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潛在普通股與每股盈餘
潛在普通股與每股盈餘 14.1 潛在普通股之會計處理 14.2 員工認股權計畫之會計處理 14.3 每股盈餘簡介 14.4 複雜資本結構之每股盈餘 附錄(一)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年度利息與股利之歸屬 附錄(二) 每股盈餘之其他問題
14.1 潛在普通股之會計處理
潛在普通股之會計處理 潛在普通股係指一金融商品或其他合約,其持有者得行使權利取得普通股,例如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認股權、認股證或其他類似權利(如買權)。
潛在普通股之會計處理 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特別股 認股權與認股證
可轉換公司債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原因 避免一次大額發行新股使股價下跌。 可轉換公司債之利率通常較一般公司債低,可降低融資成本。 可能因持有者行使轉換權而不必償還到期之本金。
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之組成要素 可轉換公司債為同時具有金融負債與權益商品二項組成要素之複合金融商品。 負債組成要素係指不含轉換權之純粹公司債。 權益組成要素係指公司債持有人所享有之轉換權。
可轉換公司債 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之定義 係指可轉換公司債附有債券持有人賣回條款,賦予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於特定日按特定價格以現金贖回債券之權利。
可轉換公司債 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之組成要素 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係由公司債、賣回權與轉換權三項要素組合而成。 其中轉換權為權益要素,而公司債與賣回權則因其價值係受同一市場利率之影響,故同屬負債要素。
可轉換公司債 會計處理 發行時之會計處理 流通在外期間之會計處理 債務清償之會計處理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時之會計處理 發行公司應將負債組成要素與權益組成要素分別認列,其原則如下: 應付公司債依公平價值或現值入帳(面額與溢折價分開列示)。 若為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其賣回權應依適當方法決定其公平價值,認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
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時之會計處理 發行總金額減除負債組成要素之價值即得權益組成要素之價值,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認股權」。 發行時相關交易成本,應按原始認列金額比例分攤至各負債及權益組成要素,除分攤予交易目的金融負債之部分認列為當期費用外,其餘應作為各該要素入帳金額之減少。
【釋例一】 鳳凰公司於X1年1月1日發行五年期之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共得款$1,026,753。該公司債面額$1,000,000,票面利率為4%,每年12月31日付息。公司債合約中規定,自債券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六個月止,每張面額$1,000之公司債可以轉換成面額$10之普通股30股,且持有人得於X3年1月1日要求鳳凰公司按115之價格,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公司債。已知發行當日市場上相同條件之不附賣回權及轉換權公司債之公平價值為$915,753(公平利率6%),以選擇權訂價模式計算賣回權之公平價值為$45,000。試作鳳凰公司X1年1月1日發行公司債之分錄。
【解析】 負債組成要素=應付公司債+賣回權 =$915,753+$45,000=$960,753 轉換權價值=發行總金額-負債組成要素 =$1,026,753-$960,753=$66,000 X1/1/1 現金 1,026,753 應付公司債折價 84,247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 45,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66,000
可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期間之會計處理 公司債溢折價之攤銷 賣回權與轉換權之續後評價 公司債之溢折價,應按利息法於發行日至到期日之期間攤銷之,但如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賣回權與轉換權之續後評價 賣回權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評價,公平價值之變動列為當期損益。 轉換權為權益商品,於發行時決定其價值之後即不再作任何更動。
