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利 申 请 实 务 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处 董 斌 2005年11月
时局分析 2004年中国商标注册名列世界第一,专利申请超过30万件。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我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是万分之三。 2003~2004年我国服装产量为900亿件,出口800亿件,但没有自己的品牌。 温家宝总理今年6月在山东视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今年10月12日深圳中国高交会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参与主办。
何为自主知识产权 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确定了: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知识产权由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组成。自主知识产权指向的主体是中国自然人或法人,或以中国自然人、法人为主。实施自主知识产权,或构建法律关系,使其继续保持主体上的自主性,就要以中国公司法人为依托,实施知识产权。具体说就是要走学研产相结合之路。
自主知识产权指向的客体是开创性的基本发明(essential patent),基本发明要比已有的发明专利有实质上的区别或重大的技术进步,主要来源于基础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在西方国家都广泛采用专利网战略,在基本专利周围申请许多防御性专利,即将和基本发明相关的微小改变都申请了专利以加强对基本发明的保护效果。
根据TRIPS(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若某项专利是某项在先专利的从属发明,在该权利人实施其专利或转让时必须得到在先专利(内容为基本发明essential patent)权利人的许可,从专利的实施和使用的角度分为自主实施和不能自主实施知识产权之分。
在现代经济竞争中,关键的利润来源莫过于知识产权。专利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使技术资产转型,纯技术一旦授予专利就变成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当今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或以资本形式出现的知识,将替代了劳动和资本,成为一个生产要素。我们必须具有开发核心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自主解决相交关领域的关键技术,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并改造和带动传动统产业的发展。
在现阶段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除少数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领域外,基本上都是跟进、学习、创新,大多数专利都是属于改进发明,很容易陷入在先国外专利设定的“不自主”的防线,因此要加大基础科研和应用基础研发,形成与在先专利的基本发明有实质性区别的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造成的科研主要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企业研发能力薄弱,特别是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以形成开创性发明和具有实质性区别的改进发明基本上产生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因此在现阶段,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制建设,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学研产结合,加强学研产结合的体制和机制创新。
国内现在存在一种认识的错误,没有进行深入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只是在某项国外专利的非关键部分做了一点改进,取得了没有实质性区别的改进,申请了几项专利,然后在媒体上宣传取得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进步。若该项外国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那么在中国境内可能是相对自主的。但是新颖性的判别依据全世界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国内只有由一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该专利马上在国内变得不自主了,甚至有可以被宣告无效。若再在国外专利有效的地区实施,极有可能被在先专利控制住,变得不自主了。
为确保自主性,首先要进行检索和大量的信息收集工作,确定相关的essential patent,然后再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深入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形成与在先专利具有实质性区别的改进或创新,将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方案,抓紧时间申请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1、定义:人类脑力劳动创造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财产)权。它是一种无形资产。 2、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集成电路(IC-Integrated Circuit) 著作权(版权,copyright)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知识产权 专利(patent) 商标(Trade Mark) 工业产权 厂商名称 服务标志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集成电路(IC-Integrated Circuit) ) 原产地证明 域名,其他邻接权利
植物新品种: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1997年3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我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受理部门是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3、知识产权法 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1、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 (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与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最新修订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为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做出的司法解释确认:
1、确认以数字编码方式表现的作品若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确认将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属于复制。 3、确认数字化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是一种独立的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 4、确认直接提供信息的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对其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负有注意义务。 5、确认仅提供主机服务、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服务商在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构成侵权。 3-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修订后对登记手续大为简化,需要提交的文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源程序的前30页,以后连续30页,每页50行。 3、任选一个文档,说明书,用户手册均可。
