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Workplace and Law 職場與法律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Workplace and Law 職場與法律"—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Workplace and Law 職場與法律
第六週 鄭津津 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2.5版授權釋出

2 勞 動 契 約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性別工作平等與職場性騷擾
勞 動 契 約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性別工作平等與職場性騷擾

3 單 元 六 勞 動 契 約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勞 動 契 約 性別工作平等與職場性騷擾 離職、解僱、資遣費 工 資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假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職 業 災 害

4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的意義與認定 意義: 由於勞基法未對「職業災害」定義,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條第1項,故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規定。 勞基法第一條第一項: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中正大學 鄭津津

5 職業災害 認定的兩種基準: (一)職務執行性: 災害是在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即 勞工在雇主指揮下提供勞務時所發生之災害。
認定的兩種基準: (一)職務執行性: 災害是在勞工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即 勞工在雇主指揮下提供勞務時所發生之災害。 (二)職務起因性 勞工的工作與職業災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符合職務執行性之情況: 1. 在事業主指揮管理下執行職務時:凡在事業場所設施內工作,均視為在事業主的指揮下工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 從事自己擔任的工作、如廁、喝水或從事和工作無直接關係之工作等均屬之。 2. 雖然在事業主的指揮管理下工作但未從事工作時:包括於作業開始前,或於休息時間在工作場所設施內勞工自由 行動之時間均屬之。 3. 雖在事業主的指揮下但不在其管理下從事工作時:例如勞工出差在外從事雇主所指揮之工作,或在往來途中用餐 或如廁等必要行為均屬之。 符合職務起因性之情況: 1. 當勞工在事業主的指揮管理下從事工作而發生災害時,如認定有職務起因性且無其他反證,也不違反經驗法則, 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2. 雖然在事業主的指揮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時,若災害的發生可證明是由於事業的設施(或管理)所造成者,可認 定為職業災害。 3. 雖然在事業主的指揮下,但離開雇主之管理從事工作時,如發生的災害可證明屬職務執行性,又無職務起因性之 反證,也不違反經驗法則時,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4. 原因不明的災害,如可推定有職務執行性,而不違反經驗法則,則推定為有職務起因性。

6 職業災害 雇主責任 勞工因遭遇災害時可能之救濟途徑 民法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
雇主責任 勞工因遭遇災害時可能之救濟途徑 民法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483條之1) 勞工保險法 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20之1、34、54、64條) 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災害時可能之救濟途徑 民法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483條之1) 勞工保險法 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20之1、34、54、64條) 勞動基準法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第59條)

7 職業災害 由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規定係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勞工若因雇主未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時,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向雇主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如果雇主可以舉證其並無過失,則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項但書)。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是因為雇主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雇主即有過失責任,但此種直接由雇主之行為造成勞工發生職災的情形並不多見。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8 職業災害 在債務不履行方面,基於勞動契約,雇主對於勞工負有照顧扶助之附隨義務,必須保護其免於因工作而受到傷害。雇主若未盡到上述之「必要預防」,勞工可依民法483-1主張權利。 民法483-1條: (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 為必要之預防。 勞基法中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屬「無過失責任原則」,若雇主有為勞工參加勞保,則與勞工保險給付有抵充關係。

9 職業災害 補償方式 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得以補償的種類與標準如下 1.醫療補償:
補償方式 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得以補償的種類與標準如下 1.醫療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發生職災所支出的醫療費用,應全部由雇主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醫療補償: 已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自宜至勞保指定醫院就醫為原則,但如由勞雇雙方同意(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而至其他單位就醫,雇主自應負擔醫療費用 針對同一事故,雇主得以勞保給付抵充,但若勞保醫療給付不 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是否有繼續醫 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cheerfulmonk

10 職業災害 2.工資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 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給與工資補償。 「工資補償」非「工資」 對勞工有利
2.工資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 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給與工資補償。 「工資補償」非「工資」 對勞工有利 免納所得稅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工資補償」非「工資」,兩者之間有落差,因此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因職業災 害尚在醫療中的工資及日數,皆不列入計算。

11 職業災害 2.工資補償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包括三個部分: (1)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 (2)終結補償 (3)終止勞動契約
2.工資補償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包括三個部分: (1)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 (2)終結補償 (3)終止勞動契約 (1)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 雇主須給與勞工按原領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給與補償,且應於發給工資之日給付。而同一事故雇主已依勞保條例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予以抵充。勞保未給付的部分應由雇主補償,或補其差額。 (2)終結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醫療期間如已 逾二年,仍未痊癒,且已喪失工作能力,但又不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以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由於勞保沒有此項給付,故此項給付全額由雇主負擔,無可抵充。 (3)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在終結前述之工資補償責任之後,若欲終止與發生職災勞工之勞動契約,仍須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quaziefoto

12 職業災害 3.殘廢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第3款,勞工經審定其身體存有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3.殘廢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第3款,勞工經審定其身體存有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雖勞保條例有殘廢補償規定,雇主得予以抵充,惟勞基法規定之殘廢給付,係按平均工資計算,然勞保條例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故若雇主低報投保工資,則不足部分,由雇主補足。 勞基法第59條第3款: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中正大學 鄭津津

