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 施懿純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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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報告人: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 施懿純 助理教授 保險法與保險從業人員倫理議題期中報告 報告人: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 施懿純 助理教授

前 言 一般而言,倫理之討論一直被描述為義務論與功利論之爭。義務論強調行為之對錯取決於行為之本身;功利論則堅持行為之對錯要視乎行為所帶來之後果。過去幾十年來,有的倫理學者反對過於聚焦於以上兩者之論辯,而忽視人的德性在倫理抉擇上之重要性,他們強調人的善惡比事情之對錯更為重要,正確的「為人」能帶引出正確的實踐行為。因此,在現代的社會中,「德行論」(或「德行倫理」) 便受到許多人之關注。基於此,在保險業中關於保險從業人員業務招攬行為之功利論、義務論、德行論之爭議論述也是很有意義之課題。

(一)計畫目標 計畫申請人所教授者並非一般法律系之學生,而是管理學院之保險金融管理系之大學部學生,本計畫所教授之課程「保險法規」即為本系學生進入職場所必須修習之核心必修課程,為引起學生上課之興趣,勢必不能像教授法律系學生般探討高深的法律見解,本計畫即預計採取法院實際案例式與對話式之教學方式,來啟發學生多元的、理性的、與獨立的思考能力,並輔以理論與實務結合之教學模組,以培養學生具備工作上之法律知識,並提昇自我就業競爭力。

本計畫所欲達到之教學目標為: 1. 使學生能了解保險法之相關規定(知識) 2. 能具備保險法律之基本能力(技能) 3. 能具備保險從業人員之專業倫理態度(態度) 4. 能了解保險法規之實務應用(其他)

(二)課程設計 1.理論部分輔以數位對話式教學 2.引導式分組教學 3.理論與實務結合 4.六大單元課程內容

單元 內 容 案 例 專題演講 週數 一 保險契約之內容 70年度台上字第2818號判決。 76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 1-3 二 保險利益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2號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2號判決。 保險訴訟實際案例 4-6 三 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與保險從業人員倫理(倫理課程)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84年度保字第2號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 壽險行銷人員之職場倫理 6-9

單元 內 容 案 例 專題演講 週數 四 保險詐欺與保險從業人員倫理(倫理課程) 陳瑞欽殺害妻兒詐領保險金案。 殺害妻兒詐領保險金判賠岳父母民事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保險金融犯罪之態樣 10-12 五 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看保險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倫理課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不當招攬事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壽險從業人員之倫理教育 13-15 六 保險契約之免責事由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2141號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判決。 保險犯罪實際案例 16-18

1.課程相關資訊 課程名稱 保險法規 課號 1334 上課時間 每週二上午3、4節 上課地點 朝陽科技大學 管理大樓T2-206教室 案例式、對話式教學之小組討論地點 管理大樓7樓研討室 預定授課對象 保險系大學部大三學生 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60人

2.教學設計背景 保險糾紛原因有一大部分來自於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足,甚至有保險從業人員為圖佣金,違反道德規範無明白告知契約之各種權利義務,消費者於不清楚之情況下購買保險,事後才發現期望之保障內容與實際購買之保險有所差距,導致各種糾紛產生。由於本人教授之本校保險系學生畢業後大多從事保險相關之工作,故本門課除教授專業保險法規外,並輔以專業倫理課程。

3.預定每單元教學進度及內容 第一個單元:保險契約之內容 一、 課程介紹 1.教學內容: (1)講解上課規則、內容與評分標準、說明分組討論 報告進行之方式、「數位學習網」之說明、。 (2)保險契約之主體。 (3)保險契約之種類。 (4)保險契約之成立。 (5)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

第一個單元:保險契約之內容 2. 教學目標: (1)了解上課進行之方式。 (2)對保險契約有最基本之概念。 二、 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 二、 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 1.教學內容: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 (1)肯定說:70年度台上字第2818號判決。 (2)否定說:76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

第二個單元:保險利益 一、 課程介紹 1.教學內容: (1)保險利益之意義與作用。 (2)保險利益之種類。 (3)保險利益存在之對象、存在之時點及變 動。 2.教學目標:讓學生可以了解何謂保險利益,為什麼保險契約之簽訂必須有保險利益。