可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期間之會計處理 賣回期間屆滿日債券持有人未行使賣回權之處理 轉換權逾期失效之處理 若當日可換得之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則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帳面價值一次轉列「資本公積—認股權」。 若當日可換得之普通股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賣回權負債帳面價值應予沖銷而認列為當期利益。 轉換權逾期失效之處理 發行公司應於轉換權失效日將原帳列之「資本公積—認股權」轉列為「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
動動腦時間 為何轉換權逾期失效要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
可轉換公司債債務清償之會計處理 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 應計算轉換時應付公司債之帳面價值,將應付公司債及轉換權帳面價值一併轉銷,以該轉銷淨額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帳面價值法)。
可轉換公司債債務清償之會計處理 誘導轉換 誘導轉換所給之優惠,應視為公司債轉換費用處理。 轉換費用之金額依下列二者之差額決定: 轉換時發給之全部證券及額外資產之公平價值合計數。 依原轉換辦法應發行證券之公平價值。 轉換費用應列為營業外費用。
可轉換公司債債務清償之會計處理 期前清償 期前清償所支付之金額應分配至各項負債及權益組成要素。 前項分配金額與個別要素帳面金額之差異,屬負債組成要素者認列為當期損益,屬權益組成要素者認列為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之調整。應沖減資本公積而資本公積不足時,則認列為保留盈餘之減少。
可轉換公司債債務清償之會計處理 到期清償 應將償付金額與公司債面額(即帳面價值,因溢折價已全部攤銷,賣回權負債或認股權益亦已因逾期而沖銷)對沖。
【釋例二】 沿釋例一,假設不含賣回權及轉換權之公司債及賣回權負債之相關資料如下: 試分別依下列情況作鳳凰公司之相關分錄。 (1)X3年1月1日鳳凰公司普通股每股市價$36,債券持有人未行使賣回權。 (2)X3年1月1日鳳凰公司普通股每股市價$34,債券持有人賣回所有公司債。 (3)X3年1月1日鳳凰公司普通股每股市價$40,債券持有人未行使賣回權,但於次日要求將全數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
【解析】 X2年底應付公司債之帳面價值為$946,540,賣回權負債已按公平價值$43,430評價。 (1)普通股市價$36×30×1,000=$1,080,000<約定賣回價格$1,150,000,故賣回權帳面價值應予沖銷而認列為當期利益。 X3/1/1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 43,430 金融負債處分利益 43,430 (2)支付總價$1,150,000中,分攤予賣回權負債及應付公司債之金額分別為$43,430及$950,400,分攤予認股權者則為$1,150,000-$43,430-$950,400=$156,170。 賣回權之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均為$43,430,故無清償損 益。 收回公司債(損)益=公司債帳面價值-公司債公平價值 =$946,540-$950,400=$(3,860)
【解析】 X3/1/1 收回公司債損失 3,86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 43,430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 43,430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 53,460 現金 993,830 資本公積增(減)數=認股權帳面價值-認股權公平價值 =$66,000-$156,170=$(90,170) X3/1/1 資本公積-認股權 66,000 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 90,170 現金 156,170 *「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若有不足,則沖減保留盈餘。
【解析】 (3)普通股市價$40×30×1,000=$1,200,000>約定賣回價格$1,150,000,故應將賣回權帳面價值沖銷,轉列「資本公積-認股權」。 可轉換之股數=30股×1,000=30,000股。 X3/1/1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 43,430 資本公積-認股權 43,430 X3/1/2 資本公積-認股權 109,430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 53,460 普通股股本($10×30,000) 3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755,970
【釋例三】 同釋例二,但假設鳳凰公司為誘導債券持有者提前轉換,規定公司債持有者若於X3年1月1日至X4年1月1日間將其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則每張面額$1,000之公司債可以換成面額$10之普通股50股。若X3年1月1日普通股每股市價$40,債券持有人未行使賣回權,但次日要求將全數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試作轉換分錄。
