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6-12版修订简介
修订概况 第一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定义; 第二章增加了废弃物运输的要求,并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 第三章增删修改了部分特殊规定,相应调整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十余个危险货物条目 第四章修改了部分包装导则; 第五章新增了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中存在具有窒息风险的冷却剂所适用的特殊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主要对包装容器的标记要求略做调整;增加了柔性散装容器BK3的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规定 第七章进行了全面的调整,
第一章 1.1.1.6 标准的适用 在需要适用一项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标准与本规则条款之间有任何冲突,本规则优先。 1.1.1.6 标准的适用 在需要适用一项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标准与本规则条款之间有任何冲突,本规则优先。 1.1.1.7 用作冷却剂或空气调节剂的危险货物的运输 只有窒息作用的危险货物(通常在大气中稀释或替代氧气),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用作冷却或空调目的,只需符合第5.5.3节的规定。 注:如冷却剂或空气调节剂在船上作为船用储备或设备而载运时,不需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1.1.1.8 违反的通知 当主管机关有理由相信因公司总部在其他主管机关所在地的某企业因其严重或屡次违反本规则而降低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性,如有必要,主管机关应通知该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其违反事项。
新增了几个定义: 食物系指食品、饲料或其他能够被人或动物消耗可以食用的物质。 救助压力贮器系指一种水容量不超过1,000升的压力贮器,用于盛装和运输损坏的、有缺陷的、泄漏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压力贮器,以便回收处理。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SADT)系指某种物质在用于运输的包装内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自行加速分解温度须根据联合国最新版的《试验与标准手册》确定。
第二章 新增: 2.0.5 废弃物运输 2.0.5.1 前言 废弃物属于危险货物,应当依照相关国际推荐规范和公约的要求进行运输,特别是本规则的规定涉及到海运。 2.0.5.2 适用性 2.0.5.2.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载废弃物的运输,并须考虑结合本规则的其他规定。 2.0.5.2.2 含有放射性材料或被放射性材料污染的物质、溶液、混合物和物品,受第7类放射性材料适用规定的限制,不应被看作本章所规定的废弃物。
废弃物运输的条件: 1.原产国主管机关通知目的国主管机关 2. 原产国主管机关收到了目的国主管机关的批准,批准上说明该废弃物将被焚烧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 要求有一份废弃物转移文件随货运输,相关人员可以随时查阅。 4. 用汽车或货物运输组件运输散装固体废弃物,需要主管机关批准
新增2.9.4锂电池组 电池和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和电池组,凡含有任何形式锂者,均须酌情划为联合国编号3090、3091、3480或3481。这类电池和电池组如符合下列要求,可按上述条目运输: .1 经过证实,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型号均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2014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组和电池,确认其设计类型已通过《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第三部分第38.小节要求的测试,可继续运输;
