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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业务培训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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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育保险业务培训 2016.7

2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背景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时间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7号) 《市卫计委关于开展生育登记工作的函》(津卫指导函[2015]476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人社局函〔2016〕134号)

3 一、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在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办理生 育保险妊娠登记,在医院无法办理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所在
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3、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 1、本市《生育服务证》可不提供纸质生育服务证的,计生办上传生育服务证信息即可。 2、异地《生育服务证》必须提供纸质材料并注明生育服务证类型(一孩、二孩、多孩),办理妊娠登记之前先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盖章。

4 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材料要求: 医院选择要求: 1、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在天津市无直系亲属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长期派驻异地职工由女职工所在单位开具长期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2、《天津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医院章,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章,参保单位章。 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选择要求: 1、夫妻双方在本市无直系亲属回原籍分娩的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择1家二级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填入此表,作为本人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分娩定点医疗机构 2、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择1家一级、1家二级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填入此表,作为本人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5 三、住院登记 1、本市住院: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生育的,持《社会 保障卡》在医院联网办理住院登记并结算住院费。
原:住院5日内办理登记 新:结算费用之前 2、异地住院: 原:住院10日内到社保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新:取消登记手续,住院费垫付,和生育津贴一起柜台申报

6 四、生育津贴申报 1、申报提供材料: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 ①《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③《出院记录》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④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晚育独生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办理书写放弃 晚育独生30天生育津贴,本人签字,单位盖章。 2016年1月1日(含1日)后生育: ⑤晚育(年满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不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 根据本市计生办网上《生育服务证》信息核定待遇,非本市领取的《生育服务 证》必须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7 四、生育津贴申报 2、生育津贴支付方式及申报流程: 1)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生育津贴在生育次月起12个月内提交材料到社保分中心柜台申报,金额发 放至单位社保登记账户。 2)2016年7月1日(含1日)之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①本市住院且联网结算住院费的,生育次月起12个月内网上申报,材料单 位留存备查。 ②异地住院及本市住院未联网结算的,生育次月起12个月内提交材料到社 保分中心柜台申报。 ③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或一次性支付至单位社保登记账户,用人单 位生育津贴按月或一次性支付至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 3)保险关系转移人员津贴申报要求: ①生育之前保险关系发生变更,不需要再办理妊娠登记信息转移,系统自动转移。 ②生育之后保险关系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应由生育当月所在单位网上或柜台办理生育津贴核定后再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8 五、垫付票据申报 1、提交材料: 1)产前检查费 ①《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产前检查费票据、费用清单及诊断证明书,票据粘贴在《天津市生育保险垫 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 ③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 ②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加盖医院病案室章),票据粘贴纸《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 3)门诊医疗费 ②门诊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及诊断证明书,票据粘贴纸《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

9 五、垫付票据申报 2、垫付票据支付方式及申报流程: 1)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垫付票据与生育津贴一同到柜台提交材料申报。
2)2016年7月1日之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本市生育联网结算住院费的,网上提交生育津贴申报后,垫付产检票据到柜台提交材料申报,异地住院或本市住院未联网结算住院费的,垫付票据与生育津贴一同柜台申报。 3) 垫付票据报销金额一律支付到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 特别提示: 1、柜台同时申报多项待遇的有重复材料只提供一份。 2、柜台提交材料申报,有垫付票据的将票据提前贴在《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产检费票据如有多家医院按医院名称分开粘贴。 3、柜台提交材料申报成功后,单位在网厅可查询申报审核结果及待遇情况。 4、柜台受理时间每月1-10日工作日,网厅申报生育津贴不受经办期限制,全月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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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育津贴网上申报 注意事项: 1、系统提示“存在多条有效妊娠登记信息,请到参保分中心核实后进行柜台申报”。
2、系统提示“超出生育津贴申报时限,网上和柜台均不予申报受理”。 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在2016年7月1日以后(含)的,判断生育津贴申报时限,超出申报时限(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之内,即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的13个月之内), 12

13 生育津贴网上申报 3、系统提示 “请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确认开户成功后在进行网上申报”。
生育津贴社发人群无法获取可正常使用的社发账户信息时,需要进行确认开户。 4、系统提示“请到参保分中心登记科核实单位帐户信息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单位发放人群无法获取单位账户信息时,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13

14 生育津贴网上申报 5、系统提示“无法获取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请到参保分中心进行柜台申报”; 津贴类别为生育时,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不能为空,
津贴类别为终止妊娠时,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为空,如不为空系统提示“津贴申报类别有误,请到参保分中心核实后进行柜台申报”。 14

15 生育津贴网上申报 6、系统提示“未足额缴费,当前不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生育津贴网上申报的缴费判断标准: 生育或终止妊娠
时间在2016年7月1日以后(含)的,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累计 连续缴费6个月(含补缴,三个月内补缴补支付;超过三 个月,补缴次月享受待遇,中断期间不予补支。

16 生育津贴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审核 用人单位可通过登陆网站查询网上申报结果:
1、网上申报成功社保端进行核定处理,返回网上申报成功信息,可下载打印《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 2、网上申报不成功社保端进行回退处理,返回网上申报失败信息(含原因),需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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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感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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