【解析】 (1)賣回權價值之轉列 普通股市價$40×30×1,000=$1,200,000>約定賣回價格$1,150,000 X3/1/1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 43,430 資本公積-認股權 43,430 (2)轉換費用之計算 可轉換普通股股數=50股×1,000=50,000股 轉換費用=多給之普通股市價 =$40×(50-30)×1,000=$800,000
【解析】 (3)轉換分錄 X3/1/2 公司債轉換費用 80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109,430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109,430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 53,460 普通股股本 5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1,355,970
可轉換特別股 發行時之會計處理 發行可轉換特別股時,應將轉換權與特別股分別認列,會計處理比照可轉換公司債,但特別股與轉換權兩者皆為權益商品。
可轉換特別股 轉換時之會計處理 採帳面價值法處理,將特別股發行時產生之股本、溢價及轉換權帳面價值均予轉銷,改以普通股股本及溢價取代。 前述轉銷淨額若低於所轉換之普通股面額,則其差額應沖減相關資本公積,資本公積若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 若發行公司係交付庫藏股票,則證券轉換應採帳面價值法處理,以轉換證券之帳面價值作為庫藏股票之再發行價格。
【釋例四】 興隆公司於X5年1月2日發行面額$100之特別股50,000股,該特別股可轉換為面額$10之普通股,相同條件但無轉換權之特別股發行價格為$110,發行時共得款$5,800,000。若有20,000股可轉換特別股於X5年8月1日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試作發行特別股及下列各情況之轉換分錄。 (1)每股特別股可轉換為普通股10股。 (2)每股特別股可轉換為普通股12股。
【解析】 (1)發行可轉換特別股之分錄 特別股發行價格=$110×50,000=$5,500,000 轉換權公平價值=$5,800,000-$5,500,000=$300,000 現金 5,800,000 特別股股本 5,000,000 資本公積-特別股溢價 50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300,000
【解析】 (2)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之分錄
認股權與認股證 認股權係指持有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認購約定數量之普通股的權利。 認股證則為表彰認股權利之書面憑證。
發行認股證之原因 欲發行新股時,給予原股東優先認股權。 給予為公司提供專業服務者酬勞。 提高公司發行其他證券之銷售力。 給予高級主管或其他特定員工額外酬勞。 表彰畸零股之權利。
為發行新股給予原股東認股權 增資宣告日 認股權發行日 投資人行使認股權日 不需作任何分錄。 不需作分錄,備忘說明已發行之認股權數、認購一股所需認股權數、認購價格及認購權利截止日等資料。 投資人行使認股權日 依認購價格記錄股票之發行,其記錄與一般股票之發行無異。
為支付外人酬勞給予認股權 此認股證之價值相當於原應以現金支付之費用金額或認股權發行日股票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金額,二者中之較易客觀決定者。 發行時應先記為資本公積-認股權。 若認股證過期無效,應將資本公積-普通股認股權帳戶之餘額轉入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
【釋例五】 生原公司發給為該公司辦理相關法律事務之律師認股證,允許其可於90日內依每股$40之價格認購該公司面額$10之普通股1,000股。認股證發行日,生原公司普通股市價為$50,試為生原公司作下列分錄: (1)發行認股證,(2)若持證者繳入現金認購普通股,(3)若認股證過期失效。
【解析】 發行認股證 認股證價值=($50-$40)×1,000=$10,000
【解析】 持證者繳入現金認購普通股 股票發行價格=$10,000+$40×1,000=$50,000 現金 4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40,000
【解析】 認股證逾期失效
發行附認股權之公司債 發行價格應分為「公司債之發行價款」及「認股權之價值」二部分。 分攤方式有比例法及增額法兩種。
比例法 發行所得金額依發行日未附認股權公司債與認股權之 相對市價分攤。
增額法 若未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平價值無法客觀取得,則認股權價值依其公平價值決定,發行所得扣除認股權公平價值,所餘者即為公司債之發行價格。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會計處理 發行時之處理 認股權行使權利之處理 沖銷認股權,記錄普通股之發行及現金增加。 認股權逾期無效 屬認股權價值部分,貸記「資本公積—認股權」。 屬公司債之發行價格部分按一般公司債之發行處理。 認股權行使權利之處理 沖銷認股權,記錄普通股之發行及現金增加。 普通股發行價格=繳入之現金+認股權價值 認股權逾期無效 將「資本公積—認股權」餘額沖銷,轉為「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
