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週 第六章 義務和責任 §55, 57, 59
Q :在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合理地違反不正義 的法律和政策? 探討什麼是公民不服從 (civil disobedience) ? 案例:以下行動是否屬於「公民不服從」? 2013 年 2 月 5 日「關廠工人臥軌行動」 2014 年的三一八太陽花運動中「佔領立法院行 動」、「 323 佔領行政院行動」。
( 一 ) 相關假定: 假設所處的社會是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 一種接近正義的狀態需要民主政體。 理論適用範圍:僅適用於民主政體,不適合其他 政府形式;也不適用公民不服從以外的其他異議 或抵抗形式。 困難在於義務之間的衝突:保障個人自由和反抗 不正義的義務 vs 遵守經立法多數制訂出來的法 律之義務。
( 二 ) 什麼是公民不服從? 定義:公開、非暴力、出於良心 (conscientious) 但 違反法律的政治行動,目的通常是為了改變政府 的法律或政策。
幾點說明: 1. 它允許直接和間接的違反法律:違反的法律不必 然是其抗爭的法律。例如,以違反交通規則或非 法闖入私人領地來表達抗議。 要求人們不要違反不正義法律之理由: a. 不宜:例如,以叛國行動來抗議懲治叛國罪的 不合理法令並不恰當。 b. 能力上做不到:該政策涉及外交事務,或影響 國內的其他地區。
2. 它是真正違反法律的行為:公民不服從不是對憲 政決定提出檢驗案例。 3. 它是政治行動:公民不服從是針對握有政治權力 的多數,且受政治原則(正義原則)指導和證成 的行動。 證成公民不服從時,訴諸的是共享的正義觀,而 非個人道德原則、宗教學說,或個人和團體利益。
4. 它是公開、非暴力的行為: 公民不服從是公開的行為,有公開的原則且要求 公開實施。 公民不服從極力避免暴力:兩個理由 a. 它是表達主張的最後方式:從事傷害他人的暴力 行為,跟作為請願模式的公民不服從並不相容。 b. 它是在忠於法律的範圍內,表達對法律的不服從: 行動者透過該行動公開、非暴力的本質,且願意 對個人行為接受法律後果的意願,表達出對法律 的忠誠。
5. 它介於「合法的抗議和提出檢驗案例」與「出於 良心的拒絕和其他抵抗形式」之間。 公民不服從這種異議形式位在忠於法律的邊緣。 公民不服從不同於好戰行為 (militant action) 、蓄意 阻撓 (obstruction) 或有組織的武力抵抗。 例如,好戰份子不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並且可 能嘗試要逃避懲罰。
思考: 1. 根據羅爾斯的定義,「關廠工人臥軌行動」、三 一八太陽花運動中的「佔領立法院行動」和 「 323 佔領行政院行動」屬於公民不服從嗎?為 什麼? 2. 你認為羅爾斯對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是否合理?為 什麼?
( 一 ) 適用對象:法律或政策違反平等自由原則或 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 公民不服從適用於哪類錯誤: 1. 嚴重違反正義第一原則(平等自由原則) 2. 公然違反第二原則的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 例如,剝奪少數人之選舉、擔任公職、擁有財產、 遷徙的權利,或壓迫某些宗教團體的法律。 實例: 1996 年以前,民法第 1051 條規定夫妻離 婚時,子女監護權歸父親。
違反差異原則的情況較難確證:該原則主要適用 在經濟和社會的制度和政策,涉及許多理論上的 和思辨的信念以及大量的統計和其他資料。 以稅法為例。 違反平等自由原則是公民不服從的更適當對象。 這個原則定義了平等公民身份的共同地位,並且 構成了政治秩序的基礎。
( 二 ) 嘗試正常的政治手段和法律救濟都已失敗。 假設已根據良好信念,對政治上的多數提出各種 訴求的努力都失敗了,法律上的糾正手段也已證 明是無效的,才能從事公民不服從。 因為公民不服從是抗議不正義法律的最後手段, 必須確定它是必要的。 例外情況:假設立法機構制訂法令,禁止弱勢且 無反抗能力的少數宗教,那麼該教派的信徒可直 接訴諸公民不服從方式來抗議。
( 三 ) 如果許多團體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同時實施的 結果會導致社會嚴重失序,則需受到限制。 基於正義的自然義務,公民不服從必須限制在不 致於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因而造成對所有 人都不利的後果。 解決辦法:呼籲所有少數群體合作,組成政治聯 盟,以規範整體的異議層次。 這三個證成條件並沒有窮盡,但已涵蓋主要重點。
思考: 1. 根據羅爾斯的主張,「關廠工人臥軌行動」、三 一八太陽花運動中的「佔領立法院行動」和 「 323 佔領行政院行動」能否獲得證成?為什麼? 2. 你認為羅爾斯主張的證成條件是否合理?為什麼?
