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臺灣證券市場之措施 第一節 撮合及競價 第二節 股價漲跌幅度 第三節 股市資訊 第四節 全額交割股票與終止上市 第五節 股市監視制度 第五章 臺灣證券市場之措施 第一節 撮合及競價 第二節 股價漲跌幅度 第三節 股市資訊 第四節 全額交割股票與終止上市 第五節 股市監視制度 第六節 投資人保護制度 第七節 自保條款 第八節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第一節 撮合及競價 ◎「撮合」係指證交所 (或櫃檯中心) 將各種不同價位及數量的證券買單及賣單,加以配對後,決定哪些買單及賣單成交、以什麼價位成交之工作。 ◎「競價」是比較所有買方與賣方的價格,加以配對,合者成交。 (1) 集合競價:將所有已輸入的買單及賣單全部集合起來比價 (高於決定價格之買單、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單優先成交),即為所謂的「集合競價」。
(2) 連續競價:除了開盤之外,盤中其他時間的交易是以「連續競價」的方式進行,「連續競價」除了顧及「價格優先」,也考慮「時間優先」。 ◎ 臺灣股票市場 2002 年 7 月改用盤中「集合競價」進行「撮合」,每盤「撮合」價格是在當日漲跌停範圍內,以滿足最大成交量作為成交價。收盤前 5 分鐘之「集合競價」不分時間順序,僅考慮價格。 ◎ 揭示:公開競價撮合後的成交狀況,以及當時買、賣單的申報狀況,臺灣「揭示」未成交之最佳五檔買進價格 (由高至低)及五檔賣出價格 (由低至高)。
例2、[集合競價] 下表為目前 B 股票之買單及賣單資料
舊制兩檔限制「連續競價」 (價格優先) 之「撮合」結果:
新制為「集合競價」,達成最大成交量:
◎ 上列「撮合」後所「揭露」的買賣最佳五檔價量如下:
第二節 股價漲跌幅度 臺灣歷年股價漲跌幅度之規定 時 間 漲 跌 幅 度 原 由 1. 1962 年 02/09 5% 臺灣證券交易所開業 時 間 漲 跌 幅 度 原 由 1. 1962 年 02/09 5% 臺灣證券交易所開業 2. 1973 年 04/09 第一類股 5%、第二類股 3% 第二類股波動過大 3. 1973 年 08/07 5% (第二類股恢復為 5%) 第二類股交易已正常 4. 1974 年 02/19 漲幅 5%、跌幅 1% 第一次石油危機期間 5. 1974 年 03/09 漲幅 5%、跌幅 1 個升降單位 為遏止股價下挫 6. 1974 年 04/15 1% 7. 1974 年 05/21 3% 股市跌勢趨緩 8. 1974 年 06/17 股市已恢復正常 9. 1978 年 12/19 2.5% 中美斷交
◎ 多數先進國家並未限制股價的漲跌幅,臺灣因市場投機性強烈而實施股價漲跌幅制度。 時 間 漲 跌 幅 度 原 由 10. 1979 年 01/05 5% 第二次石油危機期間 11. 1987 年 10/27 3% 全球股市崩盤 12. 1988 年 11/14 順應輿論要求 13. 1989 年 10/11 7% 14. 1999 年 09/27 跌幅改為 3.5% (一週後恢復為 7%) 9/21 臺灣發生大地震 15. 2000 年 03/20 總統大選 16. 2000 年 11/21 跌幅改為 3.5% (2001 年恢復為 7%) 廢核四電廠股價下挫 17. 2001 年 09/19 跌幅改為 3.5% (9/24 恢復為 7%) 美國 911恐佈攻擊事件 ◎ 多數先進國家並未限制股價的漲跌幅,臺灣因市場投機性強烈而實施股價漲跌幅制度。
台灣 2005 年 3 月後之檔次規定 台灣股價漲跌單位 (檔次) 之規定 股價範圍 (P 代表股價) 升降單位 範 例 $0.01 $4.89 $4.90 $4.91 $10 P < $50 $0.05 $10.0 $10.05 $10.10 $50 P < $100 $0.10 $80.0 $80.1 $80.2 $100 P < $500 $0.50 $180 $180.5 $181 $500 P < $1,000 $1.00 $580 $581 $582 $1,000 P $5.00 $1,000 $1,005 $1,010
例 、[漲跌停板之計算] 股票 X 於十月一日之收盤價為 $98,該股於十月二日之漲停及跌停板價格各應為何? 答: 跌停板:$98.0×(1-0.07) = $91.14, $50 < P < $100,每檔 $0.1,故跌停板價格應為 $91.2。 漲停板:$98.0×(1+0.07) = $104.86, $100 < P < $500,每檔 $0.5,故漲停板價格應為 $104.5。
例 、[漲跌停板之計算] 勁永國際生產 DRAM 模組 2004 年 8 月底勁永遭檢舉其半年度財報作假,2005 年 3 月 15 日該股票被大量放空 (融券餘額達 23,400 張),其股價因而無量下跌 15 天;4 月 7 日媒體報導有企業將入主勁永,其股價隨即漲停數日。 [漲跌停板之計算]
勁永 4 月 5 日收盤價為 $9.44,4 月 6 日收盤跌停,4 月 7 日收盤漲停,則這兩天之收盤價各為何? 答: $9.44 (1 - 0.07) = $8.7792, P < $10,每檔 $0.01 跌停板價格應為 $8.78。 $8.78 (1 + 0.07) = $9.3946, P < $10,每檔 $0.01 漲停板價格應為 $9.39。
第三節 股市資訊 1. 上市公司資訊公開之規定 (1) 初次發行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如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發行人應與於公開說明書簽字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2) 繼續公開:公開發行公司應定期公告及申報財報: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3) 內部關係人交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 (持股10%以上) 須依規定方式轉讓股權: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時之申報: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申報內部人之持股、股數、票面金額。 內部人持股變動之申報:內部人應於每月 5 日前,將上月持股變動情形,向股票發行公司申報。 公司日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內部人持股情形,彙總向證期局申報。 內部人設定質權之申報:內部人將持有股票設定質權出質人 (以股票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借款),應立即通知股票發行公司。發行公司應於 5 日內向證期局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持股申報期限
