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宣導 人事室 1 0 3 年 4 月 15 日
簡報內容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 貳、公務人員年資採計修正 參、領月退休金再任限制 肆、公務人員訓練規定 伍、教師進修學位 陸、出差相關規定 柒、出國相關規定 捌、天然災害相關規定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 103年7月1日起刪除公保、健保繳費滿30年免繳之規定 新增加生育補助費2個月 實施公保年金,公保年金私校先行實施 (99.1.1以後已退休私校教師可追溯適用)
壹、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 一次養老給付與年金給付比較表 類別 一次養老給付 (舊制年資可辦18%優惠存款) 公保年金(月領) 請領 條件 退休、資遣者 依法退休、資遣時且符下列條件 繳費滿15年滿65歲 繳費滿20年滿60歲 繳費滿30年滿55歲 支領 金額 一次給予,每滿1年給1.2個月 舊制年資可辦18%優惠存款 按月支給,以10年平均俸×給付率0.75%-1.3%×投保年資(最高採計35年)計算 限制 1【18%利息+月退休金】 不得超過在職所得9成 2優惠存款利率會修法逐年調降 【年金+月退休金】不得超過在職所得一定比例(尚修法中未定案) 死亡 須立即解約並將優惠存款本金歸還繼承人 已領取之年金如少於可一次領之金額時,發還其差額,或由遺屬(須符合條件)領原年金之半數
貮、公務人員年資採計修正 自103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發實務訓練期間(4個月),不得參加公保及退撫基金,故實務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退休及公保年資。
叁、領月退休金再任限制 一、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限制: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即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其資本額佔20%以上
叁、領月退休金再任限制 二、教師退休再任限制: ● 不得再任原服務學校教職員。 ● 再任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工作報酬每月不能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不能超過薪資32160元) ● 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其資本額佔20%以上
叁、領月退休金再任限制 三、再任人員查核與防杜機制 退休人員再任時,應書面切結(有無領取月退、優惠存款)。當事人不得隱匿不報或蓄意作不實之切結。 發放月退休金單位,應透過各查驗系統,若發現有退休人員再任情形,應主動行文再任機關查詢。 再任機關主動行文退休時之機關查證有無領取月退、優惠存款情形,即發放月退休金機關與再任機關兩方查核比對。
肆、公務人員訓練規定 公務人員每年訓練時數及政策性訓練課程 ●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依行政院規定,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 公務人員每年必需參加之政策性訓練課程為環境教育、性別主流化、原住民族文化等。
伍、教師進修學位 1.需在學校服務滿一年後始得申請進修,但新進教師已在他校申請進修核准者,不在此限。 2.報考前須經服務學校同意,進修之系所須與本職或專業發展有關。 3.進修學位以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度進修人數以不超過編制現有教師5%為限(但公餘進修者,不受此限制)
伍、教師進修學位 4.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時間與留職停薪之時間相同。 5.全時或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補助進修費。公餘時間進修及兼任行政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給予學、雜費、學分費四分之一補助。申請進修補助之各科成績均需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無進修成績者,應提出進修報告。 6.申請依親、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先前已先報准進修,否則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陸、出差相關規定 1.出差前應先填寫出差請示單、假單,出差後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核准請示單、核准公文等附件,將收據黏貼於黏貼憑證上,提出請領。 2.出差費請領:區分簡任級(教師俸額475以上)、薦任級以下(教師俸額475以下)
陸、出差相關規定 3.交通費:按搭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檢據按實核支 未檢據者,以最高汽車或台鐵票價核支 4.住宿費:檢據核支,簡任級最高1,600元,薦任 級最高1,400元,未檢據者,核支1/2 5.膳雜費:簡任級核給550元,其餘核給500元。膳雜費依下列性質核支 研習、講習、訓練:承辦單位供1餐,膳雜費補助 1/2,供2餐則不補助。 開會:供1餐膳雜費全部補助,供2餐則補助1/2
柒、出國相關規定 一、因公出國: 公文簽會人事室→登入市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取號→回國後一個月內提出國報告(共同提出1份即可) →出國報告上傳教育局 →出國報告函報教育局結案(逾期教育局會來文查處) (另需填請假單) 因公赴大陸地區:出國前須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返國後須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
柒、出國相關規定 二、私人出國旅遊 ● 出國前須填寫出國請示單及假單 ● 出國前須填寫出國請示單及假單 ● 赴大陸地區旅遊者,出國前需加填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返國後須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
捌、天然災害相關規定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加班補休之規定 1.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上班必經地區、或服務機關所在地,任一方決定停止上班上課,一律以停止上班上課登記。 2.宣佈高中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寒暑假輔導課、安親班、幼兒園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捌、天然災害相關規定 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如因職務需要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 4. 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得比照公假支付代課鐘點費。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