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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授課教師:龔 正新 老師 教學科目:國際貿易實務 (I)
授課教師:龔 正新 老師 教學科目:國際貿易實務 (I) 教學單元:國貿條規(Inco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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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制定了「交易價 格條件國際釋義規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國貿條規(Incoterms),為一 定型的交易價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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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之意義 國際商會針對在不同國家間使用某種相同 條件但有不同解釋之業者,提供一套在國 際交易上,對主要的交易價格條件有統一
解釋之國際規則,使當事人在訂約時得任 意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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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在2010年的修訂中將國貿條規的數目由13種減為11種。
新增加DAT與DAP兩種條件來取代2000年國貿條規的DAF、DES、DEQ及DDU等條件。 放棄“E”、“F”、“C”及“D”的分類方式,改採用「適合任何運送方式」及「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兩類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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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條件 1、工廠交貨價格條件(EX WORKS)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2、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FREE CARRIER)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PAID TO)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4、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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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規則 5、指定貨運站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AT TERMINAL)
DAT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6、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DELIVERED AT PLACE)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7、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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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本條件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以“CARRIAGE PAID TO”,“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 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 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若當事人間已有約定)以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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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交貨(EXW)條件 -指定地點 意義 本條件為貿易條件中賣方責任最輕、買方責任最重的條件
賣方的責任僅限於將擬出售的貨物,準備妥當放在自己的工廠,以備買方提取。買方應負擔自提貨之後至貨物運到目的地為止,所發生的費用與風險。 本條件為貿易條件中賣方責任最輕、買方責任最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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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運送人交貨(FCA)條件 -指定地點 意義 賣方於約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所指定的運送人,責任即告解除,此後的費用與風險由買方負擔
本條件與FOB條件原則相同,但不同的是賣方於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收管時,其業務即告終了。 本條件中所謂「運送人」(Carrier)係指以其名義立約而從事公路、鐵路、空中、海上或複合運送的人。 本條件適用於陸、海、空及複合運送等任何運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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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港船邊交貨(FAS)條件 -指定裝運港
意義 賣方將貨物交到出口港的海洋貨船旁邊,責任即告解除,從那個時候的費用及風險均由買方負擔 在國際貿易上,一些大宗物資,例如棉花、大豆、小麥、糖等,出口商往往使用FAS條件報價或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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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港船上交貨(FOB)條件 -指定裝運港
意義 賣方將貨物交到出口港海洋貨輪船上,責任即告解除,此後的費用與風險均由買 在國際貿易上為應用較多的貿易條件之一 海運運費與保險費由買方負擔 FAS價格在加上裝船的費用後就成為FOB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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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在內(CFR)條件 -指定目的港 CFR條件說明
其意義為以FOB價加上海運運費。根據本條件,賣方應負責找船,洽訂船位,並支付海運費,交貨地點與FOB一樣,仍為出口地海洋貨輪上 CFR條件說明 根據CFR條件的意義,運費是由賣方負擔,保險費由買方負擔。 在實務上,CFR後面必須加上指定的目的港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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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保險費在內(CIF)條件 -指定目的港
意義 賣方的貨價之中,包括貨物的成本(FOB價)及海運費及海上保險費。故除保險一項之外,實際上與CFR條件是相同的。 CIF條件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貿易條件 在應用上,CIF後面必須加上指定的目的港名稱 FOB-裝船費用=FAS FOB+海運費=CFR FOB+海運費+保險費=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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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付訖(CPT)條件 -指定目的地 意義 賣方支付運費至目的地,但貨物的風險及附加費用則於賣方將貨物交付運送人處,即由買方負擔。
本條件與CFR條件原則相同,賣方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地的運費,但不同的是賣方於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收管時,其義務即告終了,而非以船的欄杆為風險或費用負擔移轉的界線。 本條件所指的運送人是指承擔或承辦貨物的鐵路、公路、海路、航空及此類運送的配合者 本條件適合任何運送方式交貨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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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保費付訖(CIP)條件 -指定目的地 意義 CIP條件說明
賣方支付運費、保險費至目的地,但貨物的風險及附加費用於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運送人處,即由買方負擔 CIP條件說明 本條件是CPT加保險費,故保險費當然由賣方支付 在本條件下,賣方須負擔貨物出口通關手續,而本條件適用於包括複合運送之任何運送方式的貨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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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終點站交貨條款 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點站
費用:賣方支付內陸運費、出口報關費、過境費(須經 第三國時)、主運費,接著由買 方負擔。 風險:賣方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終點站之目的港或目的地, 並已從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貨 為止,轉由買方承 接。 保險:未規定,買賣雙方可針對自己負擔的風險範圍承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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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 目的地交貨條款 費用:賣方支付內陸運費、出口報關費、過境費(須經 第三國時)、主運費,接著由買 方負擔。
風險:賣方將貨運至進口地指定目的地之運輸工具上 (未卸貨)為止,轉由買方承接。 保險:未規定,買賣雙方可針對自己負擔的風險範圍 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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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訖交貨(DDP)條件 —指定目的地 賣方於進口國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
賣方須負擔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支付關稅,並負擔將貨物交付買方為止的全部風險與費用 此為賣方負擔最重的交易條件,不宜適用於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取得輸入許可證的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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