例、[企業拒絕說明公司重大訊息] 臺灣 U 公司原為上市汽車股,該公司 1994 及 1995年度皆產生虧損,該當時該公司主動發佈消息:「日本某株式會社有意投資 U 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因而要求 U 公司就上述事件舉行重大訊息說明會,但該公司以「不算重大訊息」為由,拒赴證交所說明。後來證期會表示,可停止 U 公司之股票買賣。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主要內容 類 別 說 明 公司概況 說 明 公司概況 公司基本資料 (如成立時間、沿革、主要產品與業務、負責人)、股利分派、海內外證券、庫藏股、股本形成經過、重要子公司、被投資控股公司等資料。 營運概況 開立發票及營業收入、各項產品及業務營收統計、背書保證、資金融通、赴大陸投資、投資海外子公司、財務分析、衍生性商品交易等資訊。
財務報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預測相關資訊、會計師查核報告。 董監股權異動 董監事持股餘額明細、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內部人設質解質、股權轉讓資料。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組織架構、設立功能性委員會、公司治理之相關規程規則、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司主要股東名單、獨立董監事設置情形。 重大訊息 當日與歷史重大訊息。 其他 基金、認股權證、ETF、債券信用評等之相關資料。
3. 一般證券資訊及行情表 證券行情表之意義
5 日 RSI = 5日收盤價上漲平均數 / 5日收盤價變動值平均數 100 5 日乖離率 = (當日收盤價 - 最近5日平均收盤價) / 最近5日平均收盤價 100%
第四節 全額交割股票與終止上市 1.全額交割股票 (1) 列為全額交割股票之原因 列為全額交割股:變更交易方式,改為當日交割。 第四節 全額交割股票與終止上市 列為全額交割股:變更交易方式,改為當日交割。 停止買賣:停止該種在股票集中市場上買賣。 終止上市(下市):股票不再於集中市場中買賣。 1.全額交割股票 (1) 列為全額交割股票之原因 1. 淨值已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2. 未於營業年度終結後 6 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者。 3. 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4. 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查證暨公開等規定。
5. 董監事超過 2/3 以上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6. 依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7. 公司全體董監事變動達 1/2 以上,有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現行上市股權分散標準。 8. 無法如期償還到期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 9. 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 10. 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分別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者。 11. 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 12. 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 70% 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份者。 13. 證券交易所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2) 全額交割股票恢復普通交割之行情 例、全額交割股恢復普通交割之行情 合發興業公司為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塑化股),1997 年 8 月 19 日恢復為普通交割。 合發興業公司恢復普通交割後之行情
2. 停止買賣 1.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預測之公告申報或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檢送之財務報告未再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 2. 經法院依公司法裁定股票為禁止轉讓者。 3. 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涉有不實之記載,經證交所要求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4. 裁撤或虛設過戶機構而不辦理過戶,並經交易所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 5. 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重編而逾期未辦理者。或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6. 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規定,情節重大者。 7. 違反申請上市時出具之承諾。