3-2、商标 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与服务的标志。 商标注册: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地址:北京月坛南街(三里河北街与月坛南街交叉路口),程序-申请-检索-审查-注册。 3-3、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者并列。 商业秘密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经营信息,如销售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渠道、投资计划、广告策略、管理经验、财务帐目、价目表、投标标底等。
二是技术信息,如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设计图纸、模型、能用于实际的操作技巧、经验、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与TRIPS协议界定的商业秘密基本相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技术秘密、保密技术等概念,造成法律概念的不统一。 3-4、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专利法 2-1、专利法规包括: 1)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2)专利局公告颁布的规定; 3)人民法院的审判规定、司法解释,如专利审判管辖权、负责专利审判的具体的法庭、专利审判的规则; 4) 全国人大做出的有关专利方面的决定。 5) 其它相关法律涉及专利、工业产权方面的规定,如《公司法》中有关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工业产权入股的规定,《技术合同法》中有关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的规定; 6)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专利条约。
2-2、专利的类型 发明创造的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3、专利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如科学原理、定理、数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上述规则和方法包括: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的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如辐射育种等; 第四款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 专利权,如用生物工程方法。
2-4、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其中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所谓的“空间形状”可以是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进行的改进,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此处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结构。
2-5、以下发明创造不能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a.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b.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但其配方或加工制作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c.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而这种替换没有使产品产生新的构造变化。如用钢制材料替换木制材料而产品的构造没有变化,仅改变焊条的成分而构造没有变化的电焊条。 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是指相同产品用不同的材料。 d.用不同工艺方法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如产品的构造未发生变化,单纯以铸代焊的产品或以铸代机加工的产品。产品本身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这种替换的方法若具有专利性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e-1.在使用时与大地连接,但其本身可以移动,如浮桥。 e-2.用于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构件、预制件、建筑单元。 不可移动的建筑物的例外情况为 e-1.在使用时与大地连接,但其本身可以移动,如浮桥。 e-2.用于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构件、预制件、建筑单元。 e-3.可以整体移动的建筑物,如可以移动的工业炉窑。 f.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g.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组成的系统; 具体是指由可以独立工作的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按一定的顺序或某种联系组合而成的系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h.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 以电、磁、光、声或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例如磁疗仪、红外热疗仪、超声波治疗仪等。 j.单纯的线路设计 如只涉及线路(液压线路、气动线路等)时,要求保护的对象不是一种产品,而且实现某种功能的方法,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如液压快速运动回路。 k.电路 纯电路、仅以电路方框图公开其技术方案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l.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6、外观设计的要求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该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它必须与形状或图案组合构造外观设计。
2-7、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8、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必要条件) 授予专利的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俗称“三性”也即专利性。
2-8-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通俗地说新颖性是发明创造与背景技术(PRIOR ART)的差别。
2-8-1-1、文献上的绝对新颖性 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上没有同样的技术。 为了具有可操作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了各国专利局新颖性检索的最低文献范围:七国两组织的专利文件及169种国际科技核心期刊。七国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俄国,两组织是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条约组织。 任何法人或个人均可以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上的现有技术或已成为公知公用的产业情报为根据,向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复审请求。
2-8-1-2、公开使用的相对新颖性 公开使用的相对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的公共场合公开使用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 如某个发明创造满足了文献上的绝对新颖性,但同样的产品在美国公开使用而在中国没有公开使用,该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
2-8-1-3、没有抵触申请 有可能有两个同样的技术先后向专利局递交了申请。从申请日起法定18个月后公开或应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在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的这段时间专利申请处于保密状态,公开后在先申请就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将因没有新颖性而被驳回。(防止重复授权) 除美国、加拿大、菲律宾对其本国公民实行专利申请的先发明制、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实行先申请制,其他国家对内对外均实行先申请制,即就相同或相似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向专利局递交申请的申请人。
