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科技大學 Tungnan University 校外賃居安全與注意事項
內容大綱 租屋注意事項 簽約注意事項 租屋常見糾紛
BBS站 學校資訊 大樓管理員 租屋網站 仲介公司 報紙、紅紙條 親友及學長姐 租屋資訊主要來源 租屋管道
決定租屋前省思 租金、押金是否合理 租屋金額 半年、一年或是三年 租賃期間 生活機能、結構安全 設施是否完善 房屋條件
生活機能如何
看屋三步驟 一、電話諮詢(租金、租期、押金、設備、 房屋大小等相關資訊)→評估實需→ 現場會勘(問地址與房東約定看屋時 間)。 二、了解租屋附近的居家環境。 三、了解租屋內部狀態。 看屋前最好打電話詢問如租金、租期、押金、設備、房屋大小等相關資訊,以了解是否符合需求,若被他人租走也能免走一趟冤枉路,初步瞭解出租的房子符合需求後,再問出地址與房東約定看屋時間,是節省看屋時間的必備步驟。 如果您對某棟房子相當有興趣,則應研究附近的居家環境,含房子本身的小環境以及周圍鄰近區域的大環境兩個部分。您可以在一天裡頭選擇不同的時間到附近走走,與鄰居及附近商家聊聊,可以幫助您確實了解真正、客觀的居住狀態。除了居屋環境外,租屋時還應了解交通便利性,生活機能完善程度,居家安寧情形以及附近是否有閒惡設施(如垃圾場、墳場、殯儀館、特種營業等,市場、夜市、噪音),再依自身接受度評估是否承租。 接者就是要了解房屋本身了,如房屋結構安全性(防火、防盜、逃生設備、樑柱裂痕程度,山坡地防土設施)、房屋設施(採光、通風、屋頂或牆壁漏水、水管馬桶通暢度、淹水,傢俱設備有無,是否有結構受損、漏水、輻射、海砂等情事,問題嚴重者最好放棄)、價格(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之合理性)、其他(可詢問鄰居或大樓管理員是否該屋曾發生意外死亡事件)等項目。若張貼有法院封條,表示一經拍賣,則可能需另行租屋,租屋時不可不慎,當然高品質 =高價格,租屋時千萬別好高騖遠。
壹、承租房屋注意事項 一、結伴同行,避免後遺;大門敞開,臨時 應變。 二、了解自己及同住室友的品德與生活習慣 三、了解租屋及其週遭環境的現況。 四、了解租屋的結構安全。 五、了解租屋設施狀況。 六、了解租屋安全狀況。
(一)品德與生活習慣 1.了解自己生活習性與室友會不會有差異或衝 突。 2.自己的作息、生活習性室友可否接受?室友 有哪些忌諱?如抽煙、打牌、怕吵等。 3.瞭解室友人品的方式,可透過學校住宿期間 是否具有公德心來判斷。如寢室、浴室、教 室使用與維護狀況,瞭解室友可能行為表現 及生活習慣。 4.詢問室友的作息,觀察室友生活習性,評估 自己可否接受?
