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成本問題 組員:簡翠欣(15) 游曉彤(26) 麥健翹(4) 郭俊軒(2)
社會成本問題的定義 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有分離 私人產值與社會產值有分離 庇古(A.C. Pigou)以傅統分析認為分離意味着無效率(inefficiency),認為政府應該加以干預。他認為有生產過度及生產過少導致淨損失(Deadweight loss)。 奈特(Frank Knight)、高斯(Ronald Coase)與張五常指出傳統分析大有問題
社會成本問題的傳統分析 社會成本 = 私人成本 + 外部成本 假設一間工廠排放大量污染物,危害附近 居民的健康。 私人成本(private cost): 工廠、所承擔的成本 外部成本(external cost): 即界外效應,對第三者(鄰居)造成的溢出效應。
界外效應(Externality) 對第三者造成的溢出效應 所造成的影響改變了別人財產的價值但卻不加理會 界外效應可以是好或壞或兩者俱備 例子:汽車發出的噪音
正面的界外效應 社會效益 = 私人效益 + 外部效益 因社會效益 > 私人效益,造成私人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歧。 所以,會造成生產過少。 例子:受過教育的人禮貌較好誠信較高,但人們作升學抉擇時,只會考慮個人利益,因此私人效益和社會效益會有分歧
生產過少 私人決定產量Qp定於: 邊際私人效益 = 邊際成本; 社會最佳產量Qs應定於: 邊際社會效益 = 邊際成本;
生產過少
負面的界外效應 社會成本 = 私人成本 + 外部成本 因社會成本 > 私人成本,造成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的分歧。 所以,會造成生產過度。 例子 : 餐廳廚房排出的油煙
生產過度 私人決定產量Qp定於: 邊際私人成本 = 邊際效益; 社會最佳產量Qs應定於: 邊際社會成本 = 邊際效益;
生產過度
負面界外效應的例子 錫安社會服務處公佈了「香港的問題賭徒及病態賭徒產生的社會成本」的調查結果。結果顯示一個賭徒一年的總社會成本超過20萬,香港一年的總社會成本超過800億元;然而政府在2005年之博彩稅收益只有119億元。受訪賭徒平均一生輸掉的金錢約247萬元,一生的社會總成本則為約467萬元;賭徒自己承擔的私人成本295萬多元,強制性令他人及社會損失約172萬元。錫安社會服務處總幹事李焯仁博士表示:「受訪賭徒因賭博所導致首三位問題是:失業、犯法行為及離婚。犯法行為需政府承擔的社會成本,較容易計算;但失業及離婚,帶來無形的成本如家人承受的精神壓力、生活質素下降、對子女的心理影響等則難以計算。因此,政府不應只關注賭博為香港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同時必須考慮其社會成本。
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 稅,因為邊際私人成本+稅=邊際社會成本 補貼,因為邊際私人成本+補貼=邊際社會成本 立法 政府經營 內部化
高斯的觀點 高斯在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石破天驚地闡釋: 有了明確的權利界定,在市場交易下,資產會使用在價值最高的用途上。
Coase Theorem 高斯定理 定義: 若產權清楚界定和交易費用是零,則不論產權誰屬,資源分配都是一樣並且是有效益的,再沒有界外效應。
交易費用 高斯定律可以視為交易定理的詳細闡釋。若私有產權清楚界定和沒有交易費用,不管產權誰屬,市場交易會導致相同的資源使用。這就與交易定理的含意一樣。
產權誰屬影響資源使用 當私人合約的成本過高時,權利由不同的人擁有可能會改變資源使用。如果養牛者無權損害麥田便不能養牛;有權的話,麥田的產量會減少
市場不是唯一的選擇 高斯定律的含意並非市場必然較政府干預好。高斯列舉了不少實例來闡釋法庭或風俗慣例如何解決權利衝突。風俗慣例、法庭和政府管制可以補充市場不足,甚至私人合約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取而代之。在上例中,如果法庭把權利判給養牛者,社會的得益會最高。
更多生活例子...
