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犯罪行為與相關法律 張志光老師 張志光老師. 定義-什麼人是少年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十二歲 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 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 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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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犯罪行為與相關法律 張志光老師 張志光老師

定義-什麼人是少年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十二歲 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 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 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91 年少年各類型犯罪人數百分比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91 年少年兒童犯罪性別統計 性別:五個少年犯 中有一個是女性, 而且逐漸增加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91 年少年兒童犯罪年齡統計 年齡:多集中在 歲的少年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91 年犯罪少年兒童在學情形統計 在學情形 :十個少年 犯中有 5 個在學學生, 1.7 個是中輟學生 。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91 年少年兒童犯罪再犯人數統計 再犯率:四個少年犯中 有一個是再犯少年,而 且比率逐漸昇高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你知道少年犯罪的類型以何種案件居多 ? 竊盜最多,十個少年犯有四個是竊盜犯罪 傷害罪第二多,十個少年犯有一個是傷害 犯罪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

少年常見的竊盜行為 偷機車、汽車商店、賣場、公車上順手牽羊偷同學、親友的金錢與物品 多人結夥偷竊,有人下手,有人把風,得 手後再瓜分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 取他人之動產者」 ( 刑法第 320 條 ) 。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 刑法第 28 條 ) 。

少年常見傷害行為樣態-1 依犯罪資料之顯示,傷害犯罪多發生於熟 識者,多因口角、一時衝動、以徒手之方 式互相鬥毆,且時間大多於傍晚及夜間的 商店市街,大多屬於偶發性案件。

少年常見傷害行為樣態-2 在場助勢:在聚眾鬥歐時,非出於正當防 衛 ( 刑法第 23 條 ) 而在場加油吶喊助勢者。

相關法律規定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 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 16 條 )

相關法律規定-1 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 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 刑法第 283 條 )

相關法律規定-2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 金。因傷害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277 條 )

相關法律規定-3 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 法第 278 條 )

相關法律規定-4 重傷指毀敗視覺 ( 一眼或二眼 ) 、聽覺 ( 一耳 或二耳 ) 、語言能力、味覺、嗅覺、一肢以 上機能、生殖機能或其大重大不治難治之 傷害。 ( 刑法第十條 )

相關法律規定-5 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284 條 )

損害賠償-1 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需負 損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只要是犯罪行為, 同時也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 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 成年子女的侵權權行為應負連帶賠責任。

損害賠償-2 賠償標準:傷害致死奪他人生命時,應賠 償其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 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時,應賠償被害人醫 藥費用、交通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被害人受傷期間工作收人損失以及精神撫 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