2-8-1-4、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如在鉴定会上发表,须事先向与会者声明本项目要申请专利,与会者的签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原始证据。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8-1-4-1、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中的“他人” 是指新颖性条款的“公众”以外的人,它包括; a、 上款第②条规定的与会者; b、 专利代理人; c、 专利申请研制、开发过程中的参加人; d、 相关的科技管理人员、档案人员; e、 拟受让技术方的洽谈人员(根据签定的“保密协议”); f、 国家知识产权的工作人员。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的宽限期是其首次发表或展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否则将丧失新颖性。 2-8-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通俗的说法,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即与现有技术的差别的差别,换句说是差别的程度。 (1)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创造性是指对于其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需要作任何进一步的创造性工作,依照常规也不能推知该专利的技术特征的。 (2)专利局审查员审查创造性的操作规则是各国专利局内部使用的《审查指南》。因此创造性审查和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3)专利局审查员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进创造性审查,专利代理人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答复审查员就专利申请的三性提出的质疑,以书面和会晤的方式进行申辩。
2-8-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在产业上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和有积极的效果。 没有实用性的标准: a.无再现性。再现性是指根据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其技术方案,不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如手工制作工艺,其实施效果取决于操作者的经验,不具备再现性。 b.违背自然规律,如某种永动机虽然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无法在产业上重复再现,不具备实用性。 c.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d.人体或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 e.无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技术方案。
2-8-4、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 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十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十年。 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从授权日开始的。在申请日到授权日之间的期间内,专利申请可以得到临时性的行政保护。
2-9、授予专利权的充分条件-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26条规定:说明书(及其附图)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同时,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如果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经进一步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不能实施其技术方案,或者能够实施但达不到其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就是没有充分公开。审查员据此就可以驳回其申请,或者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支持的不够充分,也可判定为没有充分公开。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专利代理委托书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3-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请求书( request ) 主要表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申请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类型、地址、申请人的签章等注录项目。
3-2、专利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若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专利事务时,须向专利局出具该文件,该文件中须表明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及委托权限、有效期,若是法人委托的,须加盖法人公章。
3-2、说明书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3-2-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一般不得超过25个汉字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 清楚、简明反映出发明创造的主题和类型(方法或产品)。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产品型号、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3-2-2、技术领域 所属或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其上位或相邻领域,也不是其本身,最好是其国际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处的领域。 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应写为“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不应写为“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应写为”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3-2-3、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由两部分组成: 1、引证与发明创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写明其出处,以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后续的理解、检索、审查工作。 2、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所述的“问题”或“不足”应该是发明创造能够解决的。
3-2-4、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由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有益效果三部分组成。 发明目的:针对背景技术所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用正面、简洁、客观的语言说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技术方案:这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是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措施的集合,首先应当写明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相同。 有益效果:清楚、客观地写明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是审查员确定创造性的重要依据。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3-2-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如,一件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有四幅附图,其图面说明为: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图3是图2中的A向视图;图4是沿图1中B-B线的剖视图。