【釋例六】 馨香公司於X6年1月1日發行面額$1,000,000,利率10%,每年1月1日付息之十年期公司債,每張面額$1,000之公司債附有十個認股權,每個認股權得於二年內按$20之價格認購面額$10之普通股1股。馨香公司發行公司債時共得現金$1,020,000,已知發行日未附認股權之公司債價格為99,每個認股權之市價為$5,試作: (1)公司債發行分錄。 (2)8,000個認股權行使權利之分錄。 (3)2,000個認股權逾期無效之分錄。
【解析】 (1)公司債發行分錄 現金 1,02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 29,038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49,038
【解析】 (2)認購普通股分錄 每個認股權價值=$49,038÷10,000=$4.9038 普通股發行價款=$20×8,000+$4.9038×8,000 =$199,230
【解析】 認股權逾期之分錄 過期認股權之價值=$4.9038×2,000=$9,808
發行附認股權之特別股 應將全部發行價款按比例法或增額法分攤為特別股發行價格與認股權價值二部分。 特別股比照一般發行處理,認股權部分之會計處理與前述相同。 若發行公司交付庫藏股票,應以認購價格及認股權帳面價值之合計數作為庫藏股票之再發行價格。
14.2 員工認股權計畫之會計處理
員工認股權計畫之會計處理 基本觀念 固定條件認股計畫 變動條件認股計畫 其他以股票為基準之酬勞計畫
基本觀念 非酬勞性員工認股計畫 酬勞性員工認股計畫 與酬勞性認股計畫有關之日期
非酬勞性員工認股計畫 同時符合下列三項特徵者,為非酬勞性之員工認股計畫: 符合某些基本僱用條件之全職員工均可公平參加。 認購價格低於市價之「差額」,不能超過對外公開發行可能發生之成本。 認購權限於合理期間內行使。
非酬勞性員工認股計畫之會計處理 發給員工認股證時,僅作備忘記錄。 員工行使認股權時,依一般發行新股之處理方法作會計分錄。 若認股權到期時員工尚未行使權利,則作備忘記錄註銷之。
酬勞性員工認股計畫 凡不同時具備非酬勞性認股計畫之三項特徵者均屬酬勞性員工認股計畫。 給予員工認購之股票市價與認購價格之差額,即為公司之額外酬勞成本。
與酬勞性認股計畫有關之日期 (1)計畫開始日 (2)認股權給予日 (3)認股權既得日 (4)認股權行使日 (5)認購股份出售日
【釋例七】 某公司於X1年12月25日通過高級主管認股計畫,X2年初總經理洪君被告知,若其連續服務三年,且三年平均淨利率在8%以上,則自X5年1月1日開始二年內可行使認購公司普通股10,000股之權利,每股認購價格$20。X2年至X4年該公司淨利率均在10%以上,洪君於X6年6月1日行使認股權,至X9年3月17日將持股出售。
【解析】
固定條件認股計畫 總酬勞成本之衡量 總酬勞成本之分攤 員工行使權利與喪失權利
總酬勞成本之衡量 總酬勞成本應於員工可認購之股數及認購價格二者均能得知之第一日加以衡量,該日稱為衡量日。 固定條件之認股計畫 認股權給予日即為衡量日
總酬勞成本之計算公式 內含價值法 公平價值法(FASB第123號準則公報) 總酬勞成本 =(衡量日股票市價-認購價格)×給予認購之股數 =每一認股權之公平價值×給予之認股權數
總酬勞成本之衡量 公平價值法下,每個認股權之公平價值,採用選擇權訂價模式決定,應考慮下列因素: 給予日股票市價。 股票之認購價格。 認股權流通期間。 相關股票對市場因素變動之反應靈活度。 預期股利。 認股權流通期間之無風險(基本)利率。
總酬勞成本之分攤 應於認股權給予日至既得日之期間(稱為服務期間)分攤酬勞成本。 分攤酬勞成本時應借記「酬勞(薪資)費用」,貸記「員工認股權」 「員工認股權」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列於資本公積項下。
員工行使權利與喪失權利 員工行使認股權 若員工離職喪失認股權利 應沖銷「資本公積-認股權」,並以收到之現金及員工認股權價值之和為股票之發行價格。 若員工離職喪失認股權利 應沖銷相關「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並調整減少該年度之薪資費用(酬勞費用)。
動動腦時間 若員工取得認股權利,但未於期限內認股而致認股權逾期失效,則應如何處理?
【釋例八】 X5年12月31日英田公司給予經理李君、洪君、徐君三人各認購10,000股面額$10普通股之認股權,每股認購價格$40,給予日每股市價為$70。每個認股權在給予日之公平價值為$36,認股權需於自X6年1月1日起服務滿三年後才能行使,且自既得日起滿一年失效。X8年1月1日李君因故離職;X9年4月1日洪君行使認股權;徐君則遲至X9年底仍未行使認股權。試按公平價值法為英田公司作員工認股計畫相關分錄。
【解析】 (1)給予日衡量總酬勞成本不作分錄 總酬勞成本=$36×10,000股×3人=$1,080,000 (2)X6年及X7年底分攤酬勞成本 每年應攤銷之酬勞成本 =$1,080,000÷3=$360,000 薪資(酬勞)費用 36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360,000
【解析】 (3)員工離職喪失認購10,000股之權利 李君離職時,其相關員工認股權已累積之金額為$36×10,000×2/3=$240,000,應予沖銷並貸記「薪資費用」。 資本公積-認股權 240,000 薪資(酬勞)費用 240,000 (4)X8年分攤酬勞成本 李君離職後其酬勞成本已不存在,故X8年應分攤之酬勞成本為另二人之$240,000。 薪資(酬勞)費用 24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240,000