锂电池的运输共涉及五个特殊规定: SP188是免除规定 SP230强调满足2.9.4的锂电池可以在相应的条目下运输 SP310 少于100个的样品运输可以不满足38.3实验的要求。 Sp348要求11年12月 31日以后生产的要在外部标记瓦特-小时比率 Sp957要求03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可以运输到13年12月31日。
第三章 一览表新增条目 UN3497 磷虾粉 第4.2类 UN3498 一氯化碘,液体的 第8类 UN3499 电容器,双层带点(储电能力大于0.3度) 新增了SP361 UN3500——3505为加压化学品 新增了sp362和p206 UN3506人造物品中的汞 第6.1类,新增SP365和SP366 sp365批量生产的含有汞的仪器和物品,见联合国UN 3506。 sp366批量生产的含汞不超过1kg的仪器和物品,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原sp941内容)
一览表删除条目 UN3492和UN3493 删除的条目与UN3488和UN3489重复 一览表修改条目 大部分修改为编辑性修改
特殊规定的修订 删除了sp132和sp246 运输中避免阳光直射、保持阴凉通风、远离热源 UN2956、UN3241、UN3251 特殊规定要求改至第16栏 新增了 sp358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大于1%但不大于5%,应划为第3类,UN3064, 但必须符合包装导则P300的所有要求。 sp359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超过1%但不大于5%,如不符合包装导则P300的所有要求,应划为第1类,UN 0144。
新增SP363 本条目也适用于超过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所规定数量的危险货物(车辆或本规章第6部分定义的、受特殊规定301约束的盛载方式除外),但使用的盛载方式须是设备或机器(如发电机、压缩机、加热器等)原设计类型整体的一部分。如果符合以下要求,不适用本规则的其他规定: .1 盛载方式必须符合主管当局的构造要求; .2 盛载方式上的任何阀门或开口,在装载危险货物后,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关闭; .3 装载机器或设备,应取一个能够防止危险品意外泄漏的方向,加以紧固,确保能够限制机器或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移动,改变方向或造成损坏。 .4 在盛载方式的容量不大于450升到情况下,应适用5.2.2的标志规定,若容量大于450升但不超过1500升,机器和设备应按照5.2.2在所有四个外表面贴上标志和按5.2.1.6规定进行标记; .5 若盛载方式的容量大于1500升,机器和设备应按照5.3.1.1.2在所有四个外表面进行标牌和按5.2.1.6规定进行标记; .6 必须适用第2部分、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除第d(8)l栏至第(14)栏外、第5.1.1的除5.1.1.4、5.3章的除5.3.2.0和5.3.2.1外、5.4章和第7部分的规定。 .7 机器和设备盛载超过1500 升时,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UN1202 瓦斯油或柴油 UN1203车用汽油 UN1223煤油 UN1268石油馏出物,未另列明的 UN1863航空燃料
删除sp924除非主管机关许可,本物质不得在本类规定下运输。 涉及UN3319和UN3344 此特殊规定与SP272在内容上重复
新增sp965 .1 当使用货物运输组件式时,该组件须提供适当的空气交换(即:使用通风集装箱、开顶式集装箱或一个门开式集装箱),以防止爆炸气体的形成。也可选择在控温下符合7.3.7.6规定的冷冻集装箱运输这些条目。当使用通风装置的货物运输组件时,这些装置须是清洁和可操作的。当使用机械通风时,须是防爆的,以防止释放的易燃气体被点燃。 .2 规定.1不适用下列情况: (a) 该物质的包装或IBCs是气密包件,并分别符合6.1或6.5的规定,达到液体危险货物包装类II的要求;和 (b) 该包件或IBCs分别满足液压试验超过1.5倍标记的总表压,按照4.1.1.10.1在55℃进行填充。 .3 该物质在封闭货物运输组件运输时,须符合7.3.6.1的规定。 .4 货物运输组件须标记出不小于高25mm“注意:可能含有易燃气体”的字样,该标记须贴在装货处的每一通道点,易于被进入和打开货物运输组件的人员看到,并须保留到满足下列规定: (a) 该货物运输组件已彻底通风移走任何浓度的危险气体或蒸气; (b) 立即清除该货物运输之间附近的点火源;和 (c) 该货物已卸载。
7.3.6.1接近货物运输组件须小心。在开门之前,需考虑内容物的特性和泄露造成不安全条件、有毒浓度、易燃蒸气、富氧或缺氧的可能性。 涉及UN2211聚苯乙烯珠体,可膨胀的,放出易燃气体 UN3314塑料模料,呈柔软块团,薄片或被挤压成丝状,会放出易燃蒸气
966 帘布式散装容器(BK1)仅按4.3.3允许使用。 仅用于UN3077的短途运输(4.3.3) 967 柔性散装容器(BK3)仅按4.3.4允许使用。 例如UN2067硝酸基铵化肥 柔性散装容器仅允许用于普通货船的舱面。其不可用于集装箱船运输(4.3.4)
