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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曾淑慧 學校社工師督導 (二)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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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曾淑慧 學校社工師督導 106.11.14(二)南強
校園兒少保護事件處理 ─性議題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曾淑慧 學校社工師督導 (二)南強

2 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猥褻事件 性剝削事件

3 性騷擾事件

4 壹、定義與辨識

5 性騷擾防治法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 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是否順服該行為,作為可否獲得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圖文、影音,或以歧視、侮辱之 言行,有損他人人格尊嚴,或感受敵意之情境。

6 性騷擾判斷三大指標 一、主觀要件 當事人主觀感受不舒服 二、客觀標準 本質為性 不受歡迎 三、事發情境

7 貳、通報流程

8 性騷擾個案通報及處理流程 會談評估 未告知學校 家長自行發現 告知學校 通報 教育局 筆錄製作 通報 關懷E起來 通知輔導處或學務處
(校安通報) 筆錄製作 通報  關懷E起來 (責任通報) 通知輔導處或學務處 會談評估 學校發現疑似個案 召開 性平會議 通知 家長 非家人性侵/性騷可通知家屬 (家內性侵/性騷不可通知家屬)* 輔導 計畫

9 參、輔導與追蹤

10 What can teachers do ? ~態度(面對受騷擾學生)
保持平靜:試著控制你的驚訝、憤怒和困窘。 嚴肅與認真看待學生的遭遇與感受:千萬不要露出不相信的態度。 保密:除學生家長、相關輔導人員(含行政主管)外,其餘人員均需對其保密。 不責備:遭受性騷擾學生的錯,讓他知道其不必內疚自責。 積極處理:不要有暫不處理、再等看看的回應、建議 避免重複傷害:不要強迫他說細節或一再詢問,尊重他的感受。

11 What can teachers do ? ~介入
以被騷擾學生的利益及不再有學生受傷害為前提來考量 即時制止,讓受害者不再接觸騷擾源,避免其他 學生被騷擾。 尋求學務處及輔導處的協助與合作。 告知家長並一同協助與合作。 追蹤受害學生的情況。

12 What can teachers do ? ~追蹤
關心、瞭解、陪伴、傾聽 留意學生就學及情緒狀況,提供學生必要之心理、 行為及課業輔導。 協助辦理可能的就學、轉學事宜。 配合家防中心社工訪視、調查,提供相關資料與 必要協助。 其他兒童及少年保護教育事項。

13 What can teachers do ? ~教育
融入課程及輔導實施 身體界線及身體自主權的觀念。 學習尊重及理解多元性別。 學習自我保護的方法,例如:練習說”不”、勇敢拒絕的觀念。 提醒: 在兒童及少年發展階段,性好奇與性探索是自然的發展歷程,我們要教育孩子用適當、不傷害他人的方式面對性生理的發展。

14 性霸凌新聞

15 性侵害事件

16 壹、定義與辨識

17 性侵害定義-從法律來看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 性器、肛門之行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者。 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如下列兩點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 性器、肛門之行為

18 性侵害定義-從法律來看 猥褻: 1.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2.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 繪與論述連結
根據釋字617號將猥褻定義為以下 1.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2.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 繪與論述連結 3.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感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性道德感情 4.有礙於社會風化

19 近3年性侵害案件總通報量 (民103年至民105年) 學校老師觀察及通報的重要性!! 受害人數真的降低了嗎?
數據參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社會類公務統計資訊

20 105年通報性侵害案件兩造關係統計表 數資 據訊

21 性侵害相關法條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49條第九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 行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 行為或性交。 第53條:責任通報﹝知悉後24小時通報﹞ 第100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鍰。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責任通報(知悉後24小時通報)

22 性侵害-法律責任一覽表 只要是違反性自主(非自願),不論加害人、被害人年紀為何,均為非告訴乃論罪 (刑法221條)。
若為合意(自願、兩情相悅)的情形,則依據年齡而有不同法律責任(刑法227條),歸納如下表: 被行為人 行為人 法律規定 責任通報 未滿16歲 告訴乃論,得互告 需通報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告訴乃論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16歲以上 非屬妨害性自主,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23 性侵害辨識指標 (一)身體特徵 1.在嘴巴、性器與肛門附近出現無法解釋的疼痛、腫脹、流血、 搔癢、尿道感染、性病。
2.有走路或坐下等行動困難。 3.出現不明原因消化系統不適,如胃痛、想吐、沒有食慾或食慾 大增、沒有味覺等情形。 4.身體有不尋常的改變或變化,如懷孕、感染性病等。

24 性侵害辨識指標 (二)行為特徵 1.抱怨自己很髒,討厭自己的身體;不斷刷洗自己的身體。
2.明顯討厭別人接觸他(她)的身體,或過分的想摸別人的身體。 3.害怕、躲避學校的健康檢查。 4.模仿成人性行為。 5.語言中含性器名稱,使用語言性攻擊、性暗示或性騷擾。 6.出現過於早熟的言語或動作,或對性的態度與行為超乎其年齡。 7.上放學回家時間明顯與以往不同,如逃家、翹課。 8.出現退化行為,或社交退縮。 9.自我毀滅、敵意或攻擊行為。

25 性侵害辨識指標 (三)情緒特徵 1.情緒起伏不定,變得暴躁或具侵略性。 2.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3.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4.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5.害怕獨處、怕黑。 6.出現憂鬱、沮喪、自卑等情緒問題。 7.認知扭曲。