【解析】 (5)洪君行使認股權認購10,000股 股票發行價格 =行使之認股權價值+依認購價格繳納之現金 =$36×10,000+$40×10,000=$760,000 現金 40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360,000 普通股股本 1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660,000 (6)徐君10,000股之認股權逾期失效 資本公積-認股權 360,000 資本公積-庫藏股交易 360,000
變動條件之認股選擇權計畫 給予日不確定認購股數及認購價格,僅以備忘記錄記載認股權之給予。 在衡量日之前,無法確知酬勞成本總數,先以估計之總酬勞成本加以分配,並採「累積調整」之方式(百分比法),決定各期之酬勞費用。 累積調整係指每年依新估計決定至該年底之累積分攤數,其與上年底已分攤數之差額,即為該年度之酬勞費用,以前年度已分攤金額不因估計之改變而更動。
【釋例九】 X3年1月1日台北公司給予20位員工各10,000股之普通股認股權,每股認購價格$60。該公司普通股每股面額$10,給予日每股市價$60,按認股權訂價模式計算之每個認股權公平價值為$18,須自X3年1月1日起服務滿三年後才能行使,且自可行使之日起滿一年失效。X3年初台北公司估計此20位員工每年平均離職率為5%,但X4年底修正為每年6%,X5年12月31日有16位員工取得認股權利,試按公平價值法為台北公司計算因員工認股權之給予每年應認列之額外酬勞費用。
【解析】 X3年底估計之可行使股數 =10,000×20×(1-5%)3=171,475 X3年底估計總酬勞成本 (1)計算各年底調整後之估計總酬勞成本 X3年底估計之可行使股數 =10,000×20×(1-5%)3=171,475 X3年底估計總酬勞成本 =$18×171,475=$3,086,550 X4年底估計總酬勞成本 =$18×10,000×20×(1-6%)3=$2,990,102 X5年底實際發生之總酬勞成本 =$18×10,000×16=$2,880,000
【解析】 (2)酬勞成本分攤計算表
【釋例十】 同釋例九,但台北公司無法估計此20位員工的每年離職率,此20位員工各年度之離職狀況為:X3年1人離職、X4年2人離職、X5年1人離職。試按公平價值法計算台北公司各年度酬勞費用。
【解析】 (1)計算可行使股數與總酬勞成本 (2)以「累積調整」方式計算各年度酬勞費用
股票增值權計畫 定義 股票增值權計畫給予員工特定股數之股票增值利益,作為計算增值基礎之股票並未發行,員工行使權利時可就增值換取現金或等值之股票。 優點 員工不需繳錢認股,亦不需在行使權利之日繳稅。
股票增值權計畫會計處理要點 衡量日為權利行使日,衡量日在給予日之後,給予日不作正式記錄。 總酬勞成本=(行使日股票市價-預設價格)×約定股數 行使日之前總酬勞成本及每年之酬勞費用應依百分比法採累積調整方式估計。 若行使日在條件達成日之後,則仍應就條件達成日至行使日間股票市價之變動,調整各該期之酬勞費用,但不得使累積酬勞費用成為負數。 若員工選擇就增值領取現金,則於每年認列酬勞費用時貸記「股票增值權負債」科目;若員工選擇折換股票,則貸記「資本公積-股票增值權」。
【釋例十一】 X4年12月31日本田公司給予總經理何君50,000股之股票增值權,以當日股票市價$30為預設價格。公司規定何君須自X5年1月1日起服務滿三年才能行使權利,且自可行使之日起滿二年增值權失效。何君於X9年3月1日行使該項權利,並領取現金。本田公司普通股每股市價分別為X5年底:$42;X6年底:$48;X7年底:$45;X8年底:$49;X9年3月1日:$50。試作股票增值權計畫相關分錄。
【解析】 (1)給予日備忘記錄 備忘記錄:發給總經理何君50,000股之股票增值權,可於X8年1月1日起二年內行使,股票預設價格為每股$30。
【解析】 (2)每年認列酬勞費用
【解析】 若何君選擇就股票增值領取現金,則X5年至X8年底及X9年3月1日分別應就表14.2最右欄之金額作:借記薪資(酬勞)費用,貸記股票增值權負債之分錄。 若何君選擇就股票增值換取等值股票,則上述分錄之貸方科目應改為「資本公積-股票增值權」。
【解析】 (3)員工行使權利
績效型計畫 績效型計畫員工可得利益與其績效有關,績效達成時,可得定額或相當於某績效指數固定百分比之酬勞,該酬勞可支領現金,亦可折算股份。 績效型計畫的衡量日在給予日之後,可依前述變動條件認股計畫或股票增值權計畫處理。 認列酬勞費用時之貸方科目,將視員工選擇領取現金或折換股票,決定使用負債或權益科目。
【釋例十二】 X7年初保元公司通知30位主要經理人員可參與每股認購價格$50之認股計畫,並規定適用此計畫之員工需服務滿三年,而所給予之認股數則視三年服務期間之市場佔有率而定: (1)若佔有率提高達5%,則每位員工可領取100股認股權。 (2)若佔有率提高達10%,則每位員工可領取200股認股權。 (3)若佔有率提高達20%,則每位員工可領取300股認股權。 若給予日該公司按選擇權訂價模式計算之每個認股權公平價值為$18,估計此30位員工每年平均離職率為3%,但X8年底修正為每年6%,且估計佔有率之增加將介於10%~20%間。惟至X9年底該公司市場佔有率增加超過20%,並有25位員工取得認股權利。試為保元公司作員工認股權相關分錄。
【解析】
14.3 每股盈餘簡介
每股盈餘簡介 每股盈餘之意義與重要性 資本結構與每股盈餘 簡單資本結構之每股盈餘 簡單資本結構 複雜資本結構 每股盈餘之表達 本期淨利(損)與特別股股利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每股盈餘之意義與重要性 每股盈餘之意義 每股盈餘之重要性 普通股每股在一會計期間所賺得之盈餘或發生之損失。 特別股只能賺得固定之股利,故每股盈餘對特別股而言不具意義。 每股盈餘之重要性 可用於評估公司之獲利能力及股票投資之風險。 不同期間每股盈餘之變動代表公司每股獲利之趨勢。 每股市價對每股盈餘之比率(稱為本益比或價格盈餘比率)為衡量投資報酬與風險之重要參考指標。