新增: 3.5.1.4 指定的危险货物免除量代码E1、E2、E4和E5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条件是: .1 每个内容器中所含物质的最大净重,液体和气体限于1ml,固体限于1g; .2 满足3.5.2的规定,如果内容器已稳妥地装入带衬垫材料的中间容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穿孔或内装物泄漏,可无需再加中间容器。对于液态危险货物,外容器必须含有足够的吸收材料,可吸收内容器的全部内装物。 .3 已满足3.5.3的规定;和 .4 每个外容器中所盛危险货物的最大净数量,固体不超过100g,液体不超过100ml。
第四章 新增:4.1.1.16 在使用冰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不得影响包装的完好。 删除了 新增:4.1.1.16 在使用冰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不得影响包装的完好。 删除了 4.1.1.17.3救助包装不得用作从物质或原材料产地向外运输的包装。 4.1.1.17.4救助包装,如果用于运输期间的非应急的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新增了 4.1.1.19 救助压力容器的使用 4.1.1.19.1 损坏、缺陷、泄漏或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可以根据6.2.3使用救助压力容器。 注:救助压力容器可根据5.1.2作为外包装使用。在作为外包装使用时,标记应该根据5.1.2.1而不是5.2.1.3作出。 4.1.1.19.2 压力容器应放在适当大小的救助压力容器内。同一个救助压力容器内可以放超过一个的压力容器,但必须知道内装物是什么,并且彼此之间不会发生危险反应(见4.1.1.6)。应采取措施,防止压力容器在救助压力容器内移动,如隔断、固定或衬垫。 4.1.1.19.3 压力容器只能放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救助压力容器中: .1 救助压力容器符合6.2.3.5,并附有一份批准书复印件; .2 救助压力容器直接接触或可能直接接触危险货物的部分,不会因危险货物而受到影响或弱化功能,且不会造成危险影响(例如,催化反应或与危险货物发生反应);和 .3 装载的压力容器,其内装物的压力和数量有限,万一全部泄漏到救助压力容器中,救助压力容器在65℃时的压力不超过救助压力容器的试验压力(气体的情况,见4.1.4.1的包装规范P200 (3))。必须考虑到装载的设备和衬垫等造成的救助压力容器可用水容量的减少等情况。 4.1.1.19.4 对所载压力容器内的危险货物适用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和其前面的字母“UN”,以及第5.2章中对包件要求的标签,均适用于提交运输的救助压力容器。
P206 包装导则 P206 本导则适用于UN3500,3501,3502,3503,3504和3505。 除非本规则另有说明,认可符合第6.2章相应要求的钢瓶和压力容器。 (1) 必须满足4.1.6.1的一般包装要求。 (2) 定期检查的试验间隔期最长为5年 (3) 钢瓶和压力容器的充灌,要求在时非气体部分不得超过其水容量的95%,在时不得全部充 满。充灌后,在条件下的内部压力不得超过钢瓶和压力容器的试验压力。蒸气压力和所有 物质在气瓶和压力桶内的体积膨胀,也必须考虑在内。 (4) 推进剂的最低试验压力应按P200的规定,但不得低于20巴。 补充规定: 钢瓶和压力容器在提交运输时,不得连接喷洒设备,如软管和杆的组件。 特殊包装规定: PP89 对于UN3500,3501,3502,3503,3504或3505,可不考虑.1.9 (b)的规定,使用的不可 再充装的钢瓶,其水容量以升表示,不得超过除以试验压力(巴)之商,但制造标准的容 量和压力限制必须符合ISO 11118:1999,该标准的限制为最大容量50升。
P207 包装导则 P207 本导则适用于UN1950。 若符合4.1.1和4.1.3的一般规定,认可下列包装: (a) 桶(1A1,1A2,1B1,1B2,1N1,1N2,1H1,1H2,1D,1G); 箱(4A,4B,4N,4C1,4C2,4D,4F,4G,4H1,4H2)。 容器须符合II包装的性能水平。 (b) 以下最大净质量的硬质外容器: 纤维板 55千克 其它板材 125千克 无需符合4.1.1.3的规定。 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喷雾器移动和意外释放。 特殊包装规定: PP87 对于UN 1950,运输废弃的喷雾器,必须按特殊规定327运输,容器必须能够保持住运输过程中 可能外溢的所有自由液体,例如使用吸收材料。容器应充分通风,防止形成易燃环境和压 力升高。