(二)租屋及周邊環境 1.尊重自己對租屋周邊知覺感應,不勉強行事。 2.租屋環境觀察: (1)不同時段、天氣看屋,瞭解房屋有無漏水或 西曬。 西曬。 (2)交通工具便利性、巷弄照明是否足夠。 (3)停車是否方便,有無過於鄰近馬路或市場 (4)儘可能選擇與上下班車潮相反位置。 (5)街道、樓梯是否整潔。 (6)設備、設施堪用狀態、房子空間品質。
3.房東品德、租屋限制與費用分擔: (1)品德:透過房東的談吐,瞭解其工作性質 ,說話是否中肯、前後有無矛盾,不貪小 便宜、對人尊重等。 (2)特殊的限制:如不可釘釘子、養寵物、異 性朋友過夜、煮飯等等。 (3)費用的分擔:除租金以外的費用:如管理 費、水電費、網路費等先做詢問,以避免 在承租後才發現另須額外承擔其他費用, 造成經濟壓力。
4.屋內空間品質 (1)屋內採光、通風是否良好。 (2)注意窗口方位,是否形成西曬?與鄰近房 屋棟距是否足夠,有無安全隱私問題? (3)是否頂樓加蓋,除冬冷夏熱外,加蓋材質 是否堅固?有無漏水、違建問題。 (4)了解租屋隔間狀況(如為木板隔間,除視 覺屏障外,隔音阻絕效果差)。
(三)租屋結構安全 1.注意樑柱有無裂痕或彎曲?鐵門、窗戶、嵌 入式衣櫥的門是否會卡住無法打開?若有上 述現象,表示此屋的建築結構有問題,請慎 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2.若租屋樓下為營業場所,不妨注意其是否因 應內部裝潢需要,擅自打掉樑柱。 3.一旦樑柱遭到變動,則對整棟樓房的結構安 全影響甚大,請慎重考慮是否要承租!
(四)租屋設施狀況 1.注意屋頂、牆壁是否滲水;針對新粉刷、剛裝 修處是否遺留漏水、或有發霉跡象(尤其屋頂 與牆面交接牆角最易漏水,應特別注意該處是 否出現水痕)。 2.浴室、廚房相接牆縫亦為容易發生漏水之處所 。可觀察兩處共用牆縫油漆、粉刷或地磚是否 有變色或異樣。 3.屋內經粉刷後,一時無法發現異常,同學可從 屋外觀察或由外牆、公共空間(樓梯間、天井 )及隔壁鄰接牆面做判斷。
潮濕、壁癌
4.注意馬桶是否通暢(沖水時順不順、有無異聲 );水龍頭可否緊閉;排水管是否流暢。 5.承租一樓應注意是否會淹水(馬路是否比房屋 水平面高、路邊水溝是否暢通、鄰居圍牆是否 有水痕),化糞池位置是否會外溢。若從外觀 無法察覺是否淹水,可從電、水錶箱、插座開 關,觀察內部是否曾因淹水留下污泥。 6.承租舊型公寓二樓套房應留意管道排水(若排 水不良,樓上排水最易從二樓溢漏)。 7.頂樓房間應注意屋頂是否出現油漆剝落、水痕 ,以判斷是否漏水(若有機會,不妨於下雨天 看屋,可檢驗該屋是否漏水)。
(五)租屋安全狀況 1.租屋附近地形、住戶進出狀況?人數多寡? 2.大門是否堅固?有無加裝門栓鏈、鐵門、鐵 窗及貓眼等設施。 3.是否有其他空置房屋有安全顧慮? 4.天然瓦斯、桶裝瓦斯設置位置? 5.如為頂樓加蓋特須注意是否容易遭竊賊破壞 侵入? 6.加裝鐵窗逃生口平時應上鎖以防宵小,但開 啟鑰匙須置於隨手易取之位置,避免意外發 生因慌亂錯失逃生先機。
7.注意個人門戶安全,房屋外牆設施是否容易 攀爬。 8.大樓如出入複雜,請注意門禁管制,以防止 宵小假冒維修人員身份進入,造成人身或財 務的損失。
(六)租屋安全狀況-續 1.決定租屋前請房東更換新鎖,加裝門栓鏈、 鐵門、鐵窗(契約訂立) 。 2.大門安裝由內而外透視的貓眼,確定訪客安 全無虞再行開門(契約訂立) 。 3.門前裝設感應式照明燈,以利監看來訪的人 4.手機維持使用狀態或加裝備用電話機,遇突 發狀況時便於報警。 5.屋內放置求援警報器及球棒、瓦斯噴霧劑等 防身器材。 6.夜間外出應結伴同行,切勿單獨行動。
7.生活作息與財經狀況應注意保密,不可隨口 洩露。 8.養成隨手關門習慣,減少歹徒入侵機會。 9.發現門、窗、鎖皆遭破壞,暫時避免進入屋 內,應立刻報警處理。 10. 租屋鑰匙遺忘在外,房東如有備份可請其 協助或請求鎖匠開鎖,勿冒然攀爬,肇生意 外。
(七)租屋安全-瓦斯篇 1.檢視熱水器擺放位置,不可置於室內。若陽 台部份為加蓋並設置窗戶,則視同為室內。 2.使用時若忽略通風問題,極易造成一氧化碳 中毒,建議請房東換裝電熱水器。 3.一氧化碳無色、無味,釋出過程中不易察覺 ,一般人常在無意中,發生中毒而不自知。
三不: 用火不關窗。 爐具不置內。 紗窗不積垢。 熱水器使用三要三不 三要: 通風要檢查。 配管要檢測。 爐具要檢修。
(七)其他安全事項 1.避免深夜外出,若必須外出,勿行駛或行走 偏遠、黑暗路段,最好多人同行,不要落單 2.若懷疑有人車跟蹤,應立即進入附近商家或 派出所。 3.若發現對方是蓄意衝撞,應先撥手機 110讓 警方知道自己位置。 4.已發生車禍後,若所在地偏僻無他人,應速 脫離現場後再打 110。 5.若車禍受傷,應打 119待援,不要上對方的 車輛就醫。
案例宣導─居住安全-1 台中某技術學院男大學生日前退租套房,並未將鑰匙還給房東,在得知套房的新承租者為一名準女大學生後,預謀前往該出租套房犯案,強盜女學生財物且強姦對方,還恐嚇對方不得張揚。後警方循線逮捕這名男大學生,偵訊後依強盜、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送辦