簡單資本結構 簡單資本結構係指公司僅發行普通股或普通股及不可轉換之特別股。 損益表上宜列示基本每股盈餘。
複雜資本結構 非屬簡單資本結構者,均屬之。 複雜資本結構之公司宜列示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此稱為雙重表達。 稀釋作用係指計算每股盈餘時,因假設轉換證券已轉換、認股權已認股,或者或有發行股份已發行,致使每股盈餘減少或每股損失增加之作用。 若使每股盈餘增加或使每股損失減少,則稱為反稀釋作用。
每股盈餘之表達 揭露於損益表本期淨利之下方。 自繼續營業部門淨利(損)以下之每一中間項目,至最後之「本期淨利」均應計算每股盈餘數字。
簡單資本結構之每股盈餘
本期淨利(損)與特別股股利 僅發行普通股 發行累積特別股 發行非累積特別股 直接以損益表上之淨利(損)數字計算即可,不需作任何調整。 當年度股利不論是否發放,均應自本期淨利(損)減除。 若有積欠股利,於計算每股盈餘時只減除當年度之股利。 發行非累積特別股 預計次年度將分配之本年度特別股股利應自本期淨利(損)減除。
本期淨利(損)與特別股股利 若有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及會計變動累積影響數,則繼續營業部門淨利(損)及本期淨利(損)均應先減除特別股股利後,再計算每股盈餘。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現金增資、減資或庫藏股交易 股票股利或股份分割 應依變動時間計算全年之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亦即將流通在外股數乘以流通期間佔一會計期間之比例所計算之股數。 股票股利或股份分割 計算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時,應追溯調整至期初。
【釋例十三】 嘉全公司X6年1月1日流通在外普通股100,000股,4月1日辦理現金減資,減少流通在外普通股10,000股,5月1日買回普通股20,000股,8月1日對外發行普通股80,000股,並於12月1日出售庫藏股15,000股,試計算嘉全公司X6年度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解析】
【釋例十四】 保全公司X6年1月1日流通在外普通股100,000股,4月1日現金發行20,000股,7月1日發放10%股票股利,10月1日現金發行30,000股,12月1日進行1股分為2股之股份分割,試計算保全公司X6年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解析】
【釋例十五】 峰岸公司X6年度之淨利為$7,500,000其他相關資料如下:
【解析】 (1)計算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解析】
【解析】
14.4 複雜資本結構之每股盈餘
複雜資本結構之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雙重表達 發行可轉換證券 發行買權、賣權及認股證 多種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同時流通在外 稀釋作用之測試-如果轉換法 發行買權、賣權及認股證 稀釋作用之測試 庫藏股票法 反庫藏股票法 多種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同時流通在外
每股盈餘之雙重表達 列示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稱作雙重之表達。 雙重表達之目的在告知財務報表使用者,在最不利之情況下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會降至若干。 若考慮潛在普通股後,每股盈餘不降反升,則無須作雙重表達。
發行可轉換證券 稀釋作用之測試-如果轉換法 (1)計算基本每股盈餘。 (2)決定個別證券「如果轉換」增加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 (3)決定個別證券「如果轉換」節省之特別股股利或公司債稅後利息 (4)決定個別證券「如果轉換」之每股盈餘[(3)÷(2)]。 (5)若(4)小於(1),則該證券即具稀釋作用(其加入將使原基本每股盈餘降低)。
發行可轉換證券 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如果轉換」之假設所造成之影響: 普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將因可轉換證券之轉換而增加,宜以對可轉換證券之持有者最有利之轉換率計算之。 普通股享有之淨利將因不必再支付可轉換證券之利息或股利而增加。金額相當於稅後利息之及特別股股利之金額。
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計算公式:
【釋例十六】 阪倉公司X6年之相關資料如下: (1)X6年淨利(稅後)$740,000,所得稅率25%。 (3)累積不可轉換特別股,流通在外10,000股,每股面額$50,股利率8%。 (4)面額$1,000,8%可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2,000張,每張可轉換成普通股40股,依面額發行。 (5)面額$1,000,7%可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1,000張,每張可轉換成普通股60股,按面額發行。 (6)普通股全年流通在外500,000股。 試計算阪倉公司X6年度之每股盈餘。
【解析】
【解析】
【解析】