散装容器的使用 新增 BK1:允许用帘布式散货容器运输。 BK2:允许用密闭式散货容器运输。 BK3:允许用柔性散货容器运输。 4.3.1.16 柔性散装容器在装载前应经过肉眼检查,确保其结构可供使用,其编织吊带、承载结构的扣带、箱体纤维、锁扣装置部分,包括金属和织物部分,没有突出或损坏,内部衬垫没有裂逢、破损或任何损坏。 4.3.1.16.1 柔性散装容器运输危险货物,允许使用期限是从柔性散装容器制造日期起的两年。 4.3.1.16.2 如气体可能在柔性散装容器内形成危险聚集,应安装通风装置。通风口的设计应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阻止异物进入。
4.3.3 关于帘布式散货容器(BK1)使用的补充说明 4.3.3.1 除可以短程国际运输满足2.9.3标准的UN3077外,帘布式散货容器运输不得用于海运。 4.3.4 关于柔性散货容器(BK3)使用的补充说明 4.3.4.1 柔性散装容器仅允许用于普通货船的舱面。其不可用于集装箱船运输。
第五章 包件的标记 5.2.1.1增加了 容量30升或30千克及以下的包件,或容量60升以下的圆桶,联合国编号和字母“UN”的高度必须至少6毫米;容量5升或5千克及以下的包件,须选用适当尺寸的标记;除此之外,联合国编号和字母“UN”的高度必须至少12毫米。 注:,容量60升或以下的圆桶,按照2013年12月31日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所标记的联合国编号,不符合5.2.1.1规定尺寸的联合国编号和字母“UN”,自2014年1月1日起,可以继续使用,直到下一次的定期检查,但不迟于2018年7月1日。
(No.5.2) 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 底色:上半部分红色, 下半部分黄色。 数字‘5.2’在底角。
5.4.1.5.15 烟花的分类资料 运输联合国编号0333、0334、0335、0336 和0337的烟花,危险货物运输单证上应包括主管当局签发的分类资料。 分类资料应包含主管当局所属国家(以国际交通使用的车辆字母标识符号表示),主管当局的识别标记和唯一的序列号。此种分类资料举例如下: - GB/HSE123456 - D/BAM1234 - USA EX20091234
5.5.3 包件和货物运输组件中包含存在窒息风险的,用于冷却或空调的物质(如干冰(UN 1845)或氮气(UN1977)或冷冻液化氩气(UN1951))时所适用的特殊规定 1.上述物质作为货物运输时,遵守原条目要求 2.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时,只遵守5.5.3章的规定
5.5.3.3 含有制冷剂或空气调节剂的包件 5.5.3.3.1 包装的危险货物,需要划定为4.1.4.1 中包装导则P203、P620、P650、P800、P901或P904的制冷或空调剂,需满足该包装导则的相关要求。 5.5.3.3.2 需要划定为其他包装规范的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装好的危险货物,包件必须能够耐极低的温度,不得因制冷剂或空调剂而受到影响或严重降低性能。包件的设计和制造应能够释放气体,防止可能形成压力上升,造成容器破裂。危险货物应适当包装,防止任何制冷剂或空调剂耗散后移位。 5.5.3.3.3 含有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件,必须放在通风良好的货物运输装置中运输。 5.5.3.4 包件含制冷或空调剂时的标记 5.5.3.4.1 使用危险货物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包件,应以该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作出标记,后面相应注明“制冷剂”或“空调剂”。 5.5.3.4.2 标记必须耐久、清晰,在包件上的位置和大小,应保证易于看到。 5.5.3.5 含有未包装干冰的货物运输装置 5.5.3.5.1 如使用未加包装的干冰,则干冰不得直接接触货物运输装置的金属结构,以避免金属变脆。应采取措施,将干冰与货物运输装置充分隔绝,保证至少30 毫米的间隔(如使用木板、货板等适当的导热性能低的材料)
5.5.3.5.2 如干冰放在包件周围,应采取措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在干冰消散后包件仍保留住原先的位置。 5.5.3.6 货物运输装置的标记 5.5.3.6.1 使用危险货物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货物运输组件,必须按5.5.3.6.2 加贴警告标记,标记应贴在每一个可接近位置,选择的位置应使打开或进入货物运输装置的人能够易于看到。在满足以下规定前,标记必须始终留在装置上: .1 货物运输装置已经通风,排除了制冷剂和空调剂有害的聚集;和 .2 冷却的或空调保存的货物已经卸载。 5.5.3.6.2 警告标志应为长方形,宽度不得小于150毫米,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警告标志应包括: .1 “WARNING”一词,字母应为红色或白色,高度不应小于25 毫米;和 .2 正式运输名称之后酌情注明“制冷剂”或“空调剂”,在符号下方以白底黑字显示,字母高度不得小于25毫米。 例如:二氧化碳,固态,制冷剂。 图5.5.2是这种标志的示例。