「1998年香港葯物濫用之社會成本」研究 (上) 1998年香港葯物濫用的總成本估計為港幣42億2千6百萬。其中約30%為私人成本,70%為社會成本。 總成本當中,屬私人成本的「葯物費用」佔最大比例(30%,即12億7千3百萬)。 佔第二大比例的是「犯罪/刑法執行費用」,屬社會成本,是總成本的25%,而其中4億7千5百萬乃執法刑政體系支出,5億9千5百萬則為因盜竊及其他財物罪案所造成的損失。 葯物濫用為「工作場所帶來的損失」佔總成本的19%,即8億圓,而其中4千6百萬是屬私人成本的收入損失,7億5千4百萬是屬社會成本的生產力損失。
「1998年香港葯物濫用之社會成本」研究 (下) 「戒毒與康復開支」方面,佔總成本的14%,即5億7千7百萬,大部份屬於公共開支。相對而言,較小的成本依次為屬於社會成本的「福利開支」(8%,即3億4千3百萬)、「預防/教育與研究的開支」(1.2%即5千萬)和「醫療服務」(2.5%,即1億零7百萬),以及屬私人成本的「財物毀壞」(0.2%,即6百萬)。 1998年香港葯物濫用總成本(包括私人成本及社會成本)的國民平均開銷為每人$632。若只計算社會成本,平均每個香港人負擔 $431。 基於本研究的成本估計結論,我們建議增加有關減少葯物濫用的預防、教育及研究的開支,因為這方面的工作具主動性並能降低社會成本及市民負擔。
限用塑膠袋政策會付出龐大社會成本 台灣塑膠袋垃圾量是歐美國家的二到三倍,因此實施限用塑膠袋政策。這符合綠色環保的概念,但所付出的社會成本恐怕也不符合經濟效益。 缺失: 1.只針對塑膠袋,未包含其他同樣會造成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的包裝產品,以致塑膠袋的使用雖然減少,但代之而起的卻是紙袋用量的增加。現代被普遍當成替代品的紙袋,在紙漿生產過程不論研磨法或化學製漿法,都要加入大量化學物質,即使使用再生紙製漿,也必然是耗能、耗水,甚至處理失當會造成嚴重水污染。而且,紙製品的增加必須付出砍伐森林等代價。
限用塑膠袋政策會付出龐大社會成本 缺失: 2.限用塑膠袋政策在執行上不僅細節過於繁複,一般民眾根本無法清楚了解政策規定,連商家也搞不清何者為禁,何者可以使用。譬如,塑膠袋不可以送,卻可以買;而多少公分厚以上的塑膠袋可以用。 3. 失業問題 限用塑膠袋政策的經濟代價。台灣塑膠業從業人口達十四點七萬人,全台塑膠袋業者約有二千家以上。限用塑膠袋政策所衝擊的人口,必有數萬人之多。況且,塑膠袋從業者不少是中高齡人口,一旦失業,轉業非常不容易,恐怕會成為結構性失業人口。
政府外判工作的總成本 一、生產成本 私人機構所需要承擔的生產成本會較由政府所需的為低。因外判機構一般都是把「盈利」放在營運的大前提上。正因為盈利與效率直接掛勾,外判機構為了要賺取到最大的盈利,便會竭力提高效率。
政府外判工作的總成本 二、交易費用 1.設立投標制度的行政費用。 2.商討和制度標書的細則。 3.政府要監察外判商確保他們的服務達 到合約所列明的水準。 4.提供後備支援服務以確保外判商一旦不能達到合約的條款時,服務的供應不會受影響。
政府外判工作的總成本 三、社會成本 外判機構為了節省成本,例如:降低整體員工的開支與福利,往往會藉增加每位員工的工作量,來減低員工的數字,直接導致失業率上升。 既因為工作量增加了,員工便需要長時間地工作,影響他們的工作滿足感。當員工感到工作沒趣,很多社會問題亦不知不覺地顯生了,像自殺個案上升、精神及心理問題和社會秩序失控等。 價低者得的投標制度促使外判機構降低服務質素,引起社會不滿。 當外判機構的服務質素欠佳,再加上後備支援服務失調時,公眾怨氣更頻。
政府外判工作的總成本 四、總結 因外判工作所減省出來的生產成本,可能會被交易費用及社會成本所抵銷,反使總體的成本效益降低。
Public good 共用物品 共用物品是消費中沒有競爭/耗用的物品 共用物品的消費沒有競爭/耗用,即多一個消費者不會減少其他消費者可享用的數量。 共用物品可能不排拒,做成搭順風車的問題 例子:詩詞、電視節目、知識、國防
Private Good 私人物品 私人物品是於消費有競爭或耗用的物品 私人物品的消費有競爭/耗用,即多一個消費者會減少其他消費者可享用的數量。 私人物品是可排拒的,即不付費的消費者可被拒諸門外。 例子:晚餐、電視、電話、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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