第二個單元:保險利益 二、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 1.教學內容:保險利益存在之時際-離婚後保險契約是否仍有效? (1)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十二號 判決。 (2)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四年度保險上易字 第一十二號判決。 2.教學目標:瞭解保險案件訴訟程序之相關理論與實務知識。

第三個單元: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與保險從業人員倫理(倫理課程) 一、 課程介紹 1.教學內容: (1)告知義務之基本概念。 (2)告知義務之內容範圍。 (3)告知義務之違反與民法上錯誤詐欺及刑法 上詐欺罪之關係。 (4)保險契約之告知義務與保險從業人員倫 理。 2.教學目標:認識告知義務之內容及其重要性,且如何遵守業務員應盡之倫理規範,避免保險糾紛。

二、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 1.教學內容:違反告知義務自訂約時起超過兩年,保險人得否主張依民法詐欺撤銷契約拒絕理賠? (1)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保字第二號民事 判決。 (2)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保險上字第 二號民事判決。 (3)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三號判 例。 2.教學目標:瞭解保險案件訴訟程序之相關理論與實務知識。

第四個單元:保險詐欺與保險從業人員倫理(倫理課程) 一、課程介紹 1.教學內容: (1)保險詐欺之定義。 (2)保險詐欺之類型。 (3)保險詐欺之防制與立法。 (4)保險詐欺與保險從業人員倫理 2.教學目標:認識保險詐欺之內容及防制。

第四個單元:保險詐欺與保險從業人員倫理(倫理課程) 二、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 1.教學內容: (1)陳瑞欽殺害妻兒詐領保險金案。 (2)殺害妻兒詐領保險金判賠岳父母民事賠 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訴 字第2號民事判決。 2.教學目標:瞭解保險訴訟之相關理論與實務知識。

第五個單元: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看保險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倫理課程) 一、課程介紹 1.教學內容: (1)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設立之意義。 (2)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內容。 (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業務員倫理之規範。 2.教學目標:了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內容中業務員之倫理規範。

第五個單元: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看保險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 (倫理課程) 二、 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 1.教學內容: (1)保險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伪造要保書詐取保險費,保 險人是否應負責? a.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b.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2)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不當招攬事件: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 2.教學目標:瞭解保險訴訟之相關理論與實務知識。

第六個單元:保險契約之免責事由 一、 課程介紹 1.教學內容: (1)免責事由之基本概念。 (2)各類保單示範條款關於免責事由之規定。 一、 課程介紹 1.教學內容: (1)免責事由之基本概念。 (2)各類保單示範條款關於免責事由之規定。 2.教學目標:認識免責事由之內容,並瞭解目前保單之相關規定。

第六個單元:保險契約之免責事由 二、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 1.教學內容:騎乘機車上高速公路遭同向行駛汽車撞擊死亡,保險是否理賠? (1)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41號判決。 (2)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判決。 2.教學目標:瞭解保險訴訟之相關理論與實務知識。

專題演講 第一場 主講人:鄭克盛 律師(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講 題:保險訴訟實際案例 第二場 主講人:張含興 勤業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 主講人:鄭克盛 律師(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講 題:保險訴訟實際案例 第二場 主講人:張含興 勤業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 講 題:壽險行銷人員之職場倫理 第三場 主講人:王邁揚 台中地方法院庭長 講 題:保險金融犯罪之態樣

專題演講 第四場 主講人:賴本隊 前壽險公會理事長 講 題:壽險從業人員之倫理教育 第五場 主講人:高琮程 全球人壽申訴中心襄理 主講人:賴本隊 前壽險公會理事長 講 題:壽險從業人員之倫理教育 第五場 主講人:高琮程 全球人壽申訴中心襄理 講 題:保險犯罪實際案例

4.指定閱讀材料及建議延伸閱讀材料 1.指定閱讀材料:以法院裁判書之案例為導向,並以自編教科書做講授之講義資料。 2.延伸閱讀材料:參考上述之每週教學進度所指定的補充閱讀教材。

5.作業要求 <期中報告>--繳交分組期中書面報告:每組學生應自選一個「保險法院裁判書」之『案由』主題來分析、撰寫」。 <期末考>--採取筆試方式。 <平時作業>-- LMS「數位教材網」之回應、討論、作業: (1)每位學生應每週上網檢視一下計畫主持人所架設之「數位教材網」之內容,並做出回應、討論。 (2)每組學生應將每週上課時,與授課教師之對話內容與互動心得,上傳至「數位教材網」。

