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之位階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 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 機關命令」。 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 法律名稱: 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 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壹、法之位階(續一) 2. 法律制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 命令之名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 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各機 關可基於下述兩種基礎發布命令: 1. 法定職權 2. 基於法律授權
貳、社會立法的意義 1. 美國 Clarke 認為,社會立法是制定法律,以保護 及改進社會某些特殊需要的人群利益或社會的一 般福利。 2. 龍冠海認為,社會立法是社會政策要成為有效力 的東西,必須制定成法律,這樣的法律就是社會 立法。 3. 社會工作辭典則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乃著眼於解決社會問題,以保護處理經濟劣勢 的狀況,為一群弱者生活安全所制定的法律。 廣義則著眼於增進社會大眾福利,凡以改善大眾生 活、促進社會福利而制定的有關法律。
參、社會立法的範圍 消極保護 (狹義): 著重解決已出現的社會問題 ,保護居於不利 狀況的弱勢族群。如老人福利法、社會救 助法、家暴法 … 等等。 積極改善 (廣義) : 著眼於預防社會問題 , 以改善社會大眾生活環 境 。職訓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志願服務 法 … 等等。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 依憲法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 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1. 提案 — 誰擁有提案權 ? 政府法案:行政機關所提出之法案。依憲法五十八 條規定,行政院得經院會之議決向立法院提出法 律案。 委員法案:國會議員以連署方式提出法案。依立院 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連署 得提出法律案。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續一) 其他機關或個人之提案權 1. 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之提案權: 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案第三和一七五號規定,考試院、 監察院,以及司法院得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 提出法律案。 2. 公民提案權: 依公投法第 2 條規定,公民得針對立法原則之創制 或重大政策之創制進行提案與投票。同時,依據 31 條規定,若投票結果通過時,行政院、直轄市 政府、縣 ( 市 )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 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議會審議。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續二) 審議及表決 法律案向立法院提出後,應完成三讀與表決完成立法程序。 1. 一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 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2. 二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 交付委員會審查。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3. 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 提付全院會議討論。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 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 4. 表決 全案付諸表決,通過後即完成立法程序。
肆、社會立法的過程(續三) 公布(憲法 72 條)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府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 後十日內公布,始能正式生效。 1. 法律生效日: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14 條規定有二: a. 法規特 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法規明定自 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b.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 行者,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2. 移請立法院覆議案: 依憲法五十七條規定,總統核可行政院提請退回之 覆議案。
伍、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 美國法律社會學家艾文( Evan )認為有效立法 的制定原則: 1. 社會立法來源必須具有權威性: 制定機構與立法者必須具有合法性,所提出法律案 才具有威信。 ※權威 VS. 權力 2. 社會立法表述必須適合社會文化: 法律是社會的產物,立法基本原理必須與既存社會 文化和法律原則相一致。 ※非正式規範的形式化:價值觀、信仰、習慣等
伍、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續一) 3. 必須確立實際服從社會立法的規定: 社會立法的制定必須清楚法律要求的性質, 以及法律所要規範的團體、社區或社會。 (明確化、實際化) 4. 彈性規定社會法案的生效時間: 法律生效日期彈性規定(落日條款) 5. 執法機關必須受法律約束: 明定權責單位。
伍、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續二) 6. 積極鼓勵和消極處罰並行 積極鼓勵如授權、減稅、特許等。處罰只能 改變人的外在行為,鼓勵則有助於誘導人 去改變意志。 7. 對於受害人必須規定有效保護措施 因為他人違法而受害,以法律規定保護他們 權益。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 社會行政 指一個政府凡執行社會政策與立法,以及從 事有關社會福利的各種措施,稱為社會行 政。 貫徹執行公眾政策的必然途徑 問題 政策 立法 行政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一) 社會問題與社會行政之關係 1. 社會問題影響社會政策 時空性、變異性,以及共生性。 2. 社會政策影響社會問題 減少或加重社會問題嚴重性、預防社會問題 產生。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二) 社會政策與立法之關係 1. 就目的而言: 均在謀求社會問題解決,以增進社會福利。 2. 就制定主體而言: 政策由行政部門所定,社會立法則主要包含 行政立法和立法部門直接提案。 3. 就制定程序而言: 通常是社會政策在前,社會立法在後。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三) 4. 就涵蓋內容而言: 幾近相同,差別在於社會立法是將社會政策 內容條文化。 5. 就約束力而言: 社會政策 — 行政部門中上級對下級的約束力, 僅行政上的責任,約束力較弱。 社會立法 — 立法部門對行政部門約束,且通 常定有罰責,較具約束力。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四) 社會立法與社會行政之關係 1. 社會行政機關是法案的提案者 2. 社會行政機關是相關法規的執行者 3. 社會立法執行需專業人員 4. 社會立法實施需要有經費支援 5. 社會行政機關須受法律約束
陸、社會問題、政策、立法,以及社會 行政之關係(續五) 總結 1. 社會政策是社會行政的指導方針,社會行 政是社會政策的執行與發展。 2. 社會立法是社會行政的法律基礎,也是社 會政策的具體表現。 3. 一般而言,社會問題發生後,社會政策制 定在先,繼之為社會立法,然後由行政部 門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