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 MPA )专题培训课程 第五讲 依法行政 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金国坤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349] 1. 职权法定 :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行使法律 所没有授予的权力。没有法律规定,行政 机关不得为自己设定法定权力以外的权力, 也不得为自己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
2 .依据法律。 3 .符合法律 : 它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 法律依据,而且还得正确实施法律,不 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要符合法律的 精神,符合法律的意图。
4.权责统一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 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 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 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 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 责任。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350 ] 1 、依法行政的 “ 依 ” : 依法行政不同于以法行( Rule Of the Law or Rule by the Law) 。行政机关 “ 以法 行政 ” ,是指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 实施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行 政机关 “ 依法行政 ” ,则是要求行政机关及 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 据,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方式和 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 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 、依法行政的 “ 法 ” : 法律:小概念意义上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法律保 留的事项,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和规 章的形式规定。 法规 规章 依法行政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凡是有法定 依据的就是依法行政,依据错误或依据本 身就是违法的法也是不依法行政的体现。
3 、依法行政是否意识着行政机关 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具体 的法律依据? “ 无法律便无行政 ” ,任何行政权产 生和存在的依据只有法律,没有法律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强加公民与义务,也 不得赋予任何人与权利。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 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 据。
二、 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 纲要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定的目 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 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 【 356 】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遵循公平原则。同等情况同样对待。 遵循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应用自由裁 量权时,不得违背法定的目的,不应受 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或基于不相关的考 虑作出决定。 遵循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 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 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听取意见 保障相对人权利 回避
高效便民 遵守法定期限:时效制度 履行法定职责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
诚实守信 全面准确真实地公布信息 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 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 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 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 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补偿
权责统一 执法有保障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制定法律 (法律保留【 373 】)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 章。[ 372 ]
适用规则[ 380 ]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及其解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新 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 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 出意见。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合法性没有审查权。 【 386 】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38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 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 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 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388 - 389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进行审查的要求和建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四、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行政行为,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 390 ]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授权性组织。 授权性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 394 ]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依法把某些 行政事务交给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执行。
委托规则[ 396 ] 委托的前提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行 为。 受托方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委托的 职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托方的行为应当 负责监督,并对受托方行使行政职 权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行 使国家行政权过程中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 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 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行政行为的成立并执行, 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99 ]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 力。[ 402 ]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
行政行为的程序 以许可和处罚为例[ 416 ] 听证制度 告知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六、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 狭义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国家 公务员违法不当行政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责任。 [ 419 ] 行政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 政处分等 行政内部监督:层级监督、行政监察、行政复 议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 行政赔偿
补充:公务员法 第 2 条、第 5 条、第 7 条、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32 条、第 33 条、第 36 条、第 43 条、第 54 条、第 68 条、第 74 条、第 81 条、第 83 条、第 84 条、第 100 条、第 1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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