8. 所興建之工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之事項者。 9. 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自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償還債務或與債權人和解者。 10. 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自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完成補正程序。 11. 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12. 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足上市標準者,或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於列為「全額交割股」後 3 個月內無法補正改善者。 13. 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買賣必要之情事者。
3. 終止上市 (1) 終止上市原因 1. 經有關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2. 經有關機關撤銷公司核准者。 3. 經法院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4. 被法院裁定重整確定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5. 公司營業有重大改變,經證券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上市者。 6. 其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新臺幣 2 億元者。 7. 其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 6 個月後,其原因仍存在者。 8. 有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記錄者。 9. 最近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為負數者。 10. 公司營業全面停頓暫時無法恢復或無營業收入者。
11. 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有價證券買賣達 3 個月以上者。 12. 與其他公司合併,不符繼續上市之規定者。 13. 重大違反上市契約規定書。 14. 依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上市時所提供之財務報告、帳冊等資料有虛偽隱匿之情形。但該公司上市日至裁判日已逾 5 年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目但書規定 (已逾 5 年者),裁判所屬當年度之獲利能力,不能符合上市規定者。 15. 為另一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額 70% 以上者。 16. 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不符合上市規定,或投資控股公司所持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 17. 其他有停止有價證券上市必要之情事者。
(2) 管理股票 ◎ 上市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股票「終止上市」後,證交所應於實施日前40日公告,並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公司,可於終止上市公告日起 1 個月內向櫃檯中心申請為「管理股票」,繼續交易,並以「全額交割股」處理,等問題改善後,就可提出重新上市的要求。 例、[管理股票之公司重整] 臺灣 D 公司原為全球三大門鎖製造公司之一,資本額新臺幣 $30 億,但該公司 1998 年發生董事長掏空公司的財務危機,股價由 40 多元重挫至 1.4 元,並遭證交所列入「管理股票」,隨後進入重整。
第五節 股市監視制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自 199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股市監視制度」: 第五節 股市監視制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自 1990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股市監視制度」: (1) 交易所得設置專責單位執行「股市監視制度」。 (2) 發現交易有異常情形,將公告有價證券名稱及資訊。 (3) 異常交易情形嚴重,交易所得採行下列措施: 對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經紀商受託買賣交易異常之證券時,對買賣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應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4) 若發現有價證券之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通知受託買賣證券商請其注意。 (5) 證券商受託買賣異常交易有價證券,須評估投資人開戶手續、徵信作業、投資能力及受託買賣作業者。 (6) 證交所將調查追蹤各種市場異常情行。 (7) 對於市場謠言或媒體之不實報導,證交所經調查證實即透過資訊系統公告之。 ◎ 在上述監視制度「出現異常」的股票係指在集中交易市場中,股價漲跌幅度或週轉率過於劇烈者,將列為「注意股票」 。
第六節 投資人保護制度 1.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 ◎ 美國:美國國會於 1970 年 12 月訂定了「證券投資人保護法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以會員方式成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公司 (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設立保護基金,當證券商發生財務危機或破產時,將由 SIPC 處理,要求聯邦法院判決,指派信託人清算並分配破產證券公司的資產。 SPIC 對每一個證券投資人的保護上限為美金 50 萬元。