3-2-6、具体实施方式 该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 具体实施方式主要由实施例组成。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当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较宽时,其概括的技术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的实施例。
如某种焊条配方中Ni的含量为5~15%,一般要给出三个实施例,两端5%和15%各一个实施例,第三个实施例是5~15%中间的比例的一个实施例。 如某发明权利要求书有独立权利要求和许多附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有A+B+C个必要技术特征,又有D+E+F个附加(非必要)技术特征,A+B+C可构成一个技术方案,A+B+C+D,或A+B+C+ E,或A+B+C+ F)可分别构成一个技术方案,那么至少需要四个实施例才能对权利要求充分支持,换句话说,是充分公开。
一个发明创造往往由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技论文组成,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发明创造中容易被别人仿造的结构或仿照的方法申请专利,而将他人用反向工程难以破解的部分采取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 在申请专利时,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特征应当等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特征,换句话说,说明书公开的技术特征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特征。
3-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范围的最重要的文件。 按照发明的类型,权利要求可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或者两者综合的权利要求。 如“中药超细粉碎装置”是产品类的,其权利要求只能是产品类的权利要求;“钢制工件的深冷处理工艺”是方法类的。“网络电焊机系统及其控制方法”是产品+方法类,“低碳钢焊接活性剂及其涂覆方法”是方法+方法类的,其活性剂主要是以配方形式出现的,是一种方法。
3-4、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用图形补充说明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应当清楚地反映发明的内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如“低碳钢活性剂及其涂覆方法”可以没有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的,各幅图中的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结构件必须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如“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 图1中电机的附图标记为1,在图2、图3中同一电机的附图标记必须是1。
3-5、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文字不能超过300字。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 摘要附图,选取说明书附图中最能反映其主要技术特征的一幅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摘要附图大小及清晰度应保证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3-5-1、请求书 主要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申请人、设计人、通讯地址、类别、签章等注录项目;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下述名称应避免使用: (1)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以及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饮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3)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3-5-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申请的是立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应当有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平面外观设计产品,应当是两面视图。 正投影六面视图的名称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若相对方向的两个视图对称,则可省略一个视图。 3-5-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说明各视图位置关系、请求保护的色彩等。
四、专利检索的重要性 专利信息的主要载体形式是专利文献,专利文献覆盖面宽并快速反映科技发展状态。国际专利分类表将整个科学技术领域分为八个大部,即A-人类生活必需品,B-作业、运输,C-化学、冶金,D-纺织、造纸,E-建筑、采矿,F-机械、热工、照明、军工、爆破,G-物理技术,H-电技术,专利文献覆盖了所有技术领域以及非技术领域涉及技术的方面。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截止1992年各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献总数为三千万件,在每年出版的四百万科技出版物中专利文献占四分之一,每年的发明创造的90%~95%首先可以从专利文献上看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曾对1967~1972年的美国专利文献做了统计,发现有70%的发明创造未在其它科技刊物上发表过。
专利文献是集法律、科技、经济于一体的文献。专利文献中的专利公报可以反映出各国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文献中的权利要求书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的法律文件。从专利文献中可以得出技术开发的热点、动态、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发展动向,可以分析出专利权人对市场的企图。这些信息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科技、产业和外贸政策及策略的决策依据。 专利文献中的说明书及附图可得到有关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是一种标 准化的科技信息资源,可以为我国科技人员学习、借鉴各国的先进技术提供重要的参考。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若能运用好专利文献,则可节省40%的科研经费,同时可节省60%的科研开发时间。
如果在科技立项之前没有进行广泛的国际专利检索,确立一条高起点的技术创新路线,其结果肯定是低水平重复,或者国外已经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因没有新颖性这一条就不可能穿上知识产权的法律外衣,那么产业化更无从谈起。中国工程院物理研究所在国家科技部立项前没有进行专利检索,相同的技术日本公司早于1988年就申请了中国专利,结果造成3000万元的研发经费的浪费。 专利检索对界定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作用,通过专利检索可以得到与发明创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信息,可以确定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共有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发明创造特有的技术特征(需要专利保护),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专利申请、审批授权至关重要。
