的人為要素。 (九)管理上之缺陷。

36 失能傷害頻率(FR): 每百萬人小時暴露的失能傷害數。 (Disabling Injury Frequency Rate,DIFR) DIFR=失能傷害數÷總暴露人小時×1,000,000 失能傷害嚴重率(SR): 每百萬人小時暴露所引起的失能損失日數。 (Disabling Injury Severity Rate,DISR) DISR=總損失天數÷總暴露人小時×1,000,000 年千人率:勞工每千人中,一年內發生之死傷數。 年千人率 = (年間死傷人數 x 1000) / 平均勞動人數 = FR x 2.1 (以年工作時數2,100小時計) 傷害平均損失日數 = 總損失日數 / 失能傷害次數 = SR / FR 死亡年千人率 = 2.1 × 死亡傷害頻率 = 年間死亡勞工人數×1000 / 平均勞工人數

37 職災統計種類說明 一、失能傷害分類: (一)死亡:因職業災害引起之生命喪失,列為永久全 失能 (二)永久全失能:足以使傷者造成永久性失能狀態, 包括雙目失去機能,一隻眼睛及一支手或手臂或 足或腿,不同肢中的任二項:手、臂、足或腿。 (三)永久部份失能:足以造成肢體之ㄧ部分完全失去 或喪失機能者。 (四)暫時全失能:受傷者未死亡或永久失能,但無法 從事正常工作且必須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日數在 一天以上暫時不能從事作業者。

38 二、總損失日數 包括死亡、全失能、部份失能、暫時全失能之傷害損 失日數。 (一)失能日數:指罹災勞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的日數 ,不包括受傷當日及復工當日,但應包含中間經 過的日數 (如例假日、假日、休息日、停工日 )及 職業災害後導致任何不能工作的整日數。 (二)損失日數程度估計: 1.死亡:6000日 2.永久全失能:6000日 3.永久部份失能:依職災統計月報表規定換算。 4.暫時全失能:實際失能日數計算。

39 敬請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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