( 一 ) 公民不服從是使憲政體系穩定的一種設計, 可維持和強化正義制度。 儘管公民不服從是一種不合法的手段,但它在忠 於法律的限制內抵抗不正義,能夠用來禁止背離 正義,或矯正不正義法律。 因此,從事可證成的公民不服從能夠促進社會的 穩定性。
( 二 ) 原初立場的思考支持公民不服從的主張: 立約各方認知到,這種形式的不同意顯示出正義 的自然義務的重要性,也將傾向透過強化人們的 自尊和相互尊重,促成正義的實現。 根據契約論的觀點,拒絕對他人施行正義,就是 拒絕承認他是平等的人,或顯示出想要利用自然 機運和偶然事件來促進自身利益。 蓄意的不正義會引發屈從 (submission) 或抵抗 (resistance) 。允許以公民不服從方式來表達反對, 將可更加確保基本自由。
除了政治原則以外,羅爾斯沒有訴諸宗教觀或和 平主義的觀念 (pacifist conceptions) 。 因為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政治行動,不是宗教行動。 它依賴人們對正義原則的共同感覺,而不是對宗 教的信仰或愛的肯定。
( 三 ) 可能的反對意見: 反駁 1. 公民不服從的理論不切實際:它預設多數人 擁有正義感,但實際上推動人們的是利益以及追 求權力、聲望、財富的欲望。他們的意見不會符 合一種融貫的正義觀。 [ 回應 ] : 重要的問題是違反正義感的傾向有多強,以及多 數人的正義感是否足夠強烈,可以產生節制違反 正義感傾向的效果。
幾點說明: a. 唯有在一個在某種程度上受正義感規範的社會, 可證成的公民不服從才是合理且有效的異議形式。 始終假定討論的是接近正義的社會。這意味著該 社會存在憲政體制和公共認可的正義觀。 如果能夠清楚辨識出不正義者,把他們跟大社群 隔離開來,那麼大多數人的信念就有充分力量。 如果不存在這種環境,那麼公民不服從是否明智, 就值得高度質疑。
b. 正義感的運作不要求自我犧牲,而是透過微妙方 式施加影響力。 一個社群的正義感展現在:多數不能採取壓迫少 數的措施,或者不能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懲罰 公民不服從的行動。 正義感以人們未能察覺的方式,影響其對政治生 活的詮釋、對可能行動的覺察。 一旦認識到正義感施加影響力的微妙方式,展現 正義感不需要額外的犧牲。
c. 重疊共識 (overlapping consensus) 的概念: 證成公民不服從的必要條件無須假設所有公民接 受相同的正義原則。 只要不同正義觀能導致類似的政治判斷(正義觀 的重疊共識),就足以證成公民不服從。 無須完美的重疊,滿足互惠條件便已足夠。 最終仍有一定限度,當必要的一致判斷破裂時, 就不再能獲得公民不服從的基礎。 例如:是否要容忍那些主張不容忍的少數族群?
反駁 2 :由誰來判斷公民不服從可獲得證成?如果 交由個人做決定,會引發無政府的混亂狀態 (anarchy) 。 [ 回應 ] : 每個人都必須自己決定,當時的環境能否證成公 民不服從,並且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這並不 表示個人可以隨心所欲地做決定。 人們不能依據個人利益或狹窄建構的政治忠誠來 做決定,而必須依據政治原則。
針對「誰來做決定?」的問題,答案是:所有人 做決定。 訴求的終極法庭不是法院、行政或立法機構,而 是全體選民 (electorate as a whole) 。 只要公民的正義觀能夠達成充分可行的一致,並 且訴諸公民不服從的條件獲得尊重,那麼就沒有 陷入無政府混亂狀態的危險。
羅爾斯承認,公民不服從可能造成社會分裂。 但如果已獲證成的公民不服從似乎威脅到社會和 諧,那麼責任不該歸咎於抗議者,而是要歸咎那 些濫用權威和權力的人。 因為動用國家的強制機器去維持明顯不正義的制 度,本身就是一種不正當的權力形式。 思考:根據羅爾斯的主張,三一八太陽花運動中 的「佔領立法院行動」,責任應歸咎於誰?為什 麼?
指定閱讀: 羅爾斯 (John Rawls) ,《正義論》,李少軍、杜麗燕、 張虹 譯,新北市:桂冠, 2003 。第 , , 頁。 A Theory of Justice, pp , , 延伸閱讀: 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 。〈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