相關法條 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 325條「對於 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 其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依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 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 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宣導─居住安全-2 嘉義市經國新城竊案頻 傳,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 ,昨循線逮捕同租該處的嘉 義大學獸醫系戴姓學生,警 方從其房間搜出琳瑯滿目贓 物,精通魔術的戴姓學生供 稱開鎖技術都是從網路上學 來的。
相關法條 依刑法「竊盜罪」第 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料童軍繩斷裂,男學生直接摔落地面慘死。 案例宣導─居住安全-3 一名台灣大學法律系男學生,返回北縣租屋處時,因鑰匙遺忘在家中,竟從六樓頂企圖以童軍繩垂降至五樓租屋處,再行爬窗戶進入 ,未料童軍繩斷裂,男學生直接摔落地面慘死。
案例宣導─居住安全-4 瓦斯中毒男女送命
案例宣導─居住安全-5
(八)瞭解消防安全 1.房東有無購置滅火器及其位置? 2.租屋逃生避難道或安全梯是否暢通 3.安全門是否上鎖無法打開。 4.防火巷是否通暢,有無置放雜物。 5.鐵窗鎖頭是否有鑰匙,或是生鏽無 法打開影響逃生。 6.租屋樓梯間有無緊急照明設備? 7.租屋住高樓有無逃生設施? 8.隔間裝潢是否為防火材質或易燃物 ?木板隔間是否有提供滅火器等消 防設備。
貳、簽約注意事項 一、確認房東身分。 二、付款前考量事項。 三、稅金之負擔。 四、管理費與水、電、瓦斯費之負擔 五、公證與書面租賃契約的影響。 六、租屋修繕義務。 七、租屋之使用。 八、違約與提前解約。 九、租賃物之返還。 十、特別約定事項及其它。
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 租賃契約條件列明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所在地、使用範圍及使用目的 房屋座落: 縣市 市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使用範圍:右述房屋全部/房間 間/套房 間 總評 數: 坪。 使用目的:住家/營業/其他( )。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押租金 1.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乙方應於每 月 日前給付甲方。 2.押金 元整。乙方應於簽訂本約之同時給付甲 方。甲方應於乙方返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乙方。
第四條:稅費 1.就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 皆由甲方自行負擔。 2.租賃期間因使用本租賃物所產生之電費\自來水費\ 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權轉讓與第三人,亦不 得將房屋轉租與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裝 1.房屋因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 由甲方負責修繕,不得拖延。 2.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但不 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用 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 安全,若造成甲方之損害,願負一切責任。如租賃物所 在地之公寓大廈住戶間就房屋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有規約 或其他決議者,乙方亦應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果 1.乙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 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本租約。 2.乙方於終止租約經甲方定七日以上催告搬遷或租期屆 滿已經甲方表示不再續約,而仍不交還房屋,自終止 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至交還房屋之日止,乙方應 給付給甲方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 返還甲方,不得拖延。