發行買權、賣權及認股權 買權、賣權之定義 買入選擇權(或稱買權)係指一合約,其合約持有者得於特定期間以特定價格向發行公司購買特定數量普通股。 賣出選擇權(或稱賣權)係指一合約,其合約持有者得於特定期間以特定價格賣出特定數量普通股予發行公司。
稀釋作用之測試 庫藏股票法 假定買權或認股權持有人於期初(或發行日)即行使權利,且公司將因此所得之現金按股票平均市價購買庫藏股票。 若買權或認股權權利之行使所發行之股數大於依庫藏股票法所能購回之股數,亦即當普通股之平均市價高於行使價格時,即具有稀釋作用。
【釋例十七】 倉平公司X6年初有6,000張認股證流通在外,每張認股證可依$15之價格購買面額$10之普通股1股,若普通股平均市價為$20,試決定該認股證是否具稀釋作用。
【解析】
稀釋作用之測試 反庫藏股票法 假設發行公司於期初(或發行日)依當期平均市價發行普通股募集足夠資金,以便按行使價格買回合約規定之股數。 若依平均市價所發行之股數,大於賣權及遠期購股合約行使權利所買回之股數,亦即當行使價格高於普通股之平均市價時,即具有稀釋作用。
【釋例十八】 季平公司X7年初有8,000個賣權流通在外,每個賣權之持有人得依$20之價格賣回面額$10之普通股1股給公司,若普通股當年度平均市價為$16,試決定該賣權是否具稀釋作用。
【解析】
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若買賣權或認股權證等係於期初即已流通在外 若係於期中發行 應按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價計算(反)庫藏股法下所增加之普通股流通在外股數 。 若係於期中發行 應按發行日至期末之平均市價計算增加之普通股流通在外股數,並按發行日至期末之期間佔全年之比例加權 。
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稀釋每股盈餘=
【釋例十九】 平賀公司未發行特別股及其他可轉換證券,其X8年相關資料如下: 試計算平賀公司X8年度之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
【解析】 (1)基本每股盈餘之計算 (2)稀釋作用測試 普通股之平均市價高於行使價格,認股證具稀釋作用。
【解析】 (3)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 認股權行使所得現金=$25×180,000=$4,500,000 買回之庫藏股數=$4,500,000÷30=150,000(股) 認股權行使增加之股數=180,000-150,000 =30,000(股)
如果轉換法與庫藏股票法之合併應用
多種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同時流通在外 (1)作個別潛在普通股之稀釋作用測試,並計算可轉換證券「如果轉換」之個別每股盈餘,將具反稀釋作用者排除。 (2)先將具稀釋作用之認股證併入每股盈餘之計算。 (3)可轉換證券依其個別每股盈餘由小至大,依序併入每股盈餘之計算。 (4)上列(3)之程序依序進行直至每股盈餘不降反升,則該次併入之證券及排序在其之後尚未併入之證券均具反稀釋作用,每股盈餘之計算即可停止,上次計算之每股盈餘即為最低之每股盈餘。
【釋例二十】 福恩公司X8年度計算每股盈餘之相關資料如下: (1)X8年稅後淨利$352,900,所得稅率25%。 (2)普通股全年流通在外股數100,000股,其他證券亦均於以前年度發行,全年流通在外。 (3)認股證流通在外12,000張,每張可按$20認購普通股1股,普通股X8年平均市價$24,年底市價$25。 (4)6%可轉換特別股,按面額$100發行,流通在外10,000股每股可換成普通股3股。
(5)8%可轉換公司債,按面額$1,000發行,流通在外400張,每張可轉換成普通股60股。 (6)7%可轉換公司債,按面額$1,000發行,流通在外500張,每張可轉換成普通股20股。 (7)9%可轉換公司債,按面額$1,000發行,流通在外1,000張,每張可轉成普通股40股。 試依據以上資料計算福恩公司X8年度之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
【解析】 (1)計算基本每股盈餘
【解析】 (2)計算可轉換證券之個別每股盈餘
【解析】 (3)計算稀釋每股盈餘
【解析】
【解析】
附錄(一)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年度利息與股利之歸屬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年度利息與股利之歸屬 轉換日在普通股除息日之前: 轉換日在普通股除息日之後: 投資人享有股利,必須放棄自前一年度債息基準日起至轉換日止之利息。轉換時,將所放棄之利息轉入資本公積。 轉換日在普通股除息日之後: 無法享有該次發放之股利,而可享有上一年度已賺得之利息,至於轉換年度至轉換日止之利息是否得以享有則依合約之規定。
【釋例二十一】 同釋例一,鳳凰公司於X1年1月1日發行五年期之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共得款$1,026,753。該公司債面額$1,000,000,票面利率為4%,每年12月31日付息。公司債合約中規定,自債券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六個月止,每張面額$1,000之公司債可以轉換成面額$10之普通股30股,且持有人得於X3年1月1日要求鳳凰公司按115之價格,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公司債。X3年1月1日「應付公司債折價」帳列餘額為$53,460,賣回權公平價值為$43,430,轉換權帳面價值為$66,000,鳳凰公司普通股每股市價$40,債券持有人未行使賣回權。