7.學生學習評量方式與評分標準 1、平時成績--LMS「數位教材網」之回應、討論、作 業:30% 2、期中成績--期中報告(含小組討論與老師之互動、 對話):30% 3、期末成績—考試40%

8.課程網頁規劃 為了使學生能充分獲得課程資訊與相關知識,並使教學與討論的成果能繼續延伸至課堂之外,以確實提升「數位學習」(E-learning)與「案例式教學」與「對話式教學」之教學相長效果,本課程將規劃成立一網路平台:「數位教材網」。

法院裁判書案例解說-從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看保險從業人員之倫理規範 一、案例分析:保險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伪造要保 書詐取保險費,保險人是否應負責? (一)案情簡介 甲○○於93年4月間向原告推銷系爭保險,原告於93年5月17日簽訂系爭保險之要保書,且將保費共200萬元匯至甲○○於銀行開設之帳戶內,隨後並收到保險單。

(一)案情簡介 94年5月間原告攜該保險單至被告宜蘭分公司查詢,被告職員謝晴如始告知甲○○已於93年5月10日遭被告解聘,但仍確認系爭保險單有效。嗣原告於95年間再次詢問謝晴如,方知悉前開保險單係甲○○所偽造,原告所匯入之200萬元保險費亦遭甲○○侵吞。被告雖於93年5月10日將甲○○解職,卻遲至96年5月17日始向壽險同業公會函報撤銷甲○○之登錄。被告南山人壽係被告甲○○之僱用人,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南山人壽與與被告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訴訟流程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96,訴,79 【裁判日期】960820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 丙○○ 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甲○○ 判決結果 原告勝訴,被告敗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97,上更(一),143 【裁判日期】980210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丙○○ 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

(三)本案爭點 1.被告南山人壽是否須依民法第188條或依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與被告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2.原告並無投保意外險之想法,卻毫無檢視簽署之 文件即逕在意外險之要保單上簽名,使被告甲○ 得以遂行其犯罪,則原告此種行為對該損害之發 生是否與有過失?

(四)判決分析 1.原告主張 甲○○於93年4月間向原告推銷系爭保險,原告於93年5月初同意投保,並於93年5月17日簽訂要保書,且將保費共200萬元匯至甲○○之帳戶內,隨後並收到保險單。94年5月間原告攜該保險單至被告宜蘭分公司查詢,被告職員謝晴如始告知甲○○已於93年5月10日遭被告解聘,但仍確認系爭保險保險單有效。嗣原告於95年間再次詢問謝晴如,方知悉前開保險單係甲○○所偽造,原告所匯入之200萬元保險費亦遭甲○○侵吞。

1.原告主張 被告雖於93年5月10日將甲○○解職,卻遲至96年5月17日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報撤銷甲○○之登錄,仍令已離職之甲○○向原告招攬系爭保險,被告係甲○○之僱用人,於招攬保險業務管理上顯有重大疏失,應就原告所受系爭保險費之190 萬元損害(嗣甲○○已償還原告10萬元),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2.被告主張 甲○○原為被告之業務代表,雙方間為承攬關係,應無民法第188條規定之適用。又甲○○於93年5月10日業經被告終止業務代表合約,其詐騙原告保險費時,已非被告之受僱人,甲○○所為者係其個人之犯罪行為,無系爭管理規則第10條之適用。況原告既無意投保意外險,於甲○○提出包括意外險要保書在內之相關資料予原告簽署時,原告自負有確認文件正確性之義務,其毫無檢視即逕予簽名,使甲○○得遂行其犯罪,顯與有過失。

3.一審法院判決 本件被告甲○○雖於93年5月10日遭被告公司解職,然被告公司迨至93年5月17日始向壽險同業公會陳報撤銷被告甲○○之登錄,且實際上並未收回被告甲○○之登錄證。則本件原告於93年5月17日匯款繳交保費時,被告甲○○既持有登錄證,且被告甲○○之保險業務員資格在壽險同業公會仍然登錄有案,原告均無從知悉被告甲○○已遭解職之事實,則以被告甲○○與原告接觸,並向原告招攬保險之過程以觀,被告甲○○之「行為外觀」業具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認其係執行職務。

