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卿 副教授 中欧法学院《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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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卿 副教授 中欧法学院《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 第十讲:行政复议 张 卿 副教授 中欧法学院《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

参考文献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章。 青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 载于《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PP.16-30. 刘莘:“行政复议制度近期可能的改革”,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PP.107-110 林俊胜:“浅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PP.126-137 黎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关系范畴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PP.127-135.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审查对象范围更广、一级复议、书面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申请复议事项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许可证管理行为 自然资源确权行为 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课加义务的行为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特别法确定的可申请事项 劳动教养 行政奖励 事实确认 行政命令行为 公务员的录用行为 行政赔偿决定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行政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规定、规则、命令、公告、通告、利率、价格等,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的,凡本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尚有争议但有案例确认的可申请复议事项 形式上类似于行政立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政府做出的城市公交规划的《专题会议纪要》、各级政府做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通知或办法,因为影响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在实务中都被按具体行政行为受理 责任认定行为 火灾责任事故认定是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但是,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却认为火灾原因认定属于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补偿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1998年)未规定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行政裁决的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年)第50条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可见行政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立法 行政处分或其它人事处理决定 居间行为 鉴定结论

案例 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案 杭州旺实计算机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附带审查《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案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简称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简称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经复议机构通知或者自行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郝劲松要求鉴定华南虎照片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有些特别法可能设定前置义务或者程序,凡不履行法定前置义务或者程序的,不得进行后续的行政复议程序。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法》(2000年修订)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1) 申请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或选择。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它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2) 审理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第107条还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在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程序(3) 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做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时,应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和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4) 从世界范围内看,行政复议最终裁决的范围越来越小,我国的实证法规定情况是:原《专利法》第43条、49条规定的终局决定,现已取消,2000年新修订的《专利法》承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所有的关于专利申请、无效和强制许可实施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都可以起诉。原《商标法》第21、22、29、35条分别规定了终局决定、终局裁定,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取消了商标评审委会终局裁决的不可诉限制。《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分别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或罚款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接到处罚通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最后的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