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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Łukasz Leśniak Modified 6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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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了解執業會計師所處的法律環境 說明為何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失敗、審計失敗、查核風險的區別不清導致會計師遭控訴
CHAPTER 4 法律責任 了解執業會計師所處的法律環境 說明為何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失敗、審計失敗、查核風險的區別不清導致會計師遭控訴 利用與會計師法律責任有關的法律名詞及概念,作為研究會計師法律責任之基礎 列示會計師對委託人的主要法律責任及辯護之道 列示在普通法下會計師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及辯護之道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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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列示在聯邦證券法下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及辯護之道 指出構成會計師刑事責任之要件 列示專業界及會計師降低法律風險的因應之道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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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律責任 審計專業人員於普通法(common law)下,有責任履行與委任人合約中暗示或明示的條款。
查核人員依成文法(statutory law)亦對第三人負有責任。 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及2002年的公開發行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人保護法。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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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法律責任的四個主要來源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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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企業失敗、審計失敗和查核風險的區別 因經濟或企業狀況,導致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滿足投資人的預期時,就稱之為企業失敗(business failure)。審計失敗(audit failure)當查核人員因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而出具錯誤的審計意見。查核風險(audit risk)指查核人員經過適當查核後,獲致財務報表為允當表達之結論,但事實上財務報表卻存有重大誤述之可能性。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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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差距 報表使用者與查核人員之衝突經常源自於報表使用者和查核人員之間存在的期望差距(expectation gap)。查核人員認為,審計失敗的訴訟部分可能導源於遭受企業失敗損失的人們,不問錯在誰,都希望能夠從任何的來源尋求補償。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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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會計師法律責任之法律觀念 「善良管理人的觀念」(prudent person concept)
「因他人行為而產生的責任」(liability for the acts of others) 「欠缺基於業務關係享有得拒絕證言權之溝通」(lack of privileged communication)等。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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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會計師責任的法律術語 過失和詐欺類術語 普通過失(ordinary negligence) 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
推定詐欺(constructive fraud) 詐欺(fraud) 契約法類相關術語 違約(breach of contract) 受益第三人(third-party beneficiary) 其他術語 普通法(common law) 成文法(statutory law) 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比例責任(separate and proportionate liability)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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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查核人員對訴訟之抗辯 無執行該項服務義務、無過失行為、原告與有過失、缺乏因果關係。 無執行義務:主張不存在暗示或明示之契約。
4.4.1 查核人員對訴訟之抗辯 無執行該項服務義務、無過失行為、原告與有過失、缺乏因果關係。 無執行義務:主張不存在暗示或明示之契約。 無過失行為:主張審計的執行係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原告與有過失:當委託人本身的行為導致損害賠償之損失,或妨礙審計致查核人員無法發現損失原因。 缺乏因果關係:查核人員對應遵循準則之違反與委託人所受損害有密切的因果關係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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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普通法下對第三人的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因相信誤述的財務報表而遭受損失的第三人可能也需負責。 Ultramares主義
4.5 在普通法下對第三人的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對於因相信誤述的財務報表而遭受損失的第三人可能也需負責。 Ultramares主義 已預見的使用者 三種見解: 信用同盟 侵權行為法整編 可預見的使用者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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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查核人員對第三人訴訟之抗辯 無執行義務 無過失行為 缺乏因果關係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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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聯邦證券法下的民事責任 1/2 1933年證券法 1933年的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 唯一能獲得賠償的是證券的原始承購者。可能賠償金額是原始的購買價格減去訴訟當時的證券價格之實際損失。 Escott et al. vs. BarChris Construction Co. (1968)乙案。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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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聯邦證券法下的民事責任 2/2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 10b-5規則不僅適用於直接的賣方,也適用於查核人員、承銷商和其他人。1976年Hochfelder vs. Ernst & Ernst乙案。 1977年國外行賄法 2002年公開發行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人保護法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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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刑事責任 州法律「統一證券法案」(Uniform Securities Acts)。 聯邦法律 1933和1934年的證券法
4.7 刑事責任 州法律「統一證券法案」(Uniform Securities Acts)。 聯邦法律 1933和1934年的證券法 聯邦郵件詐欺法(Federal Mail Fraud) 不實聲明法2002年的United States vs. Andersen乙案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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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專業對法律責任的回應 準則及規則之制定 對抗訴訟 教育使用者 懲戒不當執業的成員 對修法進行遊說
4.8 專業對法律責任的回應 準則及規則之制定 對抗訴訟 教育使用者 懲戒不當執業的成員 對修法進行遊說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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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會計師個人自保之道 僅和正直的委託人往來 維持獨立性 了解客戶的業務 執行高品質審計 適當的工作底稿
4.9 會計師個人自保之道 僅和正直的委託人往來 維持獨立性 了解客戶的業務 執行高品質審計 適當的工作底稿 審計學 Chapter 4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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