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這麼說 ˙單元五˙ 無過失責任 台南科技大學 陳素萍、林儒君、李宜靜、王瑤芬老師 十方聯英律師事務所 陳三兒律師
一.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一.無過失責任(續) 消費者保護法 第七條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一.無過失責任(續)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服務無過失:泊車被偷 ˙消費者住宿飯店前將車鑰匙給飯店泊車先生,車位已滿,泊車先生把消費者車子停到飯店外路邊,車鑰匙放置無人看管也未上鎖的崗哨後,又去停下位客人的車,以致消費者車子遭竊。消費者車險公司因而需賠償消費者,損失129744元,故依消保法向飯店求償(原審判飯店敗訴故飯店提起上訴)。
服務無過失:泊車被偷(續) 【上訴人】 飯店認為所提供之服務為住宿,停車非服務範圍,僅只給予客人方便而已,並無危及消費者安全故不適用消保法第7條。停車場有公告「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任何保管責任」,是以不需賠償消費者的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 保險公司認為該飯店違反消保法第7條,所提供之服務不安全,要求飯店賠償該公司之損失。
服務無過失:泊車被偷(續) 【判決】 飯店附設停車場雖未收費但其服務費已隱藏於消費價格中,故也屬飯店服務範圍。因飯店提供之服務而致安全上有危險而導致損害,當可要求賠償。飯店將消費者車鑰匙放置處無上鎖,顯有疏失。停車場之「不負保管責任」為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故無效。上訴無理由故駁回。
二. 舉證責任在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之一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
酒精爐爆燃誰的錯 【上訴人】 消費者購買陶製酒精爐,84年1月31日農曆春節當夜首次使用時,一經點火酒精竟然自容器內爆燃而出,造成顏面成二度燙傷,依消保法第7條第1項請求賠償財產與非財產損害共503,600元。 【被上訴人】 該商品銷售多年未有此類事件,本件是個人未依照所標示之使用方式所致,不應歸責業者。
酒精爐爆燃誰的錯(續) 【一、二審法院判決】 產品內部為一酒精容器爐心,容器上方低陷部分為置水之用以降低溫度,業者於產品包裝上已標示:使用時該部分請置水,酒精溢出時請擦乾後再點火等情,消費者對此點無異議,且當庭勘驗時並無空隙及容易鬆脫之事,顯見該商品已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故消費者主張該酒精爐之爐心有空隙及容易鬆脫等理由不成立。業者主張消費者未依標示之說明使用方致危險,此點可信,故駁回消費者之要求。
酒精爐爆燃誰的錯(續) 【最高法院判決】 原審不能因酒精爐沒有國家標準可作為鑑定之依據,無從辦理鑑定,僅憑於言詞辯論時肉眼勘驗,就認定該商品已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未再請其他專業機構鑑定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消保法第7-1條,依法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本件「陶製酒精爐」商品,業者應舉證證明其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過程皆無安全之危險存在,始能依法減輕其賠償責任。本件上訴有理由。
三. 業者責任之劃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三. 業者責任之劃分(續) 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 ˙企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三. 業者責任之劃分(續) 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 周太太85年5月向車商購買78萬元進口箱型車,車子讓周先生送貨工作開。但87年11月周先生坐上駕駛座尚未發動電瓶突然爆炸,100公尺遠皆可聽到,周先生受到很大的驚嚇。
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續) 【上訴人】 周先生認為車子有定期保養且未啟動就爆炸,可見該車電瓶或電子系統有瑕疵,爆炸當日請車商拖回檢修曾言明非經同意不可置換電瓶,但車商未經同意置換新電瓶湮滅證據,故請求車商賠償損失:1.賠償汽車無法轉賣之損失78萬元,2.因過度驚嚇不敢開車之精神慰籍金200萬元,3.不敢開車故只能請人送貨之生活支出350萬元。
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續) 【被上訴人】 車商認為該車無瑕疵,車子經鑑定爆炸原因是電瓶電解液不足,周先生是使用人應主動注意,且電瓶已換新該車可正常使用,故不必賠償無法轉賣之損失。台大醫院鑑定周先生身體機能皆正常,故不必賠償精神損失。因正常故可工作生活,故不必賠償生活支出。
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續) 【判決】 車商僅給予周太太英文版使用手冊而無中文版,英文版寫明電瓶「永遠不必加水,亦無須定期保養」。車商為輸入車輛之企業經營者,未能對消費者詳細解說電瓶應隨時保持適當電解液,以致周先生誤認電瓶無需保養方導致爆炸,應賠償周先生損害。台大鑑定周先生對駕車恐懼且生活有輕微焦慮反應,可見精神有受影響,依消保法第7條車商當賠償周先生20萬元。
四. 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金:誠品滑倒 母親帶著4歲女兒到台北誠品信義旗艦店3F書店,因地板過滑跌倒,女兒撞到擺放書籍之桌子稜角,右眉上方2.5公分撕裂傷,送醫急救縫合。
懲罰性賠償金:誠品滑倒(續) 【上訴人】 消費者認為誠品地板過滑,擺設物又過於尖銳導致滑倒而受傷,術後留有明顯疤痕,讓傷者精神痛苦,請求賠償10萬元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
懲罰性賠償金:誠品滑倒(續) 【被上訴人】 消費者因自身疏失而受傷,非誠品之故意或過失所導致,受傷跟現場設計、設施無因果關係。誠品立即打119送北醫治療,醫療費與交通費皆支付,故不必賠償損失。
懲罰性賠償金:誠品滑倒(續) 【判決】 依消保法第7條,誠品陳列書籍之桌子或服務之場所,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時,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但三樓木板地板沒有防滑裝置,也沒有在明顯處做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擺放書籍之桌子稜角尖銳處也沒有加以包覆以預防消費者撞傷,導致消費者受傷留疤精神遭受痛苦,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金:誠品滑倒(續) 【判決】 但誠品立即協助就醫也支付醫療費用非不聞不問,故消費者要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應為3萬元。雖消費者於商場受傷,但未能證明為誠品故意所導致,故請求賠償3倍懲罰金時屬無據,應以賠償二分之一倍即1萬5千元之懲罰性賠償金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