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 意者,乙方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則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依民法 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 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 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 達之日期。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但應於壹個月前通知甲方, 並應另行給付甲方相當於 個月之租金金額。 2.乙方提前終止本約,若尋求另一人來承租時,甲方 退回押金。 3.以下視彼此需要自行增減。 恐口無憑,特立本契約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戶籍地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乙方:戶籍地址: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確認房東身分 1.過濾可能詐騙案件(房東本人?代理人?二房 東) 2.簽約前務必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再核對房屋 東) 2.簽約前務必要求房東出示身分證,再核對房屋 權狀、謄本或稅單,證明確實是屋主本人。 3.房東若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將承租地址抄 錄,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屋址之屋主資料,以 確認簽約人是否為屋主。 4.承租對象若為二房東或代理人時: (1)二房東與大房東簽定契約中,是否註明不得 轉租、分租條文。
(2)了解二房東與大房東租約期限,以免 自己租約尚未到期,二房東與大房東 的租約已到期,造成須提早搬遷窘境。 (3)二房東如果欲提前搬走,記得向二房 東要回押金。 (4)若接洽者非房東,請對方出示房東委 託書,委託書上有房東及委任人身份 資料。
案例宣導─租屋詐騙 北市兩名騙徒以租屋客 為下手對象,抄寫路邊租屋 廣告,並於報上刊登假廣告, 當有意租屋民眾來電洽詢時, 即請民眾自行向大樓管理員 拿取鑰匙看屋,事後再由同 夥出面簽約並收取上萬元押 金,後遭警方循線逮捕出面 收款的騙徒。
(二)付款前考量事項 1.未滿廿歲的同學訂定契約時,最好有父母、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另連帶保證人 建議由家長擔任(未成年人並非不能簽定租 賃契約,而是其所簽立之契約是屬於效力未 定之契約,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 力)。 2.考慮租金價格相對於屋況是否合理。 3.定金、押金、租金的區別。
(1)定金:乃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在看 屋後同學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承租人 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達成雙 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 248條 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 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2)定金支付金額多寡雖無規定,一般以租金的 1 /10為佳(租金不超過一萬元者,以不超過 1,000元為佳),避免因反悔遭没收。另外, 民法第 249條規定:「視錯在那一方,他方 得請求沒收或加倍返還」。 (3)價格談妥決定承租後,應在付定金時要求房 東開具收據,避免房東收取定金後拒絕承認 出租。
(4)押金: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通常 又稱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目的乃擔保 房客租金依時給付、房客對房屋損害賠償, 以及租約期滿時房客是否按時返還房子。 (5)依據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押金) 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同學可 依此法條適時向房東爭取合理權益。 (6)租金:向房東承租期間,必須定期支付的金 額,直至租約期滿為止,通常區分每月支付 、每季支付、每學期支付等定期支付方式( 寒暑假是否包含在內)。 (7)在交付押租金或租金時,切記應要求房東開 付收據或於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為宜。