◎臺灣:1993 年臺灣成立「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金額共新臺幣 10 億1,600 萬元,並訂定「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設置及運用辦法 」,最後於1996 年 11 月 20 日起正式實施,以補助證券投資人的「未受償債權」。 「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經紀商每一投資人一次的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上限;對每家證券經紀商全體投資人一次的補助金額總數,以新臺幣 1 億元為上限。
2. 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於 1998 年 3 月設立「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為公益性組織,該中心提供投資人法律訴訟諮詢、申訴及調解之服務。 ◎ 2002 年 10 月立法院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由主管機構設立保護機構,為證券投資人提出訴訟及或交付仲裁。
第七節 自保條款 例、[證券商違約交割] ◎ 1994 年 10 月臺灣證券交易所發文實施有關證券商違約交割之處理辦法,主要內容: 第七節 自保條款 ◎ 1994 年 10 月臺灣證券交易所發文實施有關證券商違約交割之處理辦法,主要內容: 當證券商買入某交易異常股票,卻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交所對受託賣出該股票金額較高的證券商,可暫緩撥付交割金額,以避免證券商有勾結詐欺等不法情事。 上述辦法被稱為「自保條款」。 例、[證券商違約交割] 1998 年 11 月下旬Χ寶證券公司買入順大Χ股票後違約交割,臺灣證券交易所因而動用「交割結算基金」共新臺幣 5.8 億元,完成市場交割。
第八節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1. 多頭 、空頭 :多數投資人看好股票後市,即為「多頭」;對股票持悲觀態度,稱為「空頭」。 第八節 臺灣股市常用術語 1. 多頭 、空頭 :多數投資人看好股票後市,即為「多頭」;對股票持悲觀態度,稱為「空頭」。 2. 利多、利空:促使股價上揚的消息,為「利多」;促使股價下挫的消息,稱為「利空」。 3. 大戶、中實戶、散戶: 「大戶」係指財團、證券自營商、投資信託公司、董監事及擁有龐大資金的集團。 「中實戶」的財力稍遜 於大戶,但實力不容忽視。 「散戶」則是泛指賣股票金額很少的小額投資人。 4. 作手:在股票市場炒作哄抬,從中賺得差價的人。
5. 哄抬、摜壓:用不正當方法把股價炒高為「哄抬」;用種手段打壓股價,就叫「摜壓」。 6. 丙種經紀人:以較寬鬆的條件提供資金給投資人,這些人即稱為「丙種經紀人」。 7. 搶帽子、帽客:從事「當日沖消」俗稱「搶帽子」;從事搶帽子的人,就叫「帽客」。 8. 短線客:經常進出股票 (通常是兩、三天),從中賺取差價的人擁有股票的時間,要比「帽客」長些。 9. 吃貨、出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作手在高價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就叫「出貨」。
10. 坐轎、抬轎:在主力介入時低價買進,就叫「坐轎」。搶進追漲的散戶常被套牢,替別人「抬轎」。 11. 套牢:投資人原本看好後市,但買進股票後,不料股價下跌,卻又不甘心虧本賣出,只好繼續持有股票。 12. 上一檔、下一檔、盤檔:股票價格的升降單位俗稱「檔」。一天中,某支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之間的差不超過六檔,此種狀況稱為「盤檔」。 13. 上檔、下檔:個股在當時股價之上的價位,就叫「上檔」;反之,在當時股價之下的價位,就叫「下檔」。
14. 洗盤:作手為了炒高股價,途中故意製造賣壓,讓低價買進的坐轎客下轎,減輕拉抬壓力,就叫「洗盤」。 15. 盤堅、盤軟:股價緩慢上漲,稱之為「盤堅」;反之,股價緩慢下跌,稱為「盤軟」。 16. 拔檔:投資人在行情下挫時,先賣出股票,等跌到低點 (谷底) 時再買回,這種賣出行為就叫「拔檔」。
17. 翻空、翻多:原本看好行情改變看法,借進股票放空,為「翻空」。反之,原先不看好行情改變看法,買進股票,為「翻多」。 18. 比價:比較同類型股票的價格水準及變化。 19. 開平盤:今天的開盤價與前一個業日的收盤價一樣。 20. 欲小不易:代表股價不會大跌,後市仍被看好。 21. 軋空:空頭賣出股票後,股價非但不跌,而且一路上漲,空頭害怕,趕緊補回賣出的股票。
22. 斷頭:融資戶因股價下跌達「擔保維持率」卻未見補足差額,證券金融公司於是主動把客戶的股票賣出。 23. 多殺多:原先看好股價,但因害怕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趕快賣出,接手者亦為多頭,稱為「多殺多」。 24. 整理:股價在某一個價位區域內小幅的變動。
25. 探底:在股價下跌趨勢中,不知底部在何處,但忽然止跌回升,稱為「探底」。 26. 打底:股價行情來回低檔兩三次,即迅速脫離底價而上升。 27. 反轉:股價往某個方向變動一陣子之後,走勢轉往相反方向。
附錄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上市公司應發佈之重大訊息 事 件 效果 1.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 附錄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上市公司應發佈之重大訊息 事 件 效果 1.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 2.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3. 嚴重減產、全部或部份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部份資產質押者。 4. 有公司法第 185 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 5. 經法院依公司法第 287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6. 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者。 7. 更換簽證會計師者。