六、专利申请审批 6-1、 发明专利权的审批程序(黑体字为申请人的行为,仿宋为国家机关的行为) 6-1-1、正常的申请审批程序 递交申请---受理申请---确定申请日、申请号--- 法定18个月后公开(可以请求提前公开)---初步审查---初审合格通知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进入实审程序---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审查意见(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授予专利权---登记公告。 以上程序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 地址:北京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6-1-2、非正常的申请审批程序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进入实审程序---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审查意见(补正书/意见陈述书)---驳回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进入复审---授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进入复审---驳回复审请求---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授予专利权。 或者不授予权利权---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授予专利权或者不授予专利权(终审)。
6-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 6-2-1、正常的申请审批程序 递交申请---受理申请---确定申请日、申请号--- 法定18个月后公开(可以请求提前公开)---初步审查---初审合格---授予专利权---登记公告。 ---初审不合格---补正通知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补正合格/认同陈述---授予专利权---登记公告。
6-2-2、非正常的申请审批程序 ---初审不合格---补正通知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补正不合格/不认同陈述---驳回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进入复审---授权或驳回复审请求。 ---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 或者不授予权利权---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授予专利权或者不授予专利权(终审) 。
七、专利费用 7-1、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项目及标准 7-1-1、专利申请阶段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实质审查费2500元; 申请维持费:每年300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 7-1-2、授权及以后阶段费用 7-1-2-1、专利登记、印刷、印花税: 发明专利 255元 实用新型专利 205元 外观设计专利 205元
7-1-2-2、年费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1~3年 900元 1~3年 600元 4~6年 1200元 4~5年 900元 7~9年 2000元 6~8年 1200元 10~12年 4000元 9~10年 2000元 13~15年 6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16~20年 8000元 1~3年 600元 4~5年 900元 6~8年 1200元 9~10年 2000元
7-2、费用减缓 对确有困难的法人和个人,申请人提出减缓请求(附地方政府专利机关的减缓证明),经审批,实行费用减缓,减缓项目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 减缓比例:申请费、发明审查费、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职务发明最高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 发明维持费、复审费,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如某公司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时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并附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费用减缓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减缓,减缓比例为70%,其交纳费用为:申请费=900*30%+50=320元,审查费=2500*30%=750元。
7-3、专利代理费 专利申请是综合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知识的业务性很强的事务,一般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与代理机构签定委托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向代理机构交纳专利代理费。费用标准由中华专利代理协会规定最低收费。
八、权利要求书与侵权诉讼 8-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组成。 如“一种铝锭翻转限位装置”的权利要求书: 权 利 要 求 书 1、一种铝锭翻转限位装置,包括一个箱体(10)、传动机构(1)、联轴套(2),其特征是传动机构(1)驱动联轴套(2)带动主动翻转齿轮(3)转动,主动翻转齿轮(3)带动被动翻转齿轮(8)转动,翻转机构(6)的左侧安装在箱体(10)上,其右端装夹铝锭,被动翻转齿轮(8)通过键(9)带动翻转机构(6)转动,挡板(5)安装在翻转机构(6)上靠近箱体(10)的位置处,其上下两端中点的连线为BB',档块(4)的中心线 AA'与OO'平行,OA的长度小于或等于O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锭翻转限位装置,其特征是传动机构(1)可以是齿轮齿条汽缸。
前序部分记载该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与发 明创造密切相关的已有技术特征: 1、一种铝锭翻转限位装置,包括一个箱体(10)、传动机构(1)、联轴套(2), “特征部分”记载该发明创造新的技术特征,或“发明点”: 其特征是传动机构(1)驱动联轴套(2)带动主动翻转齿轮(3)转动,主动翻转齿轮(3)带动被动翻转齿轮(8)转动,翻转机构(6)的左侧安装在箱体(10)上,其右端装夹铝锭,被动翻转齿轮(8)通过键(9)带动翻转机构(6)转动,挡板(5)安装在翻转机构(6)上靠近箱体(10)的位置处,其上下两端中点的连线为BB',档块(4)的中心线 AA'与OO'平行,OA的长度小于或等于OB。
8-2、判定侵权的步骤 8-2-1、确定保护范围:首先,要认真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全面了解其所属技术领域、已有技术、发明目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准确理解并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必要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以及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 8-2-2、审查分析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主要技术特征,确认其包含了哪些技术特征。 8-2-3、然后,将被告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逐项进行对比,审查原告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等同技术特征是否都出现在被告产品或方法中。
如果被告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原告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说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应认定为侵权。 如果被告产品或方法中缺少原告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不构成侵权,该原则被称为“全部特征覆盖原则”。 因此,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充分掌握已有技术的情况,发明创造若有A、B、C、D、E几个技术特征,A+B+C组合就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实现发明目的,达到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那么就将A+B+C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将D、E作为附属技术特征写入附属权利要求中。
