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 本分单元重点内容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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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 本分单元重点内容提示: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股东人数众多。 2 、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3 、股份发行公开、股份转让自由。 4 、股东以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5 、是典型的资合企业、法人企业。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其 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限额有较 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经创立大会通 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1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 司的为发起设立。 2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 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公司为募集 设立。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分总 数的 35% 。 (三)创立大会 1 、概念:创立大会是指股份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 认股人参加,决定公司是否设立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 成立后的重大事项的决议机构。 2 、发起人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 、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才能举行。 4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 在三种情形下,将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发起人、认股人可抽回股本。 (五)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成功时发起人的责任 1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与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的连带责任。

例:李某花 1.5 万元购买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2000 股,但 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己购股票。在下列哪些 情况下李某可能要求发起人退股。 A.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B.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C. 公司董事会同意 D. 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

(一)股东会 1 、组成及性质: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 、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 定期会议 —— 每年一次 定期会议 —— 每年一次 临时会议 —— 符合下列情形,应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会议 —— 符合下列情形,应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召集 监事会 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 4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参加: ( 1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 20 天通知各股东。 ( 2 )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 15 天通知。 ( 3 )发行有无记名股票的,于 30 天前公告通知。 ( 4 )无记名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5 天前 —— 会议 闭会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5 )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3% 的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 10 天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 、需经出席会议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特别决 议事项: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④变更公司形式。 6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 、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2 、董事会组成: 5 —— 19 名董事组成,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 工代表

董事长一人 主要成员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 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 1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 ( 2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3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4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4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出任或者解聘。 ①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 1 、性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监事会的组成: ①不得少于 3 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 ②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 1 )监事会主席 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 2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3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4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由章 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 的,须经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 2 、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设董事会秘书。 4 、关联董事权力行使的及关联的决议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与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以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上述 5 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的义务: ( 1 )忠实义务。 ( 2 )勤勉义务。 ( 3 )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 4 )按照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的义务。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 1 )挪用公司资金; (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 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损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权利行使 1 、监事会行使诉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董事会行使诉权。监事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时,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东代位行使诉权。上述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 ( 1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 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 ( 2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 3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