5.5.3.7 单证 5.5.3.7.1 装有制冷或有空调的货物运输组件,在运输前未经充分通风,有关的单证(如提单或货物舱单)应包括以下信息: .1 以字母“UN”打头的联合国编号;和 .2 正确运输名称,后面酌情注明“制冷剂”或“空调剂”。 例如:UN 1845,固态二氧化碳,制冷剂 5.5.3.7.2 运输单证可采用任何形式,但必须包含5.5.3.7.1 中要求的信息。该信息必须易于发现、清晰和耐久。
第六章 1.包装容器的标记要求略做调整; 2.增加了柔性散装容器BK3的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规定: 防撒漏、防水、能完全封闭 投入使用前要通过跌落试验、顶部提升试验、倒塌试验、正位试验、扯裂试验和堆码试验
根据本规章制造并准备投入使用的每个柔性散装容器,都必须附加标记,标记应耐久、清楚,贴在易于看到的地方。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必须至少24毫米,并应显示: (a) UN包装标记 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柔性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元气体容器满足第6.1,6.2,6.3,6.5,6.6,6.7或6.9章相关规定,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b) 编码BK3; (c) 表示设计类型已经批准的包装类别的大写字母: Z仅代表III类包装; (d) 生产月份和年份(最后两个数字); (e) 批准所加标记国的识别符号,用国际交通机动车辆使用的识别标志表示; (f) 生产商的名称或标记,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柔性散装容器的其他识别标志; (g) 以千克表示的堆码试验负荷; (h) 以千克表示的最大许可总重。 标记必须按(a)至(h)所示的顺序标出;以上分段所要求的标记,每一项之间必须明显分开,如使用斜线或空格,排列方式可保证标记的所有部分都容易辨认。 6.9.5.5.2 标记举例 BK3/Z/11 09 RUS/NTT/MK- 14-10 56000/14000
第七章 章节结构进行了全面的调整 删除了隔离图示 隔离图示见MSC.1/Circ.1440 具体技术内容变化不大
第7.1章一般积载规定 第1类货物的积载类由15个调整为5个 第2类到第9类的积载类未变。 未清洁的空包装仅限舱面积载 海洋污染物:如果允许舱面或舱内积载,最好选择舱内积载。如果仅限舱面积载,须选择在有良好防护的甲板或露天甲板遮蔽区域内积载。 限量和可免除量为积载类A。
第1类货物的积载 7.1.4.4.1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984年9月1日前建造的客船和1992年2月1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载运第1类货物(第1.4S除外)须仅在舱面积载,除非主管机关另有批准。 7.1.4.4.2 除第1.4类之外的第1类货物的积载须与生活区、救生设备和公共通道区域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2米。 7.1.4.4.3 除第1.4类之外的第1类货物须不能积载在距船舷八分之一船宽的等效距离或2.4米以内,取较小者。 7.1.4.4.4 第1类货物须不能积载在离潜在火源水平距离6米以内。
第7.2章一般隔离规定 从原规则第7.2章中抽出了 隔离相关定义 隔离规定 隔离表 隔离类 特殊隔离规定和免除 第1类货物的隔离
确定每种物质的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类别或小类、副危险类别或小类(如有)和包装类 阅读一般隔离规定 (参见7.2) 确定每种物质的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类别或小类、副危险类别或小类(如有)和包装类 危险货物是否免除了一般隔离规定(参见3.4、3.5、7.2.6.3或7.2.6.4)? 运输文件或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栏是否有特殊隔离规定(见5.4.1.5.11)? 遵守合适的免除规定 是 否 按照一般隔离规定使用隔离表 结论 在考虑一般隔离规定或特殊隔离规定的基础上使用隔离表,并确定每种物质的特殊隔离规定(例如,隔离类) 确定使用最严格的要求 附件 隔离流程图 本流程图并非强制要求,仅供参考 否
第7.3章关于货物运输组件装载和使用的托运操作和相关规定 是由原7.4.1和7.4.2章部分内容、7.5章和7.7章大内容整合而成的。
第7.4至7.6章 集装箱船、滚装船和杂货船的积载和隔离 每章分为三部分: 1. 简介 2. 积载 3. 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