(三)稅金之負擔 依據民法第 427條之規定「就租賃物應 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故一 般坊間的契約書中,常見有「租屋之房 屋稅、地價稅…等,如果較出租前之稅 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責負 擔」之規定,此條文並不合理,應盡量 爭取由房東負擔。
(四)管理費與水、電、瓦斯費之負擔 1.前房客或房東欠費之清查與約定。 2.管理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負擔方 式。 3.水電計算方式(併計、另計)與單據提出應先 說清楚,並記載於契約中。 4.有關使用房屋而連帶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水電費 、網路費、有線電視、大樓管理費、停車費等 ,應於契約中明訂雙方分擔方式,避免爭議。 5.與室友分租時,應事先明訂租金、水電費等費 用分擔情形,並確立合理之生活公約,避免日 後產生無謂的糾紛。
(五)公證與書面租賃契約的影響 1.除非租賃期限超過一年,否則租約 成立不需書面,多數租期均在一年 以內。 2.公證與否並不影響租約成立。 3.公證租約便於強制執行。
(六)租屋修繕義務 1.同學租屋時,應特別注意房屋建材品質、 消防安全、結構安全設備、管線是否漏水 等,以免遷入後蒙受意外損失。 2.依民法 429條之規定,租賃物有毀壞時, 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因自然使用所 產生之修繕必要時,房東有修繕義務;其 他設備之使用,則應盡可能於租約中載明 何種損害由房東負責或由房客自行修繕, 清楚明訂彼此權責,以及雙方在修復費用 上分擔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3.發現房屋有修護之必要而疏於通知,致使房東 來不及維護進而造成損失或損害擴大時,需賠 償房東所受之損害,如果該危害應維護事項, 為房東已知者,不在此限。 4.依民法 437條之規定,房客有保管房屋及危害 通知的義務,如果有違反保管義務致使房屋毀 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當發現房屋有修繕必要,應儘早告知房東,並 與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月 ,不以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進行修復, 避免災害擴大,反需賠償房東損失。 6.依民法 430條之規定,房東有修繕義務,但經 房客催告仍不修理時,房客可片面提出終止租 約。
(七)租屋之使用 1.無論有無訂立契約,假若房客非法使用租賃 或有影響公共安全事由時,房東有權片面終 止租約,且無須先期通知就可立刻要求搬遷 2.租屋房客於遷入後,應遵守所承租房屋附屬 之相關住戶規約,如:消防設施不得擺設雜 物等。
案例宣導─公共危險 台北縣一名單親媽媽因感 情困擾開瓦斯自殺,房東 好心勸導,未料開燈時卻 引發瓦斯氣爆,房東當場 遭灼傷,單親媽媽則毫髮 無傷,警方偵訊後依公共 危險罪嫌送辦。
相關法條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17條「漏逸或 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違約與提前解約 1.民法 440條規定,房客欠租兩期以上,並經房 東定期催告,房東方可終止租約,若房東在租 賃契約中明訂「欠租即可終止租約」應屬無效 。但並非指房客未來可投機少付兩期房租,縱 然契約已經終止,房東仍可向房客索討所欠之 房租。 2.房客於終止租約後,經房東催告搬遷或租期屆 滿仍不交還房屋時,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 翌日起,房客應給付房東按房租二倍計算之違 約金。
3.房東提前解約條件 依《土地法》100 條不定期租約,如果房東要 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1)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房客違反民法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房客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 個月以上時。 (4)房客以房屋提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 (6)房客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 相當之賠償時。