26 貳、通報流程

27 性侵害個案通報及處理流程 會談評估 未告知學校 家長自行發現 依法家防中心社工陪同協助。學校配合協助 告知學校 通報 教育局 就醫採證
(校安通報) 就醫採證 筆錄製作 通報  關懷E起來 (責任通報) 通知輔導處或學務處 拍照存證 傷勢評估 安全計畫 會談評估 學校發現疑似個案 召開 性平會議 通知 家長 非家人性侵/性騷可通知家屬 (家內性侵/性騷不可通知家屬)* 輔導 計畫

28 責任通報內容怎麼寫 1.相關的人物:雙方的基本資料、是否有其他人也 處於危險情境中… 2.相關的時間:發生的時間與次數、發現的時間…
3.相關的地點:發生地點、受害者及通報人的連絡 方式與住址… 4.相關的事件內容: 事件的具體內容、傷害情形、造成其傷害的原因說明為何…其他人也處於怎樣的危險情境中…

29 參、後續處理

30 輔導態度及口語表達重點 告訴他,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 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以信任、同理的方式搜集資料。 相信他所說的話。
讓他知道某些情境並不是他的錯。 肯定他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告訴他可以協助他的資源。 回應他的情緒與疑問。

31 性剝削事件

32 壹、定義與辨識

33 何謂性剝削? 聯合國對性剝削的定義 性剝削一詞指的是為了性的目的,在實際上或者試圖濫用對方的脆弱處境、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或信任關係, 也包括(但不限於)對人為性剝削以獲得金錢上、社會上、或政治上的利益。 The term “sexual exploitation” means any actual or attempted abuse of a position of vulnerability, differential power, or trust, for sexual purpo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rofiting monetarily, socially or politically from the sexual exploitation of another.” (UN Secretary-General’s Bulletin on protection from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PSEA) (ST/SGB/2003/13)) 取自李麗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說明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精神》。(台北:台灣展翅協會,2015)。

34 何謂性剝削?-從法律來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4年1月23日修正)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35 與過往舊法比較 舊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v.s 新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6年元旦施行)
法案名稱的改變突顯兒少就是遭受性剝削的被害人。 除原有與兒少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等態樣外,新法增列利用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及供人觀覽之行為樣態。 將過去查獲性交易兒少被害人「一律安置」之規定,修正為「皆須經過專業評估」的多元處遇服務,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為人部分除了針對意圖營利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責外,對於單純持有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等,皆新增罰鍰規定。 網路科技發達,網路援交時有耳聞,為利於司法及警察機關偵辦、查緝行為人,當業者知悉有性剝削之情事時,應先移除該項資訊,且保留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等相關資料至少90天,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一、法案名稱的改變。法案名稱的改變在於突顯這些行為當中,兒少就是遭受性剝削的被害人。 二、擴大保護範圍。除原有與兒少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等態樣外,新法增列利用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及供人觀覽之行為樣態。 三、被害人安置需經專業評估。為保護兒少利益,亦將過去查獲性交易兒少被害人「一律安置」之規定,修正為「皆須經過專業評估」的多元處遇服務,以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四、違法行為處罰之多元化與加重刑則。為避免行為人性剝削兒少,在行為人部分,除了針對意圖營利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責外,對於單純持有兒少性交或猥褻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利用兒少從事坐檯陪酒等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等,皆新增罰鍰規定。 五、賦予網際網路業者保存證據責任。網路科技發達,網路援交時有耳聞,為利於司法及警察機關偵辦、查緝行為人,當業者知悉有性剝削之情事時,應先移除該項資訊,且保留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等相關資料至少90天,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36 辨識(社交上) 突然間多了許多年長的朋友。 人際互動中身體界線的模糊。 手機中有不明人士留言。 有不明身分人士到校接送
﹝參考林萬億(2010)。學校輔導團隊工作-學校社工師、輔導教師與學校心理師的合作。台北:五南。﹞

37 貳、通報與後續處理

38 通報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7條:責任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醫師、藥師、護 理人員、社會工作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 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 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 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 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第46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39 性剝削個案通報 學生疑有涉及性剝削議題,學校可與學校社 工師討論,並進行通報。 通知輔導處及學務處,學務處需通知警政單 位介入調查。
學生涉及疑似性剝削案件,會先進行短期安 置以保護學生安全,並根據家庭安全及再犯 可能性進行評估。

40 性剝削個案處理流程 學校發現 通報 少年隊 通報校安 由主管機關處置 檢警調查後,交 不付安置 法院裁定有無安置必要
無緊安需求 法院裁定有無安置必要 短期/中長期安置,定期評估 返家後追蹤至少一年或年滿20歲 就學輔導 緊急安置 無安置需求 結束安置 更改安置狀態 檢調查獲 受理求助 通報  關懷E起來 (責任通報)

41 為何需要高風險家庭的通報機制? 及早發現、及早介入 強化家庭功能 避免悲劇發生

42 高風險家庭-三要件六指標 要件一 家中有18歲以下兒童少年 要件二 六項指標 要件三 致影響兒童少年食、衣、住、行、育、醫等生活照顧困難者。

43 廢墟裡的少年

44 六項指標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持續)就醫者 2. 主要照顧者為自殺風險個案 3. 4.
1. 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持續)就醫者 2. 主要照顧者為自殺風險個案 3.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有其他不利因素 4.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 5.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或入獄服刑 6.

45 高風險通報流程 發現 責任通報 行政通報 導師發現 通報輔導處 (望聞問切) 召開個案轉介會議 社會局 教育局 勞工局 衛生局 民政局
輔導處通報高風險家庭服務管理中心 勞工局 衛生局 民政局 原民局 輔導行政 邀集相關人員 召開個案轉介會議 警政單位 導師 專兼輔老師 學校社工師學校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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