事 件 效果 8. 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發生變動者。 ─ 9. 變更會計年度。 事 件 效果 8. 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發生變動者。 ─ 9. 變更會計年度。 10. 策略聯盟、業務合作計劃、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劃之重 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人企業者。 ↑ 11.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解散、以及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 債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者。 減資↓ 合併↑ 12. 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 13. 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訊、公開前揭財務預測資訊不 適用、更正 (或更新) 前揭財務預測資訊者。 增加↑ 減少↓ 14. 董事會決議公司發放股利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變動者。 15. 決議進行投資計劃達資本額 20% 以上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 16. 增資計劃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議有變動者。 ↓ 17. 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 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
事 件 效果 18. 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 19. 未於營業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召集股東常會者。 ↓ 事 件 效果 18. 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 19. 未於營業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召集股東常會者。 ↓ 20. 上市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資本額 20% 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21.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權逾資本額 50% 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22.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相關事項,或上市公司對集團企業背書保證總額達最近淨值 50% 以上者。 23. 金額貸予他人合計達淨值 10% 或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 24. 最近三個月內增加二家子公司以上者。 25. 公司與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該買主或供應商佔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達 10% 以上者。 26. 發生災難 (如火災、水災、地震)、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營運者。 27.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之有關事項。
事 件 效果 28. 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 ↓ 事 件 效果 28. 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 ↓ 29. 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聯屬公司經其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對公司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30. 上市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 31. 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 32. 上市公司依規定辦理集保後,遇特定原因領回,致集保比率不足者。 33. 有公司法第 369 條之八第一、二項所定公司股權變動並收到通知者。 34. 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35. 董事會決定買回自己股份累積數量達公司已發行股數2% 或新臺幣3 億元以上。 ↑
事 件 效果 36. 辦理減資並更換公司執照、預計換股計劃,嗣後未按計劃執行者。 ↓ 事 件 效果 36. 辦理減資並更換公司執照、預計換股計劃,嗣後未按計劃執行者。 ↓ 37. 初次申請上市公司出具承諾書且事後無法履行承諾者。 38. 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