13 職業災害 3.殘廢補償 (1).殘廢補償應按平均工資計算,如勞保已依相關 規定給與勞工殘廢給付,經抵充後,其差額由雇 主補足。 (2).殘廢程度及補償標準(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應依勞保條例之規定辦理。 (3).應一次給付,無分期給付之規定。

14 職業災害 4.死亡補償 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的要點有三: (1).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勞保部分是給付 40個月遺屬津貼 )。 (2).喪葬費:5個月平均工資(勞保部分是給付5個 月的喪葬津貼 )。 (3).受領順位:與勞保條例第65條之規定相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15 職業災害 補(賠)償的抵充問題 1.補償之抵充 勞基法第59條但書→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勞保條例第15條第1款後段「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故勞工保險給付之金額可完全予以抵充,並無比例計算之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對勞保「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後段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16 職業災害 災害補償 損失賠償 2.賠償之抵充 勞基法第60條之「損失賠償」與同法第59條 之「災害補償」不同。
2.賠償之抵充 勞基法第60條之「損失賠償」與同法第59條 之「災害補償」不同。 災害補償 損失賠償 勞基法第60條規定: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災害補償→無過失責任 損失賠償→因雇主之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且勞基法對災害補償的金額 有限制,損害賠償的金額則無限制。 「損失賠償」與「災害補償」之性質雖不同,但皆是用以填補勞工之損失,故勞 基法規定雇主得以「補償」抵充「賠償」。

17 職業災害 承攬責任的規定 為保障職災勞工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勞動基準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針對原事業單位、承攬人與中間承攬人之相關責任,有明確之規定: a. 勞基法第62條 b.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6條 連帶責任 a.勞基法第63條 b.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7條 c.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條 原事業單位的責任 勞基法第62條: (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 (事業單位其承攬人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之責 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 同。

18 職業災害 通勤災害 勞基法對於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是否可被視為職災,並無明文規定。在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下,下列通勤災害可視為職業災害:
通勤災害 勞基法對於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是否可被視為職災,並無明文規定。在傷病審查準則的規定下,下列通勤災害可視為職業災害: 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 學生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時間 勞委員會依據勞保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所訂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審查準則」)之第4條、第9條、第18條及第22條對此則有較為明確之規定。 職業病 公差

19 職業災害 職業病 職業災害有疾病、傷害、殘廢及死亡四種情況,其中以職業病的問題最受爭議。職業病通常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潛伏才會發生,故往往在舉證上十分困難。 與職業病有關之法律規定: 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19、20、21、22條。 2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 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傷害、殘廢或死亡。 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 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傷病審查準則第20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 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 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傷病審查準則第22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途中促 發疾病,其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20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91年4月28日(國際工殤日)開始實施,該法之制定目的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中正大學 鄭津津

21 職業災害 未參加 勞工保險者 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V.S 1. 擴大保險範圍,提高給付額度
1. 擴大保險範圍,提高給付額度 未參加 勞工保險者 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V.S (1) 對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而言,如符合請領要件者計可分別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等各項津貼或補助。請領前述之各項生活津貼、殘廢生活津貼、看護津貼合計以五年為限。 (2) 對未參加勞工保險者 就未參加勞保之勞工而言,如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 勞保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災殘廢、死亡補助。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 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另外,未加入勞保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災,亦得比照已加入勞保者申請 各項補助,惟其請領之生活津貼、殘廢生活津貼及看護津貼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22 職業災害 2.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的設置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各縣市主關機關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 」、第17條「勞動檢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同法第十四條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同法第十七條亦規定:「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上述規定使得職業病的鑑定制度得以更加周全,勞工在職場中的身心健康更有保障。 中正大學 鄭津津

23 職業災害 3.訴訟費減免與舉證責任轉換 因職災現場多屬雇主私人財產的情形下,要求 勞工舉證,對勞工十分不利。因此,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 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其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顧及職災勞工的經濟力量,規定勞工因職災提起民事訴訟時, 法院應依職災勞工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可能者,不在此 限。

24 職業災害 4.職災勞工可自請資遣或退休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職災勞工經醫療終 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的 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當職災勞工要求雇主依其健康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時,若雙方未達成協議,勞工得自請離職,並請求資遣費或比照勞基法領取強制退休之退休金 。 中正大學 鄭津津

25 職業災害 5.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 (1)加強職災的預防及職災勞工的重建,以消弭職災 發生的可能性。 (2)勞工發生職災,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 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 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 所 (3)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 輔助設施之事業單位及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 災害勞工重建專題實施計畫之單位給與補助。 加強職災的預防及職災勞工的重建,以消弭職災發生的可能性,一旦勞工發生職災,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此外,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重返就業場所,並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工作,針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之事業單位及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專題實施計畫之單位給與補助 。

26 職業災害 6.職災勞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規定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 下,職災勞工之繼續保險,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 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 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 止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保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27 版權聲明 作品 授權條件 作者/來源 MS OFFICE 內建圖庫 中正大學 鄭津津
Flickr cheerfulmonk 2010/08/27 visited Flickr quaziefoto 2010/08/30 visited

28 版權聲明 作品 授權條件 作者/來源 中正大學 鄭津津

29 & Q A


Download ppt "Workplace and Law 職場與法律"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