如果将A+B+C+D+E全部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他人只需采用A+B+C就可以实现发明创造,法院首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美国的“字面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因其没有采用D、E非必要技术特征,然后再适用“等同原则”,将其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进行整体比较,判定是否具有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功能和技术效果,若功能和技术效果存在较大差别,则不构成侵权。 如果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后,没有判断出是否侵权,然后再适用“等同原则”,发现他人的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所覆盖的保护范围是等同的,即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则构成侵权。
所以在申请专利前,发明人/设计人一定要充分检索文献,充分掌握已有技术的情况,客观地划分出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的界线,认真分析自己的技术方案中哪些特征组合在一起就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并达到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将这些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其他特征作为附属技术特征写入附属权利要求中。 同时要考虑到专利申请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形”或等同结构或方式,将这些等同性的部分写入附属权利要求中。
九、基本专利与从属专利 定义:若B专利具有A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征,或发现新的性能或用途,则B专利为A专利的从属专利,A专利是B专利的基本专利。 根据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原则(字面原则),未经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根据从属专利权人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强制许可的条件为:(1)从属专利比基本专利在技术上要先进,(2)从属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基本专利的实施,(3)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与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事前进行过协商,且没有以合理的条件达成许可协议。
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也有权请求对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条件与前相同,即:(1)从属专利比基本专利在技术上要先进,(2)从属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基本专利的实施,(3)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与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事前进行过协商,且没有以合理的条件达成许可协议。 目前全国尚无一例强制许可案例。 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实行追赶战略,许多是属于在国外专利技术基础上的改进技术,申请的大多为从属专利,通过实施从属专利权与基本专利权的交叉许可,可大幅度降低专利许可费用,迅速成长,参与市场竞争。
十、专利申请产业化实例 10-1、失败案例 10-1-1、6C联盟诉国内DVD企业 6C是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家公司,该联盟的DVD技术标准由许多核心专利技术组成,2002年3月8日国内百余家DVD企业收到6C的专利侵权的最后通牒,2002年5月8日中国电子音响协会与6C达成共识。当时国内有人认为许可费用压得较低,而自鸣得意,但是今年国内DVD出口产品中专利许可费已占价格的80%。 国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为万分之三,许多企业根本没有知识产权的意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更是天方夜谈,在具有成熟的知识产权战略、挟技术与资本之威抢滩中国的外企面前,胜败在开打前就见分晓了。
10-2-2、南孚等七家企业美国专利侵权败诉 如果产品的核心专利技术由别人掌握,做得越大越强,意味着失败的风险越大。 南孚等国内七家电池企业的产品以低廉 的价格畅销美国,美国电池企业联合对南孚 等企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并向美国贸易委 员会(ITC)提出337调查请求,南孚电池的 核心技术掌握在香港某公司手中,在南孚向 美国法院提出技术反诉前,该家香港公司的 技术负责人临阵脱逃,南孚等国内七家公司 败诉,退出美国市场。
10-2、成败参半案例 10-2-1、思科诉华为案 华为在路由器专利方面没有败诉。据介绍,华为每年拿出10亿元来搞研发。倪光南在总结思科华为一案时指出:“在信息领域来讲,核心技术,大量的知识产权,之所以华为的知识产权技术能够站得住,就是因为自己开发了整个的软件系统,所以可以在这个产业里边不至于受到人家的压迫,赢得最后的胜利。这一点非常重要。” 从1996年就瞄准国际市场的华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很早以前就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部,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这次事件使华为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但是华为的技术人员在软件著作权方面的意识有待加强。被思科起诉的侵权软件中居然将起标记作用而没有实际功能表现的注释语句也复制过来了。让思科逮得正着。
10-2-2、温州打火机欧洲专利技术标准案 温州打火机以其物美价廉畅销欧洲。欧洲的厂商基本被挤垮。但欧洲企业早已开发出打火机安全锁方面的专利并形成技术标准。欧盟认为温州打火机价格低于2欧元,儿童也有购买力,不安全,必须增加安全锁结构。此时温州企业才发现安全锁结构的技术标准的核心是欧洲专利。经技术标准加专利技术的许可,温州打火机价格上去了。温州企业转过来开发出大量安全锁技术并在欧洲申请了专利,重新杀回欧洲市场。
10-3、成功案例 10-3-1、中兴星光数字多媒体芯片 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很早建立了知识产权部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近20人,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46%。中兴公司注重将专利技术转变为技术标准,它开发的星光数字多媒体芯片拥有200多项专利,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登记有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涉及芯片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制订出相关的技术标准,在国外申请了多项专利,产品大量出口,该产品占有世界市场的40%。
10-3-2、河南瑞丰公司 河南新乡的瑞丰公司从专利文献中找到某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经过仔细研究,找到了技术突破口,研制成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碳复写纸,将外国产品挤出中国市场,其3项专利技术每年节省进口费用达2亿美元。 10-3-3、好孩子公司 好孩子公司的前身是一个濒临破产的校办企业。现在发展成为一个拥有1000个中国专利、12项美国及其他国家专利的大型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0%。该公司在起家时国外公司以出资共同申请国外专利为诱饵,但该公司不同意,坚持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利器,开拓市场。2000年在国内进行97起专利诉讼,获赔偿达900万元,保护并开拓出了市场。
10-3-4、河南非职务发明家李官奇 用大豆蛋白改性制造纤维是国内外纺织界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被称为第八大人造纤维。 李官奇做生意起家,研制出“大豆蛋白改性纤维”技术,1991年用做生意筹集的300万元建立了改性实验室,申请了专利,后来又投入几千万元,于1999年试制成功,在山东、浙江、江苏投入6亿元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了产业化。其个人股份占53%,其中资金股占25%。 许多发明人仅以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没有资金股,利益往往不能很好地兑现。李官奇在成立公司时其专利技术作价仅为28%,但他牢牢控制着技术,在签约时他要求每年专利技术股的提成转入股份,以期股的形式占有25%的股份。而在实际的运作中他也做到了将每年专利技术股的提成转入股份,最后形成资金股为25%、专利技术股28%的控股人。他获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发的发明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