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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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注意事项: 注意掌握关键的名词与概念 注意了解古典案例 注意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 熟悉中国的相关立法

参考资料: 1、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2012年司法解释。 2、韩德培:《国际私法》高教出版社、北大出版社。 3、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杜新丽:《国际私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网站) 6、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期刊)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可以回答: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国际私法是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的? 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有何区别?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民事关系。 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1 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 客体涉外: 3 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司法解释: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思考:如果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都不涉外,这类法律关系是否一定不受国际私法调整?三要素涉外,是否一定受国际私法调整? 三要素的判断标准是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的影响。是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并不周严。 一种新的观点:抛开三要素说,主张判断的标准是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二)特点(与国内民事关系比较) 1、涉外性:“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legal unit)---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2、国际性:本质上体现国家之间的关系。 3、是广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本身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也是法学中常见的一个概念。 不同的法律作用于一个法律关系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国际私法所解决的法律冲突只是比较狭小意义上的一种冲突而已。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3、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

司 法 解 释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司 法 解 释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且都主张对它管辖,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case:中国某进出口纺织品公司诉某法国人案 中国公司——法国人(19岁) ↓ 染料价格暴涨 买卖纺织品染料合同 ↓ 法国人拒绝履行合同 1、对于本案中法国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中、法两国民法规定不同:18岁/21岁。 2、中法两国民法都主张对该问题行使管辖权(法律的效力范围): (1)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 国人,不管他为于何处。 (2)中国民法通则第8条:本法对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效。 3、结果:适用法国法还是中国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1、主体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形成涉外民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主体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形成涉外民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法律关系中。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概述 C 【例题1】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是( )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例题1】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是( )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C

国际私法概述 【例题2】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 ) AB A、各国民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例题2】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 ) A、各国民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B、具有独立司法主权的国家承认外国民法规范的域外效力 C、各国负有承认他国民法域外效力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D、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 AB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面对这个问题解决时的方案可以有两个选择: 1、从冲突的法律中选择一个最终用来支配该涉外民事关系 2、如果法律本身没有区别,那么用哪一个来支配该涉外民事关系都将是相同的结果。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方式 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 (二)实体法调整方式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三)两种调整方式的比较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 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相辅相成。 但是:对于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两个调整方式只能择其一。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 1、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 )。 2、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恰是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1、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存在法律冲突。 3、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 的规定。 4、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需要当事人选择。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一门从书名页就有争论的法律学科”——[德]卡恩)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2、冲突法/法律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

最有代表性的三个名称 1、Conflict of Laws:荷兰的罗登博格(Rodenburg)于1653年首次提出。胡伯(Huber)、萨维尼(Saving)、戴西(Dicey)等国际私法泰斗认可,后者建议命名为Choice of law。在美国使用广泛。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美国的斯托雷( Joseph Story)于1834年首次提出。在法国等大陆法系及英国等较为流行。 3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德国的雪佛(Schäffer)于1841年首次提出。德国、中国、日本、俄罗斯、东欧等国广泛使用。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1、小国际私法(李浩培) 2、中国际私法(英美派、法国派)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赖来焜人体构造论) 4、超大国际私法(姚壮、任继胜、韩德培:在大国际私法之外,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李浩培的小国际私法观点 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Thomson: 《Introduction to Science》 “The lark singing at heaven’s gate is a fact of experience which may be studied physically, biologically and psychologically ,but a complete answer to the question asked by physics would not answer those asked by biology still less those asked by psychology.” 结论:对于法律抵触这个现象,由国际私法与统一民法及其他科学共同研究是科学精细分工的需要。

韩德培教授的“一机两翼”的理论 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 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的法

(二)有关国际私法范围争议的焦点: 1、有关国籍问题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常用的冲突规范,因此国籍冲突问题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2、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解决是法律冲突产生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归入国际私法范围一并研究是有利、方便的。) 4、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从发展的眼光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更优路径。)

(三)关于国际私法范围问题的总结性观点 1、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2、人们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争论,其本原在于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认识上的差异。 3、从发展的眼光、维护国际私法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支持大国际私法的观点。 4、但不排除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及法律科学的发展,学科还会发生的整合与分化。例如,国际商法的独立与分离。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私法体系 从形式上划分的立法体系 1、散见式 (1)散见在民法典中的各个章节(法) (2)散见在其他单行法中 2、专编、专章式 3、法典式(奥地利、瑞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双重性与多样性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2、中国特有现象:司法解释 3、我国现有的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2、中国特有现象:司法解释 3、我国现有的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法 (3)国际民事程序法 二、国内判例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三、国际条约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协议。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私法条约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 1、《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5) 2、《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 3、《关于消除对妇女一些形式歧视的公约》(1979)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私法条约 (二)冲突法方面: 我国尚未参加专门的冲突法公约,但在参加的有关公约中涉及到冲突法条款。例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上关于冲突法的公约却很丰富,海牙国际私法协会主持制定了40多个;联合国;欧盟、美洲国家组织也制定多个此方面的公约。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私法条约 (三)国际民事程序法方面 1、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2、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3、1965年《民商事案件司法及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公约》 4、1970年《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公约》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

国 际 惯 例 国际惯例包括: (1)强制性: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 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称之“international custom”。 (2)任意性: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并经国家承认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判断:“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离岸价格 (FOB)”、 “到岸价格(CIF)”、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国际条约的适用---优先原则 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民通》1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的适用----补缺 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民通》14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民通》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立法(含司法解释) 国内渊源 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 国际私法 的渊源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缔结) 国际渊源 国际惯例(概念理解) 的渊源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缔结) 国际渊源 国际惯例(概念理解) 国际条约、惯例的适用 学说与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主要包括: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关于第三个问题的不同看法: ——国际法论(国际主义学派) ——国内法论(国家主义学派) ——二元论或综合论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体;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一面,具有二元性质。 结论: 国际私法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体;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一面,具有二元性质。

第一章知识点总结示意图#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范围 → 国际私法的体系(渊源) 国际私法的范围 → 国际私法的体系(渊源) 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的性质 定义

第一章的重点与考点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性 2、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3、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及其比较 4、国际私法的范围

司法考试重点与考点 1、国际私法渊源的几种表现形式 2、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司法考试经典试题 2006年卷(一)第92题 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国际私法概述 B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