【釋例二十一】 X3年4月1日全數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若轉換合約中規定:若轉換日在除息日之前,公司債持有者必須放棄轉換前一年度開始至轉換日止之全部利息;若轉換日在除息日之後,公司債持有者必須放棄轉換年度開始至轉換日止之利息。試分別作下列情況下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之分錄。 (1)鳳凰公司訂X3年5月1日為普通股除息日。 (2)鳳凰公司訂X3年3月1日為普通股除息日。
【解析】
【解析】 (2)可轉換公司債之未攤銷折價及可轉換股數 面額$1,000,000之公司債,可轉換為30,000股面額$10之普通股,轉換時其未攤銷折價為$49,262,應付利息為$10,000,帳面價值為$960,738。 (3)轉換權及賣回權價值 X3年1月1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債券持有人未行使賣回權,故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帳面價值轉列為轉換權,故轉換權價值=$43,430+$66,000=$109,430。
【解析】 (4)除息日為5月1日(轉換日在除息日前) 投資者應繳回或放棄之債息 投資者應繳回之利息=X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利息 =$1,000,000×4%=$40,000 轉換分錄 轉換之普通股權益 =公司債帳面價值+轉換權價值+債券持有人繳回之利息 =$960,738+$109,430+$40,000=$1,110,168 X3年4月1日 現金 4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109,430 應付利息 10,000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 49,262 普通股股本 3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810,168
【解析】 (5)除息日為3月1日(轉換日在除息日後) 投資者不必繳回上年度已收取之利息 轉換分錄 轉換之普通股權益 =公司債帳面價值+轉換權價值 =$960,738+$109,430=$1,070,168 X3年4月1日 應付利息 1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 109,430 應付公司債 1,0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 49,262 普通股股本 3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 770,168
附錄(二) 每股盈餘之其他問題
每股盈餘之報導 財務報表之表達 附註之揭露 期後事項之處理 前期損益之追溯調整
財務報表之表達
附註之揭露 每股盈餘分子之金額,由本期損益所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及其包括項目。 其他未包含在稀釋每股盈餘計算之潛在普通股,其性質與條件。
附註之揭露
期後事項之處理 流通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股數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提出日間發生重大改變者,應於財務報表揭露此一事實。 例如發行或收回普通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特別股、認股權或認股證等 若因股票股利、新股認購、股份分割之基準日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提出日間,則在計算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時均應追溯調整。
前期損益之追溯調整 因前期損益調整等原因致重編前期損益表時,前期每股盈餘應配合修正,並揭露修正之影響數。
企業合併對每股盈餘之影響 因合併而發行新股 合併採用購買法 合併採權益結合法 計算每股盈餘時,因收購而新發行的股份,應自收購日起計入流通在外股數。 合併採權益結合法 應假設新發行股份於期初已發行。
企業合併對每股盈餘之影響 或有發行股份 合併契約可能規定於未來某種情況發生時,收購公司必須發給被收購公司股東額外之股份,此即為或有發行股份。 或有發行股份有可能增加未來普通股流通在外股數,在計算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時宜予適當之考慮。
企業合併對每股盈餘之影響 子公司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 計算合併每股盈餘及母公司每股盈餘時,宜考慮子公司之稀釋性證券,包括子公司證券可轉換或認購本身之普通股者及子公司證券可轉換或認購母公司普通股者。
期中已行使權利之潛在普通股 可轉換證券 買賣權或認股權證 期中已行使權利者,應假設其已於期初(或較晚之發行日)轉換。 期中已行使權利者,應假設其已於期初(或較晚之發行日)行使權利。 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以截至實際行使日前之普通股平均市價作為行使權利前之期間可購回普通股股數之計算基礎。
【釋例二十二】 高羽公司X8年度計算每股盈餘之相關資料如下: (1)X8年稅後淨利$500,000,所得稅率25%。
【解析】
【解析】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