3.一審法院判決 本件被告甲○○以偽造要保書詐取原告保險費之行為,本係被告甲○○利用上開職務內容所給予之機會而為,應認該行為與被告甲○○職務間具有「內在關聯性」。更況,被告公司因被告甲○○挪用客戶保費而將其解職,卻又未收回被告甲○○所持有得以表彰其執行職務外觀之「登錄證」、被告公司意外險之「要保書」,已提高保險業務員犯罪不法行為之風險,對此均為被告公司所得事先加以預防之範圍,縱使本件係屬被告甲○○濫用其職務而偽造要保書向原告詐取保險費之利己不法行為,依上開說明,仍應認與職務有關,而被告南山人壽並未舉證證明有何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免責事由存在,是其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被告甲○○負連帶責任。

3.一審法院判決 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是因為怕這當中發生意外,才幫原告投保意外險等語。則有關意外險之部分,雖原告於簽署時未予詳細審查,然此係與系爭經偽造之保險之險種不同,縱原告即時發覺意外險要保書非其所欲承保之範圍,亦無法想像得以防免被告甲○○詐取保險費之結果發生。是應認原告之行為並未因此提高被告甲○○利用職務予以機會而進行犯罪之風險,原告誤簽意外險之保險契約難認屬於受害人即原告之與有過失,被告南山人壽據此主張減輕或免險賠償之金額,難認有據。

4.二審法院判決 甲○○既自93年4月間起至93年5月10日間仍為上訴人之業務經理,並向被上訴人招攬系爭保險,其雖於93年5月10日遭上訴人解職,惟上訴人迨至93年5月17日始向壽險同業公會申報撤銷甲○○之登錄,且實際上並未收回甲○○之登錄證。依系爭管理規則第6條第6項明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本件被上訴人於93年5月17日匯款繳交保險費時,甲○○不惟尚持有登錄證,且其保險業務員資格在壽險同業公會仍登錄有案,被上訴人根本無從知悉甲○○業遭上訴人解職之事實。

4.二審法院判決 本件依甲○○與被上訴人接觸、招攬保險之上開過程以觀,甲○○之「行為外觀」業具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使一般人認其係執行職務;另其以偽造之系爭保險要保書詐取被上訴人保險費之行為,係其利用保險業務員職務內容所給予之機會而為,應認該行為與其職務間具有「內在關聯性」。況上訴人前因甲○○於他案有挪用客戶保險費之情形而將其解職,卻又未收回甲○○所持有得以表彰其執行職務外觀之「登錄證」,復任由甲○○持有上訴人開辦之意外險要保書對外招攬,更提高保險業務員遂行犯罪不法行為之風險,凡此均為上訴人得事先加以預防之範圍,縱使甲○○所為係濫用職務之不法行為,依前開說明,仍應認與其職務有關,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其有何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免責事由存在,其自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甲○○負連帶責任。

4.二審法院判決 雖被上訴人於簽署時未予詳細審查有意外險資料夾在系爭保險相關資料中一併簽署,惟此意外險與經甲○○偽造之系爭保險險種不同,且該意外險部分之要約書係真正,縱被上訴人簽署時即時發覺意外險要保書非其所欲承保之範圍,依常情亦無從推測系爭保險之要保書係偽造,並得進以防免甲○○詐取系爭保險費之結果發生。是被上訴人該行為並未因此提高甲○○利用職務予以機會而進行犯罪之風險,被上訴人縱有誤簽意外險保險契約之事實,亦難認其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上訴人據此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之金額,自屬無據

二、與本案例有關之法律依據 (一) 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 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 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第六條第六項: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2.第十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   錄。 三、業務員有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   終止招攬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之情事   者,為撤銷登錄。

(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條: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前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司之行為。

(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3.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結論 本案例即是保險業務員違反職業倫理利用職務之便,伪造要保書詐取保險費,雖然事後南山人壽主張其已將此業務員解職,但兩審法院均認定業務員於招攬此保險時仍持有該公司之登錄證,南山人壽並未能舉證證明有何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免責事由存在,是其應依民法第188條雇用人責任之規定與被告甲○○負連帶責任。

三、結論 事實上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據此業務員所屬公司本應就業務員在外之招攬行為好好督促而不能輕易推卸責任,也因此各家保險公司實應好好加強業務員之職業倫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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