4.房客提前解約條件 (1)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 健康時(民法 424條)出租人有修繕義務, 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 430條) (2)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 目的時(民法 435條)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 (民法436條) (4)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 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 52、450 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九)租賃物之返還 1.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在原來或經常情形下,因 經過使用而應該有的狀態,如地毯、電燈、衛 浴設備等正常使用耗損的部分,就沒有回復出 租時狀態之可能;但如果房客為了安裝冷氣或 其他設備,未經房東同意而擅自鑿洞、釘孔或 挖掘時,需負賠償責任。 2.建議於交屋時可拍照存證,以供返還租屋回復 原狀之參考。如租屋附有傢俱,以列清單註明 為宜。 3.租賃屆滿,房客完成應盡責任後,房東扣除應 繳納之相關費用(如水電費)房東有義務退還 押租金,如不履行時可予以催告要求強制執行
(十)管轄法院及約定事項 1.為求慎重,租賃雙方可明訂以何法院來處理 或仲裁彼此無法解決之紛爭。 2.建立租賃雙方良好和諧之關係,同時兼顧房 東、房客雙方之權益,乃解決糾紛之道。 3.契約雖賦予雙方於定期租賃中,可提前終止 租約,惟提前終止仍有造成對方損失之可能 ,因此除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外,並應另行給 付另一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的金額為宜。
4.雙方訂定契約時,應於契約上清楚載明特別 約定之事項,如可否飼養寵物、開放異性入 內、留宿異性、室內可否吸煙及修繕責任歸 屬等約定,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及糾紛。 5.訂約時應詳細審閱契約條文,由雙方簽名、 蓋章或按手印,並寫明戶籍地址及身分證號 碼,並確實核對,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求償無 門。 6.契約書內容若有更改,雙方應加蓋印章或共 同簽名,以防止未來發生糾紛情事。
7.簽約完畢,雙方應各執一份完整的契約書 正本留存,如有數位承租人,則可與出租 人依人數分別訂定數份契約,或每位承租 人於租賃契約書承租人處簽名,以保障自 身權益。 8.所謂正本係指凡簽名蓋章處應為用印簽名 之原件正本,而不得以影本代替。遷入後 並應自我要求尊重契約內容,並進而積極 維持房東與房客間良好之租賃關係。
參、租屋常見糾紛 一、提前終止租約。 二、未盡修繕義務。 三、押金之返還。 四、安全隱私。 五、特別承諾或特別要求事項的違 反。 六、水、電、瓦斯等費用計算之問 題。
(一)提前終止租約 1.休、退學。 2.外在環境或室友喧擾、衛生問題。 3.與同居室友發生糾紛。 4.室友或房東生活習慣無法配合。 5.房屋出售、收回自住。 6.安全問題﹙大樓管理與出入管制、鐵 窗、門之增設或門鎖更換﹚。
(二)未盡修繕義務 1.在修繕或求償前最好將租屋狀況以照相存證 ,以避免人證、物證均不存在,造成舉證困 難;另進行催告形式不拘以存證信函為佳。 2.房東置之不理或未修繕完成,房客可合法終 止租約。 3.自行修繕,費用由後續租金扣抵。 4.若房東已盡修繕責任,仍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房客仍可視為房東未做修繕。
(三)安全隱私問題 1.租約到期前房東帶同下位房客參觀。 2.任意進出→刑法侵入住居。 3.反制之道?更換門鎖? PS.雖然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但其將房屋 出租後,於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承租 人;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 否則房東逕行進入,將涉刑法第 306條「 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侵 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水、電、瓦斯費用計算之問題 1.固定費率或實支實付→簽約前應確 定。 2.單據提示之要求。 3.繳費時間影響押金的退還。 (1)可以前幾個月使用平均度數估算。 (2)至水力、電力公司查詢使用度數 明細。
(五)其他 兇宅 查封 法拍屋
肆、糾紛之協處 解決原則 1.情、理優先,法放最後;90%以上糾 紛解決均靠協商。 2.先看清合約內容。 3.勿惡言相向、互放狠話。 4.勿用法條來壓房東。 5.回學校尋求支援。
求助管道 1.調解(導師、教官、校 安老師協助) 2.存證信函 3.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4.法院訴訟
結語 1.租屋之前多看聽,住的舒適又安心。 2.租約內容要詳讀,避免糾紛多操心。 3.遭遇糾紛不惡言,瞭解清楚再協商。 